
发明创造名称:散热器扣具的均力单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91
决定日:2012-06-12
委内编号:5W1030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004177.3
申请日:2009-02-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凤艳
授权公告日:2009-11-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喻颖
合议组组长:张霞
参审员:瑜佳
国际分类号:H05K7/20、H01L23/40、H01L23/36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导致二者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1月04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920004177.3、名称为“散热器扣具的均力单元”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02月05日,专利权人为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散热器扣具的均力单元,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散热鳍片组,所述散热鳍片组包含复数散热鳍片,该每个所述散热鳍片设有至少一个凹槽;及
至少一个均力组件,所述均力组件对接于所述凹槽,且所述均力组件具有至少一个受力部,所述受力部位于未对接于所述凹槽的一侧。
2. 如权利要求第1项所述的散热器扣具的均力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各散热鳍片间分别具有一个适当间距。
3. 如权利要求第2项所述的散热器扣具的均力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均力组件侧边具有至少一个嵌块,所述嵌块恰容于所述间距中。
4. 如权利要求第2项所述的散热器扣具的均力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均力组件相对于受力部另一侧面具有至少一个嵌槽,所述散热鳍片恰容于所述嵌槽间。
5. 如权利要求第1项所述的散热器扣具的均力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均力组件的受力部承受一个扣具的扣压力,所述扣具具有一个本体抵压所述受力部,且所述本体的一端设有一个扣设部。
6. 如权利要求第5项所述的散热器扣具的均力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扣设部设有一个勾件与一个接触面。
7. 如权利要求第6项所述的散热器扣具的均力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接触面上设有一个操作件。
8. 如权利要求第1项所述的散热器扣具的均力单元,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散热鳍片穿设有至少一个热导管。
9. 如权利要求第1项所述的散热器扣具的均力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凹陷的形状为圆弧状及V字状及ㄩ字状其中任意一种。”
针对上述专利权,王凤艳(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2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8-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CN200620149935.7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共12页,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24日(下称对比文件1)。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所包含的技术特征完全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并且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产生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8-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3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2年03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5月3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针对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答复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请求理由同书面意见。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存在两个区别特征:①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凹槽不同于对比文件1中的容置槽120;②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均力组件对接于所述凹槽,且所述均力组件具有至少一个受力部,所述受力部位于未对接于所述凹槽的一侧。此外,请求人解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对接”为“拼装”,专利权人解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对接”为“对应结合”的意思。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其原有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各自的具体主张及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了对比文件1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对比文件1属于在中国授权公告的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对比文件1的授权公告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散热器扣具的均力单元,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散热装置的扣具,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6-11行、第3页第27行-第4页第12行,附图2-4):散热器1包括一基座11及若干散热鳍片1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散热鳍片组),该基座11的底面向下凸伸设有一凸块110,这些散热鳍片12自该基座11的上表面向上延伸而成,其中间位置开设有一容置槽12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凹槽);该散热器1还包括一由金属制成的方形框体21及两塑胶制成的扣件22组成的固定架2,其中金属框体21可以承受扣具3钩设在该框体21两端所产生的较大弯折力;扣具3是一体冲压而成的,其主要包括一抵压部31及从该抵压部31两端分别延伸出的两扣持部32、33,该两扣持部32、33上各设有一扣孔320、330;将该散热装置安装到电子元件4时,先将该固定架2从该电子元件4的上方向下压入到该电子元件4上,然后再将该散热器1装设到该固定架2的上方,使其基座11凸块110的底部通过框架21的通孔2122与该电子元件4的顶面贴接,然后再将扣具3装设在该散热器1的容置槽120中,并使其两扣孔320、330分别对应钩扣到该固定架2的两卡钩2124上;此时该扣具3的抵压部31将该散热器1紧密压接到该电子元件4的顶面。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至少一个均力组件,所述均力组件对接于所述凹槽,且所述均力组件具有至少一个受力部,所述受力部位于未对接于所述凹槽的一侧。根据该区别特征重新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有效分散与承受扣具所施予的勾扣应力,避免散热鳍片因单独受力过大而产生变形。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上述区别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对于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对接”含义为“拼装”,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相应技术特征的理由,合议组认为:根据字典的一般含义,“对接”可以表示“将各部分端部的对接部接合固定起来”、“在宇宙空间中操纵(如两艘宇宙飞船)使其机械地连接、靠拢合为一体”和“对抵接合”等含义,而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由于对接的是散热装置中的均力组件和凹槽,根据“所述均力组件对接于所述凹槽”的上下语义可以理解“对接”的含义应当为“对抵连接”或“对应连接”,由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固定架位于散热器的下方,其只与扣具3连接,因此并不存在与容置槽120对抵连接的位置关系,且该固定架2实际上只是通过其上的卡钩2124起到与扣具3扣合固定的目的,而扣具3仍然与本专利背景技术中所述的一样属于单点施压(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4),仍然存在本专利背景技术中所述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固定架2不能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均力组件,对比文件1中也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7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相应地,其从属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8、9
权利要求8、9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存在下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至少一个均力组件,所述均力组件对接于所述凹槽,且所述均力组件具有至少一个受力部,所述受力部位于未对接于所述凹槽的一侧;由于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通过该区别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8、9的技术方案可以解决有效分散与承受扣具所施予的勾扣应力,避免散热鳍片因单独受力过大而产生变形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分别得到权利要求8、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9均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8、9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920004177.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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