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式风扇及其扇框构造-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组合式风扇及其扇框构造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15
决定日:2012-06-27
委内编号:4W1013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131057.X
申请日:2001-09-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尹佐国
授权公告日:2005-05-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华
合议组组长:许艳
参审员:王瀚
国际分类号:F04D29/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而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01131057.X、名称为“组合式风扇及其扇框构造”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1年09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5月25日,专利权人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组合式风扇,包括:
至少一风扇,具有一外框;以及
至少一扇框构造,与该至少一风扇耦合,其包括第一框架、以及第一导流部,其中该第一框架耦合于该外框,而该第一导流部配置于该第一框架内,且由多数个呈径向排列的静叶所构成,当该至少一风扇运转时,该多个静叶可提升该至少一风扇所产生气流的风量或风压。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式风扇,其特征是:该风扇包括一外框、及配置于该外框内的多数个肋条、多数个扇叶及一用以承接该多数个扇叶及驱动该风扇运转的驱动装置的承置部;该多数个肋条成涡流状排列,且连接于该外框与该承置部之间。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式风扇,其特征是:该风扇包括一外框、多数个动叶、用以承接该多数个动叶及驱动风扇运转的驱动装置的承置部以及连接于该外框与该承置部之间的多数个静叶;该风扇的多数个静叶的形状与动叶形状相似。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式风扇,其特征是:该风扇包括框架,第一动叶部装设于该至少一风扇的入风侧,第二动叶部装设于该至少一风扇的出风侧,以及一承置部用以承接该第一动叶部、第二动叶部和驱动该第一动叶部及该第二动叶部转动的驱动装置。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组合式风扇,其特征是:该至少一风扇包括多数个肋条或与动叶部的扇叶形状相似的静叶,该肋条连接该外框与该承置部。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式风扇,其特征是:该扇框构造的数目与该风扇的数目相同或不相同。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式风扇,其特征是:该至少一风扇包括动叶部,该扇框构造包括第一支持部配置于该第一框架内,用以支撑该第一导流部,使该第一导流部的多数个静叶连接于该第一框架与该第一支持部之间。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组合式风扇,其特征是:该扇框构造结合于该至少一风扇的入风侧或出风侧,该扇框构造中静叶的形状与该散热风扇的扇叶形状实质相似。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组合式风扇,其特征是:该扇框构造的第一框架与该至少一风扇的外框为一体成型。
10、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组合式风扇,其特征是:该至少一风扇为一轴流式风扇。
11、一种扇框构造,其与至少一散热风扇配合使用,其中该至少一风扇具有一外框,上述扇框构造包括:
第一框架,与该外框耦合; 以及
第一导流部配置于该第一框架内;该第一导流部由多数个静叶所构成并呈径向排列。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扇框构造中静叶的形状与该散热风扇的扇叶形状实质相似。
13、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扇框构造中静叶的剖面为平板形状、三角形形状、梯形形状或具有至少一曲线的形状之一。
14、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扇框构造中静叶的剖面具有中心线不弯曲的曲线或弧线外形。
15、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它更包括第一支持部配置于该第一框架内,用以支撑该第一导流部,使该第一导流部的多数个静叶连接于该第一框架与该第一支持部之间。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第一支持部为圆环、圆盘或杯型环其中之一。
17、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第一框架、第一支持部与第一导流部为一体成形。
18、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第一框架、第一支持部与第一导流部由金属或塑料所组成。
19、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扇框构造结合于该散热风扇的入风侧或出风侧其中之一。
20、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扇框构造配置于该两个散热风扇之间。
21、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扇框构造是通过螺丝、铆打、卡扣构造或粘接方式与该散热风扇组装在一起。
2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第二框架、第二支持部以及第二导流部构成另一扇框构造;该第二支持部配置该第二框架内,以及该第二导流部连接于该第二框架与该第二支持部之间;该扇框构造结合于该散热风扇的出风侧以及该另一扇框构造结合于该散热风扇的入风侧。
23、根据权利要求19或22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扇框构造的第一框架与该散热风扇的外框为一体成型。
24、根据权利要求19或22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扇框构造与该散热风扇的结合体是以多数个串联、多数个并联、或以部分串联及部分并联结构。
25、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散热风扇安装于一系统框架内,该扇框构造配置于该系统框架上。
26、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扇框构造的第一框架与该系统框架的外框为一体成型。”
尹佐国(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2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6-13、15-19、21、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US4603271、公开日为1986年07月29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及部分中文译文,共11页;
证据2:公开号为CN1268629A、公开日为2000年10月04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17页;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419400Y、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2月14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9页;
证据4: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本专利于2010年07月19日发出的第1510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复印件,共10页。
证据5:第1510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相关口头审理记录表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实质上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3、6-13、15-19、21、23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3、6-10、11-13、15-19、21、23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即使某些技术特征因表述方式不同或专利权人的不同解释而演进为区别技术特征,由于本专利于证据1的设计思路相同,技术效果相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会使权利要求1、3、6-10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和1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8-9、13-2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1与2及/或3的结合没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1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2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组合式风扇,包括:
至少一风扇,具有一外框;以及
至少一扇框构造,与该至少一风扇耦合,其包括第一框架、以及第一导流部,其中该第一框架耦合于该外框,而该第一导流部配置于该第一框架内,且由多数个呈径向排列的静叶所构成,当该至少一风扇运转时,该多个静叶可提升该至少一风扇所产生气流的风量或风压;
该至少一风扇包括动叶部,该扇框构造包括第一支持部配置于该第一框架内,用以支撑该第一导流部,使该第一导流部的多数个静叶连接于该第一框架与该第一支持部之间;该扇框构造结合于该至少一风扇的出风侧,该扇框构造中静叶的形状与该散热风扇的扇叶形状实质相似。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式风扇,其特征是:该风扇包括一外框、及配置于该外框内的多数个肋条、多数个扇叶及一用以承接该多数个扇叶及驱动该风扇运转的驱动装置的承置部;该多数个肋条成涡流状排列,且连接于该外框与该承置部之间。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式风扇,其特征是:该风扇包括一外框、多数个动叶、用以承接该多数个动叶及驱动风扇运转的驱动装置的承置部以及连接于该外框与该承置部之间的多数个静叶;该风扇的多数个静叶的形状与动叶形状相似。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式风扇,其特征是:该风扇包括框架,第一动叶部装设于该至少一风扇的入风侧,第二动叶部装设于该至少一风扇的出风侧,以及一承置部用以承接该第一动叶部、第二动叶部和驱动该第一动叶部及该第二动叶部转动的驱动装置。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组合式风扇,其特征是:该至少一风扇包括多数个肋条或与动叶部的扇叶形状相似的静叶,该肋条连接该外框与该承置部。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式风扇,其特征是:该扇框构造的数目与该风扇的数目相同或不相同。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式风扇,其特征是:该扇框构造的第一框架与该至少一风扇的外框为一体成型。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式风扇,其特征是:该至少一风扇为一轴流式风扇。
9、一种扇框构造,其与至少一散热风扇配合使用,其中该至少一风扇具有一外框,上述扇框构造包括:
第一框架,与该外框耦合; 以及
第一导流部配置于该第一框架内;该第一导流部由多数个静叶所构成并呈径向排列;
该扇框构造结合于该散热风扇的出风侧。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扇框构造中静叶的形状与该散热风扇的扇叶形状实质相似。
11、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扇框构造中静叶的剖面为平板形状、三角形形状、梯形形状或具有至少一曲线的形状之一。
12、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扇框构造中静叶的剖面具有中心线不弯曲的曲线或弧线外形。
13、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它更包括第一支持部配置于该第一框架内,用以支撑该第一导流部,使该第一导流部的多数个静叶连接于该第一框架与该第一支持部之间。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第一支持部为圆环、圆盘或杯型环其中之一。
15、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第一框架、第一支持部与第一导流部为一体成形。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第一框架、第一支持部与第一导流部由金属或塑料所组成。
17、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扇框构造配置于该两个散热风扇之间。
18、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扇框构造是通过螺丝、铆打、卡扣构造或粘接方式与该散热风扇组装在一起。
19、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第二框架、第二支持部以及第二导流部构成另一扇框构造;该第二支持部配置该第二框架内,以及该第二导流部连接于该第二框架与该第二支持部之间;该扇框构造结合于该散热风扇的出风侧以及该另一扇框构造结合于该散热风扇的入风侧。
20、根据权利要求9或19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扇框构造的第一框架与该散热风扇的外框为一体成型。
21、根据权利要求9或19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扇框构造与该散热风扇的结合体是以多数个串联、多数个并联、或以部分串联及部分并联结构。
22、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散热风扇安装于一系统框架内,该扇框构造配置于该系统框架上。
23、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扇框构造的第一框架与该系统框架的外框为一体成型。”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未公开本专利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9中的技术特征“扇框构造设置在风扇的出风侧”,因此权利要求1和9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8、10-23也具备新颖性。证据2至少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至少一扇框构造,与该至少一风扇耦合”、“该扇框构造结合于该至少一风扇的出风侧,该扇框构造中静叶的形状与该散热风扇的扇叶形状实质相似”,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考虑将散热风扇本身所具有的扇框从风扇抽离出来单独地设置,这种设置方式反而会增加整个风扇装置的部件的数量以及安装成本。证据1中的分隔基底板8并没有连接到风扇即分隔基底板1的出风侧,而是连接到分隔基底板1的入风侧,不会产生增加气流的作用,没有给出将扇框构造结合于风扇的出风侧从而提升风扇产生气流的风压或风量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9-23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3月06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12年04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证据1的图7中公开了在入风侧设置扇框构造的情形,将扇框构造设置在风扇的出风侧只是一种位置的简单转换,与证据1不具有实质性区别,在风扇的出风侧和入风侧设置导流部件都是本领域的惯常做法,设置在出风侧未带来意料之外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同时,证据2的图7显示了在出风侧或入风侧设置静叶结构进行导流,因此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相对于证据1与2及/或3的结合没有创造性。关于权利要求2-8、10-23不具备创造性的具体理由见请求书中的相应理由。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4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6月06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5月09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表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于2012年02月27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3作为审查基础。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专利权人还表示:请求人并未结合证据3详细说明无效理由,因此证据3不应被考虑。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如下: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8、10、13、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由证据2给出了技术启示,权利要求6、11、14、16、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7、2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2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形状是并列可替换的,且无有益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2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证据2中也公开了串联的情况,证据3公开了并联的情况,权利要求22、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10-23均不具备创造性。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2年06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证据1给出的教导是将入风侧的手指防护网替换成具有导流叶片的基板,手指防护网是处于入风侧,没有给出将底板8设置到出风侧的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本专利不是现有技术,说明书中提到扇框构造可以设置在入风侧或出风侧并不能说明这一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公知常识。本专利中的多个组合式风扇串联时,第一个组合式风扇的扇框构造客观上位于第二个组合式风扇的入风侧,但该扇框构造仍处于第一个组合式风扇出风侧,会进一步提升风量和风压。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2月27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案由部分所述。经查,专利权人于2012年02月27日对权利要求书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和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2年02月27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审查。
(二)证据认定
证据1-2均属于专利文献,而且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及证据1相关部分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2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1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为准。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组合式风扇。证据1公开了一种组合式风扇,其包括分隔基底板1,分隔基底板1平面中央形成一足够大的开口3,数静叶4呈辐射状设置于该圆形开口3,且静叶4与分隔基底板1为一体成型;静叶4支撑设置在圆形开口3中央的电动马达的定子5,该马达的转子6可旋转地支撑于该定子5;多个动叶7呈辐射状地设置于该转子6的周围;还包括分隔基底板8,其圆形开口3中呈放射状设有另一组静叶9,分隔基底板8及分隔基底板1被装设在一起,可以通过螺丝穿锁以固定于所需位置,由附图7可以明显看出,静叶9的形状与动叶7实质相似;借助于静叶4、9的存在,气流能够增加(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3页倒数第1-2段、第4页第4段-第5页第4段及附图1、5-8);第二基底板(对应分隔基底板8)及第二静叶(对应静叶9)以合成树脂材料一体成形(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4)。
将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比,证据1中的分隔基底板1、静叶4、动叶7等组成的风扇对应本专利中的风扇,分隔基底板1的外框对应本专利中风扇的外框,证据1中的分隔基底板8、静叶9的组合对应本专利的扇框构造,分隔基底板8的外框对应本专利中扇框构造的第一框架,静叶9对应本专利的第一导流部,证据1中静叶靠近分隔基底板8中心的一端所连接的中心部分对应本专利中的第一支持部。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气流的增加则对应的风压也增大。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扇框构造结合于风扇的出风侧,而证据1中的相应部件结合于风扇的入风侧。
如上所述,证据1附图5-8所示的组合式风扇在入风侧和出风侧分别设置有静叶9和静叶4,即在入风侧和出风侧均设置导流部,静叶9和静叶4均能起到提升风量、增加风压的作用,所不同的是,出风侧的静叶4与动叶7、马达设置在同一个框架(即分隔基底板1)内,而入风侧的静叶9单独设置在另一个框架(即分隔基底板8)内。也即是说,证据1给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这样一种技术启示,在风扇的出风侧和进风侧均可通过设置静叶来提升风量、增加风压,并且静叶可以是与风扇的框架形成为一体,也可以是通过另设框架单独地安装到风扇本体上,在这种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通过多种常规的变换来得到不同的组合式风扇,例如可以将动叶与入风侧的静叶9设置在同一个框架内,而将出风侧的静叶4单独设置在另一个框架内,或者将出、入风侧的静叶分别设置在单独的框架内再与动叶结合;显然就提高风量、增加风压而言,这些在证据1的基础上作出的常规变换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作出的上述常规变换中的一种(即上述的第一种常规变换)。
由此可知,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的方案是针对带有手指防护网的风扇,其中分隔基底板8是为了取代手指防护网,而手指防护网处于入风侧,因此证据1没有给出将分隔基底板8设置在出风侧的教导。本专利中将扇框构造设置在出风侧能够提高散热装置的组装灵活性并提高风扇的风量和风压。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证据1的记载(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1页倒数第1段),现有风扇包括支撑马达的支撑部,还可以有手指护网,由于支撑部和金属护网的存在,使得风扇产生的气流变弱,证据1就是对支撑部和金属护网进行了改进,在证据1改进后的风扇中,静叶可以作为马达的支撑件,也可以作为马达的手指护网,如果动叶的两侧需设置手指护网,就可以将基座设置成由二基座分体组成,双静叶系统的构造较为简单,且能增加气流(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2页第3-6段);也就是说,证据1中的手指护网并不一定位于入风侧,而是可以位于入风侧和出风侧中的任一侧,不会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在出风侧设置具有导流作用的静叶的技术启示;如上所述,借助于入风侧或出风侧的静叶来支承马达和动叶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用入风侧的静叶来支撑马达和动叶,并将扇框构造设置在出风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专利说明书中一直将扇框构造设置在入风侧和出风侧作为并列可选的技术方案,从未提及将扇框构造设置在出风侧比设置在入风侧有任何更优的技术效果;证据1中的风扇在入风侧和出风侧均设置具有导流作用的静叶,且基座由可拆分的两个分体组成,同样具有提高散热装置的组装灵活性并提高风扇的风量和风压的技术效果,将扇框构造设置在出风侧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证据2公开了一种风扇,其包括外框,外框内设有4个肋条102、多个扇叶101,肋条102成涡流状排列,且连接在外框和中心部分之间,扇叶101支撑在中心部分(对应于本专利的承置部)上(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第3-4段及附图1);将驱动风扇运转的驱动装置支撑在风扇框架的中心部分构成的承置部上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7、8分别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如上所述,证据1中的风扇包括分隔基底板1,分隔基底板1平面中央形成一足够大的开口3,数静叶4呈辐射状设置于该圆形开口3,且静叶4与分隔基底板1为一体成型;静叶4支撑设置在圆形开口3中央的电动马达的定子5,该马达的转子6可旋转地支撑于该定子5;多个动叶7呈辐射状地设置于该转子6的周围;由附图7可以明显看出,静叶4的形状与动叶7实质相似(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3页倒数第1-2段及附图1、5-8);基底板及静叶以合成树脂材料一体成形,第二基底板及第二静叶以合成树脂材料一体成形(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2、4);由附图7所标的空气流动方向箭头a可以明显看出,该风扇为轴流式风扇(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5页第4段及附图7)。因此,权利要求3、7、8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证据2公开了一种风扇,其主要包含一外框301、一导流装置202、一扇叶201及一承置部304,承置部304系用以承接动叶的扇叶201及藏于其内用来当作驱动装置的电动机4Ol,使该动叶得以于该承置部304上转动;导流装置202系连接于该外框301与该承置部304之间,藉以于该动叶转动时提高该动叶的风压;动叶与静叶的搭配可以为一静叶设于二动叶之间,二动叶支撑在静叶靠近中心的一端所连接的中心部分(对应于本专利的承置部)(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第4页最后1段及附图7左图、附图8);因此证据2已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将驱动动叶转动的驱动装置同样支撑在上述中心部分构成的承置部上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证据2公开的风扇中具有连接在外框和中心部分(对应于本专利的承置部)之间的肋条102(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第3-4段及附图1);证据1公开的风扇中静叶4的扇叶形状与动叶7相似(参见证据1附图7)。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证据1中附图5-8所示的组合式风扇中带有动叶的风扇和对应于本专利的扇框构造的分隔基底板8的数目各为1个,数目相同;根据需要将不同数目的扇框构造与风扇进行组合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扇框构造。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及证据1与本专利之间的对比如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所述,由此可知,权利要求9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与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相同,同样在于:权利要求9的扇框构造结合于风扇的出风侧,而证据1中的相应部件结合于风扇的入风侧。
如上所述,证据1附图5-8所示的组合式风扇在入风侧和出风侧分别设置有静叶9和静叶4,即在入风侧和出风侧均设置导流部,只是出风侧的静叶4与马达设置在同一个框架(即分隔基底板1)内从而支撑动叶7,而入风侧的静叶9单独设置在另一个框架(即分隔基底板8)内,但借助于入风侧或出风侧的静叶来支承马达和动叶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将动叶与入风侧的静叶9设置在同一个框架内,而将出风侧的静叶4单独设置在另一个框架内,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0、13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限定,但由证据1的附图7可以明显看出,静叶9的形状与动叶7实质相似;由证据1的附图5-6可以明显看出,静叶9靠近分隔基底板8中心的一端所连接的中心部分对应本专利中的第一支持部,静叶9连接于分隔基底板8的外框和中心部分之间;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0、1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限定,但由证据1的附图7可以明显看出,静叶9的剖面形状为一曲线;将静叶的剖面形状设置为常见的平板形状、三角形形状或梯形形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技术常识即可选择的,并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限定,但将静叶的剖面形状设置为中心线不弯曲的曲线或弧线形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技术常识容易想到的,并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4-15对权利要求13作了进一步限定,但由证据1的附图6可以明显看出,静叶9靠近分隔基底板8中心的一端所连接的中心部分对应本专利中的第一支持部,其为带底的圆盘状,将所述中心部分设置为常见的圆环或杯型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技术常识即可选择的;证据1中还公开了第二基底板(对应分隔基底板8)及第二静叶(对应静叶9)以合成树脂材料一体成形(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4);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4-1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6对权利要求15作了进一步限定,证据1已经公开了第二基底板(对应分隔基底板8)及第二静叶(对应静叶9)以合成树脂材料(属于塑料的一种)一体成形(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4);采用金属材料来制造分隔基底板8和静叶9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7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限定,证据2公开了一种风扇,其主要包含一外框301、一导流装置202、一扇叶201及一承置部304,承置部304系用以承接动叶的扇叶201及藏于其内用来当作驱动装置的电动机4Ol,使该动叶得以于该承置部304上转动;导流装置202系连接于该外框301与该承置部304之间,藉以于该动叶转动时提高该动叶的风压;动叶与静叶的搭配不限于动叶和静叶单层对单层的搭配,可变更设计为多层动叶对多层静叶、单层静叶对多层动叶或多层静叶对单层静叶,例如图7中可以设计为一静叶设于二动叶之间,二动叶支撑在静叶靠近中心的一端所连接的中心部分(对应于本专利的承置部),或动叶和静叶各两层交互重叠(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第4页最后1段及附图7);在证据2给出的对动叶和静叶进行各种搭配的技术启示下,将扇框构造配置于两个散热风扇之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8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限定,证据1公开了分隔基底板8和分隔基底板1被装设在一起,可以通过螺丝穿锁固定于所需位置(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5页第2段及附图5、7);铆钉、卡扣构造或粘接方式都是本领域常用的组装方式,采用这些常用的组装方式来替代螺丝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9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限定,如上面对权利要求9的评述可知,证据1中的分隔基底板8和静叶的组合结构即对应本专利中的扇框构造,如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中提到的,证据2给出了对动叶和静叶进行各种搭配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在散热风扇的出风侧和入风侧同时设置扇框构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20对权利要求9或19作了进一步限定。证据1公开了基底板及静叶以合成树脂材料一体成形,第二基底板及第二静叶以合成树脂材料一体成形(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2、4),也就是说,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权利要求21对权利要求9或19作了进一步限定。如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中提到的,证据2给出了对动叶和静叶进行各种搭配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将设置为多个串联的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根据散热面积等具体情况,将多个扇框构造和散热风扇的结合体并联,或者将多个串联后的扇框构造和散热风扇的结合体在并联,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8、权利要求22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23对权利要求22作了进一步限定。为了将散热风扇与系统中需要散热的设备相配合,将散热风扇安装于系统框架内并将扇框构造配置于系统框架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为了简化结构和便于安装,将扇框构造的框架于系统框架的外框一体成型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2-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01131057.X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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