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扭转弹簧和可旋转显示器的注射设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扭转弹簧和可旋转显示器的注射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08
决定日:2012-06-21
委内编号:一请求:4W101189
优先权日:2004-10-21
申请(专利)号:200580039613.5
申请日:2005-10-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第一请求人:拜耳制药股份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6-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诺和诺德公司
主审员:佟仲明
合议组组长:李礼
参审员:周佳凝
国际分类号:A61M5/145,A61M5/31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中表述的词语可以由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清楚地理解出来,则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6月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具有扭转弹簧和可旋转显示器的注射设备”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580039613.5,申请日是2005年10月20日,优先权日是2004年10月21日,专利权人是诺和诺德公司。
本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注射设备,所述注射设备包括:
壳体(5),其内表面设有螺纹(10);
剂量设定构件(1),其适于设定待从所述注射设备喷射的剂量;
扭转弹簧(12),其操作地连接至剂量设定构件(1),当所述剂量设定构件(1)旋转时,能量积累在扭转弹簧(12)中,其中所述剂量设定构件(1)通过所述扭转弹簧(12)附连至所述壳体(5);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可旋转安装的显示构件,所述壳体的螺纹(10)适于与所述可旋转安装的显示构件的外螺纹接合,所述可旋转安装的显示构件适于根据剂量设定构件(1)的设定显示待从所述注射设备喷射的剂量,所述可旋转安装的显示构件可以旋转超过对应于所述显示构件的至少一个转圈的角度。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注射设备,其中,所述显示构件适于在两个端位置之间移动,所述两个端位置限定所述显示构件的操作范围,所述操作范围与所述扭转弹簧的基本线性工作范围相关。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注射设备,其中,所述显示构件包括具有沿其外表面上的螺旋路径设置的数字的剂量指示器桶(9)。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注射设备,其中,所述显示构件包括计数设备,所述计数设备具有在其外表面上设置有数字的两个或更多的显示轮。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注射设备,所述注射设备进一步包括:
活塞杆(2),其具有螺纹外表面,且沿所述外表面的纵向设置有驱动轨道(7);
其中,所述剂量设定构件(1)被可旋转地安装且限定活塞杆(2)的通道,所述剂量设定构件(1)进一步具有设置在其内表面上的导向轨道(11)。
可旋转驱动构件(6),其适于至少部分地接合所述活塞杆(2)的驱动轨道(7)的至少一部分,以驱动所述活塞杆;
其中,所述剂量指示器桶(9)具有接合剂量设定构件(1)的导向轨道(11)的至少一部分的部件,所述剂量设定构件(1)和剂量指示器桶(9)可以相对彼此移动,所述剂量指示器桶(9)进一步具有与壳体(5)的螺纹内部(10)配合的螺纹外表面(8),从而当剂量设定构件(1)旋转时,剂量指示器桶(9)进行相对于壳体(5)的平移运动和旋转运动的组合运动;以及
其中,所述注射设备具有与所述活塞杆(2)的螺纹外表面配合的螺纹部(3),这样活塞杆(2)相对于壳体(5)的旋转导致活塞杆(2)的纵向移动。
6.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注射设备,所述注射设备进一步包括:
活塞杆(2),其具有螺纹外表面,且沿所述外表面的纵向设置有轨道(7);
其中,所述剂量设定构件(1)被可旋转地安装且限定活塞杆(2)的通道,所述剂量设定构件(1)进一步具有设置在其内表面上的导向轨道(11);
可旋转驱动构件(6),其具有与所述活塞杆(2)的螺纹外表面的至少一部分配合的螺纹部;
其中,所述剂量指示器桶(9)具有接合剂量设定构件(1)的导向轨道(11)的至少一部分的部件,所述剂量设定构件(1)和剂量指示器桶(9)可以相对彼此移动,所述剂量指示器桶(9)进一步具有与壳体(5)的螺纹内部(10)配合的螺纹外表面(8),从而当剂量设定构件(1)旋转时,剂量指示器桶(9)进行相对于壳体的平移运动和旋转运动的组合运动;以及
其中,所述注射设备具有至少部分地接合活塞杆(2)的轨道(7)的部件,这样所述驱动构件(6)相对于所述壳体(5)的旋转导致活塞杆(2)纵向移动。
7.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注射设备,其中,所述驱动构件(6)适于通过棘轮(13)被连接至所述剂量设定构件(1)。
8.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注射设备,其中,所述扭转弹簧(12)通过以下方式设置在所述壳体(5)和所述剂量设定构件(1)之间:即当所述剂量设定构件(1)围绕所述活塞杆(2)旋转时,所述扭转弹簧(12)张紧。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注射设备,其中所述扭转弹簧(12)为与所述活塞杆(2)同轴延伸的螺旋弹簧。
10.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注射设备,所述注射设备进一步包括锁闭构件(4),所述锁闭构件(4)适于通过以下方式固定所述活塞杆(2):即当所述锁闭构件(4)位于其锁闭位置时,所述活塞杆(2)和所述壳体(5)之间不可能相对转动。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注射设备,所述注射设备进一步包括适于将所述锁闭构件(4)从其锁闭位置释放的释放钮。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注射设备,其中,所述释放扭位于所述注射设备的远端的一半长度处。
13.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注射设备,所述注射设备进一步包括用于限定所述剂量指示器桶(9)的外位置的止挡构件,所述剂量指示器桶(9)的外位置对应于最大可获得剂量。”

(一)
针对上述专利权,拜耳制药股份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11年9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4?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而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3无效。与此同时,第一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1(下称证据1):CN1441684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的日期为2003年9月10日;
附件1.2(下称证据2):EP0554996A1号欧洲专利文献,其公开的日期为1993年8月11日;
附件1.3(下称证据3):CN1509193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的日期为2004年6月30日;
附件1.4(下称证据4):US5104380A号美国专利文献,其公开的日期为1992年4月14日;
附件1.5(下称证据5):WO2004/002557A1号国际专利申请文献,其公开的日期为2004年1月8日;
附件1.6(下称证据6):US4865591号美国专利文献,其公开的日期为1989年9月12日;
附件1.7(下称证据7):US6004297A号美国专利文献,其公开的日期为1999年12月21日;
附件1.8(下称证据8):US5626566A号美国专利文献,其公开的日期为1997年5月6日;
附件1.9(下称证据9):本专利授权文本、本申请实质审查阶段的审查通知书以及专利权人的相应意见陈述书。
第一请求人认为:
(1)在本专利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其中增加了特征:壳体,其内表面设有螺纹,以及所述壳体的螺纹适于与所述可旋转安装的显示构件的外螺纹接合。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中采用的词语“基本”和“相关”含义不清楚,使得权利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显示构件采用功能性限定,但在说明书中仅给出一个具有特定结构的实施例,即如图1中所示的具体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中对于显示构件的功能性限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中的“相关”一词含义笼统,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显示轮的外表面上还设置有外螺纹与壳体的内螺纹接合,因此权利要求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中的特征“所述剂量设定构件进一步具有设置在其内表面上的导向轨道”,而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其应当是“外表面”,并且权利要求5中没有限定驱动构件如何被驱动,也没有限定该驱动构件与剂量设定构件之间的关系,再者,权利要求5也没有限定当剂量指示器桶在与壳体以螺纹连接时剂量设定构件和剂量指示器桶应如何相对彼此移动,因此权利要求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与权利要求5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13因未能弥补上述权利要求5中存在的缺陷,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显示构件适合于移动在两个端部位置,该两个端部位置限定了显示构件的操作范围,该操作范围与扭转弹簧的线性工作范围一致”、“显示构件进行相对于壳体的平移运动和旋转运动的组合运动”属于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1并未对此进行限定,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5)以证据1图1所示实施方式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或者结合证据6、或者结合证据7图15-17所示实施方式均可以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以证据3图10所示实施方式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结合证据3图1-9所示实施方式、或者结合证据6也可以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以证据4图3所示实施方式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结合证据5、或者结合证据6、或者结合证据3图1-9所示实施方式、或者结合证据7图9-10所示实施方式、或者结合证据8同样可以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图1所示实施方式、或证据3图10所示实施方式、或者证据4图3所示实施方式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或证据3-8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2或者证据7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创造性。
权利要求5中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于证据3图1-9所示实施方式与惯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4图3所示实施方式结合证据6再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3或证据7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创造性。
权利要求6中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6再结合证据3图10所示实施方式、或结合证据4图3所示实施方式、或结合证据8图1-3所示实施方式、或相对于证据3两实施方式结合、或相对于证据3图10所示实施方式与证据6结合、或相对于证据4图3所示实施方式与证据3图1-9所示实施方式结合、或相对于证据4图3所示实施方式与证据6结合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创造性。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图1-9所示实施方式、或证据4图1-2所示实施方式、证据7、证据8图7所示实施方式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图1所示实施方式、或证据3图10所示实施方式、或证据4图3所示实施方式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证据3、证据4所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3图1-9所示实施方式、或证据4图1-2所示实施方式、或证据8所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3图10所示实施方式、或证据4图1-2所示实施方式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3所公开。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证据3所公开。因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7-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011年10月21日,第一请求人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10(下称证据10):由沈乐年、刘向锋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机械设计基础》的封面页、版权信息页、正文第80-84页的复印件共7页,1997年1月第1版、1997年1月第1次印刷;
附件1.11:证据2、4、5-8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
第一请求人在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替换页中表示证据10为公知常识类证据。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4W101189),并于2011年10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第一请求人于2011年9月22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11年12月1日向专利权人发送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第一请求人于2011年10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11年12月8日,专利权人针对第一请求人于2011年9月22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了授权公告文本中的原权利要求(以下简称原权利要求)1、3、4,将原权利要求5、6分别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10,原权利要求2、原权利要求7-13依次改为直接或间接引用新的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9,以及直接或间接引用新的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11-18。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有18项权利要求,具体如下:
“1.一种注射设备,所述注射设备包括:
壳体(5),其内表面设有螺纹(10);
剂量设定构件(1),其适于设定待从所述注射设备喷射的剂量;
扭转弹簧(12),其操作地连接至剂量设定构件(1),当所述剂量设定构件(1)旋转时,能量积累在扭转弹簧(12)中,其中所述剂量设定构件(1)通过所述扭转弹簧(12)附连至所述壳体(5);
可旋转安装的显示构件,所述壳体的螺纹(10)适于与所述可旋转安装的显示构件的外螺纹接合,所述可旋转安装的显示构件适于根据剂量设定构件(1)的设定显示待从所述注射设备喷射的剂量,所述可旋转安装的显示构件可以旋转超过对应于所述显示构件的至少一个转圈的角度,所述显示构件包括具有沿其外表面上的螺旋路径设置的数字的剂量指示器桶(9);
所述注射设备进一步包括:
活塞杆(2),其具有螺纹外表面,且沿所述外表面的纵向设置有驱动轨道(7);
其中,所述剂量设定构件(1)被可旋转地安装且限定活塞杆(2)的通道,所述剂量设定构件(1)进一步具有设置在其内表面上的导向轨道(11);
可旋转驱动构件(6),其适于至少部分地接合所述活塞杆(2)的驱动轨道(7)的至少一部分,以驱动所述活塞杆;
其中,所述剂量指示器桶(9)具有接合剂量设定构件(1)的导向轨道(11)的至少一部分的部件,所述剂量设定构件(1)和剂量指示器桶(9)可以相对彼此移动,所述剂量指示器桶(9)进一步具有与壳体(5)的螺纹内部(10)配合的螺纹外表面(8),从而当剂量设定构件(1)旋转时,剂量指示器桶(9)进行相对于壳体(5)的平移运动和旋转运动的组合运动;以及
其中,所述注射设备具有与所述活塞杆(2)的螺纹外表面配合的螺纹部(3),这样活塞杆(2)相对于壳体(5)的旋转导致活塞杆(2)的纵向移动。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注射设备,其中,所述显示构件适于在两个端位置之间移动,所述两个端位置限定所述显示构件的操作范围,所述操作范围与所述扭转弹簧的基本线性工作范围相关。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注射设备,其中,所述驱动构件(6)适于通过棘轮(13)被连接至所述剂量设定构件(1)。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注射设备,其中,所述扭转弹簧(12)通过以下方式设置在所述壳体(5)和所述剂量设定构件(1)之间:即当所述剂量设定构件(1)围绕所述活塞杆(2)旋转时,所述扭转弹簧(12)张紧。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注射设备,其中,所述扭转弹簧(12)为与所述活塞杆(2)同轴延伸的螺旋弹簧。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注射设备,所述注射设备进一步包括锁闭构件(4),所述锁闭构件(4)适于通过以下方式固定所述活塞杆(2):即当所述锁闭构件(4)位于其锁闭位置时,所述活塞杆(2)和所述壳体(5)之间不可能相对转动。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注射设备,所述注射设备进一步包括适于将所述锁闭构件(4)从其锁闭位置释放的释放钮。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注射设备,其中,所述释放扭位于所述注射设备的远端的一半长度处。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注射设备,所述注射设备进一步包括用于限定所述剂量指示器桶(9)的外位置的止挡构件,所述剂量指示器桶(9)的外位置对应于最大可获得剂量。
10.一种注射设备,所述注射设备包括:
壳体(5),其内表面设有螺纹(10);
剂量设定构件(1)其适于设定待从所述注射设备喷射的剂量;
扭转弹簧(12),其操作地连接至剂量设定构件(1),当所述剂量设定构件(1)旋转时,能量积累在扭转弹簧(12)中,其中所述剂量设定构件(1)通过所述扭转弹簧(12)附连至所述壳体(5);
可旋转安装的显示构件,所述壳体的螺纹(10)适于与所述可旋转安装的显示构件的外螺纹接合,所述可旋转安装的显示构件适于根据剂量设定构件(1)的设定显示待从所述注射设备喷射的剂量,所述可旋转安装的显示构件可以旋转超过对应于所述显示构件的至少一个转圈的角度,所述显示构件包括具有沿其外表面上的螺纹路径设置的数字的剂量指示器桶(9),
所述注射设备进一步包括:
活塞杆(2),其具有螺纹外表面,且沿所述外表面的纵向设置有轨道(7);
其中,所述剂量设定构件(1)被可旋转地安装且限定活塞杆(2)的通道,所述剂量设定构件(1)进一步具有设置在其内表面上的导向轨道(11);
可旋转驱动构件(6),其具有与所述活塞杆(2)的螺纹外表面的至少一部分配合的螺纹部;
其中,所述剂量指示器桶(9)具有接合剂量设定构件(1)的导向轨道(11)的至少一部分的部件,所述剂量设定构件(1)和剂量指示器桶(9)可以相对彼此移动,所述剂量指示器桶(9)进一步具有与壳体(5)的螺纹内部(10)配合的螺纹外表面(8),从而当剂量设定构件(1)旋转时,剂量指示器桶(9)进行相对于壳体的平移运动和旋转运动的组合运动;以及
其中,所述注射设备具有至少部分地接合活塞杆(2)的轨道(7)的部件,这样所述驱动构件(6)相对于所述壳体(5)的旋转导致活塞杆(2)纵向移动。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注射设备,其中,所述显示构件适于在两个端位置之间移动,所述两个端位置限定所述显示构件的操作范围,所述操作范围与所述扭转弹簧的基本线性工作范围相关。
12.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注射设备,其中,所述驱动构件(6)适于通过棘轮(13)被连接至所述剂量设定构件(1)。
13.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注射设备,其中,所述扭转弹簧(12)通过以下方式设置在所述壳体(5)和所述剂量设定构件(1)之间:即当所述剂量设定构件(1)围绕所述活塞杆(2)旋转时,所述扭转弹簧(12)张紧。
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注射设备,其中,所述扭转弹簧(12)为与所述活塞杆(2)同轴延伸的螺旋弹簧。
15.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注射设备,所述注射设备进一步包括锁闭构件(4),所述锁闭构件(4)适于通过以下方式固定所述活塞杆(2):即当所述锁闭构件(4)位于其锁闭位置时,所述活塞杆(2)和所述壳体(5)之间不可能相对转动。
16.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注射设备,所述注射设备进一步包括适于将所述锁闭构件(4)从其锁闭位置释放的释放钮。
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注射设备,其中,所述释放扭位于所述注射设备的远端的一半长度处。
18.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注射设备,所述注射设备进一步包括用于限定所述剂量指示器桶(9)的外位置的止挡构件,所述剂量指示器桶(9)的外位置对应于最大可获得剂量。”
专利权人认为:(1)在本专利的实质审查过程对权利要求增加的特征属于原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2中“基本”、“相关”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由于将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5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因此该权利要求已经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其中关于“内表面”,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权利要求上下文可以清楚理解导向轨道的位置,并且该理解其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关于未记载“剂量设定构件和驱动构件通过棘轮机械地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其它等同代替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的,也并不是解决本发明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特征,因此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具体相关程度,因此权利要求2也是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基于相同理由,权利要求10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4)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10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已经从整体上反映了发明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5)由于第一请求人提出无效请求时并未提交外文证据相应的中文译文,因此仅就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3是否具备创造性进行陈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存在诸多区别技术特征,证据3第一实施方式也没有全部公开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即使结合公知常识也无法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同样,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第二实施方式之间存在诸多区别技术特征,证据3第一实施方式也没有全部公开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即使结合公知常识也无法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与证据3第二实施方式之间存在诸多区别技术特征,证据3第一实施方式也没有全部公开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即使结合公知常识也无法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专利权人还论述了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具体理由。

2011年12月19日,合议组向第一请求人发送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第一请求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1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2年2月29日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1日向专利权人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2年1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专利权人认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证据4第二实施例公开内容存在诸多区别技术特征,而证据6、证据3的第一或第二实施例、证据7也均未公开上述全部区别技术特征,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新的权利要求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此外,新的各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针对合议组于2011年12月19日向第一请求人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第一请求人于2012年2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认为:(1)引用新权利要求10的权利要求12-18为实质审查阶段专利权人放弃的权利要求,现加入到权利要求书中,扩大了该专利授权时的保护范围,应当不被允许。(2)权利要求2中的“基本”、“相关”含义不清楚,使得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8、17中“远端的一半长度处”含义不清,远端是一个端部,不清楚一个端部的长度在没同时给出起点和终点的情况下是如何定义的,权利要求8、1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9、18中的“限定所述剂量指示器桶的外位置的止挡构件”中“外位置”含义不清,止挡构件设置在何位置没有说明,因此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2、8-9、17-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内表面”、缺少限定驱动构件6如何被驱动、没有限定剂量设定构件1和剂量指示器桶应如何相对彼此移动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同时还认为权利要求1对应于第一实施例,而第一实施例中没有驱动轨道。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因采用含义笼统的词语“相关”、“基本”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17涉及使活塞杆相对于壳体旋转以进行注射的技术方案,而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对应于第二实施例,因此权利要求15-17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10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显示构件适合于移动在两个端部位置,该两个端部位置限定了显示构件的操作范围,该操作范围与扭转弹簧的线性工作范围一致”,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5)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10分别对应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的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6,基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的理由,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图1所示实施方式公开、或者被证据3图10所示实施方式公开、或者被证据4图3所示实施方式所公开,因此该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9对应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的权利要求7-13,基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的理由,该权利要求3-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18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9相同,基于相同的理由,该权利要求11-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012年2月17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1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一请求人,将第一请求人于2012年2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双方均未再对此提交意见陈述。

2012年2月29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张涛、钱亚卓,第一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彭久云、张文辉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第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1)权利要求2、8、9、11、17、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明确表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与证据6的结合或证据4、6结合证据7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4结合证据6、证据3结合证据6,以及证据3两实施方式结合,并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除此之外,放弃使用其它组合方式。第一请求人放弃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放弃使用证据2、5。
第一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0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对外文证据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
关于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第一请求人认为扩大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不能允许,合议组当庭告知第一请求人该修改属于《审查指南》(2006版)所规定的允许的修改,因此本案在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审理。
口头审理过程中:
(1)关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问题
关于权利要求2和11中词语“基本”和“相关”是否清楚:专利权人认为扭转弹簧的线性不可能是绝对的线性,因此“基本线性”是一种严谨的表达方式;而扭转弹簧在较大的工作范围内显示线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明白使显示构件在操作范围内能够利用线性相应特征,这就是“相关”的含义。而第一请求人则认为扭转弹簧也具有非线性部分,而所谓相关就是存在关联性,然而这种关联性太过于概括。
权利要求8、17中“远端的一半长度处” 是否清楚:专利权人认为将设备一分为二,一半在远端而另一半在近端,靠近使用者为近侧,按钮设置在下半部分的任何部位都可以。而第一请求人则认为,远端、近端只是一种方向性,一半长度必需要求起点,本专利中没有限定。
关于权利要求9、18中“限定所述剂量指示器桶的外位置的止挡构件” 是否清楚:专利权人认为该权利要求中很清楚地限定了“外位置”是对应于最大可获得的剂量的位置,最大可获得剂量的位置在哪里,外位置就设置在哪里,没法用具体的位置去限定。第一请求人认为,未对止挡构件的定义进行限定,也没有对该止挡构件的位置进行限定。
(2)关于权利要求是否可以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
关于权利要求1、10中特征“剂量设定构件进一步具有设置在其内表面上的导向轨道”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专利权人认为内和外的限定有很多划分的标准,根据权利要求中剂量指示器桶具有结合轨道的部件的表述,显然明白导向轨道位于设定构件与剂量指示器相对的表面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理解导向轨道内表面具体是指哪个位置。而第一请求人则认为专利权人的解释是事后解释,朝向内的是内表面,朝向外部的是外表面,结合上下文也不能确定导轨在哪里。而且在一个权利要求中采用两种标准来区分内外表面也是不合理的,与说明书中并不一致。
关于驱动部件与剂量部件之间的关系: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中包括两项机构,一个是螺旋伸缩的机构,一个是活塞杆的驱动机构,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驱动部件和剂量部件之间的关系,可以以任意方式来驱动活塞杆。专利权人认为其不是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没必要记载在权利要求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了采用其他方式来实现和棘轮同样的功能,不一定通过剂量设定部件来关联调整剂量的部件和驱动的部分,只要符合本发明的目的,都应包括在保护范围内。第一请求人则认为,其它关联关系并未记载在说明书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想到其它的方式。
关于“剂量设定构件和剂量指示器桶可以相对彼此移动”:第一请求人认为相对彼此移动并不必须“一起转动”,而说明书中给出这种特定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其它方式也能实现“剂量指示器桶相对于壳体能够平移运动和旋转运动”。专利权人则认为,权利要求中限定的特征不能够单独来理解,应结合上下文来理解特征的含义,权利要求的限定可以明确指示器桶能够进行平移和旋转运动的组合运动,其已经对运动方式和如何实现运动作出了明确限定。
关于权利要求1中“活塞杆,……纵向设置有驱动轨道(7)”: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附图2有纵向的轨道7,说明书第0048段第2行所述的轨道是指驱动轨道7。第一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仅提到了“轨道”与权利要求书中的特征没有关联。
关于权利要求2、11中“相关”: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1段第22行-25行记载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具体相关的程度。而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概括的太宽。
关于权利要求15-17,专利权人表示放弃权利要求15-17。
(3)关于权利要求1、10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已经记载了特定可旋转安装的显示构件,还限定了关于扭转弹簧的特征,已经实现了本专利的改进点,提高分辨率,扩展剂量刻度,是基于扭转弹簧的。第一请求人则认为如不限定“显示构件适合于移动在两个端部位置,该两个端部位置限定了显示构件的操作范围,该操作范围与扭转弹簧的线性工作范围一致”本专利的设备不可能显示注射,因此必须要限定,但不再坚持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显示构件进行相对于壳体的平移运动和旋转运动的组合运动”。
(4)关于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
关于权利要求1: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4第2实施方式之间的区别在于:a)壳体,其内表面设有螺纹,b)所述壳体的螺纹适于与所述可旋转安装的显示构件的外螺纹接合,c)所述可旋转安装的显示构件可以旋转超过对应于所述显示构件的至少一个转圈的角度,d)所述显示构件包括具有沿其外表面上的螺旋路径设置的数字的剂量指示器桶,f)所述剂量设定构件进一步具有设置在其内表面上的导向轨道,g)可旋转驱动构件,其适于至少部分地接合所述活塞杆的驱动轨道的至少一部分,以驱动所述活塞杆,h)所述剂量指示器桶具有接合剂量设定构件的导向轨道的至少一部分的部件,所述剂量设定构件和剂量指示器桶可以相对彼此移动,i)所述剂量指示器桶进一步具有与壳体的螺纹内部配合的螺纹外表面,从而当剂量设定构件旋转时,剂量指示器桶进行相对于壳体的平移运动和旋转运动的组合运动,j)所述注射设备具有与所述活塞杆的螺纹外表面配合的螺纹部,这样活塞杆相对于壳体的旋转导致活塞杆的纵向移动。第一请求人认为,证据6公开了一种注射器,其中公开了除g)和j)以外的其它区别技术特征,而特征g)和j)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10),或者被证据7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结合证据6和公知常识或证据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则认为,证据6说明书仅是采用键槽驱动33的描述,与本专利中f)、h)、i)特征不同,其是独立的构件。此外,证据6的螺旋套筒30不仅有显示功能,更重要的是通过其连接把设定构件10的旋转运动传递到活塞,是设定功能中间的一重要部件,本专利是将剂量设定构件和显示构件区分开来,也没有启示要把证据4和证据6结合。此外,证据7中采用的是非圆形截面,并非驱动轨道。第一请求人则认为,证据6中公开了能实现提供多于一圈的刻度的机构,提供更好的精度。至于驱动轨道,只要能转动就是驱动,本专利并未说驱动部件的方式。
关于权利要求2,第一请求人认为其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4中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专利权人则认为,证据4没公开扭转弹簧的基本线性工作范围。
关于权利要求3,第一请求人认为证据4中公开了棘轮方式,证据3图10中也表示出棘齿,证据7中所有实施方式都公开了,证据8图7所示实施例都分别公开了,且棘轮属于公知常识。专利权人则认为,证据4图2中公开了不必然在图3中实施例中也有,证据3中是形成在齿轮部件上一个棘齿而不是单独的棘轮部件,证据7也不是单独的部件,没有证据表明棘轮是公知常识。
关于权利要求4-5,第一请求人认为证据3、4均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并且属于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可证据3、4已公开附加技术特征,但不同意是公知常识。
关于权利要求6,第一请求人认为证据3、4、8均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并且属于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可证据3、4公开,但证据8与之存在差别。
关于权利要求7,第一请求人认为证据3、4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可证据3中有所公开,但证据4没有公开。
关于权利要求8,第一请求人认为证据3已经公开其附加技术特征,且属于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可证据3已经公开。
关于权利要求9,第一请求人认为证据1、3均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且属于公知常识,专利权人则认为证据1、3均未公开,证据1中标记35设置在活塞上,对显示部件没有限定。
关于权利要求10,第一请求人认为,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文件的评述方式与评述权利要求1中的相似。证据3第二实施例也可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结构与证据4第2实施例基本一样,因此也可以与证据6以及公知常识结合破坏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与证据6不能结合,无法加入一个单独的显示部件。第一请求人还认为证据3中两实施例结合也可以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则认为证据3第二实施例剂量设置部件50与本专利的显示构件不对应,其主要是完成设定功能,而且连接关系也与本专利的连接关系有很大区别,因此证据3第一实施例没有给出启示运用到第二实施例中从而获得本专利的方法。
关于权利要求11-14、18,双方表示意见与关于权利要求2-5、9一致。
双方当事人表示当庭对本案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二)
针对上述专利权,欧文蒙福德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11年9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证据与第一请求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完全相同。
第二请求人于2011年10月21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也与第一请求人于2011年10月21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完全相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委内编号为4W101190),并于2011年10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第二请求人于2011年9月22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11年12月1日向专利权人发送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第二请求人于2011年10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11年12月9日,专利权人针对第二请求人于2011年9月22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其修改与上述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8日提交的修改完全相同,陈述的理由也完全相同。
2011年12月19日,合议组向第二请求人发送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第二请求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1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2年2月29日与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1日向专利权人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2年1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内容与专利权人于2012年1月16日针对第一请求人意见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内容完全相同。
针对合议组于2011年12月19日向第二请求人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第二请求人于2012年2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意见与第一请求人于2012年2月3日提交的意见完全相同。
2012年2月17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1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二请求人,将第二请求人于2012年2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双方均未再对此提交意见陈述。
2012年2月29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张涛、钱亚卓,第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彭久云、张文辉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意见也与其在4W101189号案件口头审理当庭意见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的基础
专利权人针对第一、第二请求人所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分别于2011年12月8日、2011年12月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完全相同。对此,第一、第二请求人认为其修改扩大了专利保护的范围,应当不予接受。
经审查,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为:删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3、4,将权利要求5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0,原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5的权利要求7-13依次作为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5(即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9,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5的权利要求7-13依次作为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6(即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11-18。上述修改分别为删除权利要求的修改以及在独立权利要求删除的情况下进行的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式修改,属于《审查指南》(2006版)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中所规定的允许的修改。
至于第一、第二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从属权利要求11-18的特征部分本身已经记载在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中,即授权时权利要求书中的从属权利要求7-13,其修改是将从属权利要求7-13与从属权利要求6进行了合并,将所得到的权利要求11-18与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相比,保护范围并没有发生扩大,即该种修改符合《审查指南》(2006版)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1节中所规定的“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这一要求。
因此,合议组接受专利权人的上述修改。
此外,由于在口头审理当庭,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放弃从属权利要求15-17,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下称本决定)中不再对涉及从属权利要求15-17的理由发表意见。

2.关于证据
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完全相同,其具体使用方式也完全相同。其中证据1、证据3为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证据4、6-8为美国专利文献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证据10为公开出版的书籍中相关页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外文证据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也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上述证据公开的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文件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使用。外文证据文字部分公开的内容,以其相应中文内容为准。
第一、第二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使用证据2和证据5,此外,证据9是本专利审查过程文件,用于证明本专利存在修改超范围问题,而第一、第二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表示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相应的,证据9也不应再使用。因此,在本决定中也不再对证据2、5、9发表意见。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关于权利要求2、11
第一、第二请求人均认为,权利要求2、11中词语“基本”和词语“相关”导致了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果权利要求中表述的词语可以由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清楚地理解出来,则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就本案而言,第一、第二请求人所指出的权利要求2、11限定的是“所述操作范围与所述扭转弹簧的基本线性工作范围有关”,而本专利中的扭转弹簧是用于使显示构件在两个端位置之间移动的,其利用的应当是扭转弹簧的线性工作范围,以便显示构件能够均匀的移动。然而,由于扭转弹簧本身采用的材料、结构等不可能是绝对均匀的,因此其线性工作范围中的“线性”也无法实现绝对线性而是一种相对的线性,这是由于扭转弹簧本身特性决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中采用这样的描述正是基于这一特性,即便采用这种限定,也并未会造成保护范围不清。同样,显示构件的移动是利用扭转弹簧来实现的,即显示构件能够在何种范围内均匀移动是与扭转弹簧的线性工作范围相关联的。 结合权利要求2、11上下文的描述,可以看出其要表达的含义也是显示构件的操作范围与扭转弹簧的工作范围有关,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理解,“相关”一词同样可以表达出上述含义。由此可见,这两个词语的使用并不会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因此,对于第一、第二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8
第一、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8中“远端的一半长度处”不清楚,远端、近端只是一种方向性,一半长度必需要求起点,本专利中没有限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结合权利要求8上下文可以看出其限定的是释放按钮的位置,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医疗器械靠近操作者的一端通常称为近端,远离操作者的一端则称为远端。虽然,从语句本身上来看,上述语句确实存在远端作为端点从而不存在“一半长度”的问题,但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会在结合上下文的内容后将完全不合理的解释予以排除,而将该语句理解成为位于“位于注射器远端的那一半长度”,且说明书也可以印证这种解释,说明书附图中可以看出,释放按钮实际上对应于注射器下半部的位置,即远离操作者的一端。因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8中虽然采用上述语句,但其保护范围仍是清楚的,因此,对于第一、第二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9、18
第一、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9、18所述“限定所述剂量指示器桶的外位置的止挡构件”特征中“外位置”不清楚,从而无法确定止挡构件的位置。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9、18中已经明确指出“所述剂量指示器桶的外位置对应于最大可获得剂量”,即,该权利要求9、18已经记载了何为“外位置”,其含义是清晰的,止挡构件应当就设置于对应于注射设备最大可获得剂量时,剂量指示器桶所处的位置。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注射器可以注射的最大剂量也就是最大可获得剂量,而该剂量对于每个型号的注射器并不相同,因此难以将其具体限定到某个具体位置上。由此可见,权利要求9、18已经清楚描述了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第一、第二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第一、第二请求人认为如不限定“显示构件适合于移动在两个端部位置,该两个端部位置限定了显示构件的操作范围,该操作范围与扭转弹簧的线性工作范围一致”本专利的设备不可能显示注射,因此必须要限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剂量指示器桶只允许旋转小于一个转圈,从而限制了剂量设定程序的精度,以及线性弹簧在相对压缩的力的方面高度非线性化的不足,本专利旨在提供一种具有高分辨率的扩展剂量刻度的线性注射设备。具体是通过采用了扭转弹簧来代替线性弹簧解决了线性方式响应问题,而通过采用带内螺纹的壳体、带外螺纹的剂量指示器桶,并使得剂量指示器桶具有结合剂量设定构件的导向轨道的至少一部分的部件而使得剂量指示器桶可以旋转超过一圈,从而提高了分辨率。根据独立权利要求中的记载,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注射设备包括:内表面设有螺纹的壳体,剂量设定构件,扭转弹簧,可旋转安装的显示构件,等组成部件,并且记载了显示构件包括具有沿其外表面上的螺旋路径设置的数字的剂量指示器桶,剂量指示器桶进一步具有与壳体的螺纹内部配合的螺纹外表面,剂量设定构件具有设置在其内表面上的导向轨道,剂量指示器桶具有接合导向轨道的至少一部分的部件,剂量指示器桶进行相对于壳体的平移运动和旋转运动的组合运动。即,扭转弹簧、带内螺纹的壳体、带外螺纹的剂量指示器桶,并使得剂量指示器桶具有结合剂量设定构件的导向轨道的至少一部分的部件已限定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已经可以解决本专利提出的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10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
至于第一、第二请求人提出的特征“显示构件适合于移动在两个端部位置,该两个端部位置限定了显示构件的操作范围”,实际上是关于显示构件应当具有操作范围的限定,该特征虽然是本专利注射设备正常工作所必要的特征,但并非与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的特征,无论是否记载在权利要求中,所有注射设备的显示构件实际上都有自身的操作范围,其并非解决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特征,因此该特征并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必要技术特征。关于特征“该操作范围与扭转弹簧的线性工作范围一致”,则是限定了操作范围具体是何种范围,其与扭转弹簧的线性工作范围一致可以充分利用扭转弹簧线性工作范围,但其也并非解决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必备的特征,仅是一种更优选的方式。因此,对于第一、第二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关于权利要求1、10
第一、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0中的特征“剂量设定构件进一步具有设置在其内表面上的导向轨道”与说明书中内容不一致;特征“剂量设定构件和剂量指示器桶可以相对彼此移动”概括了较大的范围;权利要求1、10中缺少驱动部件与剂量部件之间的关系,从而涵盖了较大范围;权利要求1中“活塞杆,……纵向设置有驱动轨道(7)”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因此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关于导向轨道设置的位置,本专利说明书文字部分并未对剂量设定构件的内表面进行定义,仅是在附图中示出滑轨11的位置,其应当是位于与剂量指示器桶相面对的表面。诚然,按照通常的理解,部件朝向其中心的一面为内表面,背向其中心的一面为外表面,但就剂量设定构件而言,其结构相对复杂,自身就具有了多个彼此相对的表面,如果以最外侧操作者可抓握处的表面作为参照,则滑轨所在表面确实位于内部。此外,根据权利要求1上下文,可以唯一确定出如下结构:最外侧为壳体,其内表面设有螺纹,该螺纹与剂量指示器桶上的外螺纹接合,剂量指示器桶内表面上具有以部件,该部件与剂量设定构件上的导向轨道的至少一部分结合。也就是说,导向轨道必须位于剂量设定构件中朝向剂量指示器桶的那一表面上。这与说明书描述是一致的。因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10中将剂量设定构件中朝向剂量指示器桶的那一表面称为内表面虽然并不准确,但也并非难以理解,且其理解并不与说明书公开内容不同。因此,对于第一、第二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剂量设定构件和剂量指示器桶可以相对彼此移动”,合议组认为,在考虑一个特征是否限定了较大保护范围时,不仅要考虑该特征文字表述的内容,同时还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是否存在对该特征进行限定的其它表述,就本案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不仅限定了“剂量设定构件和剂量指示器桶可以相对彼此移动”,同时还限定了壳体、剂量指示器桶、剂量设定构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并且也限定了上述特征需要完成的功能“当剂量设定构件旋转时,剂量指示器桶进行相对于壳体的平移和旋转运动的组合运动”,而鉴于权利要求中限定的结构和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可以确定剂量设定构件和剂量指示器桶之间的“相对彼此移动”是何种相对彼此移动,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将不能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中所需功能的“相对彼此移动”纳入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中。因此,对于第一、第二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再次,关于驱动部件与剂量设定构件之间的关系,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可旋转驱动构件的作用在于驱动活塞杆,从而完成注射,剂量设定构件的作用在于通过显示构件的帮助,正确设定要用于注射的剂量,两者之间必然存在关联,即可旋转驱动构件需要根据剂量设定构件的设定来驱动活塞杆,从而使得注射的剂量与设定的剂量相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即使并不通过文字方式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1、10中,也会隐含包括在权利要求1、10要求保护的范围中。至于两者之间通过何种方式连接,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给出了采用自紧式棘轮13这一种具体实施方式,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其还可以采用多种其它方式来完成上述功能。因此,对于第一、第二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最后,关于权利要求1中特征“活塞杆,……纵向设置有驱动轨道(7)”,合议组认为,对应于本专利说明书第一实施方式的附图2中已经示出纵向的轨道7,在说明书第4页第[0048]段中也有文字记载“所述活塞杆2由接合活塞杆2的轨道的驱动构件6驱动”,也就是说,在第一实施方式中,活塞杆2同样是具有纵向轨道7的,其被驱动构件6接合以用于驱动活塞杆的旋转,其属于驱动轨道。因此,对于第一、第二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2、11
第一、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11中“相关”一词概括了过宽的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0011]段已经记载了“所述显示构件可以适于在两个端位置之间移动,所述两个端位置可以限定或设定所述显示构件的轴向操作范围。所述显示构件的轴向操作范围可以与所述扭转弹簧的基本线性工作范围相关”,即,上述特征已经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有文字记载,而且,根据该段的表述“用于使所述显示构件在所述两个端位置之间移动的所述扭转弹簧的工作范围可以只构成由扭转弹簧提供的可用工作范围的一部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理解显示构件的工作范围与扭转弹簧的工作范围之间有关,且根据本领域中对于显示构件工作范围的要求以及根据本领域中扭转弹簧工作范围的要求,也能想到两者之间为何种相关关系。因此,上述词语并不会使得权利要求2、11得不到说明书得支持。因此,对于第一、第二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关于权利要求3-9、12-14、1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第一、第二请求人均认为是由于该权利要求分别直接或间接引用了上述权利要求1、2、10 、11造成的,然而如上所述,对于第一、第二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2、10、1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同样的,该权利要求3-9、12-14、1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也不予支持。

6.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9
第一、第二请求人认为,证据4第二实施方式结合证据6以及公知常识,或证据4第二实施方式结合证据6、7以及公知常识可以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注射设备,证据4第二实施方式同样公开了一种注射设备,并公开了(参见证据4译文第4页第7行-第5页第13行,附图3):剂量是通过绕主体1转动帽体7来预先设定的。帽体7与端帽47和驱动套筒1以及弹簧6的一端相固定。弹簧6的另一端锁定至弹簧保持器41,弹簧保持器41装配在主体8中,并通过容置于形成在主体8中的切口中的外部健51被锁定而免于相对于主体发生旋转。在驱动套筒1的左手端处,环状凸缘位于驱动齿轮3右手端内,驱动套筒上的凸缘和驱动齿轮具有相配合的棘齿,使得驱动套筒能够只在一个方向上相对于驱动齿轮转动,其中驱动齿轮通过触发器滑块42被锁定而免于在主体8中发生旋转。随着帽体7转动,使用者可以观察帽体7上的刻度盘相对于主体8上的指针的运动,从而其能够以视觉的方式来设定预设剂量。驱动柱塞2形成有一体的粗扣螺纹,该粗扣螺纹与驱动齿轮3的孔中对应的内螺纹相配合,使得驱动齿轮的旋转伴随着柱塞2的轴向运动。在该运动中,通过形成在柱塞上且位于柱塞引导件11中具有相应形状的孔中的两个相对的轴向平坦部,防止柱塞旋转。
其中,证据4第二实施方式中的主体8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壳体,帽体7对应于剂量设定构件,弹簧6对应于扭转弹簧,帽体7上的刻度盘对应于可旋转安装的显示构件,柱塞2对应于活塞杆,与端帽47固定连接的驱动套筒1限定了柱塞的活动通道,驱动齿轮3驱动柱塞。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4第二实施方式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壳体内表面设有螺纹,所述壳体的螺纹适于与所述可旋转安装的显示构件的外螺纹接合,所述可旋转安装的显示构件可以旋转超过对应于所述显示构件的至少一个转圈的角度,所述显示构件包括具有沿其外表面上的螺旋路径设置的数字的剂量指示器桶, 所述剂量设定构件进一步具有设置在其内表面上的导向轨道, 所述剂量指示器桶具有接合剂量设定构件的导向轨道的至少一部分的部件,所述剂量设定构件和剂量指示器桶可以相对彼此移动,所述剂量指示器桶进一步具有与壳体的螺纹内部配合的螺纹外表面,从而当剂量设定构件旋转时,剂量指示器桶进行相对于壳体的平移运动和旋转运动的组合运动;(2) 活塞杆沿所述外表面的纵向设置有驱动轨道,可旋转驱动构件适于至少部分地接合所述活塞杆的驱动轨道的至少一部分,以驱动所述活塞杆,所述注射设备具有与所述活塞杆的螺纹外表面配合的螺纹部,这样活塞杆相对于壳体的旋转导致活塞杆的纵向移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其通过限定壳体、剂量指示器桶以及剂量设定构件的具体结构以及三者之间的连接关系,实现使得剂量指示器桶随剂量设定构件旋转并可以以超过一圈的方式显示设定的剂量,提高了分辨率。而证据4中仅是在帽体7上带有刻度盘,根据证据4中结构,该刻度盘只有一圈的刻度,并不能具有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分辨率。
第一、第二请求人主张使用证据6评述该区别技术该特征。证据6涉及一种注射设备,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6译文第1页第2行-第6页第2行,附图1-4):该装置包括一长的大体圆筒形的壳体1,该壳体1在一端具有轴向插孔,一大体圆筒形的药筒2能够拧入或压入该轴向插孔中。被支承在药筒2内的活塞4通过柱塞5渐进地移动,柱塞5基本同轴地向后延伸到装置的壳体1中。壳体包括:容纳驱动器啮合机构可旋转部分6; 包含有剂量选择机构、并具有能让用户看见指示所选剂量的刻度尺9的开口8的固定部分7;用于操作剂量选择机构的进一步可旋转的套圈或套筒10;和用于向前驱动柱塞以分配所选剂量的终端轴向操作按钮11。柱塞5优选具有基本圆形的截面,它可具有沿其长度用于引导驱动器件的两个相反的平面。剂量选择机构容纳在壳体的部分7内,并包括被支承而在推压套筒25上旋转和轴向运动的螺旋套筒30。套筒30具有外螺纹31,外螺纹31与装置本体的部分7内部具有的相似螺纹32啮合。套筒30被旋转,从而通过套圈10沿轴向移动,该套圈10通过图2和3所示的有键的驱动器33驱动该套筒。并且从附图1、4中均可以看出螺旋套筒30上的刻度多于一圈。
第一、第二请求人认为,证据6中的螺旋套筒30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剂量指示器桶,其具有沿其外表面上的螺旋路径设置的数字、外螺纹,装置本体的部分7内部具有的螺纹32,可旋转的套圈或套筒10相当于剂量设定构件,其中有键的驱动器33公开了本专利剂量指示器桶与导向轨道之间的配合关系,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6公开。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6中是逆时针旋拧套筒,并通过套筒带动螺旋套筒后退进而带动卡爪后退,卡爪的后退使得推压套筒后退,继而按钮11被推出,从而设定要注射的剂量,其注射是通过推压按钮至与套筒平齐来完成注射。即证据6中并不采用扭转弹簧式结构来调节剂量,其设定剂量和注射的方式与证据4以及本专利并不相同,并且其中的螺旋套筒本身并不单纯是一种剂量显示构件,其同时是整个剂量设定过程中的传动构件,螺旋套筒需要与其它构件协同工作才能完成整个装置的设定、使用。证据4具有扭转弹簧的结构且通过印有刻度的帽体7的旋转来显示剂量,帽体7本身在线性方向上不做移动,也不会推进主体8做线性移动,证据4是通过扭转弹簧进行传动的。由此可见,证据6的螺旋套筒除了显示设定剂量之外还兼具将调节量通过机械结构传递给柱塞的功能,该结构无法直接与证据4中的扭转弹簧相配合也无法直接替换证据4中帽体,而是必须进行改进,而目前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这些改进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因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保持证据4采用的剂量设定方式和活塞推进方式的前提下难以想到将证据6中起到设定和显示作用的螺旋套筒设置在证据4中进行剂量显示。即,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6中的螺旋套筒能够显示设定剂量,但不存在将证据4和证据6相结合的技术启示。第一、第二请求人也未提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理由和证据。
另外,第一、第二请求人仅主张证据7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并未主张证据7可以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
第一、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0作为公知常识类证据,其证明的是螺母固定而螺杆转动并移动,或者螺母转动而螺杆移动的方式属于公知常识,然而这也并未涉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
由此可见,证据4、证据6以及公知常识或者证据4、6、7以及公知常识的证据使用方式均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6或证据4、6、7或第一、第二请求人主张的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创造性。
权利要求2-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通过引用而均包括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虽然在评述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时引入了证据1、3、7、8,但仅用于评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并未主张证据1、3、7或8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也未提出具体结合方式,因此合议组认为,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0-14、18
第一、第二请求人认为,证据4第二实施方式与证据6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或者证据3第二实施方式与证据6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证据3第二实施方式与证据3第一实施方式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均可破坏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
A.以证据4第二实施方式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由于权利要求10同样包括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鉴于与上文中评述相似的理由,该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4第二实施方式与证据6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B.以证据3第二实施方式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本专利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注射设备,证据3第二实施方式也公开了一种注射设备,并公开了(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12页第2行-14页第5行,附图10):注射器总体为钢笔形,钢笔本体108在左手端通过拧入该钢笔本体中的柱塞引导件111而封闭,柱塞引导件111引导驱动柱塞102的纵向运动,在柱塞引导件中的孔有相对的平坦部分,以便当驱动柱塞102进入药筒时防止它旋转,该驱动柱塞有相应的相对平坦部分。驱动柱塞102通过在螺旋弹簧106中储存的能量而进行运动,当通过使帽体107旋转而设置要注射的预设剂量时,该螺旋弹簧106扭转,该帽体107能够绕在钢笔本体108右手端的有刻度套筒112而旋转。该帽体107有窗口,刻度可以通过该窗口读出,以便表示帽体转动的角度。帽体与驱动套筒101形成一体,并有在它的左手端凸出的环形环125,该环形环125形成有棘齿环。弹簧是压缩弹黄,在扭转拉紧和未拉紧时都推压驱动套筒的环形环125上的齿,该齿与形成于齿轮部件103上的配合棘齿126啮合。齿轮部件103有内螺纹,以便与在驱动柱塞102的杆上的相应外螺纹配合。
由此可见,将权利要求10与证据3相比,其区别在于:壳体内表面设有螺纹,所述壳体的螺纹适于与所述可旋转安装的显示构件的外螺纹接合,所述可旋转安装的显示构件可以旋转超过对应于所述显示构件的至少一个转圈的角度,所述显示构件包括具有沿其外表面上的螺旋路径设置的数字的剂量指示器桶, 所述剂量设定构件进一步具有设置在其内表面上的导向轨道,所述剂量指示器桶具有接合剂量设定构件的导向轨道的至少一部分的部件,所述剂量设定构件和剂量指示器桶可以相对彼此移动,所述剂量指示器桶进一步具有与壳体的螺纹内部配合的螺纹外表面,从而当剂量设定构件旋转时,剂量指示器桶进行相对于壳体的平移运动和旋转运动的组合运动。
第一、第二请求人认为,证据6或证据3第一实施方式均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
然而,如上所述,证据6中公开的结构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具有类似性,但螺旋套筒本身并不单纯是一种剂量显示构件,其是整个剂量设定过程中的传动构件,并没有将证据3第二实施方式和证据6相结合的技术启示。
证据3第一实施方式公开了(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7页第17行-第12页第1行,附图1-9):注射器包括纵向壳体10、扳机部件90、剂量设置旋钮40,剂量设置旋钮40包括:外部帽体部分41,用于由用户抓住;以及内部的向前凸出的杯状裙缘部分42,这两个部分通过轴43连接,该轴43布置成穿过在壳体的后端壁15中的开口,因此,该旋钮可以旋转,但是不能相对于壳体轴向移动。剂量设置部件50包括最前端壁51以及向后布置的裙缘部分52。该端壁有开口,该开口有内螺纹53,因此,该端壁起到第二螺母部件的作用,柱塞30穿过该螺母部件布置。螺纹53与内螺纹21相对应,因此使柱塞能够非锁定地旋转。剂量设置部件的裙缘部分52包括在它的内表面上的纵向槽55,该纵向槽55与在旋钮40的裙缘部分42的外表面上的相应纵向舌状部件45啮合,因此,两个裙缘部件能够轴向滑动,但是不能相对转动。沿裙缘52的外表面上的螺旋线印刷有数字,该数字可以通过在装置的壳体中的窗口17进行观察。当设置剂量时,用户用一手抓住壳体,用另一支手通过旋转剂量设置旋钮40来选择合适剂量。由于槽和舌状装置45、55,剂量设置部件相对于柱塞向后旋转。在剂量设置过程中,用户可以通过经过窗口观察在剂量设置部件上印刷的数字而控制该剂量设置,该数字表示剂量设置部件向后旋转的长度。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3第一实施方式中的剂量设置部件可以进行相对于壳体的平移运动和旋转运动的组合运动,其上可以具有沿其外表面上的螺旋路径设置的数字,其与旋钮40的裙缘部分42也存在轨道-接合部件的设置,但证据3中的壳体和剂量设置部件之间并无螺纹配合关系,而是采用了纵向柱塞上螺纹与剂量设置部件开口部内螺纹相配合的方式。然而,证据3两实施方式之间在结构上存在较大差异,第二实施方式中的驱动套筒由于其端部带有能驱动棘齿轮103的棘齿,棘齿轮与103的棘齿与驱动套筒棘齿相接,从而驱动柱塞的整个后半部均被部件遮挡,并无可与例如证据3中第一实施方式中剂量设置部件开口部内螺纹能够相接触的部分;证据3第二实施方式中的帽体中部与驱动套筒构成了一体,也并无空间设置如证据3第一实施方式中的裙缘部分42、轴45。因此,如以证据3第二实施方式作为基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并不能想到采用证据3第一实施方式的剂量设置部件及其相关结构。
第一、第二请求人并未主张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全部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4第二实施方式、证据6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证据3第二实施方式、证据6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3第二实施方式、证据3第一实施方式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对于第一、第二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11-14、18是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通过引用而均包括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第一、第二请求人虽然在评述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时引入了证据1、7、8,但仅用于评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并未主张证据1、7或证据8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提出具体结合方式,因此合议组认为,在权利要求10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11-14、1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580039613.5号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2年2月29日口头审理当庭表示放弃权利要求15-17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8日和2011年12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4、18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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