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同步发酵生产长链α,ω-二羧酸的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微生物同步发酵生产长链α,ω-二羧酸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16
决定日:2012-06-15
委内编号:4W1012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5117436.3
申请日:1995-11-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0-01-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卢阳
合议组组长:郭婷
参审员:邹凯
国际分类号:C12P7/44,C12N1/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对于涉及生物材料保藏的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对生物材料的说明应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95117436.3,申请日为1995年11月0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1月26日, 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于2012年05月22日由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变更为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利用微生物发酵生产α,ω-十二碳二羧酸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正十二烷为基质的培养基中,用热带假丝酵母(Candida tropicalis)CGMCC 0239发酵,然后收回所形成的二元酸。
2、热带假丝酵母(Candida tropicalis)CGMCC 0239菌株。”
请求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和如下证据:
证据1:决定号为FS15047的复审决定书,复印件共4页;
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1)沪东证经字第11194号公证书,复印件共16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热带假丝酵母CGMCC 0239菌株的保藏日期,也没有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因此该热带假丝酵母CGMCC 0239菌株应视为未提交保藏,由此导致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所以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类似的案件和理由见证据1,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布达佩斯条约下的微生物保存指南》的介绍见证据2;(2)权利要求1、2中均采用保藏号限定菌株的方式表述权利要求,故如菌株被视为未保藏,权利要求1、2不能清楚地表述其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1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如下反证:
反证1:ZL95117436.3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复印件共1页;
反证2:CN1176205C,复印件共10页;
反证3:CN1100871C,复印件共10页;
反证4:CN1108380C,复印件共3页;
反证5:CN1139546C,复印件共11页;
反证6:CN1127566C,复印件共7页;
反证7:CN1141379C,复印件共10页;
反证8:CN1150316C,复印件共11页;
反证9:CN1155692C,复印件共7页;
反证10:CN1167790C,复印件共8页;
反证11:CN1227979C,复印件共10页;
反证12:CN1099394C,复印件共7页;
反证13:CN1132932C,复印件共7页;
反证14:北京华夏正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2012年1月11日撰写的“无保藏日期的中国授权专利检索分析报告”,复印件共13页;
反证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F15047号》评析,优秀决定评析(第六集),复印件共12页;
反证16:《生物材料的保藏要求及其是否造成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周航,知识产权报2011年4月20日第011版,复印件共3页;
反证17:《4W100926》补充文件,复印件共1页;
反证18:《中国企业的宿敌:政府》,复印件共7页。
专利权人认为:(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4款规定的“视为未保藏”的效力应适用于审查阶段,并不能适用于无效阶段,该条款也不是法定无效理由,因此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1款的规定不予审理本无效请求;(2)本发明的生物材料进行了符合专利局规定的保藏,并且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菌株的分类命名和拉丁学名、保藏单位以及该保藏单位的唯一保藏号CGMCC 0239,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能够得到该生物材料,并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实施发明;(3)只有说明书中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保藏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均未写明,导致公众无法得到该生物材料时候,该发明才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规定,本专利是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4款规定的;(4)由于本专利的菌株进行合法保藏,因此以保藏号限定的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5)在涉及本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案4W100926的审查过程中,请求人曾提出过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其理由与本次无效理由完全相同,故本次请求应当适用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6)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没有陈述清楚证据与理由之间的关系,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不予受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1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3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1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了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如下:(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3)请求人认为反证1原件与复印件内容不一致,且其与请求人请求的理由不存在关联性,反证17的内容不完整,认可反证2-13、15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反证2-13、15与本案的关联性,此外,不认可反证14、16、18的真实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依据的审查基础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为决定号为FS15047的复审决定书,证据2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1)沪东证经字第11194号公证书,其内容为http://www.cgmcc.net网站上对中国普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布达佩斯条约下的微生物保存指南》的介绍。由于上述证据1和证据2与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关,与本案的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因此,合议组对其不予考虑。
3、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受理
本案中,专利权人认为:(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4款不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2款中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2)如反证17所示,在涉及本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案4W100926的审查过程中,请求人曾提出过与本次无效理由完全相同的理由;(3)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没有陈述清楚证据与理由之间的关系,因此,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1款的规定,本无效宣告请求不应当被受理。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案中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上述条款均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中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2)在无效宣告案件4W100926的审理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并未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而是根据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撤回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书面声明,终止无效宣告程序,即本案不属于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情形;(3)请求人于2011年11月30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已详细说明了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理由以及证据1、2的用途。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关于本无效宣告请求不应当被受理的主张不予支持。
4、审查的理由和范围
根据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的确认,本决定审查的无效理由和范围是:(1)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根据该款规定,对于涉及生物材料保藏的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对生物材料的说明应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而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热带假丝酵母CGMCC 0239菌株的保藏日期,也没有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因此该热带假丝酵母CGMCC 0239菌株应视为未提交保藏,由此导致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所以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于保藏单位和保藏编号确定的生物材料而言,其保藏日期是唯一的,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热带假丝酵母CGMCC 0239菌株的保藏日期,但是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明确记载了其保藏单位和保藏编号,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能够知晓该菌株的保藏日期;第二,本专利说明书中已明确记载了热带假丝酵母CGMCC 0239菌株的保藏单位和保藏编号,同时经核实,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前已将该菌株的样品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提交了该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足以得到该热带假丝酵母CGMCC 0239菌株,从而实现本发明。综上,合议组对请求人有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6、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根据该款规定,对于涉及微生物的权利要求,如果微生物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可以以该微生物的保藏单位的简称和保藏编号表述该微生物。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均采用保藏号限定菌株的方式表述权利要求,故如菌株被视为未保藏,则权利要求1、2的限定方式就丧失了意义,不能清楚的表述其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2中均涉及热带假丝酵母菌株CGMCC 0239,经核实,该菌株已由专利权人在本专利申请日前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保藏,权利要求中的CGMCC为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的简称,0239为该菌株在保藏单位的保藏编号,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保藏单位简称和保藏编号,即CGMCC 0239能够清楚的理解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1、2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95117436.3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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