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绕线的辅助工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14
决定日:2012-06-18
委内编号:5W1029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20066614.1
申请日:2011-03-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玉青
授权公告日:2011-08-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宇峰电热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郁舜
合议组组长:李熙
参审员:范胜祥
国际分类号:H05B6/36,F24H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08月2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用于绕线的辅助工装”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1年03月15日,专利号为201120066614.1,专利权人是宁波宇峰电热器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绕线的辅助工装,其特征在于,包括:底座,其中心开设有与旋转装置配合的圆孔;设置在所述底座上的若干个线圈固定装置(1),若干个所述线圈固定装置(1)环绕所述底座上的圆孔相间分布,相邻两个线圈固定装置(1)之间形成容纳发热线圈盘上支架的支架槽(3),所述线圈固定装置(1)包括若干垂直于所述底座的弧形挡板(2),相邻弧形挡板之间形成弧形线槽(4)。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绕线的辅助工装,其特征在于,所述线圈固定装置(1)还包括高出所述支架槽(3)的底部,位于所述弧形挡板(2)和所述弧形线槽(4)根部的支撑带。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于绕线的辅助工装,其特征在于,所述线圈固定装置(1)为扇形,所述支架槽(3)为长方形。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于绕线的辅助工装,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与所述线圈固定装置(1)为一体式结构。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于绕线的辅助工装,其特征在于,所述线圈固定装置(1)为六个。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于绕线的辅助工装,其特征在于,所述弧形挡板(2)和所述弧形线槽(4)为螺旋形分布或同心圆分布。”。
针对本专利权,李玉青(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1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专利号为ZL200920056319.0号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05日,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全部技术特征都被对比文件1公开,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都是属于电磁炉用发热线圈盘技术领域,涉及一种用于绕线的辅助装置,其都是为了解决手工绕线速度低,线圈盘中的线圈欠规则,生产效率低的问题,提出了用于绕线的辅助装置,实现机械绕线,提高生产效率。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2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答复,请求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它文件。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4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7条和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1章第5节的规定,如对合议组成员有回避请求的,应当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交书面的请求书,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未提出回避请求。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没有修改权利要求,因此本无效宣告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对比文件1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绕线的辅助工装,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6及说明书第[0023]、[0024]段、附图1-2)一种用于绕线的辅助装置(即权利要求1中的辅助工装),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底座1,其中心设有装配孔4(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与旋转装置配合的圆孔),设置在所述的作上的6个线圈固定件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若干个线圈固定装置),上述6个线圈固定件3环绕底座中心相间分布在该底座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环绕所述底座上的圆孔相间分布),线圈固定件3包括若干垂直于底座1的环形挡板31和相邻挡板3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弧形挡板)之间形成若干环形线槽3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弧形线槽),相邻的线圈固定件3之间形成可安放线圈盘绕线支架的支架槽2。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和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均属于电磁炉用发热线圈盘技术领域,采取了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都是为了解决手工绕线速度低,线圈盘中的线圈欠规则,生产效率低的问题,而且两者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即实现机械绕线,提高生产效率,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线圈固定装置(1)还包括高出所述支架槽(3)的底部,位于所述弧形挡板(2)和所述弧形线槽(4)根部的支撑带。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2及说明书第[0025]段第1-2行、附图1-2)线圈固定件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若干个线圈固定装置)还包括高出线圈盘支架槽2的底部位于挡板3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弧形挡板)和线槽3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弧形线槽)根部的支撑带33,该支撑带33起到线圈限位作用,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线圈固定装置(1)为扇形,所述支架槽(3)为长方形。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5]段第4行、附图1-2)线圈固定件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若干个线圈固定装置)为扇形,相应地支架槽2为长方形,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新颖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底座与所述线圈固定装置(1)为一体式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5及说明书第[0025]段第5-6行、附图1-2)为了方便加工,使用一次性倒模,底座1与线圈固定件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若干个线圈固定装置)设计为一体,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新颖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5、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线圈固定装置(1)为六个。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3]段第2行、附图1-2)6个线圈固定件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若干个线圈固定装置)环绕底座中心相间分布在该底座1上,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新颖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6、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弧形挡板(2)和所述弧形线槽(4)为螺旋形分布或同心圆分布。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3]段第4行,第[0024]段第2行、附图1-2)所述环形挡板3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弧形挡板)和环形线槽3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弧形线槽)为螺旋线分布,所述环形挡板31和环形线槽32为同心圆分布,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新颖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都不具备新颖性,由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 201120066614.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全部权利要求1-6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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