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乳化炸药装药机及其装药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08
决定日:2012-06-12
委内编号:4W101023、4W1012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185675.8
申请日:2007-12-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衡水鸿昊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6-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石家庄晓进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伟
合议组组长:许艳
参审员:王瀚
国际分类号:F42B33/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专利文献的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时,主体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其能够知晓申请日之前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所有的现有技术。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710185675.8,申请日为2007年12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6月23日,专利权人为石家庄晓进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乳化炸药装药机,包括:真空定量灌装机、热合机和双卡封口机;
其特征在于,所述真空定量灌装机采用叶片泵装药;
所述的叶片泵具有叶轮;所述叶轮内设有一凸轮,所述凸轮表面设有一凸起以使其在叶轮内转动时使所述叶片伸出/缩入叶轮外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乳化炸药装药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所述真空定量灌装机设有灌装管,所述热合机设有热合管,所述灌装管穿插设置于所述热合管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乳化炸药装药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双卡封口机用于双卡封口。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乳化炸药装药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可编程逻辑控制器,所述可编程逻辑控制器控制所述真空定量灌装机、热合机、双卡封口机。
5. 一种乳化炸药装药方法,包括:
步骤1、设置用于定量出料的真空定量灌装机、用于将带状膜制成筒状的热合机、用于将罐装后的筒状膜进行封口的双卡封口机;
步骤2、设置所述真空定量灌装机采用叶片泵方式装药;在所述的叶片泵内设置一叶轮,所述叶轮内设有一凸轮,所述凸轮表面设有一凸起以使其在叶轮内转动时使所述叶片伸出/缩入叶轮外周;
步骤3、使真空定量灌装机、热合机、双卡封口机工作时序相匹配,以循环装料、封装,所述真空定量灌装机采用叶片泵的形式装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乳化炸药装药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在所述真空定量灌装机内设置灌装管,在所述热合机内设置热合管,并使所述灌装管穿插设置与所述热合管内。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乳化炸药装药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设置一可编程逻辑控制器,并使所述可编程逻辑控制器电连接所述真空定量灌装机、热合机、双卡封口机。 ”
针对本专利,衡水鸿昊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6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下称第一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4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4988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封页,复印件,共1页;
证据2:公告日为1990年04月04日,公告号为CN205544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封页,复印件,共1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04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2967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封页,复印件,共1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08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4034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封页,复印件,共1页;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0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8934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封页,复印件,共1页;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0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0481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封页,复印件,共1页;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0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0481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封页,复印件,共1页;
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0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13817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9: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8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9361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证据10: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1月0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6789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11:本专利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公开日为2008年06月11日,公开号为CN101196387A。
请求人认为:
本专利的说明书未对送料搅龙13的叶轮、叶轮内设有的一凸轮和凸轮表面上设有一凸起的具体结构、连接位置关系进行详细的描述,故意掩盖其重要部件“叶轮”的结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无法实现达到“可以降低摩擦和冲击、提高炸药灌装时的安全性”的这一发明目的的乳化炸药装药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限定了特征“真空定量灌装机”,根据本领域的技术常识,该“真空定量灌装机”的结构并不唯一,如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真空定量灌装机”,但是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所限定的“真空定量灌装机”并不能推出证据1的灌装机结构;同理,证据2、证据3、证据4或证据5均公开了一种具有不同结构“热合机”,证据6或证据7公开了两种不同结构的“双卡打卡机”,由本专利说明书中所限定的“热合机”和“双卡封口机”不能推导出上述证据中所公开的“热合机”或者“双卡打卡机”的结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的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2-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证据8是专利权人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同时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其权利要求1中包括“叶轮内设有一内定子凸轮”以及“叶轮外设有一外定子凸轮”的技术特征,上述技术特征也属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由于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中缺少上述技术特征,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证据10公开了一种“肉制品真空罐装泵”,其与本专利所涉及的真空灌装机相比只是灌装的材料不同,步骤和方法并无不同。本专利第[0038]段中强调:叶轮的转速不超过每分钟65转。因此该技术特征也是本专利的装药方法的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该特征将难以保证本专利的安全性。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6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1年07月23日,请求人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在上述补充意见陈述书中,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7为方法权利要求,然而其方法所限定的步骤均是产品的技术特征,未采用方法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因此导致权利要求5-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011年09月16日,合议组将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2011年10月08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1月07日举行口头审理。
由于地址不详,导致上述转送给专利权人的转文通知书以及口头审理通知书分别于2011年09月19日和2011年10月10日被退回,合议组随后于2012年02月22日将上述通知书以公告的方式送达专利权人。
鉴于专利权人未能及时收到上述口头审理通知书,2011年11月02日,合议组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定于2011年11月07日举行的口头审理不再进行,定于2011年12月08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1年11月28日,专利权人提交意见陈述书以及相应反证。所提交的反证如下:
反证1: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2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5316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反证2:叶泵图片复印件,共1页。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反证1用于说明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反证2用于解释本专利的叶片泵结构。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1年10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次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下称第二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叶片的运动方式为“伸出/缩入叶轮外周”,因此,“叶片”不能拨动“灌装炸药物”。同时,由于“叶片”高速伸缩,会产生热量,容易引发爆炸。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灌装机或方法不具备实用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在指定期限内,专利权人未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5节的规定,对上述第一无效宣告请求以及第二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合并审理,合议组通知双方当事人,原定于2011年12月08日举行的针对第一无效宣告请求的口头审理不再进行。
合议组于2012年03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3月26日针对上述第一无效宣告请求以及第二无效宣告请求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专利的申请日是2007年12月29日,应适用2001年07月01日实施的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请求人当庭表示,将其关于权利要求1、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5-7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所适用的法条变更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反证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表示庭后不再针对上述转文进行意见陈述。
专利权人表示对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1-11的真实性无异议。
请求人表示对反证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反证2的真实性有异议。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凸轮表面设有的“凸起”是沿着凸轮的轴向方向设置的,通过设置该“凸起”,使得凸轮与泵体的盖之间产生一个间隙,避免炸药在输送过程中产生挤压,引爆炸药。
双方当事人就各自观点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由于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7年12月29日,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及《施行修订后审查指南的过渡办法》的规定,本案的审理适用2000年8月25日修订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版《审查指南》及2006版《审查指南》。
2、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未针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3、证据认定
证据1-11、反证1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反证2为专利权人声称的本专利“凸起”的结构图,请求人对反证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经查,反证2示出了一叶轮的结构示意图,从该图中可以看出,在叶轮中心处设置有一凸轮,该凸轮的边缘设置有沿轴向非连续的凸缘带,专利权人欲通过反证2示出的上述结构来解释本专利中出现的“凸起”这一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对此,本案合议组认为,专利文件中出现的某一技术术语的确切含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技术常识在专利文件的基础上确定的,专利权人提供的反证2不是本专利的专利文件,虽然其可能来自专利产品,但是专利产品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之间并不必然直接关联,同时专利权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反证2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故合议组认为反证2不能支持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本专利涉及一种乳化炸药装药机及其装药方法,所采用装药机包括真空定量灌装机、热合机和双卡封口机,其中真空定量灌装机采用叶片泵装药,叶片泵具有叶轮,叶轮内设有凸轮,凸轮表面设有一凸起以使其在叶轮内转动时使所述叶片伸出/缩入叶轮外周(参见根本专利说明书第[0001]段、权利要求1)。
专利权人主张:本专利中凸轮表面设有的“凸起”是沿着凸轮的轴向方向设置的,而不是凸轮本身径向上的凸起。通过设置该“凸起”,使得凸轮与泵盖之间产生一个间隙,避免炸药在输送过程中产生挤压,引爆炸药,根据反证2也可以看出本专利所述凸起的位置结构。
请求人认为:由于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关于“凸起沿轴向设置”的记载,也没有对真空定量灌装机的叶轮部分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导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无法实现达到“可以降低摩擦和冲击、提高炸药灌装时的安全性”的这一发明目的的乳化炸药装药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本案合议组认为:
如上所述,专利文件中出现的某一技术术语的确切含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专利文件的基础上确定的,没有记载在专利文件中,也不能根据专利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的内容不能作为确定专利文件中出现的技术术语的依据;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专利文件的相关记载确定该技术术语的含义,同时结合其所掌握的技术常识能够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达成其发明目的,则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就本案而言,首先,本专利中关于“凸起”的记载为“凸轮表面设有一凸起以使其在叶轮内转动时使所述叶片伸出/缩入叶轮外周”(参见本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1、5,说明书第[0006]、[0022]、[0038]段)。由上述记载可知,设置凸起的目的使得“叶片伸出/缩入”。由于叶片伸出/缩入是沿着径向方向的,所以本专利中的凸起也应当是沿着径向设置的。第二,本专利没有关于该凸起“使得凸轮与泵盖之间产生一个间隙,避免炸药在输送过程中产生挤压,引爆炸药”这一技术效果的记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由该技术效果推知本专利中的凸起是轴向设置的。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所述凸起为径向设置的,对于专利权人关于“凸起为轴向设置”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同时,在炸药装填领域存在多种常规解决方案来控制引爆炸药的风险,比如控制工作环境温度,创造惰性气体氛围,降低设备运行速度等。当上述凸起为径向设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采用其它方式实现对引爆炸药风险的控制。因此,该凸起是否为轴向设置,与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否实现无直接关系。
关于“真空定量灌装机的叶轮部分”,合议组认为:
叶片泵属于液压领域常见的动力元件,其通常由转子、定子、泵体、配有盘、叶片等部件构成。定子与转子不同心,转子上开有槽,叶片装在槽内,当定子和转子相对转动时叶片在离心力作用下由槽中滑出,顶在定子内表面上,这样在定子内表面、转子外表面以及叶片之间就形成了密封的工作腔,当定子和转子相对转动时,各工作腔的容积发生变化,由工作腔容积变化所带来的压力形成液压动力推动工作腔内的流体运动。
证据10以及反证1均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10公开了一种肉制品真空罐装泵,反证1公开了一种真空灌装机肉泵,虽然上述证据与本专利的具体应用领域不同,但却与本专利同属于液压动力机械的技术领域。即证据10和反证1构成本专利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在判断专利文献的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时,其判断主体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申请日之前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比如公知的叶片泵结构,能够获知该领域所有的现有技术,比如证据10以及反证1中所公开的叶片泵结构。
由本专利所述“叶片伸出/缩入叶轮外周”的记载可以得知,在本专利的叶片泵中,“叶片槽”成形于叶轮上。结合公知的叶片泵结构以及证据10和反证1中公开叶片泵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了解本专利中的具有“叶片槽”的“叶轮”就是通常的叶片泵的“转子”。在能够得知本专利中的“叶轮”对应于公知的叶片泵中的“转子”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了解该“叶轮”所具有的结构,进而能够实现包含该叶轮的叶片泵以及具有上述叶片泵的真空定量灌装机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所涉及的乳化炸药装药机及其装药方法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得到了充分的公开,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真空定量灌装机”,证据2、证据3、证据4或证据5分别公开了一种“热合机”,证据6或证据7公开两种“双卡打卡机”。由本专利所记载的“真空灌装机”、“热合机”以及“双卡封口机”不能推导出上述证据中所公开的相应设备的结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以及5-7均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权利要求未对其技术方案中所包括的部件作出具体的限定时,应当理解为,该部件可以采用现有技术中所有能够实现其发明目的的结构。
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以及其中所采用的“真空定量灌装机”、“热合机”以及“双卡封口机”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均有相应的记载。其次,由于“真空定量灌装机”、“热合机”以及“双卡封口机”属于本领域的常用设备,因此即使权利要求1未对“真空定量灌装机”、“热合机”以及“双卡封口机”的具体结构作出如说明书中所记载的那样具体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从本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7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1-7分别表明了“真空定量灌装机”、“热合机”以及“双卡封口机”属于现有技术,至于上述证据中所公开的具体结构是否与本专利说明书中所采用的结构相同,与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无关。在不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冲突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能够采用上述证据中所公开的部件。
6、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叶轮内设有一内定子凸轮”以及“叶轮外设有一外定子凸轮”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缺少“叶轮的转速不超过每分钟65转”的必要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技术特征或者与现有技术不同的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的目的无关的技术特征不构成必要技术特征。
如上所述,本专利所涉及的乳化炸药装药机所采用的真空定量灌装机、热合机以及双卡封口机均属于现有技术。此时,如果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中未对上述三种机构进行特别的限定,则应当认为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采用的机构与现有技术相同,或者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的技术特征与本实用新型的发明目的不相关。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提供一种结构简单、装填效率高、安全的乳化炸药装药机”的发明目的,因此该技术方案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具体地,权利要求1中的凸轮是否为内定子凸轮并不影响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实现。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可以了解,无论权利要求1中的凸轮是定子凸轮还是动子凸轮,其叶片泵均能实现液压动力元件的功能。权利要求1中未对凸轮的形式加以限定,也表示其可以采用任何现有技术中的凸轮形式,只要不影响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实现即可。同理,在公知的叶片泵中,定子具有凸轮形状的内腔属于较为常见的结构形式,定子具有非凸轮形状的内腔也属于常见的结构,无论权利要求1是否采用 “叶轮外设有一外定子凸轮”的技术特征,其技术方案均能实现。因此叶轮外设有一外定子凸轮”的技术特征也与本发明无关。也就是说,“叶轮内设有一内定子凸轮”以及“叶轮外设有一外定子凸轮”两技术特征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无关,并不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
证据8是专利权人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同时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证据11是本专利的公开文本,上述证据中是否记载 “叶轮内设有一内定子凸轮”以及“叶轮外设有一外定子凸轮”的技术特征与上述技术特征是否构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无关。
关于权利要求5,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提供一种结构简单、装填效率高、安全的乳化炸药装药方法”的发明目的,因此该技术方案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地,权利要求5所述“叶轮的转速不超过每分钟65转”也与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否实现无关。权利要求5涉及一种乳化炸药的装药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能够意识到该方法必须具备充分的安全保障,以防止炸药爆炸。在权利要求5未对安全保障措施进行限定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现有技术中的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比如控制工作环境温度,创造惰性气体氛围,也包括降低设备运行速度。也就是说,“叶轮的转速不超过每分钟65转”只是权利要求5可能采用的多种安全保障措施的一种,其并非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装药方法所必须采用的技术特征。
7、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是方法权利要求,但是却只采用产品技术特征加以限定,导致该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方法权利要求,通常应当采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本专利权利要求5属于方法权利要求,其中描述了乳化炸药装药方法的三个步骤,并在上述步骤中具体描述了操作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权利要求5所描述的三个步骤,能够确定其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5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8、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请求人认为:在本专利中,叶片只做伸缩运动,不能拨动炸药,也就不能实现炸药的灌装。并且,由于叶片高速伸缩运动,会使得炸药容易发生爆炸。
对此,合议组认为:
第一,叶片泵通过工作腔容积变化所带来的压力形成液压动力推动工作腔内的流体运动,并非通过叶片拨动推动流体运动。本专利所采用的叶片泵中的叶片无需拨动炸药,即可实现灌装。
第二,炸药的灌装时存在的危险因素仅说明在实施本专利时存在一定的风险,并不能否认本专利能够制造或使用。如上文所述,现有技术中存在降低上述危险的手段,比如控制工作环境温度,创造惰性气体氛围,降低设备运行速度等。在具有这些降低爆炸风险的手段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至少能够控制叶片伸缩所产生的热量,使其不至于引起爆炸,不至于影响本专利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的制造或使用。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7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710185675.8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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