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链-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拉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87
决定日:2012-06-26
委内编号:4W100783
优先权日:1999-12-27
申请(专利)号:00137770.1
申请日:2000-12-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新丽华服饰配料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12-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YKK株式会社
主审员:祁轶军
合议组组长:程跃新
参审员:王伟
国际分类号:A44B19/00;A44B19/02;A44B19/10;A44B19/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在另一对比文件中公开,且该技术特征在该另一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也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2月07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00137770.1、名称为“拉链”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0年12月27日,优先权日为1999年12月27日,专利权人为YKK株式会社。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拉链,该拉链具有:一对紧固件系带(23,23);诸紧固件(1,1)沿着一对紧固件带(10,10)的相对侧边缘部分沿着纵向与该对紧固件系带相连接;以及,能沿着诸紧固件(1,1)滑动并能结合或分离诸紧固件(1,1)的一滑扣(17),其特征在于,除了与滑扣(17)的一导向柱(18)相接触的一连接头(6)的一外侧面和与滑扣(17)的一导向凸缘(19)相接触的每一所述紧固件(1,1)的一外侧面以外,在所述每一紧固件(1,1)的一顶表面上形成有一金属涂层(20)。
2、按照权利要求1的拉链,其特征在于,该紧固件(1)由诸螺旋形紧固件(2)形成,这些螺旋形紧固件(2)是通过将合成树脂单丝卷绕成螺旋形状而形成的。
3、按照权利要求1的拉链,其特征在于,其特征在于,该紧固件(1)由诸Z字形紧固件(3)形成,这些Z字形紧固件(3)是通过将合成树脂单丝弯曲成Z字形而形成的。
4、按照权利要求1的拉链,其特征在于,该紧固件(1)由诸单体注模紧固件(4)形成,这些单体注模紧固件(4)是通过将合成树脂注模而形成。
5、按照权利要求1的拉链,其特征在于,该紧固件(1)由诸单体金属紧固件(5)形成,这些单体金属紧固件是通过剪切或压铸金属而形成。
6、按照权利要求2或3的拉链,其特征在于,该紧固件(1)利用缝纫线(12)缝制到该紧固件带(10)的一侧边缘。
7、按照权利要求2或3的拉链,其特征在于,该紧固件(1)利用织造线(13)织入该紧固件带(10)的一侧边缘里。
8、按照权利要求2或3的拉链,其特征在于,该紧固件(1)利用经编线(16)针织入该紧固件带(10)的一侧边缘里。
9、按照权利要求6的拉链,其特征在于,被设置在该紧固件(1)的顶部之上的以将该紧固件(1)固定在该紧固件带(10)上用的缝纫线(12)是由一种透明线或一种其颜色与金属涂层相同的线形成。
10、按照权利要求7的拉链,其特征在于,被设置在该紧固件(1)的顶部之上的以将该紧固件(1)固定在该紧固件带(10)上用的织造线(12)是由一种透明线或一种其颜色与金属涂层相同的线形成。
11、按照权利要求8的拉链,其特征在于,被设置在该紧固件(1)的顶部之上的以将该紧固件(1)固定在该紧固件带(10)上用的经编线(12)是由一种透明线或一种其颜色与金属涂层相同的线形成。
12、按照权利要求1的拉链,其特征在于,该滑扣(17)用金属或合成树脂通过压铸或注模形成。
13、按照权利要求1的拉链,其特征在于,该紧固件(1)由无色透明材料形成。”。
针对本专利,东莞新丽华服饰配料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3月0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3均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1999年03月16日、公开号为 特开平11-70005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共9页;
附件2:公开日为1990年08月31日、公开号为 平2-218303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3:公开日为1992年01月09日、公开号为 平4-5905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共7页;
附件4:公开日为1990年09月26日、公开号为 平2-241401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
①附件1、附件2分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前叙部分的全部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或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被附件3、4所公开,且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4的结合,或证据2、3、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②将单丝卷绕成螺旋形状形成紧固件及其采用合成树脂制成是拉链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附件4的主题名称已显示其为由合成树脂制成的拉链,此外,附件4的图1和附件1的图2-10也显示出紧固件2是通过将单丝卷绕成螺旋形状而形成的螺旋形紧固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③附件4公开了由合成树脂制成的拉链,至于把紧固件做成Z字形则属于拉链的常规造型,权利要求3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也不具备创造性;
④附件4公开了由合成树脂制成的拉链,至于紧固件通过注模而成则属于拉链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也不具备创造性;
⑤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紧固件通过剪切或压铸金属而形成属于拉链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也不具备创造性;
⑥利用缝纫线、织造线或经编线把紧固件连接在紧固件带的一侧边缘属于拉链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7、8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也不具备创造性;
⑦用于把紧固件连接在紧固件带一侧边缘上的连接线颜色为透明或与紧固件表面颜色相同以达到美观效果是拉链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附件1摘要部分也公开了采用无色透明的连接线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9、10、11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也不具备创造性;
⑧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拉链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附件4公开了采用合成树脂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2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也不具备创造性;
⑨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拉链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3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3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1年03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5:公开日为1999年03月10日、公开号为CN120997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23页(下称证据1);
附件6:附件2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3页(在下文中,将附件2及附件6统称为证据2);
附件7:附件3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3页(在下文中,将附件3及附件7统称为证据3);
附件8:附件4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7页(在下文中,将附件4及附件8统称为证据4);
附件9:公开日为1995年02月01日,公开号为CN109796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3页(下称证据5);
附件10:公开日为1998年01月21日,公开号为CN117055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0页(下称证据6);
附件11:公开日为1998年12月09日,公开号为CN120090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1页(下称证据7)。
请求人认为:
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和7的结合、证据2和7的结合、证据4和3的结合、证据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②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2或在证据1、4中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③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6或在证据4、6中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④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或证据5、4中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⑤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5或证据2中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⑥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或证据4中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⑦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⑧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⑨本专利权利要求9、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或证据4中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10、11也不具备创造性;
⑩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4或证据5中公开,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或4中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13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1年04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本专利的优先权文件及其相关段落的中文译文;
反证2:本专利的公开文本;
反证3:本专利的授权文本;
反证4:本专利在实质审查阶段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书面答复的复印件;
反证5:本专利在实质审查阶段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书面答复复印件;
反证6:公开号为EP0387905A2的欧洲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
反证7:(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复印件。
反证8:请求人提交的证据4相关段落的中文译文。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具备创造性,其主要观点为:①证据1-4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除了与滑扣(17)的一导向柱(18)相接触的一连接头(6)的一外侧面和与滑扣(17)的一导向凸缘(19)相接触的每一所述紧固件(1,1)的一外侧面以外,在所述每一紧固件(1,1)的一顶表面上形成有一金属涂层(20)”,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②证据4为本专利背景技术中所记载的日本专利公开物,因此证据4并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③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a.能够避免金属涂层被滑扣刮擦,避免金属粉末的散逸;b.大幅度降低用于形成金属涂层的金属的使用量;④在本专利的实质审查阶段,审查部门已经针对本专利相对于证据4是否具备创造性作出过评述;⑤本专利在商业上取得成功。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5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1年06月2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11年03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4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分别要求双方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明确其证据的使用方式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7的结合,或证据2、7的结合,或证据4、3的结合,或证据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2中公开,或在证据2、4中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6中公开,或在证据4、6中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5中公开,或在证据5、4中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5中公开,或在证据2中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或在证据4中公开;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权利要求9、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4中公开,或在证据1中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或证据4或证据5中公开;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或证据4中公开。
请求人当庭放弃将附件1作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7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相关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专利权人当庭放弃将反证8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2-7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请求合议组代为核实反证1的真实性;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口头审理结束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权人于2011年06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其认为:①证据4、证据7、证据3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除了与滑扣(17)的一导向柱(18)相接触的一连接头(6)的一外侧面和与滑扣(17)的一导向凸缘(19)相接触的每一所述紧固件(1,1)的一外侧面以外,在所述每一紧固件(1,1)的一顶表面上形成有一金属涂层(20)”,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7的结合及证据4、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②证据2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除了与滑扣(17)的一导向柱(18)相接触的一连接头(6)的一外侧面和与滑扣(17)的一导向凸缘(19)相接触的每一所述紧固件(1,1)的一外侧面以外,在所述每一紧固件(1,1)的一顶表面上形成有一金属涂层(20)”,而且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证据7、3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7的结合或证据2、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③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3也具备创造性。
鉴于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已经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充分陈述过,故本案合议组不再将其转送给请求人。

至此,本案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7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2、3、4为日本专利申请的公开说明书,鉴于专利权人对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证据2、3、4公开的技术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为准。鉴于证据1-7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故其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请求人对反证2-7及相关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反证1为公开号为特开2001-178508A的日本专利申请的公开文本,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3、关于创造性
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在另一对比文件中公开,且该技术特征在该另一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也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1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拉链,其限定的技术方案包括下列技术特征:
A. 该拉链具有:一对紧固件系带(23,23);诸紧固件(1,1)沿着一对紧固件带(10,10)的相对侧边缘部分沿着纵向与该对紧固件系带相连接;
B.以及,能沿着诸紧固件(1,1)滑动并能结合或分离诸紧固件(1,1)的一滑扣(17);
C.除了与滑扣(17)的一导向柱(18)相接触的一连接头(6)的一外侧面和与滑扣(17)的一导向凸缘(19)相接触的每一所述紧固件(1,1)的一外侧面以外,在所述每一紧固件(1,1)的一顶表面上形成有一金属涂层(20)。

经查:
证据4公开了一种合成树脂制拉链,该拉链主要包括:拉链带1、合成树脂制的线圈状拉锁部件2、芯纽3、缝线4,其中芯纽3穿置在拉锁部件2的上下脚部2b、2c和连接反转部2a的内侧,缝线4将单环缝制的拉锁部件2缝到拉链带1的一个侧面上,从拉锁部件2的上脚部2b穿通在芯纽3内,在拉链带1的另一侧面通过交错部6与其缝眼圈5连续构成链孔;该缝线4使用具有热收缩性的单丝,如尼龙、聚酯等,更好的是透明单丝,在部件缝制后的热处理之际缝线整体产生大幅度热收缩,由此在拉锁部件2和拉链带1之间产生强缝合力作用,在交错部6,与带1相邻的拉锁部件2的下脚部2c之间形成了拉入的凹处7,成为交错部6咬入该凹处的状态;且在拉锁部件上脚部2b,由于缝线4的强缝合力在上脚部2b表面形成了槽8,成为缝线4咬入该槽8的状态;拉锁部件2上或者还有在芯纽3上,实施了根据本发明的Ni、Cu、Ag等金属覆盖层,向拉锁部件覆盖的金属覆盖层M的膜厚是在0.001-1μm的适当的厚度,芯纽的金属覆盖层的膜厚是与拉锁部件相同的厚度或者是达到其10倍的厚度;作为金属覆盖层的形成方法,可以适当地采用各种方法,如可以适当地使用湿法(化学镀层)、干法(真空蒸镀、离子镀、喷镀)、临摹法等,而形成金属覆盖层的方法,可以是将拉锁部件缝到拉锁带的状态下在拉锁部件的表面甚至是芯纽上也同时形成金属覆盖层(这种情况在拉链带上施以遮挡保护后实施),或者还可以是拉锁部件单独或拉锁部件被咬合之后的状态下进行处理再缝到拉链带上;化学镀层时由一次性处理形成如图2所示的里外整体的金属覆盖层M,但是在进行离子镀层以及临摹法时,仅在表面形成了金属覆盖层,因此,不被看见的部分不镀层也可以,所以非常经济;即便是只在拉锁部件表面一侧形成了金属覆盖层就可以得到充分的金属光泽;在线状拉链上使用本发明时,通过使用透明的缝线就可以防止损伤拉锁部件的金属光泽(这种情况下带部不被污染,还可以和所有带的颜色组合);拉链根据其材质分成使用合成树脂拉锁部件的塑料拉链和使用金属制拉锁部件的金属拉链两大类,所谓的合成树脂拉链包含线圈拉链、模挤压拉链、注塑成型拉链、织入拉链、锯齿形拉链等;通过在合成树脂制拉锁部件的表面上形成超薄膜的金属覆盖层,就可以赋予覆盖金属特有的金属光泽,还因为金属覆盖层为超薄膜,所以也不损坏合成树脂制拉链的优势;线圈状以及锯齿形拉锁部件等线状拉链的情况下,线状拉锁部件和穿通其内侧的芯纽一起由缝线缝到拉链带的一个侧面上,但优选的是使用透明缝线以及/或者在芯纽上也形成膜厚为0.01μm以上的金属覆盖层,由此使得在其表面形成了金属覆盖层的线状拉锁部件的金属光泽不受损失,还由于芯纽上也形成了金属覆盖层就还可以增加整体的金属光泽(参见证据4的中文译文第2、3、5、6页及附图)。
此外,由证据4的图3还可以看出:拉锁部件仅在局部涂敷有金属覆盖层M。

证据7公开了一种锁定式拉链滑扣,在该滑扣中,滑扣体1由上翼片2和下翼片3组成,上翼片和下翼片通过在其前端的一导向柱4而连接在一起,每一个翼片均具有一对自相对的两侧缘弯曲的导向凸缘5,以在上、下翼片2、3之间形成一导槽6;滑扣体1最好是由诸如铝或锌合金通过模子模制而成;上翼片2或下翼片3可以没有导向凸缘5,或者一个翼片的导向凸缘5的高度可以比另一个翼片的导向凸缘5的高度低;作为说明性的例子,在此所用的拉链链条(如图5所示)包括一对拉链带和一对拉链链节E,每一拉链链节都呈盘绕的热塑性塑料单纤维的形式,并通过缝合线T连接于拉链带的面对面的纵向边缘上;因此,下翼片3的导向凸缘5的高度比上翼片2的导向凸缘5的高度低;如图3和4所示,上翼片2的下表面有一从导向柱4的基底周围朝导向槽6的后端7延伸的中心突起部分10,中心突起部分10与拉链链节E的逐个耦合头H接触,并用来引导固定相继链节支腿L的缝合线T,如图5所示;中心突起部分10具有:一大宽度部分12,它从形成在导向柱4的基底周围的凸出部11延伸,并终止在朝导向槽6的后端7方向去的约中途处;一中间渐细部分12,它与大宽度部分12相邻,该中间渐细部分的宽度朝后端7逐渐缩小;以及一从中间渐细部分延伸到后端7的小宽度部分13(参见证据7的说明书第4页及附图1-3)。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证据4中的“拉链带1”对应于本专利的“紧固件系带23”,证据4中的“拉锁部件3”对应于本专利的“紧固件1”,证据4中的“金属覆盖层M”对应于本专利的“金属涂层”;证据7中的“滑扣体1”对应于本专利的“滑扣17”,证据7中的“导向柱4”对应于本专利的“导向柱10”,证据7中的“导向凸缘5”对应于本专利的“导向凸缘19”。
对于证据4附图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本案合议组认为:首先,对于一个完整的拉链而言,为了能够实现其自身所应具备的基本功能,必然需要安装一个可在拉链带的纵向沿着拉锁部件滑动、以使相对的拉锁部件相互咬合或分开的滑扣部件,而证据7作为现有技术公开了有关拉链滑扣的技术内容,根据证据7的说明书及附图的记载,该滑扣也具有导向柱和导向凸缘,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涉及到的滑扣在结构、功能及作用方面基本相同,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滑扣也包括证据7所公开的这种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滑扣;其次,证据4的附图3示出了拉锁部件仅在其局部、尤其是其顶面部分涂敷有金属覆盖层M的技术内容,当采用象证据7所公开的这种滑扣在拉锁部件上滑动时,拉锁部件2上与导向柱及导向凸缘相接触的部分应当就是拉锁部件2的两个侧部,根据图3所示,这两个侧部并未涂敷金属涂层,由此证据4的附图3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C;再次,证据4的说明书已经公开“形成金属覆盖层的方法,可以是将拉锁部件缝到拉锁带的状态下在拉锁部件的表面甚至是芯纽上也同时形成金属覆盖层(这种情况在拉链带上施以遮挡保护后实施),或者还可以是拉锁部件单独或拉锁部件被咬合之后的状态下进行处理再缝到拉链带上”,而当在拉锁部件被咬合之后的状态下在拉锁部件上形成金属覆盖层时,两个相对的拉锁部件的咬合部分显然不会被金属层所覆盖,而且拉锁部件的咬合部分通常就是与滑扣的导向柱相接触的部分;此外,证据4的附图3所示的金属覆盖层M的分布或涂敷情形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4所示的金属涂层的分布情形也基本相同,由此也进一步证明证据4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C。
基于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4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其所要求保护的拉链还具有“能沿着诸紧固件(1,1)滑动并能结合或分离诸紧固件(1,1)的一滑扣(17)”及该滑扣具有导向柱和导向凸缘,而证据4则未明确公开该技术特征。
如上所述,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在证据7中公开,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证据7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通过滑扣沿着纵向相对拉锁部件的滑动,实现相对的拉锁部件的咬合和分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4所公开的拉链,为了实现相对的拉锁部件或紧固件的咬合和分开,有充分的理由和动机将证据7所公开的现有滑扣应用到证据4中,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未记载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能够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3.2 关于权利要求2
本专利权利要求2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该紧固件(1)由诸螺旋形紧固件(2)形成,这些螺旋形紧固件(2)是通过将合成树脂单丝卷绕成螺旋形状而形成的”。证据1公开了一种拉链,该拉链包括一排单丝咬合件3,咬合件3通常由诸如聚酰胺或聚酯之类的热塑性合成纤维的单丝制成,单丝被螺旋地绕制成线圈形,线圈咬合件3被缝纫线5固定于拉链1的每条拉链带4的内纵长边缘上(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显然,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均已在证据1中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4、7所公开的拉链,在需要选择合适的拉链紧固件型式时有充分的理由和动机将证据1所公开的拉链紧固件应用于证据4、7中,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本专利说明书也未记载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能够为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3 关于权利要求3
本专利权利要求3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该紧固件(1)由诸Z字形紧固件(3)形成,这些Z字形紧固件(3)是通过将合成树脂单丝弯曲成Z字形而形成的”。证据6公开了有关编织半边拉链的技术内容,其具有一个经编拉链带以及在编织该拉链带时同时在和沿着该拉链带一个纵边编织的连续拉链线圈(对应于本专利的“紧固件”)横列,该证据的说明书附图示出了连续的拉链线圈的具体形状为Z字形(参见证据6的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1-10)。显然,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该证据中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4、7所公开的拉链,在需要选择合适的拉链紧固件型式时有充分的理由和动机将证据6所公开的拉链紧固件应用于证据4、7中,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本专利说明书也未记载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能够为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3.4 关于权利要求4
本专利权利要求4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该紧固件(1)由诸单体注模紧固件(4)形成,这些单体注模紧固件(4)是通过将合成树脂注模而形成”。
证据2公开了一种拉链,并公开了拉链的链牙1(对应于本专利的“紧固件”)是通过合成树脂的注塑成型技术制成并且排列设置在拉链带2的边部3的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实施例部分及说明书附图1-6)。显然,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该证据中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4、7所公开的拉链,在需要选择合适的拉链紧固件型式时有充分的理由和动机将证据2所公开的链牙应用于证据4、7中,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本专利说明书也未记载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能够为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3.5 关于权利要求5
本专利权利要求5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该紧固件(1)由诸单体金属紧固件(5)形成,这些单体金属紧固件是通过剪切或压铸金属而形成”。
根据证据2说明书的记载,拉链的链牙1可以为金属链牙,是通过金属的模铸法或长尺寸的金属材料切断成型(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1-6)。显然,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基本在该证据中公开,至于单体金属紧固件是通过剪切或压铸成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和设计要求等作出的常规选择,在证据2已经明确公开金属链牙可以通过将长尺寸的金属材料切断形成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4、7所公开的拉链,在需要选择合适的拉链紧固件型式时有充分的理由和动机将证据2所公开的链牙应用于证据4、7中,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本专利说明书也未记载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能够为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3.6 关于权利要求6
本专利权利要求6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2或3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该紧固件(1)利用缝纫线(12)缝制到该紧固件带(10)的一侧边缘”。但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证据1中公开(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实施例部分及说明书附图1-3),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4、7所公开的拉链,在需要选择合适的拉链紧固件型式时有充分的理由和动机将证据1所公开的链牙及其与拉链带的连接方式(通过缝纫线缝制到拉链带上)应用于证据4、7中,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本专利说明书也未记载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能够为权利要求6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或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3.7 关于权利要求7
本专利权利要求7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2或3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该紧固件(1)利用织造线(13)织入该紧固件带(10)的一侧边缘里”。证据1的说明书还公开了“线圈咬合件3在使芯绳7穿过咬合件3之后借助于定位经向机织纱8(对应于本专利的“织造线”)和定位纬向机织纱9(对应于本专利的“织造线”)的织针机被机织于每条拉链带4、4的内纵长边缘”(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5页),由此,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证据1中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4、7所公开的拉链,在需要将拉链紧固件连接到拉链带上时有充分的理由和动机将证据1所公开的咬合件及其与拉链带的连接方式应用于证据4、7中,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本专利说明书也未记载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能够为权利要求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或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3.8 关于权利要求8
本专利权利要求8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2或3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该紧固件(1)利用经编线(16)针织入该紧固件带(10)的一侧边缘里”。证据1的说明书还公开了“多色线圈咬合件3被定位经向针织纱针织于每条拉链带4、4的内纵长边缘”(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7页第1段),由此,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证据1中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4、7所公开的拉链,在需要将拉链紧固件连接到拉链带上时有充分的理由和动机将证据1所公开的咬合件及其与拉链带的连接方式应用于证据4、7中,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本专利说明书也未记载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能够为权利要求8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或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3.9 关于权利要求9、10、11
本专利权利要求9、10、11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分别对权利要求6、7、8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均为“被设置在该紧固件(1)的顶部之上的以将该紧固件(1)固定在该紧固件带(10)上用的缝纫线(12)是由一种透明线或一种其颜色与金属涂层相同的线形成”,但该附加技术特征中有关缝纫线为透明缝线的内容已在证据4中公开(参见证据4的中文译文第6页),且其在证据4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由于缝纫线的存在而影响拉锁部件的金属光泽;至于颜色与金属涂层相同的缝纫线的内容,根据证据1说明书的记载,“多色定位经向机织纱8和多色定位纬向机织纱9或多色底经纱10的颜色可以弄成与线圈咬合件3的颜色相协调或不同的”,由此,该部分技术特征已在证据1中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4、7所公开的拉链,在利用缝纫线将拉链紧固件连接到拉链带上时为了不影响金属涂层的光泽有充分的理由和动机采用证据4、1所公开的透明线或相同颜色的缝纫线,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本专利说明书也未记载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能够为权利要求9、10、1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7、8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9、10、11也不具备创造性。

3.10 关于权利要求12
本专利权利要求12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该滑扣(17)用金属或合成树脂通过压铸或注模形成”。
如上所述,证据2已公开了通过注塑成型技术或金属模铸法制成链牙的技术内容,证据4公开了拉链由合成树脂注塑制成的技术内容,证据5公开了拉链的单体金属耦合件通过压铸成型的技术内容,对于与拉链配套使用的滑扣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证据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根据设计要求或实际需要而选择采用与链牙所用的合成树脂或金属相同的材料及工艺制成滑扣,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本专利说明书也未记载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能够为权利要求1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

3.11 关于权利要求13
本专利权利要求13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该紧固件(1)由无色透明材料形成”。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对透明缝纫线的相应作用、效果的记载,紧固件采用透明材料制成的主要作用也在于尽量不妨碍无金属涂层和有金属涂层的部分之间的视觉差异,而在证据1已经明确公开缝纫线为透明线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设计要求或实际需要而选择紧固件由透明材料制成,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为权利要求1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13均不具备创造性。

4、关于专利权人的主张
反证1为公开号为特开2001-178508A的日本专利申请的公开文本,专利权人声称该文本为本专利的优先权文本,经核实,该公开文本的首页与本专利在申请阶段提交的优先权文本的首页并不相同,故在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将其认定为本专利的优先权文本;此外,在判断专利说明书中是否存在明显笔误或打字错误等缺陷时,应当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原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作为判定其原始公开或记载的内容的依据,而优先权文本的内容并不必然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完全相符,其不能作为判断专利说明书是否存在明显笔误或打字错误的依据,因此,仅凭反证1尚不足以证明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所引用的日本专利公开物No.261380就是“日本专利公开物No.2613802”,也不能证明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提到的现有技术就是证据4所涉及到的拉链,故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反证4、5为本专利在其申请阶段原实质审查部门发出的第一次、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及专利权人的相应书面答复,反证6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但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及其提出的无效理由并未涉及该对比文件;此外,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仅针对本专利公开文本(反证2)中相关权利要求相对于反证6是否具备新颖性作出了评述,既未涉及请求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也未就相关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作出评述,而且本专利公开文本中的权利要求与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反证3)并不相同,故反证4、5、6与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并无必然联系。
反证7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仅针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等作出了认定,并未对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以及本专利在商业上获得成功作出评价,故反证6不能支持专利权人的主张;其次,商业上的成功取决于多种因素,例如销售技术、广告宣传、品牌认知度等,专利权人虽然提出本专利在商业上获得成功的主张,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表明其所声称的“商业上获得成功”是由于相关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故专利权人的主张缺少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鉴于根据请求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13均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00137770.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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