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汽车天线旋转防盗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23
决定日:2012-06-20
委内编号:5W1019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76806.X
申请日:2006-08-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沈阳三浦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0-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蒋小平
主审员:魏屹
合议组组长:程跃新
参审员:宋轶群
国际分类号:H01Q1/12(2006.01)、H01Q1/32(2006.01)、F16B39/10(2006.01)、F16B39/24(2006.01)、F16B4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某实用新型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区别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那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0月1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汽车天线旋转防盗装置”、专利号为200620076806.X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8月17日,专利权人为蒋小平。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汽车天线旋转防盗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天线杆、连接螺杆、旋转连接件、连接座、防盗垫圈、底座、底座上部设置有槽孔,连接座安装在底座内,连接座具有连接座本体,在连接座本体上部设置有两个互相平行的连接环;
防盗垫圈装在连接座本体内,防盗垫圈上部设置有防盗卡孔,在防盗垫圈两侧开有弹性槽,使防盗垫圈形成两弹性片,底部设置有防盗锁紧孔;
在连接座本体上部的连接环内装有旋转连接件,旋转连接件两端设置有装配台阶与连接环相配合,在连接环内旋转,旋转连接件上设置有螺纹通孔,旋转连接件下部压紧组装在防盗垫圈上部;
天线杆下部装有连接螺杆,连接螺杆设置有螺纹杆,螺纹杆与旋转连接件上设有的螺纹通孔相配合,螺纹杆前端设有防盗圆锥体,组装时连接螺杆通过底座上部的槽孔螺纹杆拧入旋转连接件上的螺纹通孔内,同时防盗圆锥体穿过螺纹通孔以及防盗垫圈中的防盗卡孔,拧紧连接螺杆,防盗圆锥体插入设置在防盗垫圈底部的防盗锁紧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天线旋转防盗装置,其特征在于底座内上部设有限位凸筋。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天线旋转防盗装置,其特征在于连接座本体上设置有密封圈安装槽,装有防水密封圈。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天线旋转防盗装置,其特征在于在连接座本体下部设置有导电连接片,通过导线与天线放大器相连。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天线旋转防盗装置,其特征在于连接座本体内设有防盗垫圈安装座。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天线旋转防盗装置,其特征在于防盗垫圈中空。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天线旋转防盗装置,其特征在于连接螺杆与天线杆中的天线相连接。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天线旋转防盗装置,其特征在于连接螺杆、旋转连接件、连接座采用导电金属材料构成。”
针对本专利,沈阳三浦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5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18705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8年7月8日(共17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汽车天线旋转防盗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汽车天线,该天线可以被调节到不同的倾斜位置以及与车身平行的位置,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防盗垫圈两侧开有弹性槽,使防盗垫圈形成两弹性片,由此可以认定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强弹力,使旋转连接件3与连接环6-2紧配合,尽管本专利未公开防盗垫圈4的材料,但从“两侧开有弹性槽”技术特征可以看出其应为弹性材料,而且证据1已经公开了隔板74是弹性的(证据1说明书第5页第3段第8行),隔板7的弹性也会增强零件73与同轴环63的配合。而且,无论防盗垫圈4“两侧是否开有弹性槽,从而使防盗垫圈形成两弹性片”都不能改变防盗垫圈4的弹性特质,其进一步设置两弹性片目的仅在于增加弹性而已,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需要增加防盗垫圈4的弹性的问题时,很容易想到在两侧开弹性槽形成弹性片,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及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基础上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1公开或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8也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6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成立合议组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1年7月12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能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本专利有效的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2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3月20日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7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与其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所涉及的内容相同。双方当事人当庭就各自的观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专利权人于2012年3月24日提交了一份意见陈述书,其中涉及的是关于其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816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起诉状,希望作为合议组对本案审查的参考。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未修改权利要求书,故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2、关于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公开出版物,其中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下面合议组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进行评述。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汽车天线旋转防盗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汽车天线,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3页第23行-第7页第10行,附图1-7):天线1包括一根杆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天线杆),杆2通过铰接节与支承基座3(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底座)连接,该铰接节作为一个整体用5表示,当杆2与铰接节5连接时,齿圈173和163的彼此结合使得杆2沿箭头120所示的任何方向有一个蠕动性的转动(由于天线杆2通过铰接节5在支承基座3内转动,因此支承基座3上部必然设置有槽孔,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底座上部设置有槽孔的作用相同),图2和图3中能更好地看清其细节,该铰接节由与基座3相连结地第一铰接元件6(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座)和与杆2相连结的第二铰接元件7相配合而组成。天线杆2包含一个基本上呈圆柱形的主体,该主体大部分是沿轴向成形并且与杆2相连设有一段螺纹区域123(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螺杆)。第二铰接元件7包括一个绝缘鼓轮71(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防盗垫圈),鼓轮71有一个大致圆形的外廓并且设有一个座72,座72中插入了一块导体材料支撑的零件73(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连接件)。通过第一连结装置使第一铰接元件6装在基座3上,该连结装置由设在第一铰接元件6的主体6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座具有连接座本体)的末端的一个圆环区域61组成。所述第一铰接元件6由导体材料制成并且设有一对彼此相隔一段距离且同轴的环63(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在连接座本体上部设置有两个互相平行的连接环)。绝缘鼓轮71可以装在位于两环63之间的凹部64(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防盗垫圈装在连接座本体内),鼓轮71有一个大致圆形的外廓并且设有一个座72,座72是通过隔板74形成在绝缘鼓轮71里面,从图3、4可见隔板74还有一条开缝174,它与通孔471相交,从而适用于使隔板相对于包括它的绝缘鼓轮71的主体产生弹性和柔软的变形(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防盗垫圈上部设置有防盗卡孔)。如图5、6所示,圆锥形终端元件121穿过孔471,终端元件21就使无螺纹区域耦合在孔471里面,而螺纹区域123则用螺纹拧在螺纹孔373内,直到杆2顶在绝缘鼓轮71上(从证据1该段内容以及附图5、6可以得到,绝缘鼓轮71上设置有孔,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防盗垫圈底部设置有防盗锁紧孔)。第二铰接元件7的导体零件73和铰接元件6的两同轴环63具有对比装置,该装置包括一个设在导体元件73上的外齿圈173和设置在每个环63上的内齿圈163,其中所说的齿圈具有共轭齿廓,从而当所述第一和第二铰接元件连结在一起时它们能够相互配合(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连结件与连接环相配合,在连接环内旋转),导体零件73和绝缘鼓轮71还具有使它们与天线杆2相连结的第二连结装置,该连结装置包括一个钻在绝缘鼓轮71主体上的通孔371,导体零件73的主体上钻有相应螺纹通孔373(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连接件上设置有螺纹通孔)。导体零件73装在绝缘鼓轮71的座72上(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连接件下部压紧组装在防盗垫圈上部)。天线杆2相连设有一段螺纹区域123(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天线杆下部装有连接螺杆,连接螺杆设置有螺纹杆)以及一段直径变小的无螺纹区域124,终端元件21在末端设置有一个具有比无螺纹区域124大的直径的圆锥形终端元件121(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螺纹杆前端设有防盗圆锥体)。只要杆2的螺纹区域123与导体零件73的螺纹通孔373相连接以及其无螺纹区域124耦合在开于绝缘鼓轮71的弹性隔板74上的通孔471内,那么该终端元件21就使杆2连接在铰接节5上。从图5可见,当终端元件21与铰接节5相连结,螺纹区域123与金属导体零件73的螺纹孔373连接起来时,圆锥形终端元件121就向弹性隔板74的孔471施力,从而使隔板变形,如图5所示,当该变形达到最大值时,圆锥形终端元件121就穿过孔471,终端元件21就使其无螺纹区域耦合在孔471里面,而螺纹区域123则用螺纹拧在螺纹孔373内,直到杆2顶在绝缘鼓轮71上,如图6。
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在防盗垫圈两侧开有弹性槽,使防盗垫圈形成两弹性片;②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连接件两端设置有装配台阶。
对于区别①,在证据1中,绝缘鼓轮71的隔板74是弹性的(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5页第3段第8行),隔板74的弹性也会使导体零件73与同轴环63的紧配合。只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槽开在防盗垫圈两侧,与证据1中弹性隔板的位置不同,其目的是相同的。因此为了增强弹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证据1中得到启示,在防盗垫圈两侧开有弹性槽,使得防盗垫圈形成两弹性片,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②,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2)该零件73的两末端273轴向地相对于绝缘鼓轮71伸出并且与第一铰接零件6的同轴环63的内表面配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旋转连接件的两端设置有装配台阶以便与连接环配合,证据1中的导体零件73的末端与同轴环63配合,都是为了在连接环内旋转,而设置台阶限位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为了进一步对旋转连接件在连接环内限位固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旋转连接件两端设置装配台阶。
综上,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证据1也实现了“天线可以使杆2定向在图示平面上的由箭头120表示的任何方向,在清洗汽车时为了防止损坏天线将天线置于与车顶呈水平位置以及防盗的性能”(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6页第9行一24行),本专利权利要求1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
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一个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底座内上部设有限位凸筋”,利用限位凸筋限位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而且证据1中也公开了“第一铰接元件的主体62与设在天线本身的基座上的在图9中可见的相应的圆槽31卡合(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4页第2段第3行,附图9)”,可见证据1中也给出了对主体62在基座上限位的技术启示,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底座上设限位凸筋进行限位,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
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一个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连接座本体上设置有密封圈安装槽,装有防水密封圈”,该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7页第3段):在区域21位于第一铰接元件6下面并且与天线的支承面4接触的防水密封最好是由耐油型的密封垫131的存在而得到保证的,密封垫131装在第一铰接元件6的主体62上环形槽161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
本专利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一个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连接座本体下部设置有导电连接片,通过导线与天线放大器相连”,汽车天线一般为有源天线,天线必然要通过导线或导电连接装置与电路板相连,而且电路板上设置天线放大器也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连接座本体下部设置导电连接片,通过导线与天线放大器相连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
本专利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一个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连接座本体内设有防盗垫圈安装座”,该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4页第3段):绝缘鼓轮71可以装在位于两环63之间的凹部64,可见铰接元件6上的凹部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连接座本体内设有防盗垫圈安装座,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
本专利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一个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防盗垫圈中空”,该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参见证据1的附图3,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绝缘鼓轮71是中空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
本专利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一个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连接螺杆与天线杆中的天线相连接”,该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3行至第15行)公开:天线杆2相连设有一段螺纹区域123以及一段直径变小的无螺纹区域124,由于天线杆2中必然有天线,因此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的连接螺杆与天线杆中的天线相连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
本专利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一个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连接螺杆、旋转连接件、连接座采用导电金属材料构成”,该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该终端元件21属于天线的杆2(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2行),第一铰接元件6由金属导体材料制成(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8行),导体材料制成零件73(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4行),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中的连接螺杆、旋转连接件、连接座采用导体材料构成,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20076806.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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