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卷烟机底部密封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卷烟机底部密封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41
决定日:2012-06-20
委内编号:5W1014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230661.8
申请日:2009-08-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宜兴市顺伟聚氨脂辊轮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5-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宜兴市新建烟机配件有限公司
主审员:祁轶军
合议组组长:邓巍
参审员:王辉
国际分类号:A24C5/00(2006.01);F16J1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现有技术也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同时又没有充分的理由和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5月19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920230661.8、名称为“一种卷烟机底部密封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为2009年08月25日,专利权人为宜兴市新建烟机配件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卷烟机底部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多个连接板(1),所述连接板(1)与卷烟机接触的一面上设有安装毛刷条(2)、磁铁块(3)的卡槽,防止烟末进入的毛刷条(2)、将卷烟机与连接板(1)连接在一起的磁铁块(3)分别安装在卡槽内;多个连接板(1)之间通过外包角(4)或内包角(5)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卷烟机底部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板(1)上的毛刷条(2)为三个,分别安装在连接板(1)上的三个卡槽内。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卷烟机底部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卡槽为T字型槽。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卷烟机底部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板(1)为铝钛合金板,其内部为中空。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卷烟机底部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包角(4)包括具有凸面的连接块(41),连接块(41)的两端分别延伸出两组外卡块42、两个内卡块(43),其中,两组外卡块(42)成90度夹角,两个内卡块(43)成90度夹角;外卡块(42和外壁44之间形成缝隙(45);连接板(1)的端部的外壁卡进缝隙(45)内,外卡块(42)卡进连接板(1)的中空内,内卡块(43)卡进连接板(1)的底端的卡槽内。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卷烟机底部密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内包角(5)包括具有凸面的连接块(51),连接块(51)的两端分别延伸出两组外卡块(52)、两个内卡块(53),其中,两组外卡块(52)成90度夹角,两个内卡块(53)成90度夹角;外卡块(52)和外壁(54之间形成缝隙(55);连接板(1)的端部的外壁卡进缝隙(55)内,外卡块(52)卡进连接板(1)的中空内,内卡块(53)卡进连接板(1)的底端的卡槽内。”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宜兴市顺伟聚氨脂辊轮有限公司于 2010年09月0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第1585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第15856号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无效,在权利要求5、6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第15856号审查决定现已生效。

针对本专利,宜兴市顺伟聚氨脂辊轮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 2011年01月15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5、6无效。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1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15349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6283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8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8924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
①证据1公开了一种烟草设备底部防尘杀虫围封条,本专利权利要求5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防尘密封条为毛刷条;(2)多个连接板之间通过外包角或内包角连接;(3)外包角的具体结构;
证据3公开了一种平板型太阳能集热器边框隐形卡式连接包角,该证据虽然没有公开成90度夹角的内卡块,但是内外卡块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连接板的连接,它们的区别只是在包角上的位置不同,为了加强与连接板连接的牢固度,在包角上增加不同位置的卡块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证据3的包角的结构与权利要求5的外包角的结构没有实质性区别,此外证据3的包角其作用是连接多个边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外包角或内包角的作用基本相同,在证据3的启示下,根据弯角的类型采用内包角或外包角来连接多个围封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毛刷条是本领域常用的防尘密封条,使用毛刷条作为防尘密封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②证据2公开了一种烟草设备底部围封条,围封条在设备弯角处采用特制的内置专用定位角,与权利要求5中的内包角或外包角的作用相同,证据2中的内置专用定位角的作用也是连接多个围封条,在证据2的启示下,根据弯角的类型采用内包角或外包角来连接多个围封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毛刷条是本领域常用的防尘密封条,使用毛刷条作为防尘密封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证据3虽然没有公开成90度夹角的内卡块,但是内外卡块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连接板的连接,它们的区别只是在包角上的位置不同,为了加强与连接板连接的牢固度,在包角上增加不同位置的卡块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证据3的包角的结构与权利要求5的外包角的结构没有实质性区别,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3及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③本专利权利要求6与权利要求5的区别仅在于包角为内包角,内包角与外包角在结构上相同,因此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于2011年02月1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1年03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①证据1、2公开的围封条均为直条结构;②证据3公开的是太阳能集热器边框隐形卡式连接包角,虽然公开有外包角的特征,但其结构及与直条的连接方式与本专利均不同;③证据3中的连接包角与直条采用的是“卡扣式”连接,属于一种连接后不易拆开的连接方式(牢固地卡接在一起),而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外包角与直条的连接为一种插入缝中的夹紧连接,只需稍加用力即可拔出,属于容易拆卸式连接;④本专利的连接方式不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5、6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4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5月3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4月20日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3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5、6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5、6相对于证据1、2、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当庭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请求人于2011年06月05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
①对于证据3中包角1与纵向边框5和横向边框5的连接结构,该连接结构包括由包角1(相当于本专利具有直角凸面的连接块)的纵向包边2和横向包边2'内侧分别设置的梭子4(相当于本专利外壁)之间形成缝隙而构成的基本结构,两个梭子4成90度夹角,连接时,纵向边框5和横向边框8的端部外壁卡进该缝隙内,包角1的这种基本结构及与纵向边框和横向边框的连接方式与本专利外包角的连接结构和与连接板的连接方式基本相同。尽管证据3中包角1的纵向包边2和横向包边2'上还设有矩形凸起卡子3与纵向边框和横向边框上的矩形方孔6相配合,但这并不影响包角1通过基本结构即可实现与纵向边框和横向边框8的连接功能,矩形凸起卡子3只能在基本结构的基础上增设,其作用是增加连接的牢固程度;
②关于区别技术特征“外卡块(42)卡进连接板(1)的中空内,内卡块(43)卡进连接板(1)的底部的卡槽内”,首先本专利外包角与连接板1的连接主要是依靠外卡块42与外包角的外壁44之间形成的缝隙45将连接板1的端部外壁卡进缝隙45内实现的,与连接板1是否中空没有直接的关系,从这一点来看,本专利的中空连接板1与证据3的纵向边框和横向边框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其次,证据1公开了连接板为中空的结构,完全可以将证据3的包角用于证据1的连接板;至于在包角上设置内卡块(43)卡进连接板(1)的底端的卡槽内,因为有无内卡块并不影响外包角与连接板之间的连接,为了增加连接效果完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内卡块43,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鉴于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已经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充分陈述过,故本案合议组不再将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第15856号审查决定已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无效,在权利要求5、6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且该在先决定已经生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故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5、6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至证据3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案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鉴于证据1至证据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至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均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现有技术也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同时又没有充分的理由和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6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5、6相对于证据1、2、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①证据1、2公开的围封条均为直条结构;②证据3公开的是太阳能集热器边框隐形卡式连接包角,虽然公开有外包角的特征,但其结构及与直条的连接方式与本专利均不同;③证据3中的连接包角与直条采用的是“卡扣式”连接,属于一种连接后不易拆开的连接方式(牢固地卡接在一起),而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外包角与直条的连接为一种插入缝中的夹紧连接,只需稍加用力即可拔出,属于容易拆卸式连接;④本专利的连接方式不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5、6具备创造性。

经查:
本专利权利要求5、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分别为:
5、一种卷烟机底部密封装置,它包括多个连接板(1),所述连接板(1)与卷烟机接触的一面上设有安装毛刷条(2)、磁铁块(3)的卡槽,防止烟末进入的毛刷条(2)、将卷烟机与连接板(1)连接在一起的磁铁块(3)分别安装在卡槽内;多个连接板(1)之间通过外包角(4)或内包角(5)连接;所述的连接板(1)为铝钛合金板,其内部为中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包角(4)包括具有凸面的连接块(41),连接块(41)的两端分别延伸出两组外卡块42、两个内卡块(43),其中,两组外卡块(42)成90度夹角,两个内卡块(43)成90度夹角;外卡块(42和外壁44之间形成缝隙(45);连接板(1)的端部的外壁卡进缝隙(45)内,外卡块(42)卡进连接板(1)的中空内,内卡块(43)卡进连接板(1)的底端的卡槽内。
6、一种卷烟机底部密封装置,它包括多个连接板(1),所述连接板(1)与卷烟机接触的一面上设有安装毛刷条(2)、磁铁块(3)的卡槽,防止烟末进入的毛刷条(2)、将卷烟机与连接板(1)连接在一起的磁铁块(3)分别安装在卡槽内;多个连接板(1)之间通过外包角(4)或内包角(5)连接;所述的连接板(1)为铝钛合金板,其内部为中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内包角(5)包括具有凸面的连接块(51),连接块(51)的两端分别延伸出两组外卡块(52)、两个内卡块(53),其中,两组外卡块(52)成90度夹角,两个内卡块(53)成90度夹角;外卡块(52)和外壁(54之间形成缝隙(55);连接板(1)的端部的外壁卡进缝隙(55)内,外卡块(52)卡进连接板(1)的中空内,内卡块(53)卡进连接板(1)的底端的卡槽内。

证据1公开了一种烟草设备底部防尘杀虫围封条,其包括围封条、磁铁,围封条1内嵌磁铁2,磁铁2外平面与围封条接触设备底部的一面平齐,在围封条1下部内嵌磁铁2的一面嵌有杀虫药盒3,该面的上部和底部分别嵌有防尘密封条4、5。围封条1采用铝质型材或其它材质材料制成;此外,证据1的附图还示出了围封条底部设有用于安装密封条的T形槽。(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

证据2公开了一种烟草设备底部围封条,该围封条1内嵌有高强度磁铁2,磁铁外平面与围封条接触设备底部的一面平齐,有磁铁的外平面可与设备底部外平面吸合;围封条1上还设有内衬筋3,增强筋4;围封条的顶面为斜面5;安装时,围封条斜面处在上方,围封条底部与地坪之间采用密封条6密封,线条平直流畅(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

证据3公开了一种平板型太阳能集热器边框隐形卡式连接包角,由包角1和纵向边框5、横向边框8构成,包角1的纵向包边2与横向包边2`内侧分别设置一对矩形凸起卡子3和一个梭子4,纵向边框5和横向边框8与包角1矩形凸起卡子3和梭子4相对应位置分别设置矩形方孔6和梭槽7;安装时候,纵向边框5的梭槽7沿包角1纵向包边2的梭子4梭动,包角1和纵向边框5由于本身的弹性产生变形,包角1矩形凸起卡子3相对纵向边框5退让,使纵向边框5得以沿梭槽7继续推进;当纵向边框5的梭槽7和梭子4楔合时候,矩形凸起卡子3正对纵向边框5的矩形方孔6,包角1在弹性的作用下恢复原来的形状,矩形凸起卡子3卡进纵向边框5的矩形方孔6中,从而包角1就和相对应的纵向边框5牢固地卡接在一起;横向边框8的梭槽7沿包角1横向包边2`的梭子4梭动,包角1和横向边框8由于本身的弹性产生变形,包角1矩形凸起卡子3相对横向边框8退让,使横向边框8得以沿梭槽7继续推进;当横向边框8的梭槽7和梭子4楔合时候,矩形凸起卡子3正对横向边框8的矩形方孔6,包角1在弹性的作用下恢复原来的形状,矩形凸起卡子3卡进横向边框8的矩形方孔6中,从而包角1就和相对应的横向边框8牢固地卡接在一起(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及附图)。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5、6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比对,可以看出:证据1中的“围封条1”对应于本专利的“连接板(1)”;证据1中的“磁铁”对应于本专利的“磁铁块(3)”;证据1中“防尘密封条”对应于本专利的“毛刷条(2)”;证据1中的用于嵌装密封条的“T形槽”对应于本专利的“卡槽”。
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5、6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实质上在于:a.本专利权利要求5、6中的防尘密封条为毛刷条,而证据1中公开的则是防尘密封条; b. 本专利的多个连接板之间通过外包角或内包角连接,而证据1则未公开连接板之间通过何种方式进行连接的技术内容;c. 本专利的外包角、内包角具有特定的结构,即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外包角(4)包括具有凸面的连接块(41),连接块(41)的两端分别延伸出两组外卡块42、两个内卡块(43),其中,两组外卡块(42)成90度夹角,两个内卡块(43)成90度夹角;外卡块(42和外壁44之间形成缝隙(45);连接板(1)的端部的外壁卡进缝隙(45)内,外卡块(42)卡进连接板(1)的中空内,内卡块(43)卡进连接板(1)的底端的卡槽内”和权利要求6所限定的“内包角(5)包括具有凸面的连接块(51),连接块(51)的两端分别延伸出两组外卡块(52)、两个内卡块(53),其中,两组外卡块(52)成90度夹角,两个内卡块(53)成90度夹角;外卡块(52)和外壁(54之间形成缝隙(55);连接板(1)的端部的外壁卡进缝隙(55)内,外卡块(52)卡进连接板(1)的中空内,内卡块(53)卡进连接板(1)的底端的卡槽内”,而证据1则未涉及有关外包角和内包角的技术内容。
证据2的说明书虽然提及围封条在设备弯角处采用特制的内置专用定位角,但并未公开该特制的内置定位角的具体结构及其如何与围封条进行连接的技术内容。
证据3的说明书虽然公开了一种连接包角,但该连接包角是一种用于平板型太阳能集热器边框上的连接件,与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卷烟机底部密封装置不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而且证据3所公开的这种连接包角与本专利权利要求5、6所限定的外包角、内包角在结构和连接方式上也存在区别:a'.在本专利中,外包角或内包角的外卡块与外包角或内包角的外壁之间形成有缝隙,连接板端部的外壁卡进该缝隙内,而在证据3中,当处于连接状态下时,卡子卡进横向边框的矩形方孔中;b'.在本专利中,外包角或内包角的内卡块卡进连接板底端的卡槽内,而证据3中并未涉及有关内卡块及内卡块与被连接件底端的卡槽相配合的技术内容。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而言,本案合议组认为:本专利通过将连接板的外壁插装到外卡块与外包角或内包角外壁之间形成的缝隙内实现外包角、内包角与连接板的连接,这种连接是一种利用连接板的外壁与设置在外包角、内包角上的缝隙之间产生的摩擦力而形成的“摩擦式连接”或“插接”,而证据3则是通过将定位角的卡子置入边框的矩形方孔中实现定位角与边框的连接,这种连接是一种通过卡子或凸起与凹槽之间在机械结构上彼此限位、梭槽对梭子进行机械式限位的方式实现的“限位式连接”,与本专利的“摩擦式连接”显然不同,而且证据3也并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充分的理由和动机将“限位式连接”替换或改造成“摩擦式连接”。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而言,本案合议组认为:本专利通过外、内包角的内卡块与连接板底端的卡槽相配合的方式从另一方向将外、内包角与连接板连接起来,由此可以进一步提高外、内包角与连接板之间的连接的牢固度和稳定性。

综上,证据1、2、3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c,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2、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5、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5、6所涉及到的外包角和内包角与证据3所公开的定位角在结构、连接方式及技术效果方面均存在区别,请求人虽然主张“为了加强与连接板连接的牢固度,在包角上增加不同位置的卡块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但并未给出充分的理由或提供相应的依据来加以证明,故依据证据1与证据3及公知常识,或证据1、2、3及公知常识均不足以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5、6的创造性。
因此,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5、6的基础上,维持20092023066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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