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比较电路和微处理器芯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18
决定日:2012-06-19
委内编号:5W1017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77184.4
申请日:2007-09-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美国微芯科技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7-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主审员:季晓晖
合议组组长:龙安
参审员:何俊
国际分类号:G06F15/7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虽然在实用新型的专利授权文本中存在着笔误,但是如果以其在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为基础并结合说明书的整体记载可以确定其确切的含义,则该瑕疵将不会构成实质性的缺陷。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720177184.4,申请日为2007年09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7月0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比较电路,包括比较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所述比较器的输入、输出端分别对应电连接的输入输出接口模块;分别与所述比较器和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电连接,用于控制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与所述比较器输入端、输出端的切换连接,以及控制所述比较器工作模式的比较器配置寄存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比较电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输出参考电压信号的电压参考电路,所述电压参考电路的输出端与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的输入端电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比较电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所述电压参考电路电连接,用于控制所述电压参考电路与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的通断操作和/或控制所述电压参考电路输出电压值的参考电压源配置寄存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比较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包括与比较器配置寄存器电连接的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以及输入端口、输出端口和/或输入输出双向端口,所述输入端口、输出端口和/或输入输出双向端口分别对应与所述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电连接,所述比较器的输入、输出端分别对应与所述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的输入、输出端电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任一比较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配置寄存器设置有用于控制比较器工作模式的比较模式控制位。
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任一比较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配置寄存器设置有用于控制所述比较器的结果反相操作的结果反相控制位。
7.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任一比较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配置寄存器设置有用于根据输入信号的比较结果控制所述比较器输出结果的输出结果控制位。
8.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任一比较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配置寄存器设置有用于切换选择比较器反相输入端所连接的端口的输入切换 控制位。
9.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任一比较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的输出端与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的输入端之间,设有与所述比较器配置寄存器电连接,用于在所述比较器配置寄存器的控制下实现闭合操作的开关。
10. 一种微处理器芯片,包括控制单元、控制总线和数据总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微处理器芯片上设置有比较电路,所述比较电路包括:
比较器;
与所述比较器的输入、输出端分别对应电连接的输入输出接口模块,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与所述数据总线相连;
分别与所述比较器和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电连接,用于控制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与所述比较器输入端、输出端的切换连接,以及控制所述比较器工作模式的比较器配置寄存器,所述比较器配置寄存器通过所述控制总线与所述控制单元相连。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微处理器芯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输出参考电压信号的电压参考电路,所述电压参考电路的输出端与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的输入端电连接。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微处理器芯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所述电压参考电路电连接,用于控制所述电压参考电路与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的通断操作和/或控制所述电压参考电路输出电压值的参考电压源配置寄存器,所述参考电压源配置寄存器通过所述控制总线与所述控制单元相连。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微处理器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包括与比较器配置寄存器电连接的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以及输入端口、输出端口和/或输入输出双向端口,所述输入端口、输出端口和/或输入输出双向端口分别对应与所述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电连接,所述比较器的输入、输出端对应与所述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的输入、输出端电连接,所述比较器的输出端还与所述数据总线电连接。
14. 根据权利要求10~13所述的任一微处理器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配置寄存器设置有用于控制比较器工作模式的比较模式控制位。
15. 根据权利要求10~13所述的任一微处理器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配置寄存器设置有用于控制所述比较器的结果反相操作的结果反相控制位。
16. 根据权利要求10~13所述的任一微处理器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配置寄存器设置有用于根据输入信号的比较结果控制所述比较器输出结果的输出结果控制位。
17. 根据权利要求10~13所述的任一微处理器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配置寄存器设置有用于切换选择比较器反相输入端所连接的端口的输入切换控制位。
18. 根据权利要求10~13所述的任一微处理器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的输出端与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的输入端之间,设有与所述比较器配置寄存器电连接,用于在所述比较器配置寄存器的控制下实现闭合操作的开关。”
请求人于2011年04月0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8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PIC18Fxxx单片机原理及接口程序设计》,刘和平、刘林、余红欣、政群英编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6年03月第2次印刷,复印件共7页;
对比文件2:《PIC全系列单片机原理与开发》,蔡纯洁、杨维坚、伍先达、钱玮编,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3年04月第1次印刷,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于2011年05月03日补充了无效理由:
1、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关于说明书应充分公开的规定;
2、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4-7、9、10、13-16、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
5、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请求人补充提交了对比文件2的复印件,共23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6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7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8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7、9、10、13-16、18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8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9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1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均无异议,并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
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7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表示对此文件不再需要答复期限;
双方明确此次口头审理的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文本;
请求人当庭放弃于2011年04月02日提交的所有无效理由和证据,以2011年05月03日提交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为准;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对比文件1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复印件共9页。合议组当庭将其转交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对上述对比文件1和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并认可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请求人当庭确定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0-18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文本。
2、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和2为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的非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亦未发现影响对比文件1真实性的瑕疵,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具体理由的阐述
3.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无效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有以下公开不充分之处:
3.1.1、关于实施例一
(1)“输入输出接口模块2,与比较器C1的输入、输出端分别对应电连接”中“对应连接”指的是怎样的连接不清楚;
(2)“控制输入输出接口模块2与比较器C1输入端、输出端的切换连接”的描述不清楚;
(3)“控制比较器C1的结果反相操作”的描述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
关于意见(1):说明书中的“比较器”、“比较器的输入端”、“比较器的输出端”和“输入输出接口模块”均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术语,其含义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在提及比较器的输入、输出端分别与输入输出接口模块对应电连接的技术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理解其所对应的连接关系。此外,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二(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段-第5页第1段,表1,附图2)中在实施例一的基础上进一步给出了比较器的输入、输出端通过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中的多路选择开关与各端口之间的一种优选连接关系。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本专利说明书优选实施例的解释说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输入输出接口模块2,与比较器C1的输入、输出端分别对应电连接”的技术手段完全是清楚,可实现的。
关于意见(2):如前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2,与比较器C1的输入、输出端分别对应电连接是清楚的。此外,“切换连接”这一术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含义也是清楚,即对相应的连接关系进行切换。本专利说明书通过实施例二已经在实施例一的基础上进一步举例说明了通过多路选择开关实现各种切换连接端口的优选方案。因此,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的解释说明,可知“控制输入输出接口模块2与比较器C1输入端、输出端的切换连接”的技术手段清楚,可实现。
关于意见(3):比较器的输出结果可以进行反相操作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理解其含义,所以,“控制比较器C1的结果反相操作”的技术手段清楚,可实现。
3.1.2、关于实施例二
请求人认为:
(1)在说明书第7页开始的工作模式的描述中,在多个模式下,将端口PA3和比较器的输入端相连。而在说明书第12页第2段中,描述了“通过控制总线与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21电连接,控制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21切换选择将比较器C1的比较结果通过端口PA3输出”,也就是说,端口PA3和比较器的输出端相连。所以,在这些模式下,端口PA3可以既和比较器的输入端相连,又和比较器的输出端相连,而这是不允许的。所以,说明书中没有清楚的说明输入输出接口模块和比较器的输入、输出端在各种工作模式下的连接关系。同样,也没有清楚地说明比较器控制寄存器是如何控制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切换和比较器的输出端。说明书中的八个配置寄存器的实施例中,亦没有任何一个实施例中提到,端口PA3是和比较器的输出端相连的。
(2)关于表1
说明书中描述了比较器配置寄存器控制在比较器的输出端和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之间的开关,但是在说明书中示出的比较器配置寄存器各配置位的功能的表l中,没有哪个位与控制这些开关相关。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描述的内容,无法理解该如何设置该配置寄存器来实现其文字部分中描述的对开关的控制功能。
说明书中描述了比较器配置寄存器控制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切换选择将比较器C1/C2的比较结果的通过端口PA3/PA4输出,但是在说明书中的示出比较器配置寄存器各配置位的功能的表l中,没有哪个位与控制切换选择比较器的比较结果的输出端口相关。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描述的内容,无法理解该如何设置该配置寄存器来实现其文字部分中描述上述的控制功能。同时,实现上述该控制功能的位和比较器配置寄存器的其他位的关系也是不清楚的,并且存在矛盾,因为该控制位涉及的PA3端口在比较器的部分工作模式下是用于比较器的输入,和作为比较器的输出存在矛盾。
而且,表1中关于C1OUT位的描述也是错误的,说明书中提到当C1INV=0时。如果C1vinv 大于C2vinv-,则C1OUT位为1,是错误的,此处的C2vinv 应是C1VinV-才对。类似地,说明书中同一段提到当C2INV=1时,如果C1vinv 大于C1vinv-,则C1OUT位为0,是错误的,此处的C2INV应是C1INV才对。
另外,表1中的C2OUT位和C1OUT位实际上给出的是比较的结果。说明书及其附图中没有任何描述表明可以通过比较器的比较结果来确定比较器配置寄存器中的控制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描述的内容,不能实现这样的配置寄存器。
(3)关于比较器C1和比较器C2的反相处理
本领域公知的比较器并不具有接收信号以判断是否需要将结果反相的功能,其本身也不具有将结果反相的功能。而被请求专利说明书中没有描述通过何种结构来实现对是否反相的选择,也没有描述通过何种结构来实现该反相处理。
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描述的内容,不能实现具有这样的功能的比较器。
另外。说明书中也没有描述对比较结果进行反相相对于不进行反相的技术方案有何种益处,进行这样的操作的意义何在。
对此合议组认为:
关于意见(1):本专利在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3行中记载了“一个输入输出双向端口PA3”,即,PA3端口既能与比较器输入端通过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相连来提供信号,也能通过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与比较器的输出端相连来输出信号。并且,通过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结合图2可以看出,PA0-PA4等各端口与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21的相应输入端或输出端相连,比较器的输入端和输出端分别与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21的相应输入端或输出端相连,所以,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21可设定端口间的电连接。
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二介绍了八种工作模式,其中在不同模式下,比较器的输入端和输出端分别与双向端口PA3相连。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2段-第11页第4段分别给出了输入输出接口模块和比较器的输入、输出端在各种工作模式下的连接关系。所以,在不同连接模式下,双向端口PA3起到不同的作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可实现的。
关于意见(2):本专利说明书第11页第5段中对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尤其是涉及比较器配置寄存器部分进行了说明,“比较器配置寄存器3设置有用于控制比较器工作模式的比较模式控制位,例如CM,用于控制比较器的结果反相操作的结果反相控制位,例如C1INV和C2INV,用于根据输入信号的比较结果控制比较器输出结果的输出结果控制位,例如C1OUT和C2OUT,用于切换选择比较器反相输入端所连接的端口的输入切换控制位,例如CIS,比较器配置寄存器3与参考电压源配置寄存器42的控制功能可以体现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各控制位的含义本身是清楚的,表1所给出的控制位的符号、数值和具体内容仅为优选实施例。上述对控制位的表述与优选实施例的具体介绍之间不存在矛盾。所以,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配置寄存器各控制位的特征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表述,且给出了优选实施例进行说明。表1中给出了CM控制位,且在说明书第7页-11页给出了CM取不同数值时端口之间的连接关系。表1中给出的控制位设置是优选实施例,而并非对本专利方案的唯一限制。因此,请求人所指的“说明书中示出的比较器配置寄存器各配置位的功能的表l中,没有哪个位与控制这些开关相关”而导致公开不充分的理由不能被接受。
关于请求人指出PA3端口存在矛盾的请求理由,可参考前述第(1)部分的分析,PA3端口作为双向端口,可以通过切换连接,在不同工作模式下分别作为输入端和输出端,其特征表述是清楚、完整的。
表1中关于C1OUT中的内容,“当C1INV=0时。如果C1vinv 大于C2vinv-,则C1OUT位为1”,此处的“C2vinv-”应为“C1vinv-”;“当C2INV=1时,如果C1vinv 大于C1vinv-,则C1OUT位为0”,此处的“C2INV”应为“C1INV”。上述错误是明显的笔误。由说明书以及表1中对C1INV的说明可知,其为“比较器C1结果反向控制位”,所以上述不可能是比较C1vinv 与C2vinv-,也不能是在基于C2INV的数值来判断比较器C1。所以上述问题是明显笔误,且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阅读和理解。
对于C2OUT位和C1OUT位,说明书(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5段)和表1已经对其功能进行了清楚的表述。C2OUT和C1OUT位可控制比较器的输出结果,且如表1所示,可采用表1中的具体规则结合反相控制位来控制比较器的输出结果,其含义清楚。
关于意见(3):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结合现有技术,实现将比较器的输出结果进行反相处理,并可以多种方式来实现用控制信号来进行控制。例如,可通过在比较器中设置非门电路等来实现反相控制,也可以如表1所示,结合输出结果控制位和反相控制位来实现反相操作。
另外,请求人所指出“说明书中也没有描述对比较结果进行反相相对于不进行反相的技术方案有何种益处,进行这样的操作的意义何在”,的问题并不属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所涉及的范围,是否说明益处并不影响本专利所提供技术方案的完整、清楚和可实现性。
综上,请求人提出上述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本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而且已经达到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3.2.1、关于权利要求1
(1)请求人在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与比较器的输入、输出端分别对应电连接的输入输出接口模块”。这里“分别对应电连接”的限定导致其具体连接关系不清楚,不明白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与比较器的输入、输出端分别是如何电连接的。上述连接关系的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清楚。”
(2)“权利要求1中限定比较器配置寄存器“用于控制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与比较器的输入端、输出端的切换连接”。首先“切换连接”的意义不清楚,“切换连接”作为“控制”的宾语,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理解这是一种什么样的连接。其次,通常的输入输出接口模块并不具有选择开关功能,如何实现“切换连接”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是不清楚的。上述功能性描述的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清楚”。
(3)“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比较器主要用于输入信号(比如电压信号)的比较,并输出比较器结果。“比较器工作模式”作为新概念,所指的具体含义是不清楚的。即使按照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对“比较器工作模式”的说明,即将该“比较器工作模式”解释为“比较电路的工作模式”,那么“控制比较器工作模式”与“控制…切换连接”的关系不清楚。因为从被请求专利的说明书对“比较器工作模式”的说明可以看出,控制比较器工作模式就是控制比较器的输入端和输出端与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的端口的连接”。
对此合议组认为:
关于意见(1),正如前述第3.3.1部分所做的评述,“与比较器的输入、输出端分别对应电连接的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中“分别对应电连接”的连接关系是清楚的,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图1和图2及所对应文字的解释说明,均可见,输入输出接口模块分别与比较器的输入端和输出端电连接,所以请求人的理由不能被接受。
关于意见(2),正如前述第3.1.1部分所做的评述,控制各端之间的“切换连接”,其含义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本专利说明书又以优选实施例的方式,对“切换连接”的各种情况进行了说明,所以,该特征含义清楚。
关于意见(3),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3段记载了“上述技术方案可通过设置比较器配置寄存器来实现对比较电路工作模式的控制,具体可以通过与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之间的总线输出控制指令,控制对输入信号的切换,从而实现可以选择、比较不同的输入信号,还可以通过与比较器之间的总线输出控制指令,对比较结果进行适当处理和输出”。其中实施例二也对工作模式的含义进行了具体地解释说明。同时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二对“比较器工作模式”的说明中(参见说明书第11页倒数第1-3段,表1)不仅涉及了端口连接关系的切换控制,还涉及了例如输出结果反相等其他控制。所以,请求人据此指出“控制比较器工作模式”与“控制…切换连接”的关系不清楚的无效理由不能被接受。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之规定。
3.2.2、关于权利要求2-9
由于权利要求1并不存在请求人所述的不清楚的缺陷,因此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存在上述不清楚的缺陷,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2.3、关于权利要求4
请求人认为:“所述输入端口、输出端口和/或输入输出双向端口分别对应与所述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电连接。这里“分别对应与…电连接”的限定导致其具体连接关系不清楚,不明白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与“所述输入端口、输出端口和/或输入输出双向端口”是如何电连接的。上述连接关系的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首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输入端口”、“输出端口”、“输入输出双向端口”和“电连接”等均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术语,其含义明确。其次,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最后1段-第5页第1段举例给出了详细地连接关系。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基础知识,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的解释说明,完全可清楚“所述输入端口、输出端口和/或输入输出双向端口分别对应与所述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电连接”的含义。所以,权利要求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2.4、关于权利要求10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0不清楚的缺陷与权利要求1中的相同。
合议组认为,基于上述关于权利要求1的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0不存在请求人所指的不清楚的缺陷,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2.5、关于权利要求11-18
由于请求人指出的权利要求10的不清楚缺陷并不存在,所以引用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11-18也不存在上述不清楚的缺陷,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2.6、关于权利要求13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不清楚的缺陷与权利要求4中的相同。
合议组认为,基于上述关于权利要求4的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3不存在请求人所指的不清楚的缺陷,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8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3.1、关于权利要求1和10
请求人认为:如本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第一段所述,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一个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比较电路,能够实现多种工作模式的配置,且集成度高,硬件结构简单,同时具备良好的可扩展性和移植性,能够适应不同电子产品的需求。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以下技术特征是其必要的技术特征:
(1)输入输出接口模块包括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
(2)比较器的输入端与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的输出端电连接,比较器的输出端与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的输入端电连接;
(3)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根据比较器配置寄存器的设置来将比较器的同相和反相输入端分别与端口PA0-PA3,地电压、参考电压相连接。
但是独立权利要求1和10中没有限定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如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所述,“本实用新型的主要目的是克服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提供一种比较电路,能实现多种工作模式的配置,且集成度高,硬件结构简单,同时具备良好的可扩展性和移植性,能够适应不同电子产品的需求”。又如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段所述“本实用新型的再一目的是提供一种微处理器芯片,集成有比较电路,能实现多种工作模式的配置,且集成度高,硬件结构简单,同时具备良好的可扩展性和移植性,该微处理器芯片集成度高,能广泛适应于各个领域的多种电子产品”。
针对上述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和10分别记载了比较电路的技术特征,即“一种比较电路,包括比较器,还包括:与所述比较器的输入、输出端分别对应电连接的输入输出接口模块;分别与所述比较器和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电连接,用于控制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与所述比较器输入端、输出端的切换连接,以及控制所述比较器工作模式的比较器配置寄存器”。
正如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3段所述:上述(比较电路)技术方案可通过设置比较器配置寄存器来实现对比较电路工作模式的控制,具体可以通过与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之间的总线输出控制指令,控制对输入信号的切换,从而实现可以选择、比较不同的输入信号,还可以通过与比较器之间的总线输出控制指令,对比较结果进行适当处理和输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10中通过设置如上结构的比较电路,已经能够解决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存在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
请求人指出的所缺少的三个技术特征,并非解决本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说明书给出的实施例二具体说明了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的各个端口,以及与比较器的同相输入端和反相输入端之间的连接关系,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理解,实施例二中的具体对应连接关系仅为优选实施例。本专利的比较电路技术方案完全可以设置其他的连接方式。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10 已经限定了“分别与所述比较器和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电连接,用于控制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与所述比较器输入端、输出端的切换连接,以及控制所述比较器工作模式的比较器配置寄存器”,而比较器的输入端和输出端具体连接哪个端口并不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10中,已经明确提到了比较器、输入输出接口模块和比较器配置寄存器等技术特征,并且也明确地指明了其连接关系。权利要求1和10已经包含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并且能够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其均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4、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4.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
(1) 关于控制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与比较器输入端、输出端的切换连接
权利要求1限定比较器配置寄存器“用于控制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与所述比较器输入端、输出端的切换连接”。上述描述通常理解为:比较器配置寄存器用于控制在“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与比较器的输入端的连接”和“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与比较器的输出端的连接”之间进行切换。而在说明书及其附图中,比较器的输入端一直和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保持连接,而且某些情况下比较器的输入端和输出端同时连接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
(2)关于比较器工作模式
被请求专利说明书中相关描述和“比较器工作模式”只是文字上的对应,但实质上为比较电路总体的工作模式,而不是比较器自身的工作模式。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与说明书中的描述不一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
关于意见(1):首先,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段有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相同文字记载。其次,本专利在说明书第4页第4段记载了“例如,可以通过对输入输出模块2的控制来切换所连接的端口,选择不同的输入信号”。说明书第7页-第11页以八种工作模式介绍了“用于控制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与所述比较器输入端、输出端的切换连接”的优选实施方案,所述内容足以支持权利要求1的相关技术内容。所以,请求人的理由不能被支持。
关于第(2)点意见:首先,如上述第(1)点意见中所指,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有直接的文字记载,并且也有与其对应的优选实施例方式。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的记载,完全可以理解比较电路的工作模式可涵盖比较器的工作模式,比较器的工作模式会影响到整个比较电路的工作模式,两者之间并无矛盾。因此,请求人的理由不能被支持。
3.4.2、关于权利要求4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4限定“以及输入端口、输出端口和/或输入输出双向端口,所述输入端口、输出端口和/或输入输出双向端口分别对应与所述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电连接”。其中“/或”涉及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为“输入端口、输出端口或输入输出双向端口”表示具有“输入端口”、“输出端口”和“输入输出双向端口”其中之一即可,但是,说明书的实施例中同时具有“输入端口”、“输出端口”和“输入输出双向端口”。所以“或”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2)权利要求4限定“所述比较器的输入、输出端分别对应与所述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的输入、输出端电连接”。而在说明书中,比较器的输入端和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的输出端电连接,比较器的输出端和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的输入端电连接 。
对此合议组认为:
关于第(1)点意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2页第4段最后3行记载了“比较器和输入、输出端口的数量并不限于上述技术方案,只要能够为在比较器配置寄存器的控制下为比较器提供输入信号,并将比较器的比较结果进行输出即可”。即,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理解输入输出接口模块包括了使得信号可以输入,以及比较结果可以输出的端口。因此,对特征“输入输出接口模块包括……输入端口、输出端口和/或输入输出双向端口”中“或”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完全可以确定:输入端口、输出端口和输入输出双向端口属于是两两任意组合的方式来进行设置。因此其可获得说明书的支持,请求人的理由不能被支持。
关于第(2)点,权利要求4的上述技术特征能够从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第5页第1段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按照信号的流向,自然是比较器的输入端连接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的输出端,从而接收信号,而比较器的输出端连接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的输入端,从而向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输出结果。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能够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4.3、关于权利要求5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说明书中相关描述和“比较器工作模式”只是文字上的对应,但实质上为比较电路总体的工作模式,而不是比较器自身的工作模式”。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本专利说明书第11页第5段有直接的记载,同时可参见前述针对权利要求1的第3.4.1部分关于工作模式的评述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能够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4.4、关于权利要求6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中记载的“所述比较器配置寄存器设置有用于控制所述比较器的结果反相操作的结果反相控制位”只是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方式限定了该控制位,但是没有限定采用什么样的结构来控制是否进行反相处理及采用什么样的结构来实现反相处理。而本领域公知的反相器不具有这样的功能。而且,说明书中也没有对这样的功能进行充分的说明。因此,这一技术特征显然不属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7.4节第(10)项规定的可以允许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的情形 。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说明书第11页第5段中有相同的文字记载,且在说明书实施例二中有优选实施例的解释说明(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2段、第11页第5段,表1),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6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4.5、关于权利要求7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限定了“所述比较器配置寄存器设置有用于根据输入信号的比较结果控制所述比较器输出结果的输出结果控制位”。根据具体实施例的描述,可以看出C1out和C2out对应于比较器的输出结果,是比较器输出结果的指示位,而不是用来控制输出结果的。说明书中也没有提供任何内容来说明如何根据输出结果控制位对比较器的输出结果进行控制。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说明书第11页第5段中有相同的文字记载,且在说明书实施例二中有优选实施例的解释说明。同时,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二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5段,表1),C1out和C2out代表比较器的输出结果,C1OUT和C2OUT为输出结果控制位,可根据输入信号的比较结果控制所述比较器输出结果,优选控制内容如表1中所示。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7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4.6、关于权利要求9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9限定了“所述比较器的输出端与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的输入端之间,设有与所述比较器配置寄存器电连接,用于在所述比较器配置寄存器的控制下实现闭合操作的开关”。在说明书中,并没有提供通过比较器配置寄存器的哪个位,如何实现开关的闭合操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实现本方案。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12页第1段记载了“进一步的在比较器C1和C2的输出端与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21之间设置开关51、52,通过控制总线与开关51、52相连,控制其闭合操作,以便控制是否将比较器C1、C2的结果输出到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21”,再结合图2所示,开关51、52分别与比较器配置寄存器相连。所以从上述记载的内容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比较器配置寄存器可通过控制位来具体实现对开关闭合操作的控制,从而得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9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4.7、关于权利要求10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0、13-17、18的无效理由分别与上述权利要求1、4-7、9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相一致,因此,权利要求10、13-17、18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不能被接受,具体理由可参见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4-7、9的第3.4.1、-3.4.6部分的分析。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7、9-10、13-16、18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5.1、关于权利要求1-9是否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微控制器的比较电路。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PICmicro中档单片机,如PIC16CXXX,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内容:第145页第5章5.15节第1行公开了比较器模块包括两个模拟比较器(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比较器”);在第145页最后1段中公开了比较器控制寄存器CMCON决定比较器的工作模式及输入输出的构造,在第146-147页描述了用于控制比较器的CMCON寄存器,并具体给出了在八种模式下两个比较器C1和C2的同相和反相输入端分别与各个端口或地电压、参考电压的连接关系,以及部分模式下比较器输出端与端口的连接;第5章5.15节图5-85(第147页)给出的比较器的八种工作模式中,比较器输入、输出端连接的端口包括RA0、RA1、RA2、RA3、RA4共五个端口;第5章5.15节图5-86公开了在CM<>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存在以下区别特征:(1)与所述比较器的输入、输出端分别对应电连接的输入输出接口模块;(2)分别与所述比较器和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电连接,用于控制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与所述比较器输入端、输出端的切换连接,以及控制所述比较器工作模式的比较器配置寄存器。
因存在上述区别特征(1)-(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
3.5.2、关于权利要求10-18是否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微处理器芯片,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PICmicro中档单片机,如PIC16CXXX,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内容:第145页第5章5.15节第1行公开了比较器模块包括两个模拟比较器(对应于权利要求10中的“比较器”);在第145页最后1段中公开了比较器控制寄存器CMCON决定比较器的工作模式及输入输出的构造,在第146-147页描述了用于控制比较器的CMCON寄存器,并具体给出了在八种模式下两个比较器C1和C2的同相和反相输入端分别与各个端口或地电压、参考电压的连接关系,以及部分模式下比较器输出端与端口的连接;第5章5.15节图5-85(第147页)给出的比较器的八种工作模式中,比较器输入、输出端连接的端口包括RA0、RA1、RA2、RA3、RA4共五个端口;第5章5.15节图5-86公开了在CM<>
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2相比存在以下区别特征:(1)控制总线;(2)与所述比较器的输入、输出端分别对应电连接的输入输出接口模块,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与所述数据总线相连;(3)分别与所述比较器和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电连接,用于控制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与所述比较器输入端、输出端的切换连接,以及控制所述比较器工作模式的比较器配置寄存器,所述比较器配置寄存器通过所述控制总线与所述控制单元相连。
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1)-(3)已被公开。此外,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对比文件1(参见该对比文件1的图1.3,第40-45页)只公开了数据总线,特殊功能寄存器组是用来控制CPU和外围模块进行所需操作的寄存器等。可见,对比文件1也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3),并且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得到权利要求10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其它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1)-(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正是由于本专利对上述器件以及上述连接结构的改进,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在客观上能够解决提供一种微处理器芯片,集成有比较电路,能实现多种工作模式的配置,同时具备良好的可扩展性和移植性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0具备创造性时,引用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11-18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全部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成立。
三、 决定
维持200720177184.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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