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09
决定日:2012-07-02
委内编号:4W101380
优先权日:2003-01-11
申请(专利)号:200710110781.X
申请日:2003-02-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常州亚通杰威电机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1-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国聚隆实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妍
合议组组长:张华
参审员:毛?
国际分类号:D06F37/36、F16H1/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4款,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且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710110781.X,优先权日为2003年01月11日,申请日为2003年02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1月1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它由输入轴(1)、输出轴(6)、输出轴套(7)、输入轴套(8)、制动轮(12)及安装在制动轮(12)内部的齿轮机构构成,输入轴(1)安装在输入轴套(8)内,输出轴(6)安装在输出轴套(7)内,输入轴套(8)固接在制动轮(12)的下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安装在制动轮(12)内部的齿轮机构为双驱动齿轮机构(15),输入轴(1)、输出轴套(7)及输出轴(6)分别与双驱动齿轮机构(15)相联接,制动轮(12)及输出轴套(7)部件间装有离合装置(13),所述的制动轮(12)的上口与输出轴套(7)间装有密封圈(16),所述的双驱动齿轮机构(15)为三级双联齿外齿传动机构,所述的三级双联齿外齿传动机构包括输入轴齿轮(2)、第一中心齿轮(9)、第二中心齿轮(14)、上双联行星齿轮(3),下双联行星齿轮(10)及行星轴(11);所述上双联行星齿轮(3)、下双联行星齿轮(10)分别安装在各自的行星轴(11)上;下双联行星齿轮(10)下齿与输入轴齿轮(2)相啮合,上齿与第一中心齿轮(9)相啮合;上双联行星齿轮(3)下齿与下双联行星齿轮(10)上齿相啮合,上齿与第二中心齿轮(14)相啮合,输入轴齿轮(2)与输入轴(1)相联接,输出轴(6)与第一中心齿轮(9)相联接,输出轴套(7)与第二中心齿轮(14)相联接,行星轴(11)固定安装在输入轴套(8)上。”
请求人于2012年01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2)说明书没有任何关于“制动轮与输出轴套上装有的离合装置”如何实现离合过程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独立权利要求1中没有包括离合装置(13)的解锁装置,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4)权利要求1关于“制动轮(12)及输出轴套(7)部件间装有离合装置(13)”,在说明书中没有充分公开,导致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离合装置根本无法实现离合,不能制造或使用,不具有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137559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2002年10月23日;
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CN138163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2年11月27日;
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51545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0月09日;
对比文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31650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4月28日;
对比文件5:授权公告号为CN239294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8月23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2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2年02月11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对比文件6、7,请求人认为: 对比文件6和7都是与涉案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相同的公知常识证据,其中,对比文件6公开了行星传动基本术语,根据对比文件6公开的内容,结合对比文件2可以明确的得出,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是三级双联齿外齿传动机构;对比文件7公开了减速器的密封装置,且披露的密封装置与涉案专利中“制动轮的上口与输出轴套间装有密封圈”所起的作用是一样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比文件6、7如下:
对比文件6:《GBll366-89行星传动基本术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990年01月01日实施,复印件,共8页;
对比文件7:《机械传动手册》部分章节,1983年4月第一次印刷,复印件,共5页。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3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3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 04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12年02月11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对比文件6、7转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2012年3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的出庭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未出示对比文件6、7的原件,当庭提交对比文件8、9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并出示原件。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 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2和3的结合,对比文件1、2和4的结合,对比文件1、2和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6-9均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2)说明书没有任何关于“制动轮与输出轴套上装有的离合装置”如何实现离合过程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当庭增加了两个具体理由:本专利说明书第[0005]段输入轴套固定安装在制动轮的下端,二者是一个整体,洗衣时无法实现对搓的状态;第[0015]段行星轴固定安装在输出轴套,无法实现洗涤的功能,行星齿轮是安装在行星轴上的,只能一个方向转,无法实施双动力。(3)独立权利要求1中没有包括离合装置(13)的解锁装置,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4)独立权利要求1限定了“制动轮(12)及输出轴套(7)部件间装有离合装置(13)”,由于相关技术内容在说明书中没有充分公开,导致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离合装置根本无法实现离合,即使可以实现离合,也只能进行一次性洗涤与脱水工况,且制动轮无法被制动和松开,因而本专利根本不能制造或使用,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对比文件8、9如下:
对比文件8:《机械设计》,彭文生、李志明、黄华梁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复印件,共7页。
对比文件9:《机机械零件设计手册》第二版,中册,冶金工业出版社,1982年1月第一版,复印件,共10页。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的离合装置是现有技术,“制动轮及输出轴套7部件间装有离合装置”完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是能够实现的,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说明书附图5已经对制动轮12、输出轴套7和离合装置13给出了相对位置及标号,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同时也能够实现,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离合装置13是常规技术,本专利具有离合装置13和制动轮12,就包含了制动部件,至少隐含公开了制动部件,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4)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2和3的结合,对比文件1、2和4的结合,对比文件1、2和5的结合均不能给出将“行星轴11固定安装在输入轴套8上”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5)请求人未出示对比文件6、7的原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6)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8、9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对比文件8、9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2012年04月20日,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陈述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2012年05月03日,专利权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及相关附件用于说明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无效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授权公告文本。
(二)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5均为专利文件,经审核,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请求人未提交对比文件6、7的原件,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6、7真实性有异议。合议组对于对比文件7的真实性亦不予认可。对比文件6为国家标准,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比文件8、9分别为本领域教科书和技术手册,请求人出示了原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8、9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二)具体理由阐述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没有任何关于“制动轮与输出轴套上装有的离合装置”如何实现离合过程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当庭增加了两个具体理由:[0005]段输入轴套固定安装在制动轮的下端,二者是一个整体,洗衣时无法实现对搓的状态;[0015]段行星轴固定安装在输出轴套,无法实现洗涤的功能,行星齿轮是安装在行星轴上的,只能一个方向转,无法实施双动力。
经查,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的离合装置安装在制动轮及输出轴套部件之间,其作用主要在于对制动轮制动和松开,在工作状态下,通过各部件的配合实现脱水和洗涤两种工况的自动转换(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0019]段)。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公开了离合装置的位置及其所要实现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后能够选择现有技术中已知的离合装置,安装在制动轮及输出轴套部件之间,实现对制动轮的制动和松开的功能。说明书的上述记载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请求人当庭增加的关于本专利公开不充分的具体理由,由于其未在提出无效请求时以及提出无效请求一个月内未具体说明,其属于新增加的无效理由,故合议组不予考虑。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限定了“制动轮(12)及输出轴套(7)部件间装有离合装置(13)”,由于相关技术内容在说明书中没有充分公开,导致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基于对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评述,鉴于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制动轮与输出轴套上装有的离合装置”如何实现离合过程作出了说明,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到了说明书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离合装置根本无法实现离合,即使可以实现离合,也只能进行一次性洗涤与脱水工况,且制动轮无法被制动和松开,因而本专利根本不能制造或使用,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
经查,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说明书的记载能够选择现有技术中已知的离合装置,安装在制动轮及输出轴套部件之间,实现对制动轮的制动和松开的功能;同时,通过各部件的配合实现脱水和洗涤两种工况的自动转换(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0019]段)。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中没有包括离合装置(13)的解锁装置,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制动轮(12)及输出轴套(7)部件间装有离合装置(13)”,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后能够选择现有技术中已知的离合装置,安装在制动轮及输出轴套部件之间,实现对制动轮的制动和松开的功能,即,实现离合装置的闭锁和解锁功能。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它由输入轴(1)、输出轴(6)、输出轴套(7)、输入轴套(8)、制动轮(12)及安装在制动轮(12)内部的齿轮机构构成,输入轴(1)安装在输入轴套(8)内,输出轴(6)安装在输出轴套(7)内,输入轴套(8)固接在制动轮(12)的下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安装在制动轮(12)内部的齿轮机构为双驱动齿轮机构(15),输入轴(1)、输出轴套(7)及输出轴(6)分别与双驱动齿轮机构(15)相联接,制动轮(12)及输出轴套(7)部件间装有离合装置(13),所述的制动轮(12)的上口与输出轴套(7)间装有密封圈(16),所述的双驱动齿轮机构(15)为三级双联齿外齿传动机构,所述的三级双联齿外齿传动机构包括输入轴齿轮(2)、第一中心齿轮(9)、第二中心齿轮(14)、上双联行星齿轮(3),下双联行星齿轮(10)及行星轴(11);所述上双联行星齿轮(3)、下双联行星齿轮(10)分别安装在各自的行星轴(11)上;下双联行星齿轮(10)下齿与输入轴齿轮(2)相啮合,上齿与第一中心齿轮(9)相啮合;上双联行星齿轮(3)下齿与下双联行星齿轮(10)上齿相啮合,上齿与第二中心齿轮(14)相啮合,输入轴齿轮(2)与输入轴(1)相联接,输出轴(6)与第一中心齿轮(9)相联接,输出轴套(7)与第二中心齿轮(14)相联接,行星轴(11)固定安装在输入轴套(8)上。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它由输入轴1、输出轴6、输出轴套7、输入轴套8、制动轮12及安装在制动轮12内部的双套行星齿轮机构组成。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输入轴1安装在输入轴套8内,输出轴6安装在输出轴套7内,输入轴套8位于制动轮12下端且与制动轮12联接为一体,安装在制动轮12内部的齿轮机构为双套行星齿轮机构,其可同时驱动输出轴6和输出轴套7旋转。输入轴1、输出轴套7及输出轴6分别与双套行星齿轮机构相联接,制动轮12及输出轴套7部件间装有离合装置13(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页第14-33行、图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制动轮的上口与输出轴套间装有密封圈;2)双驱动齿轮机构为三级双联齿外齿传动机构,所述的三级双联齿外齿传动机构包括输入轴齿轮(2)、第一中心齿轮(9)、第二中心齿轮(14)、上双联行星齿轮(3),下双联行星齿轮(10)及行星轴(11);所述上双联行星齿轮(3)、下双联行星齿轮(10)分别安装在各自的行星轴(11)上;下双联行星齿轮(10)下齿与输入轴齿轮(2)相啮合,上齿与第一中心齿轮(9)相啮合;上双联行星齿轮(3)下齿与下双联行星齿轮(10)上齿相啮合,上齿与第二中心齿轮(14)相啮合,输入轴齿轮(2)与输入轴(1)相联接,输出轴(6)与第一中心齿轮(9)相联接,输出轴套(7)与第二中心齿轮(14)相联接,行星轴(11)固定安装在输入轴套(8)上。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密封圈防止水进入齿轮机构而对下部连接的部件产生破坏;通过三级双联齿外齿传动机构实现洗涤与脱水工况的自动转换功能,取消离合器的操纵机构,提高洗衣质量(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19]段)。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搅拌式洗衣机,包括内桶、搅拌器以及传动机构,其中传动机构包括一齿轮箱,齿轮箱内设有倒“T”字形双联齿轮和三联齿轮,可实现洗衣机的双向洗涤(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4,说明书第5页第6段,附图2-4)。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轴传动装置,由驱动轴、轴承、轴承套、密封圈等组成,其中轴与轴承套之间装有密封圈(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页第3-7行)。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潜油减速器,其包括与电机壳体联接的法兰盘(2),与法兰盘另一端联接的壳体(7)。法兰盘(2)、(6)与壳体(7)由密封胶圈(14)密封(参见对比文件4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页第19-20行)。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可安装罩壳的传动箱,其中中间轴的右侧的环形凹槽内装有密封圈并与传动箱体密封连接(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1页第23-24行)。
对比文件6公开了国家标准中关于行星传动的基本术语。
对比文件8公开了减速器的简介及选用(参见对比文件9第192页)。
对比文件9公开了密封件的型式、常见种类和规格(参见对比文件8第216-221页)。
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4、5中均公开了密封部件,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的密封圈相同,同时该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从对比文件2中的说明书及附图3、4中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所披露的传动结构与涉案专利中的双驱动齿轮机构,即三级双联齿外齿传动机构的结构完全相同。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区别特征2运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2和3的结合,对比文件1、2和4的结合,对比文件1、2和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1)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制动轮的上口与输出轴套间装有密封圈”,通过密封圈防止水进入齿轮机构而对下部连接的部件产生破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制动轮的上口与输出轴套间设置密封圈以增加密封紧固作用;
(2)对于区别特征2的三级双联齿外齿传动机构的具体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外轴套18(相当于本专利的输入轴套8)、齿轮24(相当于本专利的输入轴齿轮2)、齿轮30(相当于本专利的中心齿轮9)、齿轮12(相当于本专利的中心齿轮14)、双联齿轮28(相当于本专利的上双联行星齿轮3)、双联齿轮15(相当于本专利的下双联行星齿轮10)、齿轮轴29和16(相当于本专利的行星轴11)。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技术特征“行星轴(11)固定安装在输入轴套(8)上”。专利权人亦认可,除此技术特征之外,本专利的三级双联齿外齿传动机构与对比文件2的传动机构相同。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行星轴(11)固定安装在输入轴套(8)上”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行星轴及轮系零件可以在输入轴套上先装配,再移到箱体内,工艺相对简单,便于产品的质量控制与拆解维修。而对比文件2中“齿轮轴29、16插装在齿轮箱13上下箱体板的轴孔内”,即相当于行星轴固定在齿轮箱体上,从对比文件2图2、3亦可以看出,齿轮轴16和29安装在齿轮箱13的下箱体板上,并非安装在外轴套18上。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齿轮传动结构的具体结构与本专利的三级双联齿外齿传动机构并不相同,同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区别特征2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结构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对比文件3-5均未公开区别特征(2);基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对比文件1、2、4,对比文件1、2、5的结合均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可以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710110781.X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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