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止滑型扩压圈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63
决定日:2012-06-20
委内编号:5W1027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110679.6
申请日:2005-06-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汪星
授权公告日:2006-09-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宇
主审员:陈玉阳
合议组组长:黄颖
参审员:徐晶晶
国际分类号:E04C5/12,E04F1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获得该区别特征的启示,并且该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不应认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9月27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200520110679.6、申请日为2005年6月24日、名称为“止滑型扩压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刘宇。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止滑型扩压圈,其特征在于:该扩压圈是由多个片状体通过连接带相接构成。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止滑型扩压圈,其特征在于:所述全部片状体上有起止滑作用的空腔。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止滑型扩压圈,其特征在于:所述部分片状体上有起止滑作用的空腔。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止滑型扩压圈,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带全部位于片状体的一端。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止滑型扩压圈,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带全部位于片状体的中部。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止滑型扩压圈,其特征在于:所述一部分连接带位于片状体的一端,其余的连接带位于片状体的中部。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止滑型扩压圈,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带将片状体两两相接成为封闭的环形圈。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止滑型扩压圈,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带将片状体两两相接成为有一个开口的环形圈。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止滑型扩压圈,其特征在于:所述相邻两个片状体之间的连接带为一条或一条以上,所述连接带为条形或弧形。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止滑型扩压圈,其特征在于:所述扩压圈为圆筒形或圆台筒形。”
针对本专利,汪星(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1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5、7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2003年11月12日,授权公告号CN258591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2002年7月31日,授权公告号CN250325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2001年2月7日,授权公告号CN241817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2004年9月15日,授权公告号CN264136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2001年9月26日,授权公告号CN245043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1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于2011年11月15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2年12月15日提交意见陈述书,针对2011年11月15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或附件7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6、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6:公开日1994年7月13日,公开号CN1089334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共8页;
附件7:授权公告日1999年11月10日,授权公告号CN234817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合议组于2012年5月7日将请求人于2012年12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合议组于2012年4月25日向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5月3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使用的证据为:权利要求1、4、5、7、10不具备新颖性,具体评述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2或3或4或6或7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或3或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1或3或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0中扩压圈为圆筒形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或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具体评述方式为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3、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4、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6、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3、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4、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3、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4、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1、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中扩压圈为圆台筒形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或者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除上述无效理由和评述方式,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范围、证据和证据的组合方式。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在无效审查阶段,专利权人没有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故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二)证据认定
附件1-7是中国专利文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其真实性,且附件1-7的授权公告日或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三)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止滑型扩压圈,其特征在于:该扩压圈是由多个片状体通过连接带相接构成。
附件1公开了一种锚栓用花瓣垫,其用于固定板材幕墙,它包括垫圈体,在垫圈体的侧面开有缺口以构成瓣状结构,在锚栓紧固时,瓣状结构能均衡胀开,垫圈体1可以是四个缺口2,形成四个花瓣4(相当于片状体),每个花瓣4的宽度越宽接触面就越大,四个花瓣4的一端相接连成一体(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第1页第4段-第2页最后1段、附图1-6)。其中,四个花瓣相接的部位即相当于本申请的连接带。由此可知,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二者属于建筑用紧固件这一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了紧固件的扩压元件不能够与螺杆端头紧密配合这一相同的技术问题,实现了扩压元件与螺杆端头紧密贴合这一相同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4、7、10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对连接带的位置做了进一步限定。附件1的附图1、3示出,连接带全部位于4个花瓣4(相当于片状体)的一端。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了连接带将片状体两两相接成为封闭的环形圈。附件1的附图1-6示出,连接带将4个花瓣4(相当于片状体)两两相接成为封闭的环形圈。可见,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所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其对扩压圈的形状做了进一步限定,其包括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方案一限定扩压圈为圆筒形,方案二限定扩压圈为圆台筒形。附件1的附图1-4示出,垫圈1为圆筒形。可见,权利要求10的方案一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所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限定的扩压圈为圆筒形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四)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获得该区别特征,并且该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不应认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1、关于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了全部片状体上有起止滑作用的空腔;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了部分片状体上有起止滑作用的空腔。附件2公开了一种膨胀螺栓,包括胀片2,胀片2为带有近似渐开线形齿的薄片,每个齿(相当于片状体)上有3个小凸起,以增强胀片和基础之间的预胀紧力(参见附件2的参见说明书第2页、附图1-2)。可见,附件2公开了通过设置凸起来增大胀片和基础的紧固力,从而防止扩压元件的滑动,其实质上是利用凹凸不平的表面来止滑。并且,设置空腔、或者设置凸起,均是形成凹凸不平表面的常用技术手段,例如附件3的波形圈4,其与建筑材料接触部分的波形圈镂空部分相当于空腔结构,附件4的波浪环同样具有相当于空腔结构的部分。因此,在附件2给出上述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片状体上设置空腔,从而提供另一种形式的凹凸不平的表面,以起到止滑作用。此外,在全部片状体上或者部分片状体上设置空腔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工况(例如震动的大小,空腔的大小等)确定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由此可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相对于附件1 、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5、6、8-10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对连接带的位置做了进一步限定。附件2公开了一种膨胀螺栓,包括胀片2,胀片2为带有近似渐开线形齿的薄片,齿(相当于片状体)与齿之间是通过一连接带相接构成的,且连接带全部位于齿的中部(参见附件2的参见说明书第2页、附图1-2)。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所公开,并且该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和在本专利中所起作用相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对连接带的位置做了进一步限定。附件1公开了连接带全部位于4个花瓣4(相当于片状体)的一端;附件2公开了胀片2带有近似渐开线形齿的薄片,齿与齿之间是通过一位于中部连接带相接构成的。并且,连接带设置位置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在附件1和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联想到将连接带的一部分设置在片状体的一端,而将另一部分连接体设置在片状体的中部,因此,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了连接带将片状体两两相接成为有开口的环形圈。附件5公开了一种末端渐开型膨胀螺丝,其包括套筒2,套筒2上有一开口10,该开口可沿套筒切槽中的一切槽切开(参见附件5的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附图6-7)。可见,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公开,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套筒2上的开口”在附件5中和在权利要求8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了连接带的条数和形状。附件1公开了连接带将4个花瓣4(相当于片状体)两两相接成为封闭的环形圈,两个花瓣4之间的连接带为一条。而为了进一步加强两个片状体之间的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连接带的数量设置为一条以上。此外,将连接带的具体形状设计成为条形或者弧形,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关于其限定的扩压圈为圆台筒形的技术方案,由于圆台筒形是本领域中常见的扩压圈形状,在附件1公开了垫圈为圆筒形的情况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圆筒形”改为“圆台筒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限定的扩压圈为圆台筒形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鉴于权利要求1-10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20110679.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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