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真空炉中频电缆-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新型真空炉中频电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20
决定日:2012-06-19
委内编号:5W1027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230700.X
申请日:2008-12-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洛阳晶磁炉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9-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洛阳八佳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何苗
合议组组长:郭彦
参审员:徐晶晶
国际分类号:F27B14/10,F27B14/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无法获得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手段,则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认为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9月9日授权公告、名称为“新型真空炉中频电缆”的200820230700.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12月9日,专利权人为洛阳八佳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新型真空炉中频电缆,是由中频电源电缆接头(1)、橡胶管(2)、铜绞线(3)、过渡连接密封管(4)、感应器电缆接头(5)、不锈钢管卡(6)构成;其特征在于:铜绞线(3)和过渡连接密封管(4)焊接在一起,铜绞线(3)另一头和中频电源电缆接头(1)的螺杆焊接在一起,橡胶管(2)从铜绞线(3)焊接有螺杆的一头套装为一体,橡胶管(2)和过渡连接密封管(4)通过不锈钢管卡(6)扎紧,过渡连接密封管(4)装配在真空箱体的密封法兰上,设置有橡胶管(2)的铜绞线(3)从真空箱体内侧端和过渡连接密封管(4)中间穿过,与真空箱体外侧的橡胶管(2)连接,感应器电缆接头(5)装配在橡胶管(2)的端头,橡胶管(2)的口处由不锈钢管卡(6)扎紧,即构成本实用新型的新型真空炉中频电缆。”
针对上述专利权,洛阳晶磁炉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1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工业炉设计手册》,王秉铨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2000年6月第2版第5次印刷,版权信息页、第830、831页,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的内容与公知常识(附件1证明)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1月2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2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附件1与本专利属于不同领域,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的依据;本专利的背景技术未公开在真空箱体中频电缆入口处设置过渡连接密封管,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同时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中心出具的编号为11-699、项目名称为“新型真空炉中频电缆”的检索报告一份,共51页。
请求人于2011年12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针对2011年11月24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的内容与公知常识(附件1或附件2证明)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2:《真空设计手册》,达道安主编,国防工业出版社出版,2006年5月第3版第6次印刷,版权信息页、第668、670、671页,复印件共4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4月6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5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向双方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检索报告转送给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11年12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于2012年4月12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表示没有收到附件1的相关文件,附件2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的依据。
鉴于此,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5月2日再次向双方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4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11年11月24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此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
(1)合议组明确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2)专利权人明确其于2011年12月21日提交的检索报告仅供合议组参考,并当庭提交证据1和证据2,同时出示证据2的原件。专利权人明确证据1用于证明现有的电缆技术,证据2用于证明附件1和附件2与本专利的电缆不具有关联性。证据1、2如下:
证据1:《工业电热设备用水冷电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JB/T 10358-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7月16日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封面页和第1页,复印件共2页;
证据2:《机械工程名词(2)》,科学出版社出版,2003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版权信息页、第35、36、44页,复印件共4页。
(3)合议组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证据1和2的复印件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核对一致并当庭签收。
(4)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1和2的原件。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相对于本专利背景技术与公知常识(附件1或2证明)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的背景技术作为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使用。
(5)专利权人认可本专利文件中背景技术是现有技术。
在口审当庭,双方当事人针对上述无效事实、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对附件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因此上述附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由于附件1、2均为公开出版物,且出版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并且附件1、2均为设计手册,可以用作证明公知常识的证据。
2、法律适用
本案属于针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以下称原专利法)。
3、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无法获得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手段,则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认为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新型真空炉中频电缆,本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一种真空炉中频电缆的连接方式,采用内径Φ50多层纤维编织橡胶管内穿一200平方铜铰线,铜铰丝和感应器连接,橡胶管和感应器电缆接头密封连接,橡胶管直接穿过真空箱体,橡胶管接触真空箱体处用填料密封,橡胶管在真空箱体外部和中频电源电缆接头直接连接,在中频电源电缆接头侧给橡胶管和铜胶线之间的夹层通水冷却,同时也给感应器冷却提供水源。
合议组认为即使基于专利权人的自认考虑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经对比,权利要求1与其区别至少在于:本专利具有过渡连接密封管,铜绞线和过渡连接密封管焊接在一起,过渡连接密封管装配在真空箱体的密封法兰上,橡胶管和过渡连接密封管扎紧,设置有橡胶管的铜绞线从真空箱体内侧端和过渡连接密封管中间穿过。
请求人对于上述区别特征的具体意见为:附件1第831页图14-119中的电极座6就是穿越炉体的密封管,相当于本专利的过渡连接密封管,其所起到的作用就是穿越炉体且密封,并承载电极和冷却水,虽然电极座所在的盲孔没有全部打通,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电极座设成一体穿越炉体,与电极座装配在一起的法兰即为密封法兰。同时,附件2第670页图7-40中的电极1相当于本专利的铜绞线,锥型密封塞3相当于本专利的过渡连接密封管,其穿越炉体用于固定电极并实现密封,与过渡连接密封管技术手段相似且作用相同;图7-42也示出了电极穿越炉体壁,通过陶瓷绝缘体固定,电极靠螺帽进行固定,螺帽相当于一个法兰,其中陶瓷绝缘体(即密封管)穿越炉体,与本专利的过渡连接密封管技术手段相似且作用相同;图7-44也示出了过渡管穿越炉体,固定连接方式也给出了通过一个法兰进行与炉体固定连接的技术启示。此外,本专利的铜绞线和过渡连接密封管焊接在一起,该焊接只不过是导线穿越管的一种固定方式,为了减少运动过程中的摩擦而进行焊接并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采用焊接方式是常规选择。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上述附件1、2的任意一篇及常规技术选择都能得到本专利的上述区别特征。
对此,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使用的领域与本专利不同,附件1是电阻炉,是通过电加热,本专利是感应加热炉,是感应磁场加热,附件1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的依据;附件1的电极座结构与本专利过渡连接密封管用途不同,电极座用来固定电极,本专利过渡连接密封管用于固定水冷电缆,二者是不同领域、不同结构的组件,没有关联性。附件2也是电极的固定方式,也是电阻加热炉,与本专利领域不同,图7-40至7-45都是电极装配在容器壁的结构,无论是技术领域还是技术手段本身都与本专利不同,因此附件2不能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并且,附件1和2都是用于固定电极的,而固定电极普遍都是采用电极座,它们都没有给出对本专利的柔性的电缆进行固定和密封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和2公开的内容下,无法获得用本专利的刚性的过渡连接密封管对电缆进行密封和固定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和2所显示的都是电极在真空电阻炉体的固定方式,其中电极的固定都是通过电极座或类似的密封塞、绝缘体来实现的,这种固定电极的方式是行业中普遍采用的方式。而本专利的过渡连接密封管用于在真空箱体上固定穿过箱体的柔性电缆,为了实现柔性电缆与真空箱体之间的固定和密封,设置了一个过渡连接密封管,其装配在真空箱体的密封法兰上,与铜绞线焊接在一起,橡胶管扎紧在其上,铜绞线从真空箱体内侧端由其中间穿过。由此可见,过渡连接密封管与普通的电极座的应用场合、使用方式、装配方法均存在区别,附件1和2仅能证明采用电极座在真空电阻炉体上固定电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并不能证明本专利中采用过渡连接密封管实现柔性电缆与真空箱体的固定和密封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次,请求人也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活动的中频电缆柔性橡胶管与真空箱体密封存在困难、容易渗气这样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从附件1或2中的普通电极座固定方式中寻找解决手段,以获得本专利的过渡连接密封管的具体使用方式和装配方式。同时,该区别特征在实现电缆与真空箱体密封并固定的同时能够降低成本,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请求人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上述附件1、2的任意一篇及常规技术选择都能得到本专利的上述区别特征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其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本专利背景技术与公知常识(附件1或2证明)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820230700.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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