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微控制器的时钟产生电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16
决定日:2012-06-27
委内编号:5W1018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46587.0
申请日:2006-09-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美国微芯科技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9-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圆
合议组组长:丛森
参审员:甘文珍
国际分类号:H03K3/00;H03K5/00;G06F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既不是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可得到该技术特征的启示,同时因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09月26日授权公告、名称为“一种基于微控制器的时钟产生电路”的ZL200620046587.0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6年09月29日、专利权人为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基于微控制器的时钟产生电路,至少包括用于提供时钟的时钟源,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还包括用于连接外部时钟的接口电路(6)、用于选择时钟工作模式的配置寄存器(1)、用于控制外部时钟工作模式的工作模式控制电路(2)、用于修正内部RC电路的频率的校正寄存器(4),所述时钟源包括用于提供外部时钟的外部时钟源(5)和用于内部产生时钟的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3);
所述配置寄存器(1)通过不同的设置分别连接所述工作模式控制电路(2)和所述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3),所述校正寄存器(4)连接控制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3);
所述接口电路(6)、配置寄存器(1)、工作模式控制电路(2)、校正寄存器(4)和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3)皆是微控制器的一部分。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时钟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部时钟源(5)是外部时钟产生电路。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时钟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部时钟产生电路是晶体振荡器、陶瓷谐振器或RC振荡器中的任意一种。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时钟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部时钟源(5)是外部输入时钟。”
针对上述专利权,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2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08月31日针对该请求做出了第1382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维持第200620046587.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请求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382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1937号行政判决,维持第1382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效。
请求人不服该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29日作出(2011)高行终字第83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第1382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已生效。
就本案而言,请求人于2011年04月26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ZL200620046587.0,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9月26日,共11页;
附件2’:《PIC全系列单片机原理与开发》,蔡纯洁、杨维坚、伍先达、钱玮编,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出版印刷日期为2003年04月,共9页;
附件3’: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CN1378719A,公开日为2002年11月06日,共20页。
其无效理由是:
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5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1年05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针对2011年04月26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补充意见,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ZL200620046587.0,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9月26日,共11页;
附件2:Microchip PICmicro? Mid-Range?MCU?Family?Reference Manual(1997)美国版权局版权登记证书的证明、公证认证件及其中文翻译件,共17页;
附件3:Microchip PICmicro? Mid-Range?MCU?Family?Reference Manual(1997)数据手册缴存样本第一、二、三部分的证明、公证认证件及其中文翻译件,共19页;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1):Microchip PICmicro? Mid-Range?MCU?Family Reference?Manual(1997)数据手册缴存样本,共688页;
附件5:(2010)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4546号,美国国会图书馆官方网站有关资料检索相关内容公证下载文件,共15页;
附件6:美国国会图书馆馆藏资料内容介绍及其部分内容中文翻译件,共2页;
附件7:美国国会图书馆馆藏资料查阅规则介绍及其部分内容中文翻译件,共2页;
附件8:美国国会图书馆读者身份卡办理资格条件介绍部分内容中文翻译件,共2页;
附件9:PIC单片机实用教程一基础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李学海编著,2002年2月第1版,首页,序,版权页,参考文献页,共4页;
附件10:PIC单片机实用教程一提高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李学海编著,2002年9月第1版,首页,版权页,参考文献页,共3页;
附件11:PIC单片机入门与实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张明峰编著,2004年9月第1版,首页,版权页,版权声明页,参考文献页,共4页;
附件12:PIC单片机应用系统开发典型实例,中国电力出版社,罗翼等编著,2005年6月第1版,首页,版权页,参考文献页,共3页;
附件13:Microchip PICmicro? 中档单片机系列参考手册(1997)(附件4的中文译文),共660页;
附件14(下称对比文件2):《PIC全系列单片机原理与开发》,蔡纯洁、杨维坚、伍先达、钱玮编,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出版印刷日期为2003年04月,共9页;
附件15(下称对比文件3):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CN1378719A,公开日为2002年11月06日,共20页。
其补充的无效理由是:
1、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6月29日将请求人于2011年05月26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的理由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7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9月02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8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
1、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首先,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不能作为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其次,即使可以使用,权利要求1-4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关于附件2-13: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12的原件,合议组核实后转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附件12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由于本案中提交的附件2-13与委内编号5W101863案件中提交的附件5-16一致,因此,除对附件12的真实性无异议外,关于附件2-13的其它答辩意见与委内编号5W101863中关于附件5-16的答辩意见一致;
2、关于附件14: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14的原件,合议组核实后转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附件14的真实性无异议;
3、关于无效理由和证据:
(1)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使用2011年04月26日提交的所有无效理由和证据,以2011年05月26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的理由和证据为准;
(2)请求人当庭明确放弃: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中的关于连接关系的内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中的关于权利要求1中工作模式控制电路结构的问题、以及权利要求4中外部时钟输入的问题,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中的关于权利要求1中缺少通过配置寄存器的不同设置选择外部时钟源和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之一、以及从属权利要求2-4也没有克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缺陷的问题。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上述专利权作出的第1382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已经生效,并宣告维持第200620046587.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证据认定
2.1、关于对比文件1
请求人主张用对比文件1作为现有技术,附件13作为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关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期,请求人主张使用附件9-12佐证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期。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12的原件,经合议组核实,附件12的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因此,对附件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本案中提交的附件9-11与委内编号5W101863案件中提交的附件12-15一致,经合议组核实,附件9-11的原件也与复印件一致,因此,对附件9-11的真实性同样予以认可。
附件9的参考文献页记载了名称为“Microchip. PICmicroTM Mid-Range?MCU?Family?Reference Manual,1997.12”的文献(下称文献1),附件10的参考文献页记载了名称为“Microchip. PICmicroTM Mid-Range?MCU?Family?Reference Manual,1997.12”的文献(下称文献2),附件11的参考文献页记载了名称为“Microchip Technology Inc. PICmicro? Mid-Range?MCU?Family?Reference Manual, www.microchip.com. DS33023A”的文献(下称文献3),附件12的参考文献页记载了名称为“Microchip. PICmicroTM Mid-Range?MCU?Family?Reference Manual,1997”的文献(下称文献4)。
上述文献1-4与对比文件1无论从名称上还是从具体技术内容的记载方面均实质相同,均唯一指向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于1997年制作的特定手册,因此,可以认定对比文件1与上述附件9-12所引证的文献1-4为同一文献。
通常认为,公开出版物所引证的文献至少应当在该公开出版物出版之前处于公众可以获知的状态,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性。由于附件9-11是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公开出版物,附件12是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公开出版物,因此,可以认定附件9-12引证的上述文献1-4的内容同样至少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并且,附件9-12的印刷日分别为2002年02月、2005年02月、2005年03月、2005年06月。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印刷日只写明年月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为公开日,因此,附件9-12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6年09月29日,其所引证的文献的公开日期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可以被认定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性,并且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
关于对比文件1译文准确性的问题,请求人主张使用附件13作为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虽然对于附件13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但未具体指出译文错误之处,特别是针对请求人所使用的对比文件1中相关部分的译文准确性,专利权人没有提出具体异议。因此,可以认为专利权人对这部分内容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请求人在无效请求书中所列明的对比文件1中所使用部分的译文准确性予以确认。
2.2、关于对比文件2、3
对比文件2为公开出版物,对比文件2的出版信息页上记载的印刷日为2003年04月,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印刷日只写明年月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为公开日,因此,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为2003年04月30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6年09月29日,并且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对比文件3为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2年11月06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6年09月29日,并且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经合议组核实,也未发现影响上述对比文件2、3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
①关于工作模式控制电路:
(1)本领域技术人员无从了解用来“选中外部时钟源”的工作模式控制电路在技术方案中需要执行什么样的功能;
(2)看不出“工作模式控制电路”的具体结构,也不能理解“控制外部时钟工作”这一描述的具体含义;
②关于校正寄存器:
说明书中没有描述其结构,也没有描述如何实现修正该频率;
③关于直接的外部时钟输入:
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理解说明书中关于“三种”外部时钟源之间的逻辑关系,不能理解表格中的模式4与模式1-3、7-8之间的关系。
对此,合议组认为:
关于第①(1)点,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3段描述了“配置寄存器1通过控制信号线11和33分别选择使用外部时钟源还是使用内部时钟源,两者只能选其一”及“如选中外部时钟源时,控制信号线11连接控制工作模式控制电路2,工作模式控制电路2通过控制信号22控制接口电路,从而选中外部时钟源”。由说明书的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出,配置寄存器1通过控制信号线11连接到工作模式控制电路2,来通知工作模式控制电路2选择具体的外部时钟源,而工作模式控制电路2再通过控制接口电路来选择一个外部时钟源。因此,根据说明书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明白工作模式控制电路的功能,说明书中对该部分的记载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第①(2)点,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3段描述了“如选中外部时钟源时,控制信号线11连接控制工作模式控制电路2,工作模式控制电路2通过控制信号22控制接口电路,从而选中外部时钟源”。由说明书的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出,工作模式控制电路2通过控制接口电路来选择一个外部时钟源,从而控制外部时钟工作。至于工作模式控制电路的具体结构,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技术能够知晓的内容,不需要在说明书中进行详细描述。因此,根据说明书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明白工作模式控制电路的具体结构以及控制外部时钟工作的具体含义,说明书中对该部分的记载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第②点,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3段描述了“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3的频率可由校正寄存器4对其进行修正......校正寄存器4通过控制信号线44连接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3,从而对其生成的频率进行一定的校正”,说明书第4页第2段描述了“当配置模式选择5或6时,也即是选择内部时钟源为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的振荡模式时,还可使用校正寄存器4修正内部RC时钟的频率”,说明书第5页表中给出了对校正寄存器4的校正位bit0-bit7的设置,以及说明书附图1、5示出了校正寄存器4与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的连接关系。由说明书的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出,校正寄存器通过校正位的数值来选择在何种情况下校正RC电路,且校正寄存器对RC电路的校正原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至于校正寄存器的结构,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技术能够知晓的内容,不需要在说明书中进行详细描述。因此,根据说明书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明白校正寄存器的结构以及如何实现修正该频率,说明书中对该部分的记载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第③点,虽然晶体振荡器或陶瓷振荡器、外部RC振荡器都可以看作是外部时钟输入,但除此之外,在本领域中还存在其它可以作为外部时钟输入的频率源,如直通型脉冲或者其它外部设备产生的脉冲,此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将晶体振荡器或陶瓷振荡器、外部RC振荡器和外部时钟源为直接的外部时钟输入并列为三种配置模式并不能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该上述两种外部时钟源与直接的外部时钟输入之间的关系,说明书中对该部分的记载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
①关于权利要求1:
(1)关于配置寄存器“用于选择时钟工作模式”的限定是不清楚的,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该配置寄存器是要对外部时钟源或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可能存在的多个模式进行选择,还是只“通过不同的设置分别连接所述工作模式控制电路和所述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而对采用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的工作模式和采用外部时钟源的工作模式进行选择;
(2)未能对工作模式控制电路的功能给出清楚的限定,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理解“控制外部时钟工作模式”这一限定的具体含义,也不能理解该工作模式控制电路如何实现这一功能,其次,不清楚该工作模式控制电路是否要对外部时钟源可能存在的多个模式进行“控制”,还是只用来进行控制以实现采用外部时钟的工作模式;
(3)没有对“内部RC电路”进行限定,不清楚该“内部RC电路”是何电路,用于执行什么样的功能;
②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
对权利要求1进行进一步的限定,但其中仍然没有对配置寄存器和工作模式控制电路给出清楚的限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关于第①(1)点,权利要求1中对配置寄存器进行了限定,其是用于选择时钟工作模式的配置寄存器;同时,权利要求1中也对配置寄存器的连接关系进行了限定,其通过不同的设置分别连接工作模式控制电路和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因此,权利要求1中对配置寄存器“用于选择时钟工作模式”的限定、以及配置寄存器的功能和连接关系的限定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关于第①(2)点,权利要求1中对工作模式控制电路进行了限定,其是用于控制外部时钟工作模式,同时,权利要求1中也对工作模式控制电路与配置寄存器的连接关系进行了限定,配置寄存器通过不同的设置分别连接工作模式控制电路和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由于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配置寄存器是用于选择时钟工作模式的,也就是说配置寄存器会选择使用外部时钟源还是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而工作模式控制电路是用于控制外部时钟工作模式的,也就是其是在配置寄存器选择了使用外部时钟源的模式之后再进一步控制外部时钟源工作的。因此,权利要求1中对工作模式控制电路的功能的限定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关于第①(3)点,根据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时钟产生电路,并且根据时钟源包括内部产生时钟的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可知,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正是产生一定频率信号的电路,由此可知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就是内部RC电路。因此,权利要求1中对内部RC电路的限定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关于第②点,从属权利要求2-4是对权利要求1的时钟产生电路的进一步限定,参见上述关于权利要求1中对“配置寄存器”和“工作模式控制电路”的限定是清楚的评述,基于引用关系,从属权利要求2-4中并不存在没有对配置寄存器和工作模式控制电路给出清楚限定的缺陷,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
①关于权利要求1:
(1)没有限定工作模式控制电路与接口电路连接,从而通过接口电路连接外部时钟源的必要技术特征;
(2)缺少关于工作模式控制电路如何实现控制外部时钟工作模式的功能的必要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
关于第①(1)点,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时钟产生电路包括用于连接外部时钟的接口电路,也限定了用于控制外部时钟工作模式的工作模式控制电路,从上述限定可以清楚地看出,工作模式控制电路是通过接口电路对外部时钟进行控制的。因此,权利要求1中已经记载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关于第①(2)点,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微控制器的时钟产生电路,权利要求1中已经清楚地限定了该电路的组成和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电路连接关系,至于电路的工作情况并不是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6、关于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
①关于权利要求1;
(1)如上面关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陈述,“用于控制外部时钟工作模式的工作模式控制电路”这一特征与具体实施方式中对工作模式控制电路的描述不一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中本身就不清楚的描述,得到或概括得出“用于控制外部工作模式的工作模式控制电路”的技术特征;
②关于权利要求2-4:
对权利要求1进行进一步的限定,但也没有克服前述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
对此,合议组认为:
关于第①(1)点,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3段描述了“如选中外部时钟源时,控制信号线11连接控制工作模式控制电路2,工作模式控制电路2通过控制信号22控制接口电路,从而选中外部时钟源”。从上述描述可以清楚地看出,工作模式控制电路2通过接口电路控制选中外部时钟源,其就是控制外部时钟工作模式的。因此,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关于第②点,鉴于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因此,因未克服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而导致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7、关于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
①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的结合相比,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②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结合相比,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7.1、关于第①点,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的结合相比:
(a)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微控制器的时钟产生电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中档单片机系列的振荡器(参见第2章),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内部振荡器电路用于产生器件时钟(参见第2-2页);振荡器共有8种工作模式;用户可通过编程3个器件配置位(FOSC2、FOSC1和FOCS0)选择其中一种(参见第2-2、2-3页);OCS1和OCS2引脚与外部时钟相连接(参见第2-4页图2-1、第2-10页图2-3、第2-12页图2-6);振荡器包括晶体振荡器/陶瓷振荡器、外部RC振荡器以及内部RC振荡器(参见第2-4、2-12、2-13页);OSCCAL寄存器的值用于调整内部RC振荡器的频率(参见第2-13页);通过器件配置位(FOSC2、FOSC1、FOCS0)来选择振荡器模式,而该振荡器模式包括内部RC振荡器模式,所以器件配置位必然和内部RC振荡器相连(参见第2-13页)。
至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上述公开的内容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用于控制外部时钟工作模式的工作模式控制电路。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外部时钟工作模式进行连接控制。
对比文件3涉及具有时钟发生器和双向时钟引脚装置的多时钟集成电路,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8-10页,附图2-3):通用连接集成电路30包括寄存器64、模式选择电路62;模式选择模块62包括合适的电路系统/逻辑电路根据每一个集成电路时钟信号和相关联的时钟I/O引脚来控制允许不同操作模式;模式选择模块62从寄存器64中读入或接收特定时钟控制信号模式部分的控制位。
可见,对比文件3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控制外部时钟工作模式的工作模式控制电路”,并且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言,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比文件3也没有给出可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能够对外部时钟工作模式进行连接控制”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b)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上述公开的内容相比至少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用于控制外部时钟工作模式的工作模式控制电路”也没有被对比文件1的中档单片机系列的架构(参见第4章第4-4、4-7页)、器件配置位(参见第27章第27-5、27-6页)公开。因此,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c)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基于引用关系,引用该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2、关于第②点,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结合相比:
(a)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微控制器的时钟产生电路。对比文件2公开了PIC16CXXX系列微控制器的组织架构及资源配置(参见第5章),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PIC16CXXX可以用多种不同的振荡器模式来运行,振荡器模式可以通过振荡器配置位(FOSC2、FOSC1和FOCS0)来选择(参见第154-156页);引脚OCS1和OCS2与外部时钟相连接(参见第155页图5-90、图5-91、图5-92);振荡器包括晶体振荡器/陶瓷振荡器、外部RC振荡器以及内部RC振荡器(参见第154-156页); 通过配置位(FOSC2、FOSC1、FOCS0)来选择振荡器模式,而该振荡器模式包括内部RC振荡器模式,所以配置位必然和内部RC振荡器相连(参见第154页)。
至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上述公开的内容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用于控制外部时钟工作模式的工作模式控制电路。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外部时钟工作模式进行连接控制。
对比文件3涉及具有时钟发生器和双向时钟引脚装置的多时钟集成电路,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8-10页,附图2-3):通用连接集成电路30包括寄存器64、模式选择电路62;模式选择模块62包括合适的电路系统/逻辑电路根据每一个集成电路时钟信号和相关联的时钟I/O引脚来控制允许不同操作模式;模式选择模块62从寄存器64中读入或接收特定时钟控制信号模式部分的控制位。
可见,对比文件3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控制外部时钟工作模式的工作模式控制电路”,并且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言,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比文件3也没有给出可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能够对外部时钟工作模式进行连接控制”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b)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上述公开的内容相比至少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用于控制外部时钟工作模式的工作模式控制电路”也没有被对比文件2的PIC12C67X/CE67X8系列微控制器(参见第6章第173、178-180页)公开。因此,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c)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基于引用关系,引用该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请求人针对本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620046587.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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