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双经轴喷水织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63
决定日:2012-06-27
委内编号:5W1029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075818.4
申请日:2009-08-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董璐
授权公告日:2010-05-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苏州华毅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伟伟
合议组组长:王辉
参审员:张立泉
国际分类号:D03D47/32(2006.01);D03D49/06(2006.01);D03D49/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披露的技术内容相比存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专利号为200920075818.4、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12日、名称为“一种双经轴喷水织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为2009年08月04日,专利权人为苏州华毅机械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经轴喷水织机,主要包括送经机构、开口机构、引纬机构、打纬机构和卷取机构,送经机构由经轴、经轴动力系统、和送经控制系统组成,其特征是:送经机构有两套,其中一套送经机构的经轴放置在喷水织机的下方,另一套送经机构的经轴平行并上置于下经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经轴喷水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送经机构主要包括经轴、送经齿轮变速箱、伺服电机和送经送经控制系统;送经送经控制系统主要包括送经控制电路系统、张力感应器、张力连杆、经纱导筒和张力滚筒。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经轴喷水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开口机构由综框(602)、综丝(603)和开口装置(601)组成。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经轴喷水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引纬机构是由水箱(405)、下水管(404)、水泵(403)、上水管(402)、换向阀装置(401)、出水管(406)和喷嘴(407)组成,水从水箱(405)经过下水管(404),进入水泵(403),由水泵(403)将水经上水管(402)打入换向阀装置(401)中,再经出水管(406)到喷嘴(407),由喷嘴(407)将水和纬纱同时喷射出去。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经轴喷水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打纬机构主要由钢筘(501)和打纬驱动机构(502)组成。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经轴喷水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卷取机构是主要由卷布辊(301)、大压布辊(304)、小压布辊(303)、中压布辊(305)和卷布驱动装置(302)组成。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经轴喷水织机,其特征在于喷射纬纱系统可以是单一水泵单个纬纱喷嘴,或者两个水泵多个纬纱喷嘴。”
请求人于2012年02月0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90年06月06日、专利号为JP平2-74386U的日本公开实用新案公报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8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2年04月19日、公开号为JP特开2002-115150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0页)。
证据3:公开日为2006年10月26日、公开号为JP特开2006-291380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8页)。
证据4:公开日为2004年06月23日、公开号为CN150650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31页)。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3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0618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6:公开日为1985年05月17日、公开号为JP昭60-88155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6页)。
证据7:公开日为1996年04月30日、公开号为JP特开平8-109543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6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喷射纬纱系统可以是单一水泵单个纬纱喷嘴,或者两个水泵多个纬纱喷嘴”。但是,在该权利要求7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并未出现有关“喷射纬纱系统”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7限定的该“喷射纬纱系统”与喷水式织机整体的关系、以及其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送经机构、开口机构等的关系不明确,因此致使该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具备引纬机构,且为喷水式织机,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织机中必然存在引纬机构,而且喷水式引纬也是本领域常见的动作部件;同时上述区别也被证据2公开。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2的结合、或证据1和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被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被证据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被证据5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被证据6、7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2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3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6月0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01日之前,因此本专利适用2001年07月0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因此关于权利要求不清楚应当适用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7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据1、2、3、6、7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证据1-7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上述证据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2的结合、或证据1和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绒头织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一种绒头织机,主要包括以下部分:经轴5、25,驱动经轴5、25旋转的电动机1、26,蜗杆7、27,蜗轮8、28以及电动机1、26的控制部22、31等(对应于本专利的送经机构);综丝12(对应于本专利的开口机构);钢筘11(对应于本专利的打纬机构);和压布辊33、摩擦辊34、引导辊35、卷布辊36(对应于本专利的卷取机构),其中,经轴5、25,驱动经轴5、25旋转的电动机1、26,蜗杆7、27,蜗轮8、28以及电动机1、26的控制部31等构成两套送经机构,其中一台送经机构的经轴25配置在绒头织机的下方,另一套送经机构的经轴5平行并上置于下经轴25(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2页第14行至第4页、附图)。
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证据1未明确记载其还包含引纬机构,也未公开其是一种喷水织机,即没有公开其使用喷水方式引纬。基于此,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双经轴用于喷水方式引纬的织机。
证据2也公开了一种绒头织机,其中明确记载了:作为绒头织物的引纬部件,可以使用利用气体传送纬纱的喷气式、或利用水传送纬纱的喷水式等不使用梭的部件(参见证据2的中文译文说明书第0021、0022段)。可见,证据2公开了该绒头织机可以是喷水引纬。由此可见,在证据2的启示下,将喷水引纬的方式应用于绒头织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证据1公开。
经查,证据1还公开了送经机构的结构:其包括经轴5(即本专利的经轴);蜗杆7和蜗轮8(对应于本专利的送经齿轮变速箱);驱动经轴5旋转的电动机1(对应于本专利的伺服电机);以及送经控制系统,该系统包括电动机1的控制部22、控制功能部4、图案信号发生部3、第一基准张力发生部20、第二基准张力发生部21(相当于本专利的送经控制电路系统);张力传感器2(相当于本专利的张力感应器);张紧臂15(相当于本专利的张力连杆);反转辊9(相当于本专利的经纱导筒);张紧辊10(相当于本专利的张力滚筒)。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且其作用相同,均是引导经轴上的经纱以需要的张力送到开口机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至7
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开口机构的组成,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引纬机构的组成,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打纬机构的组成,从属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卷曲机构的组成,从属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喷射纬纱系统的组成。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喷水织机,并公开了其开口机构和打纬机构的具体组成(参见证据3的中文译文第1页):综框38、综丝、使综框38上下运动的传递装置(对应于本专利的开口装置);还具有摇轴24、被安装于摇轴24上的多个筘座脚29(对应于本专利的打纬机构),通过主轴22带动摇轴24旋转,由此摆动进行打纬。由此可见,证据3公开了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且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开口和打纬。
证据4公开了一种织机流体通路转换装置,并公开了其引纬机构的具体组成(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第5-6页、附图1):流体储藏罐22(对应于本专利的水箱405),导管20(对应于本专利的下水管404),泵14(对应于本专利的水泵403),导管24(对应于本专利的上水管402),流体通路转换装置10(对应于本专利的换向阀装置401),导管32、34(对应于本专利的出水管406),引纬喷嘴16、18(对应于本专利的喷嘴407)。根据证据4的附图1结合文字记载(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第5-6页)可以看出,水从流体储蓄罐流出 ,经过导管20进入泵14,由泵14将水经导管24送入流体通路转换装置10,再经导管32、34从引纬喷嘴16、18将水和纬纱一起喷出。可见,证据4公开了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且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喷水引纬。
证据5公开了一种织机低纬密织物卷取机构,并公开了其引纬机构的具体组成(参见证据5的说明书第2页、附图1):卷布辊8(对应于本专利的卷布辊301);卷取辊6(对应于本专利的大压布辊304);直径小于卷取辊6的下压布辊7(对应于本专利的小压布辊303);直径介于卷取辊6和下压布辊7之间的上压布辊5(对应于本专利的中压布辊305)。可见,证据5公开了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且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卷布。
证据6公开了一种喷水式织机的引纬装置,其中公开了喷射纬纱装置的具体组成(参见证据6的中文译文第1页):作为单一水泵的柱塞泵4;作为单个纬纱喷嘴的引纬喷嘴6。证据7公开了一种喷水式织机的引纬装置,其喷射纬纱装置包括两个水泵24、25;多个引纬喷嘴14、15(参见证据7的中文译文第1页)。可见,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6、7公开,且其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水泵和喷嘴进行喷水引纬。
综上,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7也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创造性,故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075818.4号发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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