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机安全开关-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洗衣机安全开关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67
决定日:2012-06-20
委内编号:5W1025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46929.3
申请日:2007-09-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苏工冠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7-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宜兴市明圆塑料电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小祥
合议组组长:王桂莲
参审员:冯宪萍
国际分类号:H01H3/16,H01H21/34,D06F37/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某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该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常规技术手段,且该区别特征为该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7月9日授权公告的200720046929.3号、名称为“洗衣机安全开关”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是宜兴市明圆塑料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日是2007年9月3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洗衣机安全开关,包括盒式基座,内置上下设置的开关簧片,作用于开关-簧片的脱水桶晃动停机摆杆,及门盖启闭开关触发杠杆,其特征在于开关上簧片向下弯折形成向下预压力,上簧片下部有触点间距调节螺钉;门盖启闭开关触发杠杆为两端橇起的曲臂杠杆,被动端直接作用于开关下簧片;脱水桶晃动停机摆杆直接作用于开关上簧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洗衣机安全开关,其特征在于开关下簧片触头上翘。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洗衣机安全开关,其特征在于开关上簧片触头与下簧片触头同形上翘。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洗衣机安全开关,其特征在于上下簧片纵向错开上下设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洗衣机安全开关,其特征在于开关上簧片触头端呈Y分叉,一分叉为调节簧片间距支点,一分叉为开关触头。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洗衣机安全开关,其特征在于曲臂杠杆复位为同支点设置的扭簧。
7. 根据权利要求1、2、3、4、5或6所述洗衣机安全开关,其特征在于曲臂杠杆被动端呈Y分叉,一分叉为曲臂杠杆起始位置限位臂,一分叉为开关下簧片触动臂。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洗衣机安全开关,其特征在于盒式基座为两侧有固定连接耳的塑料盒座,停机摆杆为Y型塑料杆,Y一叉作为停机摆杆摆动支点,Y另一叉触动开关簧片。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洗衣机安全开关,其特征在于盒式基座为两侧有固定连接耳的塑料盒座,停机摆杆为Y型塑料杆,Y一叉作为停机摆杆摆动支点,Y另一叉触动开关簧片。
10. 根据权利要求1、8或9所述洗衣机安全开关,其特征在于停机摆杆复位为设置于摆杆与盒式基座间弹簧。”
针对上述专利权,江苏工冠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0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所提交的附件如下:
证据1:JP平6-114191A号日本专利文献及中文译文共18页,其公开日为1994年4月26日;
证据2: CN2271553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97年12月31日;
证据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中心于2011年9月9日出具的编号为11-686号关于本专利的检索报告。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声称提交CN2853860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但实际未提交。
请求人认为:
(1)证据1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文件,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较,其大部分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具体为:证据1中的安装部件的开关盒2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盒式基座(参见译文第15段及附图2、3、4);证据1中安装在开关盒22中的固定接触片25和活动接片2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上、下设置的开关弹簧片(见译文第15段及附图2、3、4);证据1的安全手柄29直接作用于固定接触片25,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直接作用于开关弹簧一簧片的脱水桶晃动停机摆杆(见译文第17段和第22段及附图2、3、4);证据1中的门盖手柄28具有折弯部分28e,并直接作用于活动接触片26,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门盖启闭开关触发杠杆,及门盖启闭开关触发杠杆为两端撬起的曲臂杠杆,被动端直接作用于开关下弹簧片(参见译文第18段和第21段及附图2、3、4);证据1中的固定接片25上的固定部分25b和舌片25c之间的部分形成可挠曲的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向下弯折形成向下预压力的开关上簧片(见译文第17段及附图2、3、4)。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虽具有如下区别特征:本专利中,上簧片下部有触点间距调节螺钉,而证据1中固定接片25和活动接片26是插入开关盒27的方孔中,但本领域中,使用调节螺钉对触片的位置进行调整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在证据2中,也公开了使用调节螺钉8进行调节(参见证据2中的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的第2段)。因此,权利要求1大部分技术特征均被证据1公开,唯一的区别技术特征也是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2)权利要求2-10中的附加技术特征皆为本领域中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或已被证据1的附图2-4和说明书公开,故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3)基于《检索报告》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故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1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内答复,并告知期满未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20日提交了答复意见,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国际GB15092.1-2010/IEC 61058-1,2008的目次及第64-68页的复印件,共6页;
附件2:由无锡鼎宏赛峰电源有限公司与无锡小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8日签订的《技术协议书》的电子件的打印文本,共4页;
附件3:洗衣机安全开关示意图及说明,共2页;
附件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1页。
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4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其余未改动,只是将引用关系作了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体如下:
“1. 洗衣机安全开关,包括盒式基座,内置上下设置的开关簧片,作用于开关一簧片的脱水桶晃动停机摆杆,及门盖启闭开关触发杠杆,其特征在于开关上簧片向下弯折形成向下预压力,上簧片下部有触点间距调节螺钉;上下簧片纵向错开上下设置;门盖启闭开关触发杠杆为两端橇起的曲臂杠杆,被动端直接作用于开关下簧片;脱水桶晃动停机摆杆直接作用于开关上簧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洗衣机安全开关,其特征在于开关下簧片触头上翘。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洗衣机安全开关,其特征在于开关上簧片触头与下簧片触头同形上翘。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洗衣机安全开关,其特征在于开关上簧片触头端呈Y分叉,一分叉为调节簧片间距支点,一分叉为开关触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洗衣机安全开关,其特征在于曲臂杠杆复位为同支点设置的扭簧。
6. 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洗衣机安全开关,其特征在于曲臂杠杆被动端呈Y分叉,一分叉为曲臂杠杆起始位置限位臂,一分叉为开关下簧片触动臂。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洗衣机安全开关,其特征在于盒式基座为两侧有固定连接耳的塑料盒座,停机摆杆为Y型塑料杆,Y一叉作为停机摆杆摆动支点,Y另一叉触动开关簧片。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洗衣机安全开关,其特征在于盒式基座为两侧有固定连接耳的塑料盒座,停机摆杆为Y型塑料杆,Y一叉作为停机摆杆摆动支点,Y另一叉触动开关簧片。
9. 根据权利要求1、7或8所述洗衣机安全开关,其特征在于停机摆杆复位为设置于摆杆与盒式基座间弹簧。”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①开关上簧片向下弯折形成向下预压力;②上簧片下部有触点间距调节螺钉;③上、下簧片纵向错开上下设置;④门盖启闭开关触发杠杆为两端橇起的曲臂杠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的功能作用是“为开关触点提供初始接触预压力,并同时提供簧片疲劳形变补偿”,尽管证据1中公开了上簧片25c与可挠曲的部分的交接处由弯曲部分25d连接,形式上似乎向下弯折,但其向下弯折目的是为了将末端大间距转变为触点小间距,以满足门盖开启对开关簧片行程的限定,而不是弯折形成预压力,即与权利要求1中的形成向下预压力不相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的作用是“确保开关触头间距一致,及门盖开启高度一致及稳定,还对保持簧片有效闭合满足(0.3N有积极作用”,且本专利开关上、下簧片均动作,且对簧片行程有限定,所以对上、下簧片位置有严格要求,而证据1中并没有公开此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的目的是简便上、下簧片设置,简化了结构,减少了零件,装配容易,特别是开关簧片不是固定在活动部件上,显然不会产生微松动,从而提高了开关动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④中的两端橇起的曲臂杠杆,不仅结构形状与证据1中的Z形不相同,而且使得开关簧片动作上移量幅度加大,提高了触点压力,也提高了门盖打开通断灵敏度,而证据1中的Z形标杆并不能实现前述功能。又因上述四个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被证据2公开或暗示,同时这些特征也不为公知常识,从而即使将证据1、2相结合,也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因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9也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4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2年5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另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20日提交的答复意见及其全部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邵?、公民代理人殷大赢出庭参加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史建群、发明人钱建明出庭参加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其内容与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20日提交的答复意见基本相同,故不再赘述。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表示放弃其于2011年10月14日提交的证据2、3,并表示对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20日提交的附件4没有异议。专利权人表示放弃其于2011年12月20日提交的附件1-3,并对请求人于2011年10月14日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及其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及使用的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口头审理中双方主要观点如下:
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具体为:开关盒22相当于盒式基座;固定接片25和活动接片26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上、下开关簧片;安全手柄29相当于停机摆杆,作用于所述上簧片25;门盖手柄28相当于开关触发杠杆;固定接片25中的挠曲部分(25b与25c间的部分,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17段)相当于本专利中向下弯折并形成向下预压力的开关上簧片;证据1中的门盖手柄28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曲臂杠杆,因其28C与28E为橇起的两端,凸缘28c相当于杠杆的被动端,作用于活动接片26;脱水桶晃动,安全手柄的29C作用于固定接片25。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虽存在如下区别:1)上簧片下部有触点间距调节螺钉,2)上、下簧片纵向错开上下设置,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仅是用于调节上、下簧片位置而已,而这为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专利权人将触点压力分解成预压力和位移压力,这其中的预压力并无实际意义,且该预压力与调节螺钉无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但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外,另还具有区别技术特征:3)开关上簧片向下弯折形成向下预压力,和 4)门盖启闭开关触发杠杆为两端橇起的曲臂杠杆。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和区别技术特征3)相互配合,一方面可给开关上簧片提供预压力,使得触头初始闭合即有压力,且该触头接触压力(该接触压力可分解为:预压力 位移压力)大,从而保证上、下簧片接触优良可靠,另一方面可给簧片提供疲劳补偿,确保使用过程中洗衣机门盖开启高度基本不变和保持稳定,且这些作用也已记载于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3段;区别技术特征2)确保了上、下簧片错开设置,从而简化了结构,节约了成本,提高了精确性,相反,如上、下簧片重叠的话,需增加开关支座。
双方当事人还针对权利要求2-9是否具有创造性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因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2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时,仅将原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和专利法第33条的相关规定。因此,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为日本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和译文的准确性均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该专利文献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证据1所公开内容构成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其中证据1文字部分公开内容以其相应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洗衣机安全开关。证据1公开了一种洗衣机门盖安全开关(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0014-0031段,附图2-7),该安全开关具有:开关盒22(相当于盒式基座),其中容置有开关支座27;固定接片25和活动接片26(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上、下开关簧片),分别上、下设置于开关支座27的方孔27b中(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0019段及附图2);安全手柄29(相当于停机摆杆),其转轴29b与开关盒上的孔22f和22g相固定,并在洗衣机处于异常振动状态时,通过其上的加强筋29c作用于所述固定接片25而断开电路,具体为,如果洗衣机的洗涤桶发生不平衡现象而引发异常振动或晃动时,该安全手柄29将会抵抗盘弹簧30的弹力,使安全手柄29的检测部分29f按照P箭头的方向在顺时针方向转动,加强筋29c的顶部将会向上推压固定接片25的舌片25c,固定触点23将会与活动触点24相分离,相应地,电路处于断开状态,洗衣机的驱动电机将会断开电源,停止洗涤(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0031段和附图2、6、7);门盖手柄28(相当于门盖启闭开关触发杠杆),其转轴28b与开关盒22上的孔22e相配合固定,并通过其上的凸缘28c作用于活动接片26,具体为,当门盖闭合时,该门盖手柄28将会按照逆时针方向转动,并通过其上的凸缘28c向上推压活动接片26,使得活动接片26上的触点24和固定接片25上的触点23接触,从而开启洗衣机,而当门盖开启时,该门盖手柄28将会按照顺时针方向转动,其上的凸缘28c与活动接片26将相互分离,使得活动接片26上的触点24和固定接片25上的触点23分开,从而关闭洗衣机电源(具体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0027-0029段和附图2-4);固定接片25中的固定部分25b与舌片25c间具有向下弯曲的部分25d(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0017段,相当于本专利中开关上簧片向下弯折)。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如下区别:1)本专利中,上、下簧片纵向错开上下设置,而证据1中,上、下簧片重叠设置;2)本专利中,门盖启闭开关触发杠杆为(转动轴)两端橇起的曲臂杠杆,而证据1中的门盖手柄为(转动轴)一端橇起的曲臂杠杆;3)本专利中,上簧片下部有触点间距调节螺钉,而证据1中并没有调节螺钉;4)本专利中,开关上簧片形成向下预压力,而证据1中的固定接片不存在向下的预压力。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具体布置需要电绝缘的上、下簧片时,为省略电绝缘材料及开关支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下簧片纵向错开上下设置,从而可简化结构,节约成本。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并不能使得权利要求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虽然证据1中的曲臂杠杆形式不同于本专利,但二者均是利用杠杆原理实现通过开关洗衣机门盖使洗衣机电路断开或闭合,因此证据1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即在证据1中将杠杆两臂设置在转轴一端的情况下,基于该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两端橇起的曲臂杠杆来作为门盖启闭开关触发杠杆。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不能使得权利要求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和4),本案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通过其相互协调作用,在触点间距调节螺钉与向下弯折形成向下预压力的开关上簧片相接触的情形下,首先,通过该调节螺钉,可随时调节上、下两簧片的间距,从而进行簧片疲劳补偿,保证上、下簧片的间距始终满足洗衣机的安全运行需要,确保洗衣机门盖开启高度触发开关距离稳定,,且通过调节上、下两簧片的间距,能够维持上、下两簧片间的距离在需要的高度,可保证上、下两簧片间接触良好,还可任意调节使洗衣机断电所需要的门盖开启高度;其次,通过该调节螺钉,在上簧片向下弯折并具有预应力的情况下,上、下簧片之间仍可以保持需要的距离,因此这使得下簧片与上簧片相接触后,由于上述已经具有的预应力的存在,而使得上、下簧片间的距离发生较小变化就使二者之间产生较大接触力,即实际接触压力为上述预压力(或预应力)与上、下簧片相接触后的形变新产生的弹性压力之和,从而解决了上、下簧片表面虽相接触,但其间压力实际并不大引起的开关接触不良的缺陷,而证据1并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可见,上述技术特征3)和4)使得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综上所述,在证据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花费创造性劳动并不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基于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鉴于请求人主张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因而作为其从属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2-9也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20日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200720046929.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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