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含有氧化烯化羧酸醚,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特定聚合物的角质纤维氧化染色用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19
决定日:2012-06-18
委内编号:4W100625
优先权日:2001-12-21
申请(专利)号:02157068.X
申请日:2002-12-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锋
授权公告日:2006-11-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莱雅公司
主审员:潘骏
合议组组长:李瑛琦
参审员:冯怡
国际分类号:A61K8/72;A61K8/86;A61Q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引入该区别特征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且该发明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2157068.X,优先权日为2001年12月21日,申请日为2002年12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1月29日,发明名称是“含有氧化烯化羧酸醚,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特定聚合物的角质纤维氧化染色用组合物”,专利权人是莱雅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角质纤维氧化染色用组合物,其中在适用于染色的介质中含有至少一种氧化染料,其特征在于其中还含有至少一种聚氧化烯化羧酸醚或其盐,至少一种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和至少一种阳离子或两性聚合物,其中阳离子电荷密度大于或等于2meq/g,
其中非离子表面活性剂选自:含有8-22个碳原子脂肪链的聚乙氧基化或聚丙氧基化醇,α-二醇和烷基酚,氧乙烯或氧丙烯基团的数目是1-50;氧乙烯和氧丙烯的共聚物,氧乙烯和氧丙烯与脂肪醇的缩聚物;含2-30mol氧乙烯的聚氧乙烯化脂肪酰胺,含1-30个甘油基团的单-或聚甘油化脂肪醇,以及含1-5个甘油基的聚甘油化脂肪酰胺;含2-3Omol氧乙烯的氧乙烯化脱水山梨醇脂肪酸醋,蔗糖脂肪酸醋,聚乙二醇的脂肪酸醋,烷基多苷,N-烷基葡糖胺衍生物,烷基(C10-C14)胺氧化物或N-酰基氨基丙基吗啉氧化物,
以及其中电荷密度大于或等于2meq/g的阳离子或两性聚合物可选自:
1)-乙烯基吡咯烷酮和乙烯基咪唑的季铵化聚合物
2)-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的均聚物
3)-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和丙烯酰胺的共聚物
4)-丙烯酸和二甲基二烯丙基铵的共聚物
5)-下式(V)所示单元构成的季二铵聚合物:
其中:
p代表约1-6的整数,
D可为0,或代表-(CH2)r-CO-基团,其中r代表4或7的数,并且
X-是阴离子,
6)-含有由下式(IV)a所示重复单元的季二铵聚合物:
其中R12,R13,R14和R15可相同或不同,代表含约1-4个碳原子的烷基或羟烷基,n和p是2-20的整数,
以及其中聚氧化烯化羧酸醚及其盐如下式(I)所示:
其中:
R表示(C12)烷基基团,
n是2-10的整数或分数,
p是0,
A代表氢原子或Na。
2.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非离子表面活性剂选自:
(1)含8-22个碳原子和经1-10mol氧乙烯进行氧乙烯化的脂肪醇,
(2)如下式(II)所示的单-或聚甘油化脂肪醇:
其中:
R代表含8-40个碳原子的饱和或不饱和、直链或支链基团;
m代表1-30的数。
3. 权利要求2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式(II)的单-或聚甘油化脂肪醇选自:含1mol甘油的C8-C10醇,含1mol甘油的C10-C12醇,以及含1.5mol甘油的C12醇。
4.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段落(5)的式(V)聚合物中,p=3,并且,
(a)D代表-(CH2)4-CO-,X代表氯原子,
(b)D代表-(CH2)7-CO-,X代表氯原子,
(c)D代表0,X代表氯原子,
(d)(a)和(c)部分所述聚合物单元形成的嵌段共聚物。
5.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段落(6)的式(IV)a中,R12,R13,R14和R15代表甲基,并且n=3,p=6并且X=Cl,或者R12和R13代表甲基,R14和R15代表乙基,并且n=p=3,并且X=Br。
6.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氧化烯化羧酸醚或其盐的含量占组合物总重量的2%(重量)-15%(重量)。
7.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的含量占组合物总重量的2%(重量)-40%(重量)。
8.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电荷密度大于或等于2meq/g的阳离子或两性聚合物的含量占组合物总重量的0.01%(重量)-10%(重量)。
9.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氧化染料选自氧化显色碱和成色剂。
10.权利要求9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含有至少一种氧化显色碱。
11.权利要求0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氧化显色碱选自:邻苯二胺和对苯二胺,邻氨基酚和对氨基酚,杂环碱,还包括它们与酸的加成盐。
12. 权利要求1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对苯二胺选自下式(VII)所示的化合物:
其中:
R1表示氢原子,C1-C4烷基,C1-C4单羟基烷基,C2-C4多羟基烷基,(C1-C4)烷氧基(C1-C4)烷基,或被含氮基团、苯基或4′-氨基苯基取代的C1-C4烷基;
R2表示氢原子,C1-C4烷基,C1-C4单羟基烷基,C2-C4多羟基烷基,(C1-C4)烷氧基(C1-C4)烷基,或被含氮基团取代的C1-C4烷基;
R1和R2也可同与其相连的N原子一同构成氮杂五元环或六元环,其可任选地被一个或多个烷基,羟基或脲基取代;
R3代表氢原子,卤素原子,C1-C4烷基,磺基,羧基,C1-C4单羟基烷基,C1-C4羟基烷氧基,乙酰基氨基(C1-C4)烷氧基,甲磺酰基氨基(C1-C4)烷氧基,或氨基甲酰基氨基(C1-C4)烷氧基,
R4代表氢或卤素原子,或C1-C4烷基。
13.权利要求1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二元碱选自:下式(VIII)所示的化合物:
其中:
-Z1和Z2可以相同或不同,代表羟基或NH2基团,其可被C1-C4烷基或被连接基Y取代;
-连接基Y表示含1-14个碳原子的直链或支链亚烷基链,其可被一个或多个含氮基团和/或一个或多个杂原子如O,S或N间隔或封端,并可任选地被一个或多个羟基或C1-C6烷氧基取代;
-R5和R6代表氢或卤原子,C1-C4烷基,C1-C4单羟基烷基,C2-C4多羟基烷基,C1-C4氨基烷基,或连接基Y;
-R7,R8,R9,Rl0,R11和R12可相同或不同,表示氢原子,连接基Y或Cl-C4烷基;
应理解的是式(Vlll)的化合物每分子仅含一个连接基Y.
14. 权利要求12或13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含氮基团选自:氨基,单(C1-C4)烷基氨基,二(C1-C4)烷基氨基,三(C1-C4)烷基氨基,单羟基(C1-C4)烷基氨基,咪唑啉 和铵基。
15. 权利要求1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对氨基酚选自以下结构式(IX)所示的化合物:
其中:
R13表示氢原子,卤素原子,或C1-C4烷基,C1-C4单羟基烷基,(C1-C4)烷氧基(C1-C4)烷基,C1-C4氨基烷基或羟基(C1-C4)烷基氨基(C1-C4)烷基,
R14表示H,卤素原子,或C1-C4烷基,C1-C4单羟基烷基,C2-C4多羟基烷基,C1-C4氨基烷基,C1-C4氰烷基,或(C1-C4)烷氧基(C1-C4)烷基。
16. 权利要求1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杂环碱选自:吡啶衍生物,嘧啶衍生物包括吡唑并嘧啶,以及吡唑衍生物。
17. 权利要求1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氧化显色碱的浓度占组合物总重量的0.0005%(重量)-12%(重量)。
18. 权利要求9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成色剂选自:间苯二胺,间氨基酚,间二酚和杂环成色剂,以及这些化合物与酸的加成盐。
19.权利要求9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成色剂的浓度占组合物总重量的0.0001%(重量)-10%(重量)。
20.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还含有直接染料。
21.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还含有至少一种还原剂,其含量占组合物总重量的0.05%(重量)-3%(重量)。
22.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还含有至少一种其它脂肪醇,其比例占组合物总重量的0.001%(重量)-20%(重量)。
23.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含有至少一种缔合聚合物,其比例占组合物总重量的0.01%(重量)-10%(重量)。
24. 用于角质纤维的氧化染色的即用型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含有权利要求1-2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染料组合物与含有至少一种氧化剂的氧化组合物。
25. 权利要求24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的氧化剂选自:过氧化氢,过氧化脲,碱金属溴酸盐或铁氰化物,过酸盐,氧化还原酶。
26. 权利要求25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的氧化剂是过氧化氢。
27. 权利要求26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氧化剂是滴定度为1-40体积的过氧化氢水溶液。
28. 权利要求24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氧化烯化羧酸醚或其盐的含量占组合物总重量的0.5%(重量)-15%(重量)。
29. 权利要求24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的含量占组合物总重量的0.5%(重量)-40%(重量)。
30. 权利要求24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电荷密度大于或等于2meq/g的阳离子或两性聚合物的含量占组合物总重量的0.0025%(重量)-10%(重量)。
31. 角质纤维的染色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包括在角质纤维上应用至少一种染料组合物,染料组合物在适用于染色的介质中含有至少一种氧化染料,通过采用一种氧化组合物可令染料在碱性、中性或酸性pH条件下显色,其中氧化组合物在适用于染色的介质中含有至少一种氧化剂,其可与染料组合物在应用前混合,或先后涂敷并不用中间洗除,染料组合物和氧化组合物中还含有任选分布在两者之中的至少一种聚氧化烯化羧酸醚或其盐,至少一种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和至少一种阳离子或两性聚合物,其中阳离子电荷密度大于或等于2meq/g,
其中非离子表面活性剂选自:含有8-22个碳原子脂肪链的聚乙氧基化或聚丙氧基化醇,α-二醇和烷基酚,氧乙烯或氧丙烯基团的数目是1-50;氧乙烯和氧丙烯的共聚物,氧乙烯和氧丙烯与脂肪醇的缩聚物;含2-30mol氧乙烯的聚氧乙烯化脂肪酰胺,含1-30个甘油基团的单-或聚甘油化脂肪醇,以及含1-5个甘油基的聚甘油化脂肪酰胺;含2-3Omol氧乙烯的氧乙烯化脱水山梨醇脂肪酸醋,蔗糖脂肪酸醋,聚乙二醇的脂肪酸醋,烷基多苷,N-烷基葡糖胺衍生物,烷基(C10-C14)胺氧化物或N-酰基氨基丙基吗啉氧化物,
以及其中电荷密度大于或等于2meq/g的阳离子或两性聚合物可选自:
1)-乙烯基吡咯烷酮和乙烯基咪唑的季铵化聚合物
2)-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的均聚物
3)-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和丙烯酰胺的共聚物
4)-丙烯酸和二甲基二烯丙基铵的共聚物
5)-下式(V)所示单元构成的季二铵聚合物:
其中:
p代表约1-6的整数,
D可为0,或代表-(CH2)r-CO-基团,其中r代表4或7的数,并且
X-是阴离子,
6)-含有由下式(IV)a所示重复单元的季二铵聚合物:
其中R12,R13,R14和R15可相同或不同,代表含约1-4个碳原子的烷基或羟烷基,n和p是2-20的整数,
以及其中聚氧化烯化羧酸醚及其盐如下式(I)所示:
其中:
R表示(C12)烷基基团,
n是2-10的整数或分数,
p是0,
A代表氢原子或Na。
32. 角质纤维的染色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包括在角质纤维上应用至少一种染料组合物,染料组合物在适用于染色的介质中含有至少一种氧化染料,通过采用一种氧化组合物可令染料在碱性、中性或酸性pH条件下显色,其中氧化组合物在适用于染色的介质中含有至少一种氧化剂,其可与染料组合物在应用前混合,或先后涂敷并不用中间洗除,染料组合物或氧化组合物中还含有存在于同一组合物中的至少一种聚氧化烯化羧酸醚或其盐,至少一种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和至少一种阳离子或两性聚合物,其中阳离子电荷密度大于或等于2meq/g,
其中非离子表面活性剂选自:含有8-22个碳原子脂肪链的聚乙氧基化或聚丙氧基化醇,α-二醇和烷基酚,氧乙烯或氧丙烯基团的数目是1-50;氧乙烯和氧丙烯的共聚物,氧乙烯和氧丙烯与脂肪醇的缩聚物;含2-30mol氧乙烯的聚氧乙烯化脂肪酰胺,含1-30个甘油基团的单-或聚甘油化脂肪醇,以及含1-5个甘油基的聚甘油化脂肪酰胺;含2-3Omol氧乙烯的氧乙烯化脱水山梨醇脂肪酸醋,蔗糖脂肪酸醋,聚乙二醇的脂肪酸醋,烷基多苷,N-烷基葡糖胺衍生物,烷基(C10-C14)胺氧化物或N-酰基氨基丙基吗啉氧化物,
以及其中电荷密度大于或等于2meq/g的阳离子或两性聚合物可选自:
1)-乙烯基吡咯烷酮和乙烯基咪唑的季铵化聚合物
2)-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的均聚物
3)-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和丙烯酰胺的共聚物
4)-丙烯酸和二甲基二烯丙基铵的共聚物
5)-下式(V)所示单元构成的季二铵聚合物:
其中:
p代表约1-6的整数,
D可为0,或代表-(CH2)r-CO-基团,其中r代表4或7的数,并且
X-是阴离子,
6)-含有由下式(IV)a所示重复单元的季二铵聚合物:
其中R12,R13,R14和R15可相同或不同,代表含约1-4个碳原子的烷基或羟烷基,n和p是2-20的整数,
以及其中聚氧化烯化羧酸醚及其盐如下式(I)所示:
其中:
R表示(C12)烷基基团,
n是2-10的整数或分数,
p是0,
A代表氢原子或Na。
33. 权利要求31或3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包括在应用时将由上述的染料组合物和氧化组合物即时制成的即用型组合物用于润湿的或干燥的角质纤维上,令组合物作用约1-60分钟时间,漂洗角质纤维,然后任选地用洗发剂洗涤,此后再次漂洗角质纤维并令其干化。
34. 角质纤维染色用多室染色装置或“套盒”,其中包含含有染料组合物的至少一个室和另一含有氧化组合物的室,其中染料组合物在适于染色的介质中含有至少一种氧化染料,氧化组合物在适于染发的介质中含有一种氧化剂,染料组合物和氧化组合物中还可含有任选分布于两者之中的至少一种聚氧化烯化羧酸醚或其盐,至少一种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和至少一种阳离子或两性聚合物,其中阳离子电荷密度大于或等于2meq/g,
其中非离子表面活性剂选自:含有8-22个碳原子脂肪链的聚乙氧基化或聚丙氧基化醇,α-二醇和烷基酚,氧乙烯或氧丙烯基团的数目是1-50;氧乙烯和氧丙烯的共聚物,氧乙烯和氧丙烯与脂肪醇的缩聚物;含2-30mol氧乙烯的聚氧乙烯化脂肪酰胺,含1-30个甘油基团的单-或聚甘油化脂肪醇,以及含1-5个甘油基的聚甘油化脂肪酰胺;含2-3Omol氧乙烯的氧乙烯化脱水山梨醇脂肪酸醋,蔗糖脂肪酸醋,聚乙二醇的脂肪酸醋,烷基多苷,N-烷基葡糖胺衍生物,烷基(C10-C14)胺氧化物或N-酰基氨基丙基吗啉氧化物,
以及其中电荷密度大于或等于2meq/g的阳离子或两性聚合物可选自:
1)-乙烯基吡咯烷酮和乙烯基咪唑的季铵化聚合物
2)-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的均聚物
3)-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和丙烯酰胺的共聚物
4)-丙烯酸和二甲基二烯丙基铵的共聚物
5)-下式(V)所示单元构成的季二铵聚合物:
其中:
p代表约1-6的整数,
D可为0,或代表-(CH2)r-CO-基团,其中r代表4或7的数,并且
X-是阴离子,
6)-含有由下式(IV)a所示重复单元的季二铵聚合物:
其中R12,R13,R14和R15可相同或不同,代表含约1-4个碳原子的烷基或羟烷基,n和p是2-20的整数,
以及其中聚氧化烯化羧酸醚及其盐如下式(I)所示:
其中:
R表示(C12)烷基基团,
n是2-10的整数或分数,
p是0,
A代表氢原子或Na。
35. 角质纤维染色用多室染色装置或“套盒”,其中包含含有染料组合物的至少一个室和另一含有氧化组合物的室,其中染料组合物在适于染色的介质中含有至少一种氧化染料,氧化组合物在适于染发的介质中含有一种氧化剂,染料组合物或氧化组合物中还可含有存在于同一组合物中的至少一种聚氧化烯化羧酸醚或其盐,至少一种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和至少一种阳离子或两性聚合物,其中阳离子电荷密度大于或等于2meq/g,
其中非离子表面活性剂选自:含有8-22个碳原子脂肪链的聚乙氧基化或聚丙氧基化醇,α-二醇和烷基酚,氧乙烯或氧丙烯基团的数目是1-50;氧乙烯和氧丙烯的共聚物,氧乙烯和氧丙烯与脂肪醇的缩聚物;含2-30mol氧乙烯的聚氧乙烯化脂肪酰胺,含1-30个甘油基团的单-或聚甘油化脂肪醇,以及含1-5个甘油基的聚甘油化脂肪酰胺;含2-3Omol氧乙烯的氧乙烯化脱水山梨醇脂肪酸醋,蔗糖脂肪酸醋,聚乙二醇的脂肪酸醋,烷基多苷,N-烷基葡糖胺衍生物,烷基(C10-C14)胺氧化物或N-酰基氨基丙基吗啉氧化物,
以及其中电荷密度大于或等于2meq/g的阳离子或两性聚合物可选自:
1)-乙烯基吡咯烷酮和乙烯基咪唑的季铵化聚合物
2)-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的均聚物
3)-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和丙烯酰胺的共聚物
4)-丙烯酸和二甲基二烯丙基铵的共聚物
5)-下式(V)所示单元构成的季二铵聚合物:
其中:
p代表约1-6的整数,
D可为0,或代表-(CH2)r-CO-基团,其中r代表4或7的数,并且
X-是阴离子,
6)-含有由下式(IV)a所示重复单元的季二铵聚合物:
其中R12,R13,R14和R15可相同或不同,代表含约1-4个碳原子的烷基或羟烷基,n和p是2-20的整数,
以及其中聚氧化烯化羧酸醚及其盐如下式(I)所示:
其中:
R表示(C12)烷基基团,
n是2-10的整数或分数,
p是0,
A代表氢原子或Na。 ”
请求人陈锋于2010年11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6、8-12、15-22、24-3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3、5-7、14、23、28、34、3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35和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德国专利DE10016279A1,公开日为2001年10月04日,德文复印件26页、中文译文57页;
证据2:德国专利DE19962882A1,公开日为2001年06月28日,德文复印件20页、中文译文40页;
证据3:德国专利DE19959320A1,公开日为2001年06月13日,德文复印件20页、中文译文42页;
证据4:德国专利DE4227864A1,公开日为1994年02月24日,德文复印件8页、中文译文10页;
证据5:《国际化妆品成分字典和手册》,美国化妆品洗涤用品与日用香精香料协会出版,2000年第8版第2卷,封页、目录页、第1140页,英文复印件4页、中文译文3页;
证据6: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48页;
证据7:中国专利CN1229640A,公开日为1999年9月29日,复印件14页;
证据8:英国专利GB2066663A,公开日为1981年7月15日,英文复印件23页、中文译文57页;
证据9:国际申请WO94/24097A1,公开日为1994年10月27日,英文复印件44页、中文译文3页;
证据10:欧洲专利EP1036557A1,公开日为2000年9月20日,英文复印件9页、中文译文7页;
证据11:中国专利CN1303666A,公开日为2001年7月18日,复印件43页。
请求人认为:1)专利权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中记载的“含有8-22个碳原子脂肪链的聚乙氧基化或聚丙氧基化醇,α-二醇和烷基酚”不能由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含有8-22个碳原子脂肪链的醇,α-二醇,聚乙氧基化或聚丙氧基化烷基酚”修改得出;权利要求3中记载的“C8-C10醇”和“C10-C12醇”不能由原申请文件记载的“C8/C10醇”和“C10/C12醇”修改得出;权利要求22中记载的“其它脂肪酸”不能由原申请文件记载的“附加脂肪酸”修改得出;权利要求24-30中记载的所述组合物“含有”染料组合物与氧化组合物的开放式限定方式不能由原申请文件记载的“由染料组合物与氧化组合物制成”的封闭式方式修改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35和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可选自”和“D可为0”是不清楚的;权利要求4和5中分别记载的“段落(5)”和“段落(6)”缺乏引用基础,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4中没有记载(a)-(d)之间是“和”还是“或”的关系,并且其中记载的“嵌段共聚物”也是不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1、4和5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说明书中只公开了特定成分以特定含量组合得到的特定组合物(参见实施例1,2),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成分B(氧化染料),D(非离子表面活性剂),E(阳离子或两性聚合物),成分C(聚氧化烯化羧酸醚或其盐)涵盖了过宽范围的物质,各成分的含量也未得到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同理权利要求2-3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证据1实施例4的“染料4O”部分和证据2实施例中的“15.染色剂O” 公开了权利要求1、4、6、8-12、15-19、15-19、22、24、25、28-33的技术方案,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5)证据3的实施例6中公开用于角蛋白纤维染色用组合物,其中含有氧化染料(成分B)1,4-二氨基-2-(β-羟乙基)-苯磺酸盐等、聚氧化烯化羧酸醚或其盐(成分C)Akypo Soft?45NV、非离子表面活性剂(成分D)Plantacare?1200UP、Eumulgin?B1或B2、阳离子或两性聚合物(成分E)Merquat?28018…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丙烯酸共聚物,其中证据3的实施例2中公开Plantacare?1200UP属于烷基多苷,实施例1中公开Eumulgin?B1或B2属于“含有8-22各碳原子脂肪链的聚乙氧基化或聚丙氧基化醇”,证据6(说明书第7页第1行-第11页第3行)公开Merquat?28018满足“具有大于或等于2meq/g的电荷密度”。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相应的,权利要求8-12、15-22、24-27、29―33也不具备新颖性。
6)权利要求1-3、5-7、14、23、28、34、35相对于证据3、证据3和4、证据3和7、证据3和8、证据3和9、证据3和10、证据3和11或证据3和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1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请求人所提交的对比文件中均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因此权利要求1以及基于权利要求1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29都具备新颖性。
2)证据3公开的内容没有落在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的范围内,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再包括烷基葡聚糖苷、乙氧基化醇具有太多的环氧乙烷单元。并且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中没有提及表面活性剂可以改善染色功效。
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对所述成分并入了具体限定,本专利的发明实质或改进在于组分本身,成分的含量不是独立权利要求中必须限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同理,权利要求2-29也能得到说明书支持。
4)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可”、权利要求4、5中的“段落”,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清楚的。
5)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不再存在“非离子表面活性剂选自:含有8-22个碳原子…和烷基酚”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中的“C8-C10醇”和“C10-C12醇”被改回原始公开的“C8/C10醇”和“C10/C12醇”。“其他脂肪醇”与“附加脂肪醇”在英文原文中是同一词,其含义没有变化。因此上述修改不超范围。说明书中关于“含有8-22个碳原子…和烷基酚”的修改属于澄清性的修改,不存在超范围的问题。
同时,专利权人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9项),所作修改为:1)将权利要求2、9-11和18并入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11中涉及“二元碱”的技术方案,删除权利要求13;删除权利要求1中“两性聚合物可选自”和“D可为0”中的“可”字,将权利要求3(修改后编号为权利要求2)中的“C8-C10醇”和“C10-C12醇”分别修改为“C8/C10醇”和“C10/C12醇”删除权利要求4中的“段落(5)的”和权利要求5的“段落(6)的”(修改后编号分别为权利要求3和4),同时根据权利要求1的修改方式还修改了权利要求31-35(修改后编号为权利要求25-29),并调整了权项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3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4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1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人员的出庭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口头审理过程中认定的事实如下:
1)请求人不认可的修改是:删除权利要求1中“两性聚合物可选自”和“D可为0”中的“可”字,将权利要求3(修改后编号为权利要求2)中的“C8-C10醇”和“C10-C12醇”分别修改为“C8/C10醇”和“C10/C12醇”;删除权利要求4中的“段落(5)的”和权利要求5的“段落(6)的”(修改后编号分别为权利要求3和4),以及对权利要求31-35(修改后编号为权利要求25-29)的修改。专利权人同意放弃上述修改,并在庭后提交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
2)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5、7-1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译文准确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5缺少出版信息页,对其公开时间有异议。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加盖“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服务部”红章的证据5复印件,认为从其封面页可以推断证据5的公开日期为2000年12月31日。
3)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适用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专利法和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请求人当庭确认针对此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权利要求1-2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5-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18-24和说明书第5页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6、7、12-14、18-24相对于证据3和惯用手段、证据3和4、证据3和8、证据3和10、证据3和11的结合,权利要求2相对于权利要求1证据组合的基础上再分别结合证据11,权利要求3相对于权利要求1证据组合的基础上再分别结合证据1或2,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1证据组合的基础上再分别结合证据11或9,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3和4、证据3和8、证据3和10、证据3和11再分别结合证据1或惯用手段,权利要求8-11、15、16相对于证据3和4、证据3和8、证据3和10、证据3和11的结合,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3和4、证据3和8、证据3和10、证据3和11再分别结合证据11,权利要求22相对于权利要求1证据组合的基础上再分别结合证据1或惯用手段,权利要求28和29相对于证据3和7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11年4月29日,请求人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重申口头审理时陈述的意见。
2011年4月29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2项),相对于2011年0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为删除了权利要求2、3和25-29,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阳离子或两性聚合物”的1)、4)、5)选项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的(2)选项,将口审中请求人不认可的修改改回授权文本的内容,并调整了权项的编号和引用关系。此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角质纤维氧化染色用组合物,其中在适用于染色的介质中含有至少一种氧化染料,其特征在于其中还含有至少一种聚氧化烯化羧酸醚或其盐,至少一种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和至少一种阳离子或两性聚合物,其中阳离子电荷密度大于或等于2meq/g,
其中电荷密度大于或等于2meq/g的阳离子或两性聚合物可选自:
2)-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的均聚物
3)-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和丙烯酰胺的共聚物
6)-含有由下式(IV)a所示重复单元的季二铵聚合物:
其中R12,R13,R14和R15可相同或不同,代表含约1-4个碳原子的烷基或羟烷基,n和p是2-20的整数,
以及其中聚氧化烯化羧酸醚及其盐如下式(I)所示:
其中:
R表示(C12)烷基基团,
n是2-10的整数或分数,
p是0,
A代表氢原子或Na,
其中,非离子表面活性剂选自:
(1)含8-22个碳原子和经1-10mol氧乙烯进行氧乙烯化的脂肪醇,
其中氧化染料选自氧化显色碱和成色剂;
其中含有至少一种氧化显色碱;
其中氧化显色碱选自:邻苯二胺和对苯二胺,邻氨基酚和对氨基酚,杂环碱,还包括它们与酸的加成盐;
其中成色剂选自:间苯二胺,间氨基酚,间二酚和杂环成色剂,以及这些化合物与酸的加成盐。
2.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段落(6)的式(IV)a中,R12,R13,R14和R15代表甲基,并且n=3,p=6并且X=Cl,或者R12和R13代表甲基,R14和R15代表乙基,并且n=p=3,并且X=Br。
3.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氧化烯化羧酸醚或其盐的含量占组合物总重量的2%(重量)-15%(重量)。
4.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的含量占组合物总重量的2%(重量)-40%(重量)。
5.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电荷密度大于或等于2meq/g的阳离子或两性聚合物的含量占组合物总重量的0.01%(重量)-10%(重量)。
6.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对苯二胺选自下式(VII)所示的化合物:
其中:
R1表示氢原子,C1-C4烷基,C1--C4单羟基烷基,C2-C4多羟基烷基,(C1-C4)烷氧基(C1-C4)烷基,或被含氮基团、苯基或4′-氨基苯基取代的C1-C4烷基;
R2表示氢原子,C1-C4烷基,C1-C4单羟基烷基,C2-C4多羟基烷基,(C1-C4)烷氧基(C1-C4)烷基,或被含氮基团取代的C1-C4烷基;
R1和R2也可同与其相连的N原子一同构成氮杂五元环或六元环,其可任选地被一个或多个烷基,羟基或脲基取代;
R3代表氢原子,卤素原子,C1-C4烷基,磺基,羧基,C1-C4单羟 基烷基,C1-C4羟基烷氧基,乙酰基氨基(C1-C4)烷氧基,甲磺酰基氨基(C1-C4)烷氧基,或氨基甲酰基氨基(C1-C4)烷氧基,
R4代表氢或卤素原子,或C1-C4烷基。
7. 权利要求6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含氮基团选自:氨基,单(C1-C4)烷基氨基,二(C1-C4)烷基氨基,三(C1-C4)烷基氨基,单羟基(C1-C4)烷基氨基,咪唑啉 和铵基。
8.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对氨基酚选自以下结构式(IX)所示的化合物:
其中:
R13表示氢原子,卤素原子,或C1-C4烷基,C1-C4单羟基烷基,(C1-C4)烷氧基(C1-C4)烷基,C1-C4氨基烷基或羟基(C1-C4)烷基氨基(C1-C4)烷基,
R14表示H,卤素原子,或C1-C4烷基,C1-C4单羟基烷基,C2-C4多羟基烷基,C1-C4氨基烷基,C1-C4氰烷基,或(C1-C4)烷氧基(C1-C4)烷基。
9.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杂环碱选自:吡啶衍生物,嘧啶衍生物包括吡唑并嘧啶,以及吡唑衍生物。
10.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氧化显色碱的浓度占组合物总重量的0.0005%(重量)-12%(重量)。
11.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成色剂的浓度占组合物总重量的0.0001%(重量)-10%(重量)。
12.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还含有直接染料。
13.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还含有至少一种还原剂,其含量占组合物总重量的0.05%(重量)-3%(重量)。
14.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还含有至少一种其它 脂肪醇,其比例占组合物总重量的0.001%(重量)-20%(重量)。
15.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含有至少一种缔合聚合物,其比例占组合物总重量的0.01%(重量)-10%(重量)。
16. 用于角质纤维的氧化染色的即用型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含有权利要求1-1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染料组合物与含有至少一种氧化剂的氧化组合物。
17. 权利要求16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的氧化剂选自:过氧化氢,过氧化脲,碱金属溴酸盐或铁氰化物,过酸盐,氧化还原酶。
18. 权利要求17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的氧化剂是过氧化氢。
19. 权利要求18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氧化剂是滴定度为1-40体积的过氧化氢水溶液。
20. 权利要求16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氧化烯化羧酸醚或其盐的含量占组合物总重量的0.5%(重量)-15%(重量)。
21. 权利要求16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的含量占组合物总重量的0.5%(重量)-40%(重量)。
22. 权利要求16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电荷密度大于或等于2meq/g的阳离子或两性聚合物的含量占组合物总重量的0.0025%(重量)-10%(重量)。”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达到的技术效果是提供性能更强和能形成更多色调的氧化染色组合物,获得更多五彩的颜色色度,可通过国际CIELAB系统测量。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惯用手段的意见,其没有完成举证责任,不应予以考虑。证据3中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含8-22个碳原子和经1-10mol氧乙烯进行氧乙烯化的脂肪醇”。证据4的染色剂基于烷基糖苷氧化染料,考虑其发泡性能时才选择两性聚合物作为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不能在考虑改善染色性能时给出与证据3结合的启示。证据8的组合物只有以霜剂形式存在并具有佐剂时,考虑聚甘油化油醇,该技术方案已经不在本专利保护范围内。证据10的预乳液即使与氧化染料混合时,其组成仍与本专利组合物不同,其不包含Akypo表面活性剂和阳离子聚合物,且未提及改进染色效果,不能给出将证据10与证据3结合来改进染料组合物色度的技术启示。证据11的包含增稠聚合物的染色组合物与本专利并不相关。此外,专利权人还提供了将含少于10mol氧乙烯单元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本专利组合物A与包含多于10mol氧乙烯单元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的对比组合物B和包含葡糖苷类表面活性剂的组合物C之间的对比试验来证明本专利组合物具备多彩色度的效果。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证据3、4、8、10、11以及证据1、2或其组合均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法律适用和审查基础
本案属于在2009年10月01日前授权的专利,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适用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专利法和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权人于2011年4月2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2项),相对于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为:将权利要求2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的选项(1)、权利要求9和10、权利要求11中除“二元碱”外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8并入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1中“阳离子或两性聚合物”的1)、4)、5)选项,删除权利要求2-4、9-11、13、18和31-35。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依据的基础是专利权人于2011年4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和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1-34页。
(二)、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证据1-5、7-1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因此合议组对此亦予以认可。关于证据5的公开时间,在请求人提交的加盖“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服务部”红章的证据5复印件的封面页上显示证据5是“第八版,2000”,因此可推定该证据的公开日期为2000年12月31日,即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2001年12月21日之前,能构成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三)、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鉴于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根据请求人的当庭确认结合2011年4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确定本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1、权利要求14和16-22中 “其它脂肪醇”的修改和说明书第5页中“含有8-22个碳原子脂肪链…烷基酚”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权利要求1和16-22中的“阳离子或两性聚合物可选自”含义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22中的成分“非离子表面活性剂”、“阳离子或两性聚合物”、“聚氧化烯化羧酸醚或其盐”的种类及其含量限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4-12、16-19、22相对于证据3和公知常识、证据3和4、证据3和8、证据3和10、证据3和11的结合,权利要求2相对于权利要求1证据组合的基础上再分别结合证据9或11,权利要求3相对于权利要求1后四种证据组合的基础上再分别结合证据1或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3和14相对于权利要求1后四种证据的组合,权利要求15相对于权利要求1中间3种证据组合的基础上再分别结合证据11,权利要求20相对于权利要求1证据组合的基础上再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权利要求21相对于权利要求1证据组合的基础上再分别结合证据8、10或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4和16-22中“其它脂肪醇”的修改超范围。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原始公开的权利要求27,其中记载所述组合物“还含有至少一种附加脂肪醇”,修改后的利要求14中记载所述组合物“还含有至少一种其它脂肪醇”,上述两种表述虽措辞改变,但均指所述组合物中进一步含有脂肪醇,即所表达的含义没有差别,因此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相应的,引用权利要求14的权利要求16-22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原始公开的说明书第5页第15-17行记载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可选自:“含有例如8-22个碳原子脂肪链的醇,α-二醇,聚乙氧基化或聚丙氧基化烷基酚”,修改后的说明书第5页第15-17行记载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可选自:“含有例如8-22个碳原子脂肪链的聚乙氧基化或聚丙氧基化醇,α-二醇和烷基酚”,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由此,本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都应当被宣告无效。对此,合议组认为:由于专利权人于2012年4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删除了涉及上述修改内容的技术方案,即说明书中上述部分内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对本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无影响,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五)、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和16-22中的“阳离子或两性聚合物可选自”有可能的意思,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不明确。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阳离子或两性聚合物可选自”表明所述物质选自权利要求1中列出的各项聚合物,并不会产生其他含义,其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相应的,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16-22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六)、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引入该区别特征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且该发明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1)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角质纤维氧化染色用组合物,其中含有氧化染料,还含有聚氧化烯化羧酸醚或其盐,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电荷密度大于或等于2meq/g的阳离子或两性聚合物,氧化染料选自氧化显色碱和成色剂;氧化显色碱选自:邻苯二胺和对苯二胺,邻氨基酚和对氨基酚,杂环碱及其与酸的加成盐;成色剂选自:间苯二胺,间氨基酚,间二酚和杂环成色剂及其与酸的加成盐。
证据3中公开了一种用于角蛋白纤维氧化染色剂,特别是用于染色人发的组合物,其中含有氧化染料1,4-二氨基-2-(β-羟乙基)-苯磺酸盐(对苯二胺型氧化显色碱)、4-氨基酚(对氨基酚型氧化显色碱)、2,2’-二羟基-4,4’-二氨基二苯基甲烷二盐酸盐(间氨基酚型成色剂)、2,4,5,6-四氨基嘧啶(杂环型氧化显色碱)……2-氨基-3-羟基吡啶(杂环型成色剂),聚氧化烯化羧酸醚或其盐Akypo Soft?45NV( 月桂醇聚醚-6-羧酸钠,对应于n=4.5,A=Na的聚氧化烯化羧酸醚)、非离子表面活性剂Eumulgin?B1或B2(鲸蜡硬脂醇-12或20,属于含有8-22个碳原子脂肪链的聚乙氧基化或聚丙氧基化醇),阳离子或两性聚合物Merquat?28018(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丙烯酸共聚物,聚季铵盐-22,对应于“3)-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和丙烯酰胺的共聚物”)(参见证据3的实施例1、3和6)。其中Merquat?28018满足“电荷密度大于或等于2meq/g”的特性(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1页第19-22行)。
比较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证据3公开的内容,两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中的组分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不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参见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介绍和具体实施方案)结合证据3公开的内容,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含8-22个碳原子和经1-10mol氧乙烯进行氧乙烯化的脂肪醇”作为非离子表面活性剂来制成能够染发的氧化染色组合物。
证据10公开了用于制备染发组合物的预乳液,其中包含20重量%至40重量%的具有1至5个氧乙烯基的乙氧基化C12-C14脂肪醇,所述预乳液与氧化染料、氧化剂混合后形成的组合物能够形成稳定的染发组合物,获得光、水稳定的色调(参见证据10译文的权利要求1-8、实施例1和2),即给出了可将“含8-22个碳原子和经1-10mol氧乙烯进行氧乙烯化的脂肪醇”用于制备染发制剂的技术启示,由于“具有1至5个氧乙烯基的乙氧基化C12-C14脂肪醇”作为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使用是由该物质自身特性所决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10中公开的上述脂肪醇作为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引入到证据3中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而且,本专利说明书中仅记载了使用所述组合物后“可以得到青褐色色调”和“可以得到黑色色调”(参见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1和2),并没有记载所述组合物相对于证据3或10中公开的染色剂在例如色泽色调、着色特性等方面具有更为丰富的层次或更强的性能,即未显示出更好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和10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阳离子或两性聚合物的第6)项进行了具体限定。证据9公开了一种含有“MEXOMER PO”的“碱性氧化染料”,其中“MEXOMER PO”所表示的聚合物结构就是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R12-R15代表甲基,且n=3,p=6且X=Cl的情况,即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9公开,且该附加技术特征的引入未给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3、10和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5分别对权利要求1中所述聚氧化烯化羧酸醚或其盐、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和阳离子或两性聚合物的含量作了进一步限定。其中证据3中公开聚氧化烯化羧酸醚或其盐Akypo Soft?45NV的含量为1.0%;阳离子或两性聚合物Merquat?28018的含量为1.5%,活性成分占35%,即在染色制剂中占0.525%(参见证据3译文第20-21页),落入权利要求5限定的0.01%-10%的范围,即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公开;由于权利要求3-5中对各组分含量的限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的技术手段加以选择便可确定的,并且这种含量限定也未给上述权项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5相对于证据3和10,以及常规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14分别对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氧化显色碱、其浓度、成色剂的浓度、直接染料、还原剂及其含量、脂肪醇及其含量作了进一步限定。证据3(译文第3页)中公开了权利要求6中式(VII)对对苯二胺的限定,包括对通式中各基团限定的内容,以及其中所述含氮基团的实例是氨基、C1-C4-单烷基氨基……铵基(对应于权利要求7中对含氮基团的限定),以及实施例6中公开了所述染色剂含有1,4-二氨基-2-(β-羟乙基)-苯磺酸盐0.83%(对苯二胺型氧化显色碱,对应于权利要求6中式(VII)R1,R2表示氢原子、R3表示C2单羟烷基、R4表示氢原子的情况)、4-氨基酚0.20%(对氨基酚型氧化显色碱,对应于权利要求8中式(IX)的R13,R14表示氢原子的情况)、2,4,5,6-四氨基嘧啶(对应于权利要求9中的杂环碱中的嘧啶衍生物),上述氧化显色碱的含量为2.28%(落入权利要求10限定的范围),成色剂的含量为1.454%(落入权利要求11限定的范围),其中还含有直接染料4-氨基-2-硝基二苯基胺-2’-羧酸(对应于权利要求12的直接染料),亚硫酸氢钠0.4%(对应于权利要求13的还原剂并落入其含量范围),Stenol?1618 8.0%,Cocolorol 2.0%(对应于权利要求14的其它脂肪醇,并落入其含量范围);因此上述权利要求6-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3公开,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14相对于证据3和10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5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中含有缔合聚合物,其含量为0.01%-10%。证据11公开的人头发染色组合物中含有ROHM & HAAS公司的Aculyn44,含量为1.4%,该物质作为非离子类缔合增稠聚合物而使用(参见证据11,实施例的表格,说明书第6-8页,第30页第1段),即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1公开,并且该缔合聚合物的使用未给本专利的组合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3、10和1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含有权利要求1-15的染料组合物与含有氧化剂的氧化组合物的即用型组合物。证据3中公开了(参见证据3译文第36页)将实施例6的染色制剂与6%过氧化氢(氧化剂)1:1混合施用至白色正常头发进行染色的内容。因此当权利要求1-1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7-19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6中氧化剂选自过氧化氢及其滴定度为1-40体积。证据3中已经公开了所述氧化剂过氧化氢的浓度为6%重量比(参见证据3译文第36页),经换算为20体积的滴定度,因此权利要求17-1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7-19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0-22分别对权利要求16所述组合物中的聚氧化烯化羧酸醚或其盐、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和阳离子或两性聚合物的含量作了进一步限定。其中证据3中公开聚氧化烯化羧酸醚或其盐Akypo Soft?45NV的含量为1.0%;阳离子或两性聚合物Merquat?28018的含量为1.5%,活性成分占35%,即在染色制剂中占0.525%(参见证据3译文第20-21页);由于权利要求20-22中对各组分含量的限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的技术手段加以选择便可确定的,并且这种含量限定也未给上述权项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0-22不具备创造性。
3)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所提出的本专利具备的“性能更强和能形成更多色调”是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目的,至于本专利的组合物相对于现有技术,例如证据3和10的染发组合物是否具备上述效果并未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例如具体实施方案中得到验证,也未通过专利权人所述的国际CIELAB系统加以验证并记载在说明书中。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可以得到青褐色色调”和“可以得到黑色色调”只能看出,本专利的组合物与现有技术中的染发剂相比,其性能未显示更强,其色调也未显示更丰富,即其染色效果并未有提高和改善。而专利权人提供的对比实验也不是针对本专利的组合物和证据3或10中的组合物,因此不能证明本专利组合物相对于证据3和10公开的组合物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证据10中公开的预乳液中“包含20重量%至40重量%的具有1至5个氧乙烯基的乙氧基化C12-C14脂肪醇”,其作为非离子表面活性剂是由其本身特性决定的,由于该预乳液可与包含氧化染料的水性染发液混合,形成稳定的染发组合物,获得所有需要的颜色(参见证据10译文第2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将该物质引入证据3公开的染发组合物的技术启示,并且这种引入并未使得本专利的组合物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证据11的染发组合物中包含的增稠聚合物与权利要求15中记载的缔合聚合物相对应,与其相关。因此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无效。基于此,合议组对于针对上述权项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02157068.X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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