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前出式垃圾压缩设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前进前出式垃圾压缩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88
决定日:2012-06-26
委内编号:5W1015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62833.8
申请日:2008-08-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杭州恒康专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11-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杭州布鲁斯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祁轶军
合议组组长:张娅
参审员:程跃新
国际分类号:B30B9/00(2006.01);B30B1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另一现有技术所公开,且该另一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充分的动机和理由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1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前进前出式垃圾压缩设备”、专利号为200820162833.8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08月15日,专利权人原为“杭州布鲁斯凯飞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杭州布鲁斯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前进前出式垃圾压缩设备,包括主机、受压箱、液压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的主机设有由紧锁钩及紧锁推压油缸构成的液压锁紧机构,所述的受压箱通过所述的液压锁紧机构与主机连接成一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前进前出式垃圾压缩设备,其特征是:所述的主机内部设有推压装置,所述的推压装置设有压头及推压油缸;所述的主机与受压箱对接处有一开口,大小与压头截面积相当。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前进前出式垃圾压缩设备,其特征是:所述的受压箱截面制成椭圆形或加工成方形四角或圆角,受压箱一侧开有垃圾进料口。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前进前出式垃圾压缩设备,其特征是:所述的主机前部设有垃圾提升倾倒的料斗装置,包括料斗、一个翻转架、一个转臂,所述的料斗一侧与翻转架相连并可自由转动;所述的转臂一侧通过支座与底架相连,另一侧与翻转架连接,各部件通过销轴和提升油缸组连接,并受其控制。”。

针对本专利,杭州恒康专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2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4均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故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8年07月02日、公告号为CN10120959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5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9月0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2338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①证据1公开了移动式垃圾压缩机,包括主机、集装箱(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受压箱)、锁紧机构、行走机构,主机机壳锁紧机构中的锁紧油缸缩回使锁紧挂钩与集装箱壳体上的锁紧销锁紧,而权利要求1中的液压系统与证据1的行走机构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另外,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证据1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不具备创造性;②证据1公开了刮料油缸,它连接和控制着下方的刮料板,能将进入主机箱内的垃圾压入集装箱内,该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实质上相同,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③证据1与权利要求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受压箱截面制成椭圆形或加工成方形四角和圆角,受压箱一侧开有垃圾进料口,该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④证据1与权利要求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的主机前部设有拉机提升倾倒的料斗装置,包括料斗、一个翻转架、一个转臂、所述的料斗一侧与翻转架相连并可自由转动;所述的转臂一侧通过支座与低架相连,另一侧与翻转架连接,各部件通过销轴和提升油缸组相连,并受其控制,证据2公开了一种翻斗机构,包含液压油缸、动力臂、托架和底座,所以证据2对于上述特别技术特征存在技术启示,因而证据1与证据2结合破坏了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⑤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主机前部设有垃圾提升倾倒的料斗装置”,但是,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出现技术特征“料斗装置”,从而导致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3月0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3月02日收到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同时,请求人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3:请求人声称为《工业品买卖合同》的原件照片光盘;
证据4:盖有“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人民政府”公章的《情况说明》原件、袁天柱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人民政府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证据5:请求人声称为相关产品的照片原件和结构示意图。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申请日前(2006年03月07日),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人民政府与上海同济远征环卫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Tcy160生活垃圾压缩机一台、(SBH51411)车厢可卸垃圾车辆一辆、压缩箱体两只(证据3),并于2006年04月07日将上述设备在镇垃圾中转站用于全镇生活垃圾中转处理(证据4),相应型号设备的结构、形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主机、受压箱、液压锁紧机构、推压装置、料斗装置等技术特征完全符合(证据5),构成专利法上的国内外公开使用,因此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5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1年06月2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3月02日收到的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补充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并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3、4、5的结合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证人袁天柱、尤祖华出庭接受本案合议组及双方当事人的质询。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有异议,并请求合议组代为核实证据1、2的真实性;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1年07月0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支持其主张,照片和图纸不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
鉴于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已经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当庭陈述过,故本案合议组不再将该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至此,本案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作出过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2均为中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鉴于证据1、2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3、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移动式垃圾压缩机,该移动式垃圾压缩机是利用主机移动与多个集装箱搭配以实现一机多箱位的移动式垃圾压缩机,该压缩机包括用于倾倒散装垃圾的大斗(5),大斗(5)的顶是敞开的,上部与主机(13)连体,底部装有4只大斗万向轮(32);主机(13)由纵向行走机构(10)、横向行走机构(12)、挖料机构(9)、调整机构(4)、刮料机构(3)、锁紧机构(2)、提门挂钩(7)、提门导向杆(6)、提门油缸(8)、操作面板(11)等部件组成;纵向行走机构(10)是通过电机(24)上的主链轮(25)经链条(26)和中间链轮(27)带动走轮轴(29)上的从链轮(28)使纵向走轮组件(30)沿主机(13)轨道(31)纵向行走,当主机(13)和大斗(5)行走到工作箱位时,横向行走机构(12)利用底框(33)的横向油缸(35)推动横向走轮(34)将主机(13)上部分左向推动与集装箱(1)靠拢,接着主机(13)机壳锁紧机构(2)的锁紧油缸(15)缩回使锁紧挂钩(14)与集装箱(1)箱体上的锁紧销(16)锁紧;接着主机(13)紧靠集装箱(1)连接一侧,在提门油缸(8)的作用下,提门导向杆(6)上滑带动提门挂钩(7)上升,将集装箱(1)插门提起。接着,主机(13)顶部的调整机构(4)开始工作,伸缩套(19)在伸缩套支撑座(20)的支撑着,在调整油缸(21)的作用下一级级伸入大斗(5)内腔,当伸长到最大位置时,调整油缸(21)根据挖料位置作适当调整,当调整毕,挖斗油缸(22)伸出,使挖斗(23)绕铰链旋转90°将大斗(5)内垃圾挖起后,调整油缸(21)缩回,挖斗(23)带着垃圾沿大斗(5)底板提升到极限位置时,挖斗油缸(22)缩回,挖斗(23)绕铰链顺时针旋转,从而将垃圾倒入主机底板中,之后调整油缸(21)再伸长重复以上动作从而达到不停的从大斗(5)内挖料。进入主机(13)底板的垃圾在其自重的作用下沿斜坡滑到底部后,刮料机构(3)通过刮料油缸(17)推动刮料板(18)将垃圾压入集装箱(1)内,此动作重复连续工作,这样主机(13)内的垃圾不断被压入集装箱(1)里。当集装箱(1)垃圾压满后,锁紧油缸(15)伸出,锁紧挂钩(14)向下旋转与集装箱(1)上锁紧销(16)脱离,此时主机(1)调整机构(4)的调整油缸(21)缩回,伸缩套(19)缩回到最短位置,提门挂钩(7)在提门油缸(8)的作用下下降,将集装箱(1)插门放回原位置。以上动作全部完成后,横向油缸(35)伸出,主机(1)上部分右移到锁紧挂钩(14)不被集装箱(1)箱体挡住时,纵向行走机构(10)的电机(24)工作,主机(13)连着大斗(5) 在纵向行走机构(10)的作用下行走到第二箱位后再重复上述过程;(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7页及说明书附图1-7)。
证据1的说明书第4页还记载:本发明创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上述现有技术现状而提供一种整套设备结构紧凑,并能纵向、横向移动整机与多个集装箱搭配使用的一种移动式垃圾压缩机。
此外,证据1所公开的垃圾压缩机采用了多个液压油缸,虽然证据1的说明书中并未明确公开有关液压系统的技术内容,但为了能够使其正常工作,解决相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垃圾压缩机必然包括一个用于为各个油缸提供合适动力的液压系统,由此,证据1实际上已经公开了该垃圾压缩机设置有液压系统的技术内容。

在判断某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即确定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是何种技术方案。对于本案而言,在判断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之前,应当首先确定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前进前出”具有何种含义,进而确定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及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对于“前进前出”的技术含义,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作出如下解释:本专利说明书附图的左侧为“前”,右侧为“后”,“前进”是指垃圾从前面(图1的左侧)进入料斗;“前出”是指受压箱装满后,主机通过其行走机构横向移动,然后将受压箱从前面拉走。
对此,本案合议组认为:首先,“前进前出”本身并非本领域的通用技术用语,而本专利说明书亦未对该用语做出明确的解释和限定,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记载,现有的垃圾成套设备几乎全部采用后进前出式模式,即垃圾从成套设备的后方物流通道进入,倾倒入料斗,通过压缩后进入前方储存箱,再由机动车将储存箱提走,由此在建立垃圾中转站时候就需要考虑垃圾倾倒进入设备与提走储存箱的地面空间与车辆通道问题,特别是在城市,土地的使用受到局限,而本专利正是针对这种后进前出式垃圾压缩设备所存在的占地面积较大的技术问题而提出的,而垃圾的进出均在垃圾压缩设备的同一侧完成则可以达到减小占地面积的作用,由此,专利权人的上述解释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存在明显的矛盾;其次,本专利说明书对“前进前出式垃圾压缩设备”的工作过程作出了描述:“首先,将受压箱2和主机1对接,通过液压紧缩机构将两者固定为一体,然后垃圾收集车辆将垃圾倒入料斗6后,通过操作电器控制箱上的按钮,执行元件提升油缸15工作,转臂13在提升油缸15作用下,垃圾倾倒装置整体被提升至设计高度,然后倾倒油缸11开始工作,料斗6开始绕着翻转架12转动,成一定角度后,垃圾在自重作用下下滑到主机内,然后推压装置开始工作,压头在推压油缸7的作用下,开始水平向前移动,将主机1内的垃圾从主机与垃圾箱对接处的开口推入到受压箱2,重复上述过程若干次后,受压箱2将饱和,可以关闭垃圾进料口,垃圾运输专用车将驶入工位,提走装满垃圾的受压箱2运输至垃圾最终处理场,最后将处理完垃圾的空受压箱2放回中转站”(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及说明书附图1),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专利说明书的相关记载也可以认识到: “前进”是指垃圾从前面进入料斗,“前出”是指受压箱装满后,主机通过其行走机构横向移动,空出相应的空间,以将受压箱从前面拉走,这与专利权人的上述解释基本相符;再次,证据1作为现有技术也公开了一种移动式垃圾压缩机,根据证据1说明书对其工作过程的描述,垃圾由图1中该垃圾压缩机的右侧进入大斗5,通过压缩后进入左侧的集装箱1,当垃圾将集装箱1装满后,主机移动到不被集装箱箱体挡住的位置上,然后装满垃圾的集装箱可被从图1的右侧拉走,显然,该现有技术也是在垃圾压缩设备的同一侧完成垃圾的进出,证据1虽未明确提出“前进前出”的概念,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应当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设计能力及对现有技术的了解程度,应当能够认识到本专利的“前进前出”系指证据1所公开的这种垃圾压缩机的工作方式。因此,专利权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前进前出”作出的上述解释与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说明书记载的垃圾压缩设备的工作方式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对该用语的理解基本吻合,并不存在明显的矛盾,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解释应当可以作为确定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依据。
通过比对,可以看出:证据1中的“主机13”对应于本专利的“主机”,证据1中的“集装箱1”对应于本专利的“受压箱”,证据1中的“锁紧挂钩14”对应于本专利的“紧锁钩”,证据1中的“锁紧油缸15”对应于本专利的“紧锁推压油缸”,证据1中的“机壳锁紧机构”对应于本专利的“液压锁紧机构”。
由此,证据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实质上相同,且二者的技术领域、发明目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预期的技术效果也基本相同,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3.2 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对独立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主机内部设有推压装置,所述的推压装置设有压头及推压油缸;所述的主机与受压箱对接处有一开口,大小与压头截面积相当”。
通过比对,可以看出:证据1中的“刮料油缸17”对应于本专利的“推压油缸”,证据1中的“刮料板18”对应于本专利的“压头”,由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证据1中公开,且 “刮料油缸”、“刮料板”在证据1中的作用与“推压油缸”、“压头”在本专利中的作用基本相同,都是用于对垃圾施加压力并将垃圾推入集装箱或受压箱内,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
至于专利权人提出的“证据1中的刮料板的运动属于圆周运动,本专利的推压装置是水平推压”、“主机与压头的大小相当也没有公开”等主张,本案合议组认为:首先,在对相关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作出判断时,应当考虑该权利要求所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未记载在该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不能作为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依据,对于本案而言,由于权利要求2并未限定推压油缸、压头的连接关系和位置关系,也未明确限定其推压装置是水平推压,因此目前的权利要求2并未将证据1所公开的相关技术方案或技术手段排除在其保护范围之外;其次,“相当”本身的含义为“差不多”或“接近”,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也认可该含义,为了解决证据1提出的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说明书附图公开的内容能够确定刮料板的大小与集装箱上的开口的面积应当接近或差不多,显然,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缺少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3.3 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对独立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受压箱截面制成椭圆形或加工成方形四角或圆角,受压箱一侧开有垃圾进料口”。
根据证据1说明书的记载,主机机壳与集装箱通过锁紧油缸和锁紧挂钩对接后,集装箱的插门将被提起,此后,垃圾可通过与插门相对应的开口被压入到集装箱内,由此“受压箱一侧开有垃圾进料口”的技术特征已经在证据1中公开;鉴于证据1已经公开了集装箱的截面大体呈矩形的技术内容,至于将受压箱或其截面制成其它形状,例如椭圆形或方形四角或圆角,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应当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设计能力根据实际需要、空间及设计要求等作出的简单设计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该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3.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对独立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主机前部设有垃圾提升倾倒的料斗装置,包括料斗、一个翻转架、一个转臂,所述的料斗一侧与翻转架相连并可自由转动;所述的转臂一侧通过支座与底架相连,另一侧与翻转架连接,各部件通过销轴和提升油缸组连接,并受其控制”。
经查:
证据2公开了一种后装式压缩机二次翻斗机构,用于垃圾中转站的压缩机构,其由二个动力臂3、二个撑杆4、一只托架10、二只转盘油缸11、一只翻斗1、二只动臂油缸8、左底座和右底座7组成,其中,左右底座7与机体底座固定连接;二动臂油缸8的一端各与机体底座用插轴副9(包括螺栓、螺母和垫圈)铰接,另一端与动力臂3用插轴副5铰接;二动力臂3的一端各与左、右底座7用插轴副6铰接,另一端与托架10的一端用插轴副2铰接;二撑杆4的一端各与左、右底座7用销轴铰接,另一端与托架中下部用销轴铰接;二转斗油缸11的一端与托架10端部用销轴铰接,另一端与翻斗1用销轴铰接;翻斗1与托架10用销轴铰接。上转述盘油缸11和动臂油缸8的动力由发动机或电机供给。工作过程,当动臂油缸8的活塞杆伸出,带动动力臂3绕和左、右底座7的铰接点转动,动力臂3转动带动托架10和撑杆4绕左、右底座7的铰接点转动,动力臂3与撑杆4的运动同时带动托架10运动,托架10带动翻斗1运动,从而实现第一次翻转;当转斗油缸11的活塞杆伸出,使翻斗1绕与托架10的铰接点转动,从而实现翻斗1的第二翻转,达到实现大角度翻转的目的。由上可知,两次翻转不是同时完成的,而是先后完成的。翻斗1的运动轨迹很清晰,两段定轴运动相连接。第一个定轴运动的圆心是动力臂3与左、右底座7的插轴副的铰接点。第二定轴运动的圆心是翻斗2与托架10的铰接点(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4、5页及说明书附图1)。
此外,证据2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还记载:为了克服一次翻斗的弊病和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后装式压缩机二次翻斗机构,翻转角度大,机构运动较平稳,减小了翻斗的运动行程和作动。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是:用两次翻转实现翻斗的大转角运动,两次翻转机构运动平稳,减小了翻斗的运动行程。由于翻斗是两次翻转的,每次转过的角度比一次翻转小,在翻斗翻转时有效地避免垃圾的洒落(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1、2页)。
经过比对,可以看出:证据2中的“翻斗1”对应于本专利的“料斗”,证据2中的“托架10”对应于本专利的“翻转架”,证据2中的“动力臂3”对应于本专利的“转臂”,证据2中的“右底座7”对应于本专利的“底架”,证据2中的“动臂油缸8”对应于本专利的“提升油缸”。
由此,证据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上述附加技术在证据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对垃圾进行转运,而且证据2给出了明确的技术启示“用于垃圾中转站的压缩机构”、“由于翻斗是两次翻转的,每次转过的角度比一次翻转小,在翻斗翻转时有效地避免垃圾的洒落”,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可以有充分的理由和动机利用证据2公开的翻斗机构替代证据1中的相应机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该附加技术特征的引入也未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根据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结论,故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820162833.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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