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RISC微控制器的串行通信口-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RISC微控制器的串行通信口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78
决定日:2012-06-25
委内编号:5W1018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44692.6
申请日:2005-08-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美国微芯科技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11-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主审员:林?
合议组组长:丛森
参审员:何博
国际分类号:G06F3/00;G06F13/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520044692.6,申请日为2005年08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1月0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基于RISC微控制器的串行通信口,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于同步串行通信的高速同步串行通信接口; 用于同步异步发送接收的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通信接口; 通过总线与所述通信接口相连的CPU,控制所述通信接口的通信模式和通信状态; 通过总线与所述通信接口相连的输入输出端口,所述通信接口复用所述输入输出端口与外围电路进行通
信。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串行通信口,其特征在于,所述高速同步串行通信接口包括:高速串行外围通信
接口控制电路、高速芯片间通信接口控制电路、控制寄存器、状态机、移位寄存器、缓冲寄存器和状态寄存器,所述控制寄存器择一地选择所述高速串行外围通信接口控制电路或所述高速芯片间通信接口控制电路,所述状态机根据所述高速串行外围通信接口控制电路的控制信号或所述高速芯片间通信接口控制电路的控制信号、所述控制寄存器的输出信号以及所述CPU的控制总线信号控制所述状态寄存器和所述移位寄存器,所述状态寄存器根据所述状态机的控制信号存放传输数据的状态,CPU通过数据总线向所述缓冲寄存器写入或读取数据,所述缓冲寄存器将数据移入或移出移位寄存器,所述移位寄存器与所述输入输出端口交换数据,当移位完毕或检测起始位结束位串行通信模块向CPU发送中断请求信号以及激活标志信号。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串行通信口,其特征在于,时钟选择、主从选择和边沿选择依次与所述移位寄存器相连,所述时钟选择从多种内部时钟中选择一种送入主从选择,外部时钟与主从选择相连,主从选择根据工作模式从内部时钟和外部时钟中选出一种送入边沿选择,边沿选择决定发送或接收的时钟沿。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串行通信口,其特征在于,所述移位寄存器分别与时钟选择和匹配检测相连,位检测判断从输入输出端口接收数据的起始位和结束位,所述时钟选择从所述输入输出端口接收外部时钟信号,所述移位寄存器将从所述输入输出端口接收到的地址送入匹配检测,地址寄存器值进入匹配检测。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串行通信口,其特征在于,所述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通信接口包括:控制寄存器、发送控制模块、接收控制模块、发送状态机、接收状态机、发送寄存器、接收寄存器、发送移位寄存器和接收移位寄存器,CPU通过所述控制寄存器来确定所述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通信接口工作模式,所述发送状态机根据控制寄存器的控制信号、发送控制模块的控制信号和CPU的控制信号决定工作状态,并将发送寄存器的内容写入发送移位寄存器,发送模块向CPU发送中断请求信号以及激活标志信号,所述接收状态机根据控制寄存器的控制信号、接收控制模块的控制信号和CPU的控制信号决定工作状态,并输入所述接收移位寄存器的内容到接收缓冲寄存器,接收模块向发送CPU中断请求信号以及激活标志信号,所述发送移位寄存器和接收移位寄存器与所述输入输出端口交换数据。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串行通信口,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寄存器包括发送控制寄存器和接收控制寄存器,所述控制寄存器和所述波特率发生器相连,决定发送或接收数据的速率。 7、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串行通信口,其特征在于,所述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通信接口还包括波特率发生器、同步异步选择器、起始位结束位选择器和主控从动选择,所述波特率发生器波特率输出供移位寄存器使用的波特率移位时钟和经过同步异步选择器的波特率输出同步时钟,所述同步异步选择器输出同步数据或异步数据,异步数据经过起始位结束位选择器并包含起始位结束位信息,将发送数据传送至输入输出端口,所述主控从动选择根据主动信号和从动信号输出主动时钟或输入从动时钟。 8、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串行通信口,其特征在于,所述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通信接口还包括波特率发生器、同步异步选择器、起始位结束位选择器、主控从动选择、分频器和数据检测,所述数据检测对所述波特率发生器产生的时钟信号进行采样,同步异步选择器输入同步数据和异步数据,输入数据经过同步异步选择分离同步数据或异步数据,异步数据经过起始位结束位选择并包含起始位结束位信息,波特率发生器输出的时钟经过分频器后作为移位寄存器的主控时钟和通信的传输时钟。 9、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所述的串行通信口,其特征在于,所述高速同步串行通信接口包括IDLE控制电路,通过外部时钟信号和内部激活信号控制IDLE控制电路工作状态。 10、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所述的串行通信口,其特征在于,所述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通信接口包括IDLE控制电路,通过外部时钟信号和内部激活信号控制IDLE控制电路工作状态。”
由于请求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08月31日针对上述专利权做出了第1382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1941号行政判决,维持第“1382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效。请求人人不服该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07日作出(2011)高行终字第83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第1382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已经生效。 针对本专利权,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5月0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第5W101863号,认为:(1)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其中(1-1)“输入输出端口与高速同步串行通信接口和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通信接口之间分别通过传输总线6、5相连、高速同步串行通信接口和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通信接口分别将标志信号4、3反馈给CPU”是实现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上述必要技术特征。(1-2)而权利要求2-10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但权利要求2-10所限定的内容并不能克服权利要求1中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2)权利要求1-10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中(2-1)权利要求1中的“通过总线与所述通信接口相连的CPU、通过总线与所述通信接口相连的输入输出端口,所述通信接口复用所述输入输出端口与外围电路进行通信”与说明书记载的不一致,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10引用权利要求1,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2-2)权利要求2中的“当移位完毕或检测起始位结束位串行通信模块向CPU发送中断请求信号以及激活标志信号”与说明书中记载的不一致,因此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3-4引用权利要求2,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2-3)权利要求3中的“时钟选择、主从选择与边沿选择依次与所述移位寄存器相连,所述时钟选择从多重内部时钟中选择一种送入主从选择,外部时钟与主从选择相连,主从选择根据工作模式从内部时钟与外部时钟中一种送入边沿选择,边沿选择决定发送或接收的时钟沿”与说明书记载的不一致,因此,权利要求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2-4)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对主控从动选择与包括同步异步选择器、输入输出端口在内的其它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作出限定,即其包括了所有主控从动选择与包括同步异步选择器、输入输出端口在内的其它部件相互相连的可能,而对本领城技术人员来说无法推知除了附图6所示的电路以外其他的所有的电路都能解决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7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2-5)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对主控从动选择与包括同步异步选择器、输入输出端口在内的其它部件质检的连接关系作出限定,也没有对数据检测与除了波特率发生器以外包括同步异步选择器、输入输出端口在内的其它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作出限定,输入输出端口在内的其它部件相互相连的可能。而对本领城技术人员来说无法推知除了附图7所示的电路以外其他的所有的电路都能解决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8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3)权利要求1-10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中(3-1)权利要求7没有清楚说明主控从动选择与包括同步异步选择器、输入输出端口在内的其它部件之间的具体连接关系。因此,权利要求7不清楚;(3-2)权利要求8没有清楚说明主控从动选择与包括同步异步选择器、输入输出端口在内的其它部件之间的具体连接关系;也不清楚数据检测与除了波特率发生器以外包括同步异步选择器、输入输出端口在内的其它部件之间的具体连接关系。因此,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不清楚。(3-3)权利要求1中的“高速”不清楚具体为多高的速度,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的范围不清楚。(4)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PIC单片机实用教程一提高篇》,李学海编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出版印刷日期为2005年2月,共69页(下文称为对比文件1);
附件2:美国专利说明书US6691183B1,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2月10日,共26页(下文称为对比文件2);
附件3:《PIC16F87X 数据手册一28/40脚8位FLASH单片机》,【美】Microchip Technology Inc.著,刘和平,黄开长,严利平,潘伟峰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出版印刷日期为2002年5月,共49页(下文称为对比文件3);
附件4:本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1月01日,共22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05月23日向请求人和专
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11年06月09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的补充意见,进一步陈述了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
附件5:Microchip PICmicro? Mid-Range?MCU?Family?Reference Manual(1997)美国版权局版权登记证书的证明、公证认证件及其中文翻译件,共17页;
附件6:Microchip PICmicro? Mid-Range?MCU?Family?Reference Manual(1997)数据手册缴存样本第一、二、三部分的证明、公证认证件及其中文翻译件,共19页;
附件7:Microchip PICmicro? Mid-Range?MCU?Family Reference?Manual(1997)数据手册缴存样本,共688页(下称对比文件4);
附件8:(2010)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4546号,美国国会图书馆官方网站有关资料检索相关内容公证下载,共15页;
附件9:美国国会图书馆馆藏资料内容介绍及其部分内容中文翻译件,共2页;
附件10:美国国会图书馆馆藏资料查阅规则介绍及其部分内容中文翻译件,共2页;
附件11:美国国会图书馆读者身份卡办理资格条件介绍部分内容中文翻译件,共2页;
附件12:《PIC单片机实用教程一基础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李学海编著,2002年2月第1版,首页,序,版权页,参考文献页,共4页;
附件13:《PIC单片机实用教程一提高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李学海编著,2002年9月第1版,首页,版权页,参考文献页,共3页;
附件14:《PIC单片机入门与实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张明峰编著,2004年9月第1版,首页,版权页,版权声明页,参考文献页,共4页;
附件15:《PIC单片机应用系统开发典型实例》,中国电力出版社,罗翼等编著,2005年6月第1版,首页,版权页,参考文献页,共3页;
附件16:Microchip PICmicro? 中档单片机系列参考手册(1997)(附件7的中文译文),共690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7月12日将请求人于2011年06月09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转送给专利权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7月12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8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确认了如下事实: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1)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10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10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3或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9,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放弃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以及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同时,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一份文件(《计算机硬件技术基础》,张菊鹏等编著,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印刷日为2000年11月,共5页)供合议组参考。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文件转交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当庭表示无法认定对比文件4的公开日期,对附件6,9-15的真实性有异议,对附件16作为对比文件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具体理由是:附件6中第三部分是从第23章到35章,而原件是从第22章到第25章,两者记载的内容不相同;附件9-11是来自网站的证据,无法证明和实际网页是否一致;附件12-15复印件中记载的印刷日期与原件不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08月31日针对上述专利权作出的第1382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已经生效,并宣告维持第200520044692.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第1382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10。
2、证据认定
关于对比文件1-3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为公开出版物,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出版信息页上记载的印刷日为2005
年2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公开日期均为2005年02月30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5年08月31日,并且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
对比文件2为美国专利文献,其授权公告日期为2004年2月10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5年08月31日,并且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
经合议组审查,也未发现影响上述对比文件1-3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关于对比文件4
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对比文件4,附件5-11,附件13-15的原件,没有提交附件12的原件。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2-15的复印件和原件在出版日期上存在不同,因此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请求人于口审后2011年11月30日提交了关于附件12的公证书,其中附有经过公证的关于附件12的原文复印件。经合议组核实,附件6,附件12-15的真实性可以认可。
附件12的参考文献页记载了名称为“Microchip. PICmicroTM Mid-Range?MCU?Family?Reference Manual,1997.12”的文献(下称文献1),附件13的参考文献页记载了名称为“Microchip. PICmicroTM Mid-Range?MCU?Family?Reference Manual,1997.12”的文献(下称文献2),附件14的参考文献页记载了名称为“Microchip Technology Inc. PICmicro? Mid-Range?MCU?Family?Reference Manual, www.microchip.com. DS33023A”的文献(下称文献3),附件15的参考文献页记载了名称为“Microchip. PICmicroTM Mid-Range?MCU?Family?Reference Manual,1997”的文献(下称文献4)。
上述文献1-4与对比文件4无论从名称上还是从具体技术内容的记载方面均实质相同,均唯一指向微芯公司于1997年制作的特定手册,因此,可以认定对比文件4与上述附件12-15所引证的文献1-4为同一文献。
通常认为,公开出版物所引证的文献至少应当在该公开出版物出版之前处于公众可以获知的状态,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性。由于附件12-14是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公开出版物,附件15是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公开出版物,因此,可以认定附件12-15引证的上述文献1-4的内容同样至少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并且,附件12-15的印刷日分别为2002年02月、2005年02月、2005年03月、2005年06月。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印刷日只写明年月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为公开日,因此,附件12-15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6年09月29日,其所引证的文献的公开日期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4可以被认定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性,并且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关于对比文件4译文准确性的问题,请求人主张使用附件16作为对比文件4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虽然对于附件16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但未具体指出译文错误之处,特别是针对请求人所使用的对比文件4中相关部分的译文准确性,专利权人没有提出具体异议。因此,可以认为专利权人对这部分内容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请求人在无效请求书中所列明的对比文件4中所使用部分的译文准确性予以确认。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针对前述请求人无效理由第(1-1)点,“输入输出端口与高速同步串行通信接口和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通信接口之间分别通过传输总线6、5相连、高速同步串行通信接口和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通信接口分别将标志信号4、3反馈给CPU”是实现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上述必要技术特征。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基于微控制器的串行通信接口,通过设置微控制器的通信接口,可以实现大部分的串行通信接口的通信接口,并且具备良好的可扩展性和移植性(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根据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为了解决本专利的前述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提出了一种基于RISC微控制器的串行通信口的技术方案,该串行通信口包括:用于同步串行通信的高速同步串行通信接口;用于同步异步发送接收的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通信接口;通过总线与所述通信接口相连的CPU,控制所述通信接口的通信模式和通信状态;通过总线与所述通信接口相连的输入输出端口,所述通信接口复用所述输入输出端口与外围电路进行通信。也就是说,通过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实现了将高速同步串行通信接口和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通信接口集成在一个控制器中,并且限定了CPU通过总线与所述通信接口的连接关系,从而实现CPU对两个通信接口的控制。因此,输入输出端口与高速同步串行通信接口和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通信接口之间分别通过传输总线6、5相连、高速同步串行通信接口和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通信接口分别将标志信号4、3反馈给CPU”不是实现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针对前述请求人无效理由第(1-2)点,权利要求2-10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但权利要求2-10所限定的内容并不能克服权利要求1中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
合议组认为:由于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是否清楚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
针对前述请求人无效理由第(2-1)点,权利要求1中的“通过总线与所述通信接口相连的CPU、通过总
线与所述通信接口相连的输入输出端口,所述通信接口复用所述输入输出端口与外围电路进行通信”与说明书记载的不一致,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10引用权利要求1,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2段记载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其中已经明确限定了通信接口通过总线和CPU以及输入输出端口相连接,因此权利要求1 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由于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针对前述请求人无效理由第(2-2)点,权利要求2中的“当移位完毕或检测起始位结束位串行通信模块
向CPU发送中断请求信号以及激活标志信号”与说明书中记载的不一致,因此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3-4引用权利要求2,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3段记载了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其中已经明确限定了向CPU发送中断请求信号以及激活标志信号的条件,因此权利要求2 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由于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针对前述请求人无效理由第(2-3)点,权利要求3中的“时钟选择、主从选择与边沿选择依次与所述移
位寄存器相连,所述时钟选择从多重内部时钟中选择一种送入主从选择,外部时钟与主从选择相连,主从选择根据工作模式从内部时钟与外部时钟中一种送入边沿选择,边沿选择决定发送或接收的时钟沿”与说明书记载的不一致,因此,权利要求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4段记载了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其中已经明确限定了时钟选择、主从选择与边沿选择依次与所述移位寄存器相连,因此权利要求3 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针对前述请求人无效理由第(2-4)点,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对主控从动选择与包括同步异步
选择器、输入输出端口在内的其它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作出限定,即其包括了所有主控从动选择与包括同步异步选择器、输入输出端口在内的其它部件相互相连的可能,而对本领城技术人员来说无法推知除了附图6所示的电路以外其他的所有的电路都能解决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7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第4页第4段记载了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其中已经通过各个部件的功能明确限定了各个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因此权利要求7 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针对前述请求人无效理由第(2-5)点,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对主控从动选择与包括同步异步选择器、输入输出端口在内的其它部件质检的连接关系作出限定,也没有对数据检测与除了波特率发生器以外包括同步异步选择器、输入输出端口在内的其它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作出限定,输入输出端口在内的其它部件相互相连的可能。而对本领城技术人员来说无法推知除了附图7所示的电路以外其他的所有的电路都能解决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8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第4页第5段记载了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其中已经通过各个部件的功能明确限定了各个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因此权利要求8 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针对前述请求人无效理由第(3-1)点,权利要求7没有清楚说明主控从动选择与包括同步异步选择器、
输入输出端口在内的其它部件之间的具体连接关系。因此,权利要求7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第4页第4段记载了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主控从动选择与包括同步异步选择器、输入输出端口在内的其它部件之间的具体连接关系已经通过各个部件的功能明确限定了,因此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针对前述请求人无效理由第(3-2)点,权利要求8没有清楚说明主控从动选择与包括同步异步选择器、
输入输出端口在内的其它部件之间的具体连接关系;也不清楚数据检测与除了波特率发生器以外包括同步异步选择器、输入输出端口在内的其它部件之间的具体连接关系。因此,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第4页第5段记载了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主控从动选择与包括同步异步选择器、输入输出端口在内的其它部件之间的具体连接关系,以及数据检测与除了波特率发生器以外包括同步异步选择器、输入输出端口在内的其它部件之间的具体连接关系已经通过各个部件的功能明确限定了,因此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针对前述请求人无效理由第(3-3)点,权利要求1中的“高速”不清楚具体为多高的速度,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的范围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高速”是针对处理速度而言,具有明确的含义,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既不是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可得到该技术特征的启示,同时因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RISC微控制器的串行通信口,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同步串行通信的高速同步串行通信接口;用于同步异步发送接收的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通信接口;通过总线与所述通信接口相连的CPU,控制所述通信接口的通信模式和通信状态;通过总线与所述通信接口相连的输入输出端口,所述通信接口复用所述输入输出端口与外围电路进行通信。 1-1)对比文件1涉及PIC单片机,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第190,203,252页以及图7.18和图7.21):PIC16F87X单片机片内部集成了两个类型不同的串行通信模块,即通用同步/异步收发器USART模块和主控同步串行端口模块。为了使得CPU能够与计算机外围设备,或者其他计算机系统进行通信,很早就应用了这种串行接口技术,即通用同步/异步收发器USART或通用异步收发器UART。PIC16F87X系列单片机内部集成的USART模块,所需的两条外接引脚是与RC端口模块共用的RC7和RC6两条口线。PIC16F87X单片机内部的MSSP模块可以兼容,即可以工作于以下两种工作模式:(1)串行外围接口(简称SPI接口);(2)芯片间总线(简称I2C总线)。图7.18是异步发送器结构图,其中涉及内部数据总线,TXREG寄存器和TSR寄存器。图7.21是USART异步接收器方块图,其中涉及内部数据总线,RCREG寄存器和RSR寄存器。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通过总线与所述通信接口相连的CPU,控制所述通信接口的通信模式和通信状态;通过总线与所述通信接口相连的输入输出端口,所述通信接口复用所述输入输出端口与外围电路进行通信。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限定CPU与所述通信接口的连接关系,从而实现CPU对两个通信接口的控制。
由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1-2)对比文件3涉及28/40脚8位FLASH单片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第1-6页,图1-1和图1-2):图1-1和图1-2是单片机的结构框图,其中涉及ALU,输入输出端口共用RC3-RC7,USART模块与10位模数转换进行通信。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通过总线与所述通信接口相连的CPU,控制所述通信接口的通信模式和通信状态;通过总线与所述通信接口相连的输入输出端口,所述通信接口复用所述输入输出端口与外围电路进行通信。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限定CPU与所述通信接口的连接关系,从而实现CPU对两个通信接口的控制。
由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1-3)对比文件4涉及Microchip PICmicro?中档单片机系列参考手册(1997),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4第1-4页第1.3节,第4-2页第4.1节,第4.4节,第4-4页图4-2,第5-4页第5.3节,第9章,第15章,第18章):第4章介绍了中档单片机系列的架构,第5章介绍了CPU和ALU的工作原理,第9章介绍了输入输出端口,第15章介绍了同步串行口SSP,第18章介绍了主同步串行口MSSP,其中具体涉及单片机的结构框图,ALU,输入输出端口共用RC3-RC7,USART模块与10位模数转换进行通信。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通过总线与所述通信接口相连的CPU,控制所述通信接口的通信模式和通信状态;通过总线与所述通信接口相连的输入输出端口,所述通信接口复用所述输入输出端口与外围电路进行通信。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限定CPU与所述通信接口的连接关系,从而实现CPU对两个通信接口的控制。
由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关于权利要求1-10的创造性
2-1)基于上述第1)点 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通过总线与所述通信接口相连的CPU,控制所述通信接口的通信模式和通信状态;通过总线与所述通信接口相连的输入输出端口,所述通信接口复用所述输入输出端口与外围电路进行通信”没有被对比文件1,3,4公开,上述对比文件1,3,4也没有给出可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实现CPU对两个通信接口的控制”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0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当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数字设备接口,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1-3页以及图1-2C):其中涉及在处理器和A/D转换器之间传输多位数据的传输逻辑部分。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通过总线与所述通信接口相连的CPU,控制所述通信接口的通信模式和通信状态;通过总线与所述通信接口相连的输入输出端口,所述通信接口复用所述输入输出端口与外围电路进行通信”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可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实现CPU对两个通信接口的控制”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9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当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针对本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第200520044692.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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