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11
决定日:2012-06-26
委内编号:4W1012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157027.7
申请日:2006-11-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8-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萌
合议组组长:杨加黎
参审员:郑鸣捷
国际分类号:G08C17/02,G08C23/04,G08C19/00,H04B1/38,G01S1/02,G01S5/02,G01C21/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专利法第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
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则仅凭所述对比文件不足以影响该权利要求的
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610157027.7、名称为“一种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
专利的申请日为2006年11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8月26日,专利权人为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
下:
“1. 一种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包括远程控制中心和用户终端,其特征在于,
所述远程控制中心包括用于整合和分析信息
并生成相关数据的地理信息系统,用于自动规范和存储来自所述地理信息系统的结果数据、并为呼叫中心提供数据支持的智能信息系统,以及用于提
供交互界面、与用户终端进行信息沟通的呼叫中心;
所述用户终端包括车载终端和导航仪,所述车载终端包括CPU、第一GPS模块、移动通信模块
和第一数据接口模块,所述CPU通过串口扩展技术分别与第一GPS模块、移动通信模块、第一数据接口模块进行通信;
所述第一GPS模块用于处理接
收得到的信号并将其传送给CPU;
所述移动通信模块用于与远程控制中心进行通信;
所述第一数据接口模块用于与带有相应数据接口的导航仪
进行通信;
所述导航仪包括双CPU架构、第二GPS模块、存储器、第二数据接口模块和输入输出设备,所述车载终端与导航仪通过数据接口模块实
现一体化连接;
所述车载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络与所述远程控制中心交互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
,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接口包括无线数据接口和有线数据接口;所述无线数据接口包括蓝牙数据接口和红外数据接口;所述有线数据接口包括RS
232串口数据接口。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车载终端还包括手柄,所述导航仪还包括输入
输出控制。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车载终端中的所述CPU通过串口扩展技术与所述手柄进
行通信;
所述车载终端中的所述手柄用于操作控制车载终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其特征在于,所
述车载终端还包括复杂可编程逻辑控制器,用于扩展多个输入输出接口以实现汽车的安防控制。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
载安防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安防控制包括油路检测、报警检测、灯检测和锁油门控制。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
防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导航仪中的所述双CPU架构用于进行信号处理,并通过所述第二数据接口模块与车载终端进行通信;
所述导航仪中的所
述第二GPS模块用于处理接收得到的GPS定位信息,并将其传送给CPU;
所述导航仪中的所述存储器包括闪存和/或微硬盘,用于烧录导航仪运行的
操作系统;
所述导航仪中的所述输入输出设备包括触摸屏、安全数码记忆卡和通用串行总线接口。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互式的行车导
航和车载安防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通信网络包括GSM、GPRS和CDMA。
9. 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
统,其特征在于,系统中的数据流程包括:
1)导航仪和车载终端自由交互信息;
2)远程控制中心整合和实时更新原始信息;
3)用户终端
向远程控制中心上传用户信息;
4)远程控制中心接收并实时处理用户信息,结合远程控制中心的原始信息,整合为服务建议;
5)远程控制中
心将服务建议以可视信息和/或语音信息的形式提供给用户终端。
10. 一种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方法,车载终端与导航仪一体化连接后构
成的用户终端与远程控制中心交互信息,其特征在于,所述交互信息包括如下步骤:
1)用户终端向远程控制中心发送“服务请求”;
2)远程
控制中心接受请求,并回复“接受服务”,建立用户终端和远程控制中心之间的服务连接;
3)用户终端将其从GPS卫星提取的数据上传至远程控制
中心;
4)远程控制中心将其获得的动态数据发送至用户终端,更新用户终端的数据;
5)用户终端向远程控制中心提出个性要求,并对远程控
制中心发送的动态数据给出反馈和评价意见;
6)远程控制中心接收并实时处理用户需求和意见,将整合的“服务建议”结果作为一个可视的和/或
语音信息,提供给用户终端;
7)用户终端如果对远程控制中心的服务满意,则完成其与控制中心的交互,根据实时数据实施动态导航,否则,将
其意见和要求反馈,重复步骤5)和步骤6)的操作继续交互,直至达到用户终端的目标。”
针对本专利,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
)于2011年11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
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0不属于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0不具备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权人在涉及本专利的(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09号侵权诉讼中提交的代理意见,共23页;
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
业标准GA/T 553-2005《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的复印件,2005年09月07日发布,共16页;
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9392-2003《汽车GPS导航系统通用规范》的复印件,2003年11月19日发布,共22页;
证据4:特开2003-185452A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及其中
文译文,公开日为2003年07月03日;
证据5:特开2004-136793A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4年05月13日;
证据6:特开
2001-116556A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1年04月27日;
证据7:EP1063494A1号欧洲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0
年12月27日;
证据8:特开平10-221102A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8年08月21日;
证据9:G-BOOK ALPHA的日文使用指
南及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共64页;
证据10:公开号为CN125098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0年04月19日;
证据11:专利
权人在涉及本专利的(2011)一中行知字第2722号专利行政诉讼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共38页;
证据12: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涉及本专利的(2011
)一中行知字第2722号专利行政诉讼中提交的行政答辩状,共5页;
证据13:涉及本专利的委内编号为4W100483的无效案件口头审理记录,共24页
;
证据14:涉及本专利的第1653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共28页;
证据15:专利权人在涉及本专利的委内编号为4W100483的无效宣告程
序中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共14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
1、在结合证据2记载的相关内容、证据11和13
中记载的专利权人的相关解释对本专利进行理解的基础上,本专利说明书没有详细说明如何将车载终端与导航仪一体化连接,没有详细说明一体化连
接的用户终端中三块CPU如何控制用户终端的整体运行,没有说明车载终端和导航仪之间如何协调工作来实现交互式的导航和安防,没有说明用户终端
中两块GPS如何协同工作,对于实现专利方法的软件没有给出相关的描述和记载,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
2、在结合证据11和13中记载的专利权人的相关解释对本专利进行理解的基础上,由于权利要求1涵盖了说明书公开的对两块GPS模块具体协同工
作方式之外的诸多组合方案,权利要求1的双CPU架构涵盖了现有技术中任何设置两块CPU的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直接或间接引
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9由此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在证据12和14中记载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相关结论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的方法因以权利
要求1限定的系统为基础,基于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10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且根据证据11中记载的专利权人的相
关解释,专利中的方法由软件实现,而在本专利说明书没有给出相关的描述和记载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如何通过软件来实现权利要求10的
各个步骤,因此权利要求10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存在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
陷,具体表现在,作为独立设备的车载终端与导航仪如何一体化连接,三个CPU中的哪个负责一体化连接后的车载终端和导航仪的整体控制,如何实现
作为本专利所作改进的车载终端和导航仪的一体化连接,一体化连接的方式下各部件之间如何协同工作。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
-9由此也存在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权利要求10的方法中所限定的用户终端是设备而不是用户,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用户终端如何提出个性
要求、如何对动态数据给出反馈和评价意见、如何判断是否满意,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
定。
4、结合证据1、11、13-15中记载的专利权人的相关解释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现有技术的认定,权利要求10的方法没有引用权利要求1的系
统,即可采用任何可实现该方法的具有通讯功能的导航设备,其中涵盖了人工拨打电话的对话过程的实现方式,利用现有技术中的公知设备,以用户
作为判断主体,所述的提出要求、给出评价、判断是否满意都是受到人的控制、取决于人的意愿,因此权利要求10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
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0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1)基于证据14和15的相应记载,安防功能本身是公知常识,且在系统中布置安防功能也已
分别被证据2、5、6公开。
(2)证据2涉及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要求,公开了监控中心、车载设备等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车载终端的CPU通过串口扩展技术与其他部件进行通信、车载终端与具有双CPU的导航仪连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扩展用户
终端的功能、使车载终端与导航仪连接。而采用串口扩展技术进行部件连接、在车载侧装载具有双CPU架构的导航仪来提供导航功能均是公知技术;并
且证据3的汽车GPS导航系统通用规范公开了具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导航仪的GPS导航系统。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
或者证据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证据4公开了一种导航系统,公开了服务器、便携式电话通信网、便携式电话、车载导航装
置等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4的区别在于车载终端的CPU通过串口扩展技术与其他部件进行通信、导航仪具有双CPU,或者区别还包括车载
终端具有安防功能,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行车导航系统中提供安防功能、设置车载终端内部件间的连接关系并提高导航仪的数据处理能力。而无
论安防功能的实现方式还是安防功能的应用都是公知常识,串口扩展技术和双CPU结构是惯常设计;证据2公开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车载终端相同结
构的车载设备、为车辆用户提供安防服务;证据5公开了一种盗窃监视系统,其中的盗窃监视装置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车载终端具有相同结构;证据6
公开了一种紧急通报系统,在用户侧设备中配置有安全检测装置从而使车载电话机7具有安防功能。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
结合,或者证据4、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4)证据5公开了一
种盗窃监视系统,包括导航装置和盗窃监视装置,当盗窃监视装置检测到盗窃时向安保公司提交盗窃报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5的区别在于远程
控制中心具有特定结构并由远程控制中心为用户提供交互式导航、车载终端的CPU通过串口扩展技术与其他部件进行通信、导航仪具有双CPU,实际解
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车载安防系统中提供具有导航功能的服务中心、布置车载终端内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并提高导航仪的数据处理能力。而针对
提供安防和导航功能的车载设备提供具有特定结构的中心来提供服务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串口扩展技术和双CPU结构是惯常设计;证据2公开的监控
中心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远程控制中心结构相同;证据6公开了一种紧急通报系统,其中公开的按照用户需求提供各种便利性服务的中心与本专利
权利要求1中的远程控制中心作用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5、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5、6和公
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5)证据6公开了一种紧急通报系统,具有按照用户需求提供各种便利性服务的中心、导航装置和车载电话机,其
中导航装置中可以包含GPS模块、也可以不包含GPS模块。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6的区别在于远程控制中心具有特定的结构、车载终端CPU通过串口扩
展技术与其他部件进行通信、导航仪具有双CPU,或者区别还包括导航仪具有第二GPS模块,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具有安防和导航功能的中
心的具体结构、布置车载终端内部的连接关系并提高导航仪的数据处理能力。而对于既定的安防和导航功能如何设置中心的具体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
技术,串口扩展技术和双CPU结构是惯常设计,形成具有多个GPS模块的结构是公知的;根据证据6所公开内容的启示下,在不考虑成本的情况下可以将
位置检测单元32设置为包含GPS模块;证据2公开的监控中心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远程控制中心结构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2中的远
程控制中心的结构应用于证据6公开的系统。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6、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6)证据7公开了一种便携式终端和车载信息处理设备、以及与便携式终端通信的信息中心,其中便携式终端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车载终端具
有相同的结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7的区别在于车载终端的CPU通过串口扩展技术与其他部件进行通信、导航仪具有双CPU,或者区别还包括车载
终端具有安防功能,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行车导航系统中提供安防功能、设置车载终端内容的连接关系以及提高导航仪的数据处理能力。而
车辆上的导航系统往往伴随有安防功能,串口扩展技术和双CPU结构是本领域公知公用的技术;证据2公开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车载终端具有相同结
构的车载设备,监控中心具有安防功能;证据6公开了在用户侧设备中配置安全检测装置、为用户提供安防功能。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
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7、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7、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7)根据证据13记载的专利权人的相关陈
述,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8)证据8公开
了一种移动路径引导系统并公开了相应的方法,包括通过汽车电话与支援中心建立连接、将当前位置等信息发送给支援中心、支援中心返回检索结果
、用户对信息进行评价、支援中心整合可视和语音信息、以及用户根据是否满意来完成交互或者进行步骤重复。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与证据8公开的方案
相同,权利要求10不具备新颖性。
根据证据13的记载,专利权人主张本专利中导航仪、车载终端和监控中心之间的工作方式及交互方式相对于现
有技术没有改变,因此,即使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0与证据8之间存在区别,则无论什么区别都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
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9)证据4公开了一种导航系统及导航方法,包括在便携式电话和服务器之间建立连接、用户侧发送请求信息、服务器整合
出路线引导信息、服务器与用户之间采用语音形式进行沟通等,其中终端侧必然向服务器发送了位置信息。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与证据4的区别在于权利
要求10限定在用户与中心之间建立了服务连接之后才发送位置信息,或者区别还包括权利要求10中的方法具有安防功能,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
在行车导航方法中提供安防功能、以及何时在导航方法中发送用户的位置信息。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证据4公开的交互方法传输安防信息,
在请求服务的同时发送位置信息、或是在中心接受服务请求之后才发送,这两种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应用环境可以选择的惯常设计;证据2
公开了车载设备包括报警设备、且监控中心具有安防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2的安防功能结合到证据4;证据5公开了具有安防功能的系
统,其作用也是利用用户侧具备通信能力的设备通过网络为用户提供安防功能;证据6公开了在用户侧设备中配置安全检测装置、通过车载电话机和中
心实现安防功能的方案,其作用也是利用用户侧具备通信能力的设备通过网络为用户提供安防功能。同样根据证据13的记载,即使专利权人认为权利
要求10与证据4之间存在其他区别,则无论存在什么区别,这样的区别都是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
证据4、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专利权人的解释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
备创造性。
(10)证据7公开了一种便携式终端和车载信息处理设备,便携式终端与信息中心之间发送接收数据的流程包括,便携式终端与车载信
息处理设备建立连接同时发送车辆初始位置、信息中心整合用来提供给用户的信息、用户通过麦克风以语音方式提出需求、信息中心进行搜索并向用
户提供搜索到的数据、用户可以请求中心提供新的服务。即使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方法涉及安防功能,由于相同的结构必然能够实现相同的功能
,证据7隐含公开了交互方案具有安防功能。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与证据7公开的方案相同,权利要求10不具备新颖性。
即使不考虑相同的交
互方式能够传输相同的信息,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与证据7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0中的方法具有安防功能,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在行车导航方法中
提供安防功能。而车辆导航系统往往伴随有安防功能,无论安防功能的实现方式还是安防功能的应用都是公知常识,对此专利权人和复审委员会在针
对本专利的在先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也予以认可;证据2公开了车载设备包括报警设备、监控中心具有安防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2的
安防功能结合到证据7;证据5公开了具有安防功能的系统,其作用也是利用用户侧具备通信能力的设备通过网络为用户提供安防功能;证据6公开了在
用户侧设备中配置安全检测装置、通过车载电话机和中心实现安防功能的方案,其作用也是利用用户侧具备通信能力的设备通过网络为用户提供安防
功能。同样根据证据13的记载,即使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0与证据7之间存在其他区别,则无论存在什么区别,这样的区别都是公知常识。因此,本
专利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7和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7和证据5的结合,或者证据7和证据6的结合,或者证据7、专利
权人的解释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1)证据9公开了一种话务员服务,车辆的用户通过车载设备拨打电话给服务中心、通过人工对话
获得服务信息,包括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0相对应的多个步骤。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与证据9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0限定在用户与中心之间建立服务连接
之后才发送位置信息、用户与话务员之间可以反复沟通和对话,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何时在导航方法中发送用户的位置信息、以及在用户对服务不
满意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而提供的位置信息等具体信息是在请求服务的同时发送、或是在中心接受服务请求之后才发送是本领域根据具体应用环境可
以选择的惯常设计,例如证据10公开的交通信息服务方法中就是在建立连接后再发送位置信息,在用户存在疑问或需要其他服务的情况下反复与话务
员沟通是公知常识。同样根据证据13的记载,即使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0与证据9之间存在其他区别,则无论存在什么区别,这样的区别都是公知常
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9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9、专利权人的解释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
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2月0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的
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11年12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了1张存储有证据1相应视频证据的光
盘、证据9的日文使用指南部分的中文译文(共22页)以及以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16:专利权人在涉及本专利的(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
309号侵权诉讼中提交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对比表,共11页;
证据17:专利权人在涉及本专利的(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09号侵权诉讼中提
交的权利要求10的技术特征对比表,共11页,及1张存储相应视频证据的光盘;
证据18:《计算机产品与流通》第5卷第24期封面页、目录页、以
及登载了“方正数码助力汽车无线定位”的第70页的复印件,共3页,公开日为2002年07月15日;
证据19:《北京科技报?中关村园区》第2733期
部分内容的复印件,共3页,其上登载了“绿匣子??智能交通的敲门砖”一文,公开日为2002年10月14日;
证据20:《中国经营报》总第1443期部
分内容的复印件,共3页,其上登载了“车载GPS市场:卖产品还是卖服务”一文,公开日为2002年07月18日;
证据21:《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
息》第1卷第4期的封面页、目录页、版权信息页以及登载了“3G数字信息技术诠释现代交通新理念”的第348-352页的复印件,共8页,公开日为2001
年11月;
证据22:《中国科技信息》总第288期的封面页、版权信息页以及登载了“数字城市公众地理信息系统之智能交通车辆GPS监控调度系统
方案”的第38-39页的复印件,共4页,公开日为2005年10月1日;
证据23:《测绘通报》总第307期的封面页、版权信息页以及登载了“车辆监控
系统中GPS,GIS,GSM的应用”的第34-36页的复印件,共5页,公开日为2002年10月25日;
证据24:《全球定位系统》第25卷第1期的封面页、版
权信息页以及登载了“广域GPS车辆定位系统的应用”的第29-34页的复印件,共8页,公开日为2000年;
证据25:《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第32卷第
4期的封面页、目录页、版权信息页以及登载了“基于GSM网络的GPS车辆信息服务系统解决方案”的第371-374页的复印件,共7页,公开日为2003年08
月20日。
结合上述补充证据,请求人认为:
1、根据证据17,权利要求10的步骤5-7实际上是通过拨打人工服务电话来获得导航服务的过程;
而权利要求10的步骤1-4是公知的建立通信连接的过程,例如证据10公开的交通信息服务方法中具有与权利要求10的步骤1-4相对应的步骤;权利要求
10的方法不涉及对车载终端、导航仪、远程控制中心的硬件结构和内部性能的改进,仅是通过人工对话来解决现有技术中车载与中心之间缺少动态交
互的问题,只是基于人的思维制定的交互规则;根据证据1和证据17中专利权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保护范围的解释,其不仅涵盖了步骤5-7是人工
拨打服务电话的方案,也涵盖了全部步骤1-7都是人工拨打服务电话的方案。权利要求10仅是公知信息交互过程与人工打电话操作的简单叠加,因此,
权利要求10不属于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
1)证据18-22表明,以中心通过无线/有线通信的方式为车载设备提供交互式的导航、安防等综合性服务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证据2公开的安防系
统的基础上结合导航仪、在证据2和3分别公开的安防和导航系统的基础上将两者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
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3、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证据18公开了中心通过网
络为用户提供导航、安防等综合性服务,而证据2和3分别公开了本领域熟知的车载安防和导航的通用规范,并且串口扩展和双CPU架构属于业内公知设
计,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类似的理由,证据19公开了控制中心通过无线通信为用户提供导航
、安防等综合性服务,证据20公开了通过网络为用户提供导航、安防等综合性服务的方案,证据21公开了提供导航、安防、实时交互等一系列综合服
务的奥星天网GPS信息服务系统,证据22公开了一种提供导航、安防等综合性服务的智能交通车辆GPS监控调度系统,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
19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0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1、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2和公知常识
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证据9公开的G-BOOK ALPHA是一种为用户提供导航、安防、娱乐等各种信息的综合性服务,公开了用户使用车载机通
过手机、通信模块DCM等方式与中心进行通信的系统架构,车载终端中必然具有CPU、移动通信模块、数据接口模块、GPS模块。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
据9的区别在于,证据9没有公开中心的结构、手机或DCM中包括GPS模块、串口扩展技术、导航仪包括双CPU架构。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所述区
别只不过是遵循现有的行业标准对其进行的标准配置。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9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4)证据23公开了
一种车辆监控系统,该系统为用户提供导航、安防等综合性服务,公开了彼此连接的车载GPS和实现通信安防的工业手机,而证据2和3分别公开了本领
域熟知的车载安防和导航的通用规范,并且串口扩展和双CPU架构属于业内公知设计,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
造性。
基于类似的理由,证据24公开了一种广域GPS车辆定位系统,该系统将GSM、GPS、GIS以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相结合并且提供了对车辆的调度
、管理、防盗、防抢、求助等功能,证据25公开了一种基于GSM网络的GPS车辆信息服务系统,该系统的中心为入网车辆和个体提供远程监控调度、防
盗、反劫、救援、医疗救助、信息查询等综合性服务,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
造性。
(5)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3、证据1和17证明权利要求10的步骤5-7是拨打人工
服务电话的过程,证据2、4、7-9分别公开了用户可以通过使用车载设备与中心进行语音通话的技术方案、因而公开了权利要求10的步骤5-7,而权利
要求10的步骤1-4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2、4、7-9分别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类似地,证据20公开了司机通过语音通话
向车辆监控中心查询自己的位置并获得导航、救援等应急服务的方案,证据21公开了车主通过车载电话与监控中心进行联系从而获得服务的方案,证
据23和24都公开了车载侧通过工业手机或GSM手机与中心进行通话,证据25公开了车载终端与控制中心之间通过车载电话的语音通话来联系,因此权利
要求10相对于证据20-21、23-25分别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4、关于公知常识主张的总结:(1)证据2和3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
的远程控制中心、车载终端、导航仪是公知常识;(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串口扩展技术、双CPU结构、一体化连接、设置两个CPU模块是公知
常识;(3)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4)证据1和17说明权利要求10的步骤1-7限定的就是通过拨打人工服务电话来获得
导航服务的过程、而拨打人工电话来获得信息众人皆知,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步骤1-7均为公知常识。
5、关于车载终端:本专利说明书没有
对车载终端的移动性、其安装在车辆中的具体位置进行说明,车载终端只要能够实现与中心的通信就能够实现安防、导航信息的传递,因此,证据6、
9、23、24中公开的系统中都为用户提供导航、安防等综合性服务,其中的相应设备具有移动、便携的特性不会导致该设备与专利中车载终端的对应关
系不成立。
请求人于2011年12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声明上述证据1、9、16和17的原件保存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
三初字第309号专利侵权诉讼案卷中,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调取所述证据以确认其真实性。
请求人于2011年12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
重新提交了证据19的复印件,共3页,其内容与前次提交的证据19的内容一致。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以及证据,专利权人于2012年01月
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
1、本专利说明书对于“一体化连接”描述清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存在歧义;采用双CPU还是
单CPU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CPU能力和功能布局作出的选择,双CPU无论是否主从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均可理解,由哪个CPU负责整体控制不重要;本
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理解车载导航和安防结合后,各个部分如何工作,如何进行动态导航的交互过程;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在安防时
使用车载终端的GPS,导航部分的GPS由CPU结合地图进行数据处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利用软件和硬件结合来构成系统的方式是清楚的、可实
现的。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是清楚的并且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
款的规定。
2、应当从权利要求的整体上判断其是否属于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0包含可以由人工服务实现的部分技术特征,不能证明权利要
求10的方法可以完全由人工来实现;权利要求10中限定了“车载终端与导航仪一体化连接后构成的用户终端与远程控制中心交互信息”,所要求保护
的方法依赖于所使用的系统,由于所使用的终端不同从而整体上方法也就不同;权利要求10限定的是用户终端与远程控制中心的交互过程,利用两者
的交互实现动态的交互导航,用户作为判断主体或者控制者。因此,请求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专利权利要求10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3
、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1)安防是公知的,不能说明本专利采用了安防系统的车载终端没有
创造性。
(2)证据2的监控中心不同于本专利中的远程控制中心,而本专利中的车载终端和导航仪的连接、用户终端与远程控制中心进行通信和
交互信息也不是现有技术,根据证据2不能得到如何升级和扩展的启示;证据2和证据3没有给出将车载终端和导航仪进行连接的启示,也没有给出与远
程控制中心进行通信和交互信息的启示;本专利解决了现有安防系统的升级和利用,发挥了安防系统车载终端中移动通信模块的功能使远程控制中心
的功能更加丰富全面。因此,使用证据2和证据3不能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3)证据4公开的导航装置、便携式电话与本专利中的导航
仪、车载终端不同,并且没有公开本专利的远程控制中心、车载终端、车载终端与导航仪的一体化连接,且没有隐含公开便携式电话具有安防功能。
该些区别特征不能被证据2、5、6、公知常识所披露,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分别和公知常识,和证据2、公知常识,和证据5、公知常识
,和证据6、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4)证据5公开的盗窃监视系统解决的是安防问题,不同于本专利解决的动态的、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
车载安防系统;证据5中的导航装置是本专利背景技术中的静态导航产品,证据5的系统只是具有静态导航功能的安防系统。且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权利
要求1的区别是公知技术,因此,使用证据5分别和公知常识,和证据2、公知常识,和证据6、公知常识的结合不能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5)证据6的紧急通报系统用于在事故紧急情况下向服务中心自动通报车辆的当前位置,是与本专利完全不同的系统,其中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的
远程控制中心的具体结构,也没有公开安防车载终端、导航仪以及两者之间的连接,且无一体化连接,无与远程控制中心交互信息。因此,使用证据6
分别和公知常识,和证据2、公知常识的结合不能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6)证据7涉及车载信息处理,不同于本专利的安防及动态导
航;证据7中的信息中心不同于本专利中的远程控制中心,未公开本专利的车载终端、可以实现交互式导航的导航仪;证据7中的便携式终端也没有隐
含公开具有安防功能。因此,使用证据7分别和公知常识,和证据2、公知常识,和证据5、公知常识,和证据6、公知常识的结合不能否定本专利权利
要求1的创造性。
(7)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9也具备创造性。
(8)证据8涉及一种移动路径引导系统、不涉及
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没有涉及用户终端由车载终端和导航仪组成;证据8中的服务请求只是到达目的地的路径请求,只提供路径引导,不涉及个性要
求的提出以及动态数据的反馈和评价意见;请求人声称权利要求10与证据8的区别属于公知常识没有依据。因此,使用证据8不能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
10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9)证据4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0相比,参与方法的主体不同,导航装置与便携式电话的结合体不同于用户终端,服务器不
同于远程控制中心,发送位置信息的先后不同,证据4也没有公开以动态数据更新客户终端。因此,使用证据4分别和公知常识,和证据2,和证据5,
和证据6,和专利权人的解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能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
(10)证据7的车载信息处理设备仅具有数据处理功能,不
同于本专利中具有车载安防功能的车载终端;证据7中的用户终端和信息中心的连接是无触发连接的、不进行握手操作,与本专利中通过触发导航仪触
摸屏上的按键进行连接的方式不同,两者建立通信连接的方式不同;证据7的用户终端没有预装静态导航地图数据,信息中心仅仅提供动态数据而不会
对用户终端的数据进行更新;证据7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用户终端和远程控制中心之间的多次数据交互和确认过程,仅仅是根据用户的要求提供多个选择
。因此,使用证据7不能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新颖性,且请求人所主张的使用证据7评述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的结合方式不能否定该权利要求10的
创造性。
(11)证据9的内容不清楚,并且请求人的相关理由是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的随意解释而非专利权人的本意,使用证据9和公知常识、
解释的结合不能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2月17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1年12
月13日、2011年12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于同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1月16日提
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3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4月26日对本案举行
口头审理。
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请求人于2012年04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在涉及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权利要
求是否清楚和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以及权利要求10是否是技术方案这些问题的观点及意见,与在涉及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
题时的观点和意见彼此相互矛盾,无法自圆其说。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4月12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2年04月01
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于2012年04月26日如期举行。请求人由专利代理人杨晓光、杨博、张潇出席本次口头审
理,专利权人由专利代理人郭伟刚、公民代理人同选民出席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关于证据
(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
据26-28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26:《并行机体系结构(第二版?网络版)》,白中英、杨旭东、邝坚主编,科学出版社,2006年1月第二版第
三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和正文第150-151页的复印件,共9页;
证据27:《PC硬件工程师手册(原书第13版)》,Scott Mueller著,
吕俊辉、李志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和正文第57、98、112-114、225-226页的复印件,共24页
;
证据28:《计算机组成与结构(第3版)》,王爱英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2月第3版,2002年3月第6次印刷,封面、版权页、目录和正
文第162-164、355-357、390-393页的复印件,共20页。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反证:
反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366-2001《
车辆防盗报警器材安装规范》的复印件,2001年12月10日发布,共14页。
本案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和17中的存储视频证据的光盘和公
知常识性证据26-28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当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2)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8、10-17的真实性和
相应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在当庭核对由请求人出示的证据18-25的原件后,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8-25的真实性,专利权人对证据26-28的真实性无异议
,但认为当庭提交证据26-28超过了举证期限;请求人认可反证1的真实性。对于证据9,专利权人认为此类产品说明书的真实印刷和公开日期无法确定
、因而不认可其真实性,请求人认为该证据在日本已经作了公证、并且经中国驻日本大使馆认证。
2、关于无效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请求人坚持
书面意见中的全部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证据组合方式。
3、关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得不到支持、权利要求不清楚在坚持书面意见的基础
上,双方当事人分别强调了如下内容。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发明点在于车载终端和导航仪的一体化连接,但说明书没有对其进行详细解释,证
据2中明确记载一体化连接是指不可拆分的机械结构;在正常情况下设置两个CPU是惯常的,但本专利的特殊情况下究竟是什么结构不清楚;对于交互
方法,本专利没有说明如何通过车载导航和安防的结合来实现交互式的导航;本专利中方法的实现取决于软件的设计,但说明书中没有提到如何实现
。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一体化连接的含义不同于证据2中的一体化连接;导航仪本身没有连接方式,利用车载终端的资源来实现交互式的动态
导航;专利保护的是方法技术方案,不可能把软件程序放在专利文件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的内容能够实现。
4、关于权利要求10是否属
于技术方案
在坚持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分别强调了如下内容。
请求人认为,证据1和证据17中的视频资料是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
使用的证据,其中演示了用户通过用户终端拨打人工电话、与远程控制中心进行交互实现导航的过程,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主张该证据演示的方法
流程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0覆盖了人工拨打电话的过程,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人
不认可有人参与就不属于技术方案的观点。
5、关于权利要求1-9是否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中涉及的全部证据组合方式,坚持书面
意见。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8-25虽然都不同程度地提到了防盗防窃、导航等内容,但所涉及的是集成的系统并且没有公开系统的具体细节,本专
利的出发点与此不同,是在已有车载安防系统的基础上加装导航,是一种相对松散的结构,因此证据18-25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6、关于权
利要求10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中涉及的全部证据组合方式,坚持书面意见。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0的方法中人
工拨打电话只是表象,背后有用户终端和远程控制中心之间的信息交互作为支持,证据20-21、23-25公开的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0没有关系。
7
、关于证据26-28和反证1
请求人主张,证据26-28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用于证明串口扩展技术、双CPU架构为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主张,反
证1用于说明车载防盗报警器材等车载终端需要满足一定的安装规范或标准。
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
,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依据的文本
在本次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没
有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权利要求书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关于请求人提交
的证据
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请求人共提交了28份证据。
1、证据1、16和17中的文本内容分别为在涉及本专利的侵权诉讼程序中专利
权人提交的代理意见、关于权利要求1和10的特征对比表,证据1和证据17中视频光盘的内容为在涉及本专利的侵权诉讼程序中专利权人提交的视频证
据,证据15、13、14分别为在涉及本专利的前次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无效宣告案件口头审理记录、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
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证据11、12分别为在涉及本专利的行政诉讼程序中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行政答辩状。专利权
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本案合议组认可证据1、11-17的真实性。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请求人使用上述证据来证明专利权人对于本专
利中各技术特征的含义和范围的解释或者认定、说明证据9所公开的内容与本专利中技术特征的关系,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本专利中技术特征的含
义和范围的解释或者认定;证据1、11-17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不作为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使用。
2、证据2、3
分别为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证据4-8为外文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证据10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18-25为中文的报纸、杂志、期刊等公开
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以及证据4-8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经审查,本案合议组认可证据2-8、10、18-25的真实性和其中相应的中文译文
的准确性。所述证据2-8、10、18-25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其中证据4-8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
准。
3、关于证据9,请求人提交了G-BOOK ALPHA日文使用指南、相关证明的复印件以及日文使用指南的中文译文,并提交了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
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证据9的原件以确认其真实性的书面申请;专利权人不认可其真实性。经审查,本案合议组认为,证据9中的G-BOOK ALPHA
日文使用指南属于域外证据,一般情况下其应当履行域外证据的相关证明手续,请求人在提交日文使用指南的同时还提交了相关证明手续用于证明其
真实性,其中包括一份日文公证证书(共4页)、一份日文证明(共1页)和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认证,对于所述两份日文证明文件,请求人并没
有提交其中文译文,鉴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但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因此,合议组认为用于
证明证据9的真实性的公证认证手续不全,在没有其他证据辅助证明证据9真实性的情况下,合议组对于证据9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4、请求人在口
头审理当庭提交的证据26-28为中文书籍,请求人主张将其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专利权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当庭提交证据26-28超过了举证期
限。经审查,合议组认可证据26-28的真实性,其中显示的印刷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由于证据26、28中明确记载了其为
计算机系列教材,证据27是工程师手册,根据审查指南中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请求人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
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因此,证据26-28的提交没有超过举证期限,予以接受。
(三)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鉴于合议组
对于证据9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使用证据9的相关无效请求宣告理由将不再予以评述,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将涉及以下无效宣告请求理由:
1、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0不属于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3
、权利要求1-10保护范围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分别以证据2、3、4、5、6、7、18-25作为最接近
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0分别相对于证据7、证据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
性;
6、分别以证据2、4、7、8、20-21、23-2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关
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
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具体到本案:
本专利涉及一种汽车安防和导航系统,针对
现有技术中静态的被动导航其交互性不强、实时性不高等缺陷,提出一种动态的、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及其方法。其采取的技术方案是
:构造一种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包括远程控制中心和用户终端,所述远程控制中心包括用于整合和分析信息并生成相关数据的地理信
息系统,用于自动规范和存储来自所述地理信息系统的结果数据、并为呼叫中心提供数据支持的智能信息系统,以及用于提供交互界面、与用户终端
进行信息沟通的呼叫中心;所述用户终端包括车载终端和导航仪,所述车载终端包括CPU、GPS模块、移动通信模块和数据接口模块,所述导航仪包括
双CPU架构、GPS模块、存储器、数据接口模块和输入输出设备,所述车载终端与导航仪通过数据接口模块实现一体化连接;所述车载终端通过移动通
信网络与所述远程控制中心交互信息。同时,提供了一种基于该系统的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方法。(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发明内
容、具体实施方式部分)
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理由,合议组认为:
第一,关于车载终端与导航仪之间的“一体化连
接”。本专利说明书中对车载终端与导航仪之间的连接方式、连接关系作出了说明,例如,“车载终端与导航仪之间的数据接口可采用232串口等有线
连接技术或Bluetooth等无线连接技术来实现”(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4-6行),“独立的车载终端和导航仪通过数据接口(有线或无线连接方式
)组成用户终端”(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14-15行)。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上述内容可知,所述一体化连接指的是车载终端与导航仪之间的数据
连接、而非设备之间的机械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采用现有技术中的RS 232串口连接技术、Bluetooth无线连接
技术来具体实现车载终端与导航仪之间的连接。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主张用证据2解释“一体化连接”,然而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一体
化连接应当理解为说明书中一体化实现的含义,显然,在本专利中,一体化连接是车载终端与导航仪之间的数据连接,其不同于证据2中所述的机械连
接,因此请求人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第二,关于用户终端中三个CPU如何控制用户终端的整体运行以及导航仪中的双CPU架构。本专利说明书记
载,“导航仪与车载终端既可以分离使用,也可实现一体化连接”(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2行),“车载终端以高速CPU为核心,通过串口扩
展技术分别与GPS模块、手机模块、Bluetooth模块和手柄进行通信”(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12-13行),“导航仪采用双CPU架构,以一个32位处
理器(如三星2410)为主,一个16位处理器(如MSP430)为辅”(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21-22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上述内
容可知,车载终端和导航仪是功能相对独立的两个设备、分别由各自的CPU控制各自设备的运行,两者之间只是通过数据接口进行数据的交互;至于导
航仪中的双CPU架构,其是对现有技术中双CPU架构的具体应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需要利用双CPU来提高设备处理能力的情况下能够选择适当的CPU类
型并对两个CPU的分工协作进行恰当的布置。
第三,关于交互方法。本专利说明书中对车载终端与导航仪协调工作实现交互式导航和安防的具体方
式作出了说明,例如,“由于车载终端具有移动通信功能,所以也可以仅作为一个通信传输中介,通过其与导航仪的数据接口,利用导航仪丰富的功
能和友好的用户界面与控制中心交互”(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2-4行),“用户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络(GSM、GPRS、CDMA等)与远程控制中心交
互”(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15-16行),“导航仪和车载终端用户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和短距连接技术在导航过程中随时与远程控制中心交互,及时交
流获得和更新实时导航和安防信息,并由远程控制中心设计导航和安防方案,真正的实现可远程交互的车载安防和动态导航”(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9
页倒数第3行至第10页第1行)。根据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车载终端和导航仪之间如何协调工作来实现交互式的动态导航
和安防。
第四,关于两块GPS。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车载终端中“GPS模块主要用于处理天线接收到的信号并传递给CPU,最终得到出车台位置的
经纬度,实现车台的准确定位”(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13-15行),导航仪中的“GPS模块处理接收到GPS定位信息,将其传输给CPU。CPU可结合
地图、计算等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24-25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可知,两个GPS模块具有各自的功能和用
途,在同一个系统中使用所述两个GPS模块不会发生冲突、进而导致其技术方案不能实现。
第五,关于专利方法中的软件。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
“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在图1所示的体系结构的整体架构下,利用各种硬件、软件和协议实现交互式动态导航”(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9-10行)
,“软件主要包括导航软件、接口驱动软件和辅助软件等。导航软件包括GPS定位显示、模拟导航和真实导航、目的地检索和区域或类别检索、动态信
息数据处理、解码及路径规划等功能;接口驱动软件包括SD卡、USB和AV输入输出等驱动软件,为主机与外设提供链接;辅助软件指实现影视、音乐的
播放,图片浏览、电子书查阅等多种功能的软件”(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9页第4-8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对于软件的上述记载,能
够理解如何利用软件与系统硬件配合实现本专利所述的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方法。
此外,请求人以证据11和13中记载的专利权人的相关
解释为依据来阐述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对此,合议组认为不能对其中记载的专利权人的个别字句进行机械、割裂上下文地理解,应当在整体把
握本专利公开内容和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专利权人相关解释或者意见的上下文进行客观评价。上面所作的阐述已经充分考虑了上述证据中记载的
专利权人的相关解释或者意见,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按照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因此,
请求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专利说明书不存在公开不充分的缺陷,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五)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
专利法
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具体到本案: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0的步骤1-4是公知的建
立通信连接的过程,不涉及对系统设备硬件结构和内部性能的改进,其是以用户作为判断主体、基于人的思维制定的交互规则;而权利要求10的步骤
5-7实际上是通过拨打人工服务电话来获得导航服务的过程,权利要求10涵盖了通过人工拨打电话的对话过程来实现步骤5-7甚至全部步骤1-7的方案。
因此权利要求10不属于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首先,权利要求10在其前序部分中限定了“车载
终端与导航仪一体化连接后构成的用户终端与远程控制中心交互信息”,该特征限定了通过车载终端、导航仪、远程控制中心组成的系统来实现所述
方法。
其次,判断是否属于技术方案应当将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方法限定了用户终端、远程控制中心的信息交
互流程,利用了车载终端、导航仪、远程控制中心等硬件设施来进行所述信息交互,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导航仪只能静态导航和被动式动态导航、且未
与车载安防功能相结合的技术问题,达到了动态的、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的技术效果。
再者,虽然所述的个性要求、反馈和评价意见、
是否满意等的判断主体是用户,用户进行具体判断的依据是人的思维或者个人喜好,但本专利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不是用户进行所述判断的思维过
程,而是用户终端、远程控制中心之间的信息交互流程,即通过硬件设施来为用户提供作出所述判断的依据、以及将用户的判断结果进行传送的方法
流程,步骤5-7的实现需要用户的参与并不能说明权利要求10不是技术方案。
此外,请求人以证据1、11、13-15、17中记载的专利权人的相关解释
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现有技术的认定为依据来阐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不属于技术方案,对此,合议组认为不能对其中记载的专利权人的个别字句进
行机械、割裂上下文地理解,应当在整体把握本专利公开内容和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专利权人相关解释或者意见的上下文进行客观评价。上面所
作的阐述已经充分考虑了上述证据中记载的专利权人的相关解释或者意见,与在先决定中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认定也无矛盾之处,在此不再赘述。
因此,权利要求10属于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六)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
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具体到本案:
1、关于权利要求1-9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
请求人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清楚,作为独立设备的车载终端与导航仪如何一体化连接,三个CPU中的哪个负责一体化连接后的车载终端和导航仪的整体控制
,如何实现作为本专利所作改进的车载终端和导航仪的一体化连接,一体化连接的方式下各部件之间如何协同工作;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
权利要求2-9也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如上面关于本专利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的论述中所述,本专利说明书中对于一体化连接、导航
仪的双CPU架构、用户终端中三个CPU的分工作出了相应的记载和说明,在此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权利要求1中相关技术特征的含义,从而
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存在请求人所主张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由此,请求
人仅基于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而主张从属权利要求2-9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
请
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用户终端如何提出个性要求、如何对动态数据给出反馈和评价意见、如何判断是否满意,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不
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方法,虽然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文字上描述了“用户终端”发送服
务请求、提出个性要求、对动态数据给出反馈和评价意见、判断是否满意,从而完成用户终端与远程控制中心之间的信息交互,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
够理解,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并没有排除用户的参与,换句话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由用户通过按键或面板等设备来操作完成用户终端与远程控
制中心之间的信息交互。因此,权利要求10不存在请求人所主张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1-9
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包括远程控制中心和用户终端,远程控制中心包括地理信
息系统、智能信息系统和呼叫中心,用户终端包括车载终端和导航仪,车载终端包括CPU、第一GPS模块、移动通信模块和第一数据接口模块,导航仪
包括双CPU架构、第二GPS模块、存储器、第二数据接口模块和输入输出设备。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第一GPS模块用于处理接收得
到的信号并将其传送给CPU、对第二GPS模块没有任何限定,而说明书实施例中仅给出了两个GPS模块协同工作的特定实现方式;(2)权利要求1中的双
CPU架构涵盖了现有技术中任何设置两块CPU的结构,而说明书中记载的是一主一辅的两块CPU。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9得不到说明书的
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关于双GPS,导航仪是现有技术中的常规设备,通常情况下导航仪自身都包含GPS模块,并且该模块的作用也都是用于
获得导航仪的位置信息,权利要求1中虽然没有对导航仪中GPS的功能进行明确限定,但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言而喻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
据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所限定的系统部件的层级关系、连接和交互关系能够确定两个GPS模块各自的功能,其限定未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关于双CPU
,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导航仪采用双CPU架构,以一个32位处理器(如三星2410)为主,一个16位处理器(如MSP430)为辅”(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
8页第21-22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所述记载只是说明本专利中的导航仪采用双CPU架构以提高数据处理能力,如上面关于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
的论述中所述,本专利中导航仪的双CPU架构是对现有技术中双CPU架构的具体应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需要利用双CPU来提高设备处理能力的情况下能
够选择适当的CPU类型并对两个CPU的分工协作进行恰当的布置,因此权利要求1中关于双CPU架构的限定,并未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因此,请求人
主张的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不能成立,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由此,请求人仅基于权
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主张从属权利要求2-9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理由也不成立。
4、关于权利要求10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方法,其中,车载终端与导航仪一体化连接后构成的用户终端与远程控制中心交互信息,包括
用户终端发送请求、远程控制中心接受请求、用户终端上传位置数据、远程控制中心发送动态数据以更新用户终端、用户终端提出个性需求并对动态
数据进行反馈评价、远程控制中心整合获得结果信息、用户终端根据是否满意确定完成或者重复交互等步骤。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0的方
法以权利要求1限定的系统为基础,在权利要求1得不到支持的情况下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2)权利要求10的方法由软件实现,而说明书没有给出
关于软件的相关描述和记载。据此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0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1)如上所述,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得
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理由均不成立,在此情况下,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0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也不能成立。(2)本申请的说明书对于行车导航和
车载安防系统的系统结构、连接交互关系进行了充分的公开,并且公开“软件主要包括导航软件、接口驱动软件和辅助软件等。导航软件包括GPS定位
显示、模拟导航和真实导航、目的地检索和区域或类别检索、动态信息数据处理、解码及路径规划等功能;接口驱动软件包括SD卡、USB和AV输入输出
等驱动软件,为主机与外设提供链接;辅助软件指实现影视、音乐的播放,图片浏览、电子书查阅等多种功能的软件”(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9页第4
-8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软件编程来实现对于系统硬件资源的协同操作、信息交互,在权利要求10清楚记载了其实现交互式的
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方法的各步骤的基础上,请求人主张的因说明书没有对软件进行相关描述的观点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超出说明书公开
的范围。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0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此外,请求人以证据11和13中记载的专利权人的相关
解释为依据来阐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9保护范围不清楚,以证据11、12、14中记载的专利权人的相关解释为依据来阐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0保护范围不清
楚,对此,合议组认为不能对其中记载的专利权人的个别字句进行机械、割裂上下文地理解,应当在整体把握本专利公开内容和相关证据的基础上、
结合专利权人相关解释或者意见的上下文进行客观评价。上面所作的阐述已经充分考虑了上述证据中记载的专利权人的相关解释或者意见,在此不再
赘述。
(七)关于权利要求1-9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
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
请求人分别以证据2-7、证据18-2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以证据2、或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
技术
请求人主张,证据2公开了监控中心、车载设备等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车载终端的CPU通过串口扩展技术与其他部
件进行通信、车载终端与具有双CPU的导航仪连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扩展用户终端的功能、使车载终端与导航仪连接,而采用串口扩展技术
进行部件连接、在车载侧装载具有双CPU架构的导航仪来提供导航功能均是公知技术;证据18-22表明,以中心通过无线/有线通信的方式为车载设备提
供交互式的导航、安防等综合性服务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证据2公开的安防系统的基础上结合导航仪、在证据2和3分别公开的安防和导航系统的基
础上将两者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
或者证据3、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证据2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553-2005《车辆反劫
防盗联网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要求》,其中记载所述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由车载设备、通信网络、监控中心及位置服务单元组成,车载设备在为
车辆提供安全防护和本地报警功能的同时,将报警等信息通过无线和有线通信网络传输到监控中心进行处理,并由监控中心经过通信网络向车辆发出
指令,对车辆实施远程监控,必要时系统通过对报警车辆进行跟踪,对报警车辆和人员进行调度,实现反劫及救助。证据2对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
统的相关术语、逻辑结构、系统组成、可靠性要求、扩展性要求、系统基本功能、车载设备功能、监控中心功能、通信网络功能以及系统测试与检验
等进行了规范性规定。由此可见,证据2是关于车载安防相关的系统的通用技术规范。其中,对于车载设备,没有公开车载设备的具体结构,仅说明车
载设备可以是报警单元和通信单元集成设计的一体化结构、也可以是报警单元和通信单元分别设计的分体式结构;对于监控中心,仅公开监控中心由
通信设备、显示记录设备、计算机系统及应用软件组成,监控中心应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接报警中心互连。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不仅
在于请求人主张的车载终端中采用串口扩展技术、车载终端与导航仪连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远程控制中心、车载终端的具体结构也没有被证据2公
开。并且,本专利针对现有技术中的静态被动导航、交互性不强且实时性不高等缺陷,提供了一种动态的、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和方法
,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请求保护一种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车载终端与导航仪通过数据接口模块实现一体化连接、车载终端通过移动通信
网络与远程控制中心交互信息,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利用车载终端实现导航仪的交互式行车导航,而证据2没有涉及行车导航仪通过车载终
端实现交互式行车导航的内容和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不会想到将车载终端和导航仪进行结合来构成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
。
证据3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9392-2003《汽车GPS导航系统通用规范》,其中记载汽车GPS导航系统是以车载GPS接收机为基础,结合
其他导航手段获得载体位置数据,并与导航地图数据库相匹配,实时显示载体位置并进行道路引导的导航系统。证据3对汽车GPS导航系统的相关术语
、系统结构、设备组成、基本功能、系统性能、试验方法、质量评定程序、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进行了规范性规定,其中公开,系统至少包括嵌入
式计算机、导航定位设备、数据存储介质、人机接口设备、外部接口等。由此可见,除了没有公开采用双CPU的技术特征,证据3公开的导航仪结构基
本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导航仪结构相同。但如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利用车载终端实现导航仪的交互式行车导航,而证据3没有涉及
GPS导航仪利用车载终端实现交互式导航的内容和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3不会想到将车载终端和导航仪进行结合来构成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
车载安防系统。
证据18的标题为“方正数码助力汽车无线定位”的通讯报道中记载的是可以通过Internet技术和车载GPS的结合来实现无线定位服
务和防盗、紧急呼救、路线查询等服务;证据19的标题为“绿匣子??智能交通的敲门砖”的报道文章中记载的是所述绿匣子多功能行车记录仪将GPS、
GSM和GIS有效地集成应用于交通运输领域,安装了绿匣子多功能行车记录仪的车辆可以得到控制中心关于交通信息、最佳行驶路线、追回被盗车辆等
方面的支持;证据20的标题为“车载GPS市场:卖产品还是卖服务”的报道文章中记载的是GPS结合无线通信、GIS使监控中心实现对车辆的定位导航、
防盗反劫、服务救援等系列服务;证据21的标题为“3G数字信息技术诠释现代交通新理念”的文章中公开的是奥星天网GPS信息服务系统是在GPS、GSM
和GIS以及Internet及呼叫中心的基础上整合开发而成的,主要提供防盗、反劫、救援、位置查询、指路导航等服务;证据22的标题为“数字城市公众
地理信息系统之智能交通车辆GPS监控调度系统方案”的文章中公开的是智能交通车辆GPS监控调度系统集合了GPS、GIS、GSM/集群通信、手机查询定
位服务等最新技术,具有全球卫星定位、路线导航、报警、娱乐、防盗防劫、医疗救助等功能。由此可见,证据18-22均为发表于报纸、杂志、期刊的
综述文章或通讯报道,虽然在文章中提到了利用GPS、GIS、GSM等技术的结合构建综合服务系统,并且所构建的服务系统能够提供包括定位导航、防盗
反劫的功能,但上述综述文章或通讯报道仅是对于相应系统的概述,其中既没有公开所述系统的具体部件及其之间的连接、交互关系,也没有说明如
何利用现有技术中的设备或装置来构建所述系统,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证据也不会想到将车载终端和导航仪进行结合来构成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
车载安防系统。
因此,在尚无充分证据证明通过将车载终端和导航仪进行结合,以利用车载终端实现导航仪的交互式行车导航,从而构建出交互
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的手段属于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请求人主张的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3、2
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能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2、关于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4的区
别在于车载终端的CPU通过串口扩展技术与其他部件进行通信、导航仪具有双CPU,或者区别还包括车载终端具有安防功能,而无论安防功能的实现方
式还是安防功能的应用都是公知常识,串口扩展技术和双CPU结构是惯常设计;证据2、5、6分别公开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车载终端结构相同的设备
,为车辆用户提供安防服务,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5和公知常识的
结合,或者证据4、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证据4公开了一种提供导航服务的服务器、使用了该服务器的导
航系统,其所追求目标是导航功能达到代替专属领航员的境界(参见证据4说明书摘要、说明书0014-0074段)。所述导航系统具有车载导航装置1、便
携式电话3、便携式电话通信网6、因特网7和服务器8;车载导航装置1具有GPS21、陀螺仪传感器22、CD-ROM驱动器24、语音识别部25、语音合成部26
、操作键群27、显示器28和系统处理部29;服务器8具有信息处理部81、信息分析部82、知识库83、推断机构84、实时信息分析部85和知识管理部86(
参见证据4说明书0084-0085、0097段)。提供导航服务的处理流程包括,用户使用便携式电话3与服务器8建立连接、通过键盘和语音输入注册ID和密
码以完成认证,在存在历史记录的情况下向用户收集以往路线导引的评价结果,用户通过车载导航装置1和便携式电话3与服务器8进行语音对话提出请
求信息,服务器8中的推断机构84参照知识库83中的知识进行对话推断并搜索路线引导信息,服务器8通过邮件将路线引导信息发送给用户等步骤(参
见证据4说明书0116-0155段)。由此可见,证据4致力于提供高度人性化智能化的导航专家系统,详细描述了用户终端与服务器之间的对话交互过程以
及服务器端对于用户需求的智能化推断。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4相比区别至少包括,(1)证据4中的系统不具备用于安防功能的车载终端,(2)证
据4没有公开导航仪具有双CPU架构。至于请求人认为证据4中的便携式电话3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车载终端的观点,合议组认为,实际上证据4中的便携式
电话3是用于实现车载导航装置1与服务器8之间的数据通信、用户与服务器8之间的语音通信,完全不涉及与实现车辆安防的各种传感器和相关信号处
理装置的连接,因此证据4中的便携式电话3与本专利中的车载终端是实质不同的功能部件,在没有证据公开利用车载终端来替换便携式电话相关内容
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到将便携式电话直接替换为车载终端的技术启示。因此,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
安防系统,证据4没有涉及在GPS车载导航仪的基础上结合车载终端以实现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的内容和启示。
请求人认为车辆上的导航
系统往往伴随着安防功能,无论安防功能的实现方式还是安防功能的应用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安防功能的含义十分宽
泛,虽然安防功能广泛存在于现有技术的机动车辆防盗、反劫等系统中,但较为常见的实现方式是单独的车载防盗装置、车载安防系统;其次,如上
所述,虽然证据18-22等现有技术的服务系统能够同时提供包括定位导航、防盗反劫的功能,但这些综述文章或通讯报道仅是对于相应系统的概述,其
中既没有公开所述系统的具体部件及其之间的连接、交互关系,也没有说明如何利用现有技术中的设备或装置来构建所述系统,仅凭上述证据不足以
证明将车载终端和导航仪结合来构成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证据2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553-
2005《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要求》,如上所述,证据2是关于车载安防相关的系统的通用技术规范,其中没有公开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中结构相同的车载设备,并且如上所述证据2也没有涉及利用车载终端使得GPS导航仪实现交互式导航的内容和启示。
证据5公开了一种盗窃监视系
统,将盗窃监视装置和车载电子设备进行通信连接,在用户输入的认证信息与预先设定的认证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下显示警告并停止其他功能(参见证
据5说明书摘要、说明书0007-0010段)。在实施例中,所述车载电子设备为导航装置2,导航装置2包括控制部21、存储器22、存储装置23、输入显示
部24、声音输出部25、位置检测器26、电源检测部27和输入输出I/F部28等,盗窃监视装置3具有控制部31、存储部32、振动检测部33、位置检测部34
、通信控制部35和I/F部36等(参见证据5说明书0012-0037段);并且证据5中明确记载,车载电子设备也可以是汽车音响装置和/或电视接收机等(参
见证据5说明书0050段)。由此可见,证据5公开的盗窃监视系统致力于车辆的盗窃监视,使得不当利用者不能解除盗窃监视功能、装置的抑制盗窃效
果较好,证据5没有涉及通过用户终端与远程控制中心或服务器之间的通信来实现交互式的GPS导航,进而也没有给出行车导航仪通过车载终端实现交
互式行车导航的技术启示。
证据6公开了一种紧急通报系统,其中便携电话机21带有GPS 21b和紧急按钮27,在按下紧急按钮27时能够向中心2发送
位置信息,从而在事故等紧急状况产生时向紧急服务中心进行通报(参见证据6说明书摘要、说明书0001段)。所述紧急通报系统包括车辆1、中心2、
网络管理中心3和便携电话系统的基站群4,车辆1具有车载电话机7、PHS基站8、导航装置9和各种车载设备10;其中车载电话机7具有便携电话机21、
控制部22、存储器23、声音合成部24、扬声器25、话筒26和紧急按钮27,便携电话机21具有PHS通信部21a、GPS 21b、非接触型IC卡21c、数据通信适
配器21d、有线用连接器21e和电话号码存储器21f;各种车载设备10包括主电池41、辅助电池42、操作装置43、显示装置44、制动控制装置45、气囊展
开装置46、紧急按钮47、车速检测装置48、雨滴检测装置49、CCD照相机50、ETC 51和厘米波雷达52;中心2具有电话机61、调制解调器62、控制部63
、地图数据64、顾客数据库65、存储器66、操作装置67、显示装置68和印刷装置69(参见证据6说明书0018-0028段)。由此可见,证据6公开的紧急通
报系统涉及安防功能,其利用PHS通信网络实现便携电话机21、各种车载设备10与中心2的通信连接,虽然系统中提及了导航装置9,便携电话机21中提
及了GPS模块21b,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证据6中仅是利用了常规的GPS定位、静态导航功能,证据6没有涉及通过用户终端与远程控制中心或服
务器之间的通信来实现交互式的GPS导航,进而也没有给出行车导航仪通过车载终端实现交互式行车导航的技术启示。
因此,在尚无充分证据证明
通过将车载终端和导航仪进行结合,以利用车载终端实现导航仪的交互式行车导航,从而构建出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的手段属于公知常
识的基础上,请求人主张的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6和公知常识的
结合均不能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3、关于以证据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5的区别在于远程控
制中心具有特定结构并由远程控制中心为用户提供交互式导航、车载终端的CPU通过串口扩展技术与其他部件进行通信、导航仪具有双CPU,而针对提
供安防和导航功能的车载设备提供具有特定结构的中心来提供服务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串口扩展技术和双CPU结构是惯常设计;证据2和6分别公开了
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远程控制中心的结构或功能相同的中心,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5、2和公知常识的结
合,或者证据5、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如上所述,证据5公开了一种盗窃监视系统,其致力于车辆的盗窃
监视,使得不当利用者不能解除盗窃监视功能、装置的抑制盗窃效果较好,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5的区别至少包括,(1)证据5没有公开远程控制
中心,(2)证据5没有公开车载盗窃监视装置采用串口扩展技术,(3)证据5没有公开导航装置具有双CPU架构,(4)证据5没有公开导航装置通过安
防终端实现交互式行车导航。因此,证据5没有涉及通过用户终端与远程控制中心或服务器之间的通信来实现交互式的GPS导航,也没有给出行车导航
仪通过车载终端实现交互式行车导航的技术启示。
如上所述,证据2和证据6都没有涉及通过用户终端与远程控制中心或服务器之间的通信来实现
交互式的GPS导航,没有给出行车导航仪通过车载终端实现交互式行车导航的技术启示。在尚无充分证据证明通过将车载终端和导航仪进行结合,以利
用车载终端实现导航仪的交互式行车导航,从而构建出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的手段属于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请求人主张的证据5和公知常
识的结合,或者证据5、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5、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能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4、关于以证据6作为最接近
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6的区别在于远程控制中心具有特定的结构、车载终端CPU通过串口扩展技术与其他部件进行通信
、导航仪具有双CPU,或者区别还包括导航仪具有第二GPS模块,而对于既定的安防和导航功能如何设置中心的具体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串口扩
展技术和双CPU结构是惯常设计,形成具有多个GPS模块的结构是公知的;根据证据6所公开内容的启示下,在不考虑成本的情况下可以将位置检测单元
32设置为包含GPS模块;证据2公开的监控中心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远程控制中心结构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
,或者证据6、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如上所述,证据6公开了一种紧急通报系统,在事故等紧急状况产生
时向紧急服务中心进行通报,虽然系统中提及了导航装置9,便携电话机21中提及了GPS模块21b,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证据6中仅是利用了常
规的GPS定位、静态导航功能,无论导航装置9中位置检测单元自身是否包含GPS模块,证据6都没有涉及通过用户终端与远程控制中心或服务器之间的
通信来实现交互式的GPS导航,也没有给出行车导航仪通过车载终端实现交互式行车导航的技术启示。
如上所述,证据2也没有涉及通过用户终端
与远程控制中心或服务器之间的通信来实现交互式的GPS导航,没有给出行车导航仪通过车载终端实现交互式行车导航的技术启示。在尚无充分证据证
明通过将车载终端和导航仪进行结合,以利用车载终端实现导航仪的交互式行车导航,从而构建出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的手段属于公知
常识的基础上,请求人主张的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6、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能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5、关于以证据7
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7的区别在于车载终端的CPU通过串口扩展技术与其他部件进行通信、导航仪具有双
CPU,或者区别还包括车载终端具有安防功能,而车辆上的导航系统往往伴随有安防功能,串口扩展技术和双CPU结构是本领域公知公用的技术,证据2
和6分别公开了通过车载设备或监测设备为用户提供安防功能,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7、2和公知常识的结
合,或者证据7、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证据7公开了一种便携式终端和车载信息处理设备,其是针对现有
技术中当用户离开车辆并携带便携式终端的同时步行到达目的地时,便携式终端不能显示地图数据或者类似的数据的问题,提出如下技术方案:当具
有通信功能的便携式终端被放置在托架上时,其与车载信息处理设备连接,便携式终端将目的地发送到远程信息中心,在显示器上显示所获得的路径
数据,同时,将路径数据发送到通过扬声器输出引导语音的车载设备,在到达目的地附近时,车载信息处理设备为便携式终端提供目的地附近地区的
地图数据,用户可将便携式终端从托架上移走,并在观看显示在便携式终端的显示器上的地图的同时到达目的地(参见证据7说明书摘要、说明书
0004-0009段)。便携式终端22包括CPU、显示器、MODEM、天线和接口I/F等;车载信息处理设备10包括GPS接收器、陀螺仪、存储器、CPU、接口I/F等
;与便携式终端进行通信的信息中心包括客户端代理服务器、中心导航引擎、内容数据库、地图数据库、内容整合引擎等多个服务器和数据库;便携
式终端22和车载信息处理设备10通过接口I/F,如无线、USB、RS232C、RS232E等来接收和发送数据;数据经由便携式终端22的MODEM和天线被发送到所
述信息中心(参见证据7说明书0012-0041段、图1-2)。由此可见,证据7中的便携式终端22中不包括用于定位的GPS模块、并且不具有车辆安防的功能
,因此证据7中的便携式终端22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载终端实质不同,在没有证据公开利用车载终端来替换便携式电话相关内容的情况下,本
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到将便携式电话直接替换为车载终端的技术启示。因此,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证
据7没有涉及在车载导航仪的基础上结合车载终端以实现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的内容和启示。
如上所述,证据2和证据6都没有涉及通过用
户终端与远程控制中心或服务器之间的通信来实现交互式的GPS导航,没有给出行车导航仪通过车载终端实现交互式行车导航的技术启示。在尚无充分
证据证明通过将车载终端和导航仪进行结合,以利用车载终端实现导航仪的交互式行车导航,从而构建出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的手段属
于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请求人主张的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7、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7、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能影响本专利权
利要求1的创造性。
6、关于以证据18-22之一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主张,证据18-22均公开了通过网络为用户提供导航、安防等综合
性服务,而证据2和3分别公开了本领域熟知的车载安防和导航的规范,并且串口扩展和双CPU架构属于业内公知设计,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
据18-22之一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1、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如上面关于以证据2、或以证据3作为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部分所论述的,证据18-22均为发表于报纸、杂志、期刊的综述文章或通讯报道,虽然在文章中提到了利用GPS、GIS、GSM等技术的
结合构建综合服务系统,并且所构建的服务系统能够提供包括定位导航、防盗反劫的功能,但上述综述文章或通讯报道仅是对于相应系统的概述,其
中既没有公开所述系统的具体部件及其之间的连接、交互关系,也没有说明如何利用现有技术中的设备或装置来构建所述系统,换言之,证据18-22并
没有给出利用现有技术中独立的GPS导航系统和安防系统相结合来构建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的技术启示。此外,证据2是关于车载安防相
关的系统的通用技术规范,其中没有公开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结构相同的车载设备,证据3是汽车GPS导航系统通用规范,其中也均未给出利用车载终
端实现导航仪的交互式行车导航的技术启示。在尚无充分证据证明通过将车载终端和导航仪进行结合,以利用车载终端实现导航仪的交互式行车导航
,从而构建出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的手段属于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请求人主张的证据18-22之一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1、2、3和
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能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7、关于以证据23-25之一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主张,证据23公开了一种为用
户提供导航、安防等综合性服务的车辆监控系统,证据24公开了一种提供车辆防盗防抢功能的广域GPS车辆定位系统,证据25公开了一种为车辆提供防
盗反劫等服务的GPS车辆信息服务系统,而证据2和3分别公开了本领域熟知的车载安防和导航的规范,并且串口扩展和双CPU架构属于业内公知设计,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3-25之一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证据23公开了一种车辆监控系统,该系统为
用户提供导航、安防等综合性服务,公开了彼此连接的车载GPS和实现通信安防的工业手机;证据24公开了一种广域GPS车辆定位系统,该系统将GSM、
GPS、GIS以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相结合并且提供了对车辆的调度、管理、防盗、防抢、求助等功能;证据25公开了一种基于GSM网络的GPS车辆信息服务
系统,该系统的中心为入网车辆和个体提供远程监控调度、防盗、反劫、救援、医疗救助、信息查询等综合性服务。证据23-25均为发表于杂志期刊的
综述文章,虽然在文章中提到了利用GPS、GIS、GSM等技术的结合构建综合服务系统,并且所构建的服务系统能够提供包括定位导航、防盗反劫的功能
,但上述综述文章仅是对于相应系统的概述,其中既没有公开所述系统的具体部件及其之间的连接、交互关系,也没有说明如何利用现有技术中的设
备或装置来构建所述系统,换言之,证据23-25并没有给出利用现有技术中独立的GPS导航系统和安防系统相结合来构建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
系统的技术启示。此外,证据2是关于车载安防相关的系统的通用技术规范,其中没有公开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结构相同的车载设备,证据3是汽车
GPS导航系统通用规范,其中也均未给出利用车载终端实现导航仪的交互式行车导航的技术启示。在尚无充分证据证明通过将车载终端和导航仪进行结
合,以利用车载终端实现导航仪的交互式行车导航,从而构建出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系统的手段属于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请求人主张的证据
23-25中任何一份证据和公知常识相结合均不能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8、关于权利要求2-9是否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9直接
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使用附加技术特征对技术方案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
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八)关于权利要求10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
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具体到本案,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与证据8或证据7公开的方案相同,不具备新颖性。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1、关于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8是否具备新颖性
证据8公开了一种移动路径引导系统,在一个实施例中,车辆
搭载的路径搜索装置1经由蜂窝电话单元8和天线,由中继站400、交换站300与路径引导支援中心100通信;路径搜索装置1由GPS天线接收来自卫星的电
波,由内置的GPS单元5识别车辆位置,根据驾驶者的输入指令,将车辆的位置、驾驶者的指令等数据通过汽车电话TEL向支援中心100发送,并接收从
支援中心100发送来的搜索路径或车辆、目的地位置信息;支援中心100包含地图数据库、黄页数据库、POI数据库及交通信息数据库;在车辆遭遇盗窃
时,盗窃检测电路检测车辆的物理状态或其变化并输出给CPU 2,CPU 2通过GPS单元5识别车辆的当前位置,通过公共线路向支援中心100发送,支援中
心100的操作者向保安机关进行通报(参见证据8说明书摘要、说明书0015-0086段)。由此可见,证据8中的汽车电话TEL与本专利中实现车载安防的车
载终端实质不同,路径搜索装置1与支援中心100的交互流程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0所述的交互信息的流程实质上也并不相同,证据8中的系统只提供路径
引导,没有公开远程服务中心发送动态数据以更新用户终端、不涉及个性要求的提出以及动态数据的反馈和评价意见。其中没有公开如本专利权利要
求10所述的交互式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的方法,也即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0的整体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
款规定的新颖性。
2、关于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7是否具备新颖性
证据7公开了一种便携式终端和车载信息处理设备,如上面关于本专利权
利要求1相对于以证据7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否具备创造性中所论述的,证据7中的便携式终端22与本专利中的车载终端实质不同,证据7的用户终
端没有预装静态导航地图数据、信息中心仅仅提供动态数据而不会对用户终端的数据进行更新,并且证据7也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用户终端和远程控制中
心之间的多次数据交互和确认过程,仅仅是根据用户的要求提供多个选择。因此,证据7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0所述的交互式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
的方法,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九)关于权利要求10是否具备专利
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
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请求人分别以证据2、4、7、8、20-21、23-2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
性。
1、关于以证据8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主张,根据证据13中的记载,专利权人主张本专利中导航仪、车载终端和监控中心之间
的工作方式及交互方式相对于现有技术没有改变,因此,即使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0与证据8之间存在区别,则无论存在什么区别,这样的区别都是
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如上面关于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8是否具备新颖性
中所论述的,证据8中的汽车电话TEL与本专利中实现车载安防的车载终端实质不同,并且证据8中的系统只提供路径引导,没有公开远程服务中心发送
动态数据以更新用户终端、不涉及个性要求的提出以及动态数据的反馈和评价意见。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情况下
,请求人主张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能够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
2、关于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
权利要求10与证据4的区别在于限定在用户与中心之间建立了服务连接之后才发送位置信息,或者区别还包括权利要求10中的方法具有安防功能,而本
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证据4公开的交互方法传输安防信息,在请求服务的同时发送位置信息、或是在中心接受服务请求之后才发送是本领域根据
具体应用环境可以选择的惯常设计,证据2、5、6均公开具有安防功能的系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2、5、6的安防功能结合到证据4,即使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0与证据4之间存在其他区别,则这样的区别都是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
据4、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专利权人的解释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
创造性。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证据4公开了一种提供导航服务的服务器、使用了该服务器的导航系统,如上面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
造性中所论述的,一方面,证据4中的便携式电话3与本专利中的车载终端是实质不同的功能部件,其仅实现车载导航装置1与服务器8之间的数据通信
、用户与服务器8之间的语音通信,完全不涉及与实现车辆安防的各种传感器和相关信号处理装置的连接,其中的导航装置与便携式电话的结合体不同
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的用户终端、服务器不同于远程控制中心,其方法中发送位置信息的先后不同,并且也没有公开以动态数据更新客户终端;证
据2、5、6也都没有涉及通过用户终端与远程控制中心或服务器之间的通信来实现交互式的GPS导航,没有给出利用车载终端实现导航仪的交互式行车
导航的技术启示。相应的,这些证据中所用的数据通信或信息交互的方法步骤也不同于权利要求10限定的交互式的行车导航和车载安防方法步骤。在
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情况下,请求人主张的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
、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专利权人的解释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能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
3、关于以证据7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与证据7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0中的方法具有安防功能,而车辆导
航系统往往伴随有安防功能,无论安防功能的实现方式还是安防功能的应用都是公知常识;证据2、5、6均公开具有安防功能的系统,本领域技术人员
容易想到将证据2、5、6的安防功能结合到证据7,即使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0与证据7之间存在其他区别,则这样的区别都是公知常识,因此,本专
利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7和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7和证据5的结合,或者证据7和证据6的结合,或者证据7、专利权
人的解释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如上面关于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7是否具备新颖性中所论述的,证据7中的便
携式终端22与本专利中的车载终端实质不同,证据7的用户终端没有预装静态导航地图数据、信息中心仅仅提供动态数据而不会对用户终端的数据进行
更新,并且证据7也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用户终端和远程控制中心之间的多次数据交互和确认过程,仅仅是根据用户的要求提供多个选择。再结合前述对
于证据2、5、6的分析,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情况下,请求人主张的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7和证据2
的结合,或者证据7和证据5的结合,或者证据7和证据6的结合,或者证据7、专利权人的解释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能够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创造
性。
4、关于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2、4、7-8、20-21、23-25之一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步
骤5-7是拨打人工服务电话的过程,证据2、4、7-8、20-21、23-25分别公开了用户可以通过使用车载设备与中心进行语音通话的技术方案、因而公开
了权利要求10的步骤5-7,而权利要求10的步骤1-4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2、4、7-8、20-21、23-25分别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
造性。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首先,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的步骤5-7,如上面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0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中所论述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是用户终端、远程控制中心之间的信息交互流程,即通过硬件设施来为用户提供作出所述判断的依据、以
及将用户的判断结果进行传送的方法流程,换句话说,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步骤5-7并不是用户拨打人工电话的过程、而是用户终端和远程控制中心对
于人工拨打电话过程进行后台支持的流程。因此,请求人认为只要公开了车载设备与中心进行语音通话的特征就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步骤5-7,
这一理由没有说服力。
其次,关于证据2、4、7-8、20-21、23-25,如上面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中所论述的,证据2、4、7-9、
20-21、23-25都没有公开或者给出技术启示利用现有技术中独立的GPS导航系统和安防系统相结合来实现所述综合服务系统;所采用的硬件系统即车载
终端、导航仪、远程控制中心的不同,相应在系统中的交互信息的流程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0所述的交互信息的流程也实质上不同。
因此,在没有
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情况下,请求人主张的证据2、4、7-8、20-21、23-25之一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能影响本专利权利要
求10的创造性。
此外,请求人以证据13中记载的专利权人的相关解释为依据来阐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不能对其
中记载的专利权人的个别字句进行机械、割裂上下文地理解,应当在整体把握本专利公开内容和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专利权人相关解释或者意见
的上下文进行客观评价。上面所作的阐述已经充分考虑了上述证据中记载的专利权人的相关解释或者意见,在此不再赘述。
请求人以证据1和17
来说明权利要求10的步骤1-7限定的就是通过拨打人工服务电话来获得导航服务的过程、而拨打人工电话来获得信息众人皆知,因而权利要求10的步骤
1-7都是公知常识。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面关于权利要求10是否属于技术方案中所论述的,权利要求10所保护的是通过硬件设施来为用户提供作出
所述判断的依据、以及将用户的判断结果进行传送的方法流程,证据1和17不能证明由硬件设施执行的所述方法流程的步骤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26-28,请求人用其证明串口扩展技术、双CPU架构为公知常识,从上述对权利要求1-10的创造性分析可
知,证据26-28所欲证明的内容也不足以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上述证据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结论。
综上所述,请求人主张的本专利
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
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还需要说
明的是,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反证1用于说明车载防盗报警器材等车载终端需要满足一定的安装规范或标准,由上述关于权利要求1-9是否
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述可知,专利权人使用反证1所欲证明的内容并不影响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结论的得出,因此
,对于反证1合议组不再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610157027.7号发明专利
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
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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