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喷枪(125)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10
决定日:2012-07-13
委内编号:6W1018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30155661.4
申请日:2010-04-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幸子
授权公告日:2011-03-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李氏实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杨凤云
合议组组长:高桂莲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805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决定要点:涉案专利涉及喷漆枪产品,尽管其整体形状受到功能的限制较大,但其整体形状不是功能唯一限定的。判断其可专利性时,也应依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判断其相对于现有设计的创新程度。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030155661.4、名称为“喷枪(125)”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其申请日为2010年04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3月23日,专利权人为宁波李氏实业有限公司。
针对涉案专利,王幸子(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2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0830005460.9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共11页,其申请日为2008年02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8月19日;
证据2:200930006176.8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共8页,其申请日为2009年04月0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1月06日;
证据3:02346737.1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共9页,其申请日为2002年08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3月26日。
并提交一份参考文件:东莞市黄江创龙机械配件制造厂的“旋钮”。来源为网址http://www.chuanglongdg.cn/athena/offerlist/chuanglong-sale-true-5055615.html。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1至证据3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根据涉案专利的六面图所示,涉案专利包括枪头(A)、扳机(B)、握把正面(C1)、握把背面(C2)、挂钩(D)、转钮组(E)、气体输入部(F)、漆料罐旋钮(G)、旋钮(H)(见下面左图)。由于喷枪是工具类产品,消费者关注的重点在于产品的整体形状及主要部位的设计。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1至证据3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与证据1相比,其中,二者的枪头、扳机、握把正面C1、转钮组实质相同,二者的挂钩、气体输入部相似,其差别细微,二者的握把背面C2、旋钮H不同、证据1没有出现漆料罐,涉案专利相较于证据1的握把背面C2外观在靠近握把底部的位置呈现小幅度的凹弧轮廓,但实质上仍与证据1所呈现的握把背面C2相似;此外证据2已经公开在靠近握把底部的位置呈现小幅度的凹弧轮廓,涉案专利握把背面C2的外观与证据2相似;漆料罐G只是一个能拆卸/组合在喷枪本体上的配件,并不构成喷枪本体的一部分,因此漆料罐G的外观并不会受到一般消费者注意,而且涉案专利的漆料罐G的外观已公开于证据3,涉案专利的漆料罐与证据3的漆料罐实质相同;涉案专利的旋钮H采用的是梅花形旋钮,证据1的旋钮采用的是周边带有刻槽的截头圆锥形旋钮,然而两者所采用的旋钮都是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惯常设计,也就是说涉案专利所采用的旋钮H并没有提供任何外观上的创新,对一般消费者而言,可知涉案专利的旋钮H是采用如参考文件1所示的五瓣梅花形旋钮进行简单置换。因此,涉案专利的喷枪本体在本质上是承袭证据1的外观设计,涉案专利的握把背面C2所采用的轮廓明显与证据2相似,涉案专利的漆料罐G明显与证据3相似,且漆料罐G属于一般功能性配件不会受到一般消费者的注意,涉案专利的旋钮H则是一般市售五金零件的旋钮,其外观也是一般消费者熟知的惯常设计,不具有工业产品外观设计上的创新,所以涉案专利与证据1-证据3的特征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只是现有设计要素的组合与置换。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2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均没有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至证据3属于中国专利文献公开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经过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因为证据1至证据3的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故证据1至证据3属于公开在先的现有设计,其产品种类均与涉案专利相同,其可以用来评述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的证据。
2、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公开了六面视图。通过各视图可知,涉案专利所示喷枪包括喷枪主体和位于喷枪主体上方的漆料罐,喷枪主体整体呈倒“L”形,由握把、枪体、扳机组成,其握把上窄下宽,宽窄衔接处有一个向左(方向以涉案专利主视图为基准)伸出的楔形挡板,握把的右侧呈弧形,左右侧面(即前文中请求人所述的握把正面和握把背面)均有防滑条纹,握把下端是用作气体输入的螺纹接口,握把右侧面靠近螺纹接口的位置有较小的凹陷,握把上方为枪体,枪体分为上下一长一短的两条平行管路,枪体最左端为枪头,枪头具有凸出两支角的喷盖,枪体最右端有两个分别上下平行设置的螺母形状的转钮,两条管路之间在握把正上方有一个五瓣梅花形调节旋钮;枪体上部的管路中间位置向右上方伸出“r”形挂钩,挂钩左侧是向右倾斜的连接漆料罐的接口,漆料罐形状是圆柱体与圆锥体的结合,顶部有盖,近似于加盖的漏斗;在枪体中间位置安装有与挂钩相连的扳机,扳机下端略向枪头方向弯曲。(详见涉案专利附图)
证据1的授权公告文本中公开了10幅视图,即六面视图和四幅立体图。由各视图可知,证据1的喷漆枪没有公开漆料罐,其公开的喷枪相当于涉案专利喷枪主体部分。证据1的喷枪整体呈倒“L”形,由握把、枪体、扳机组成,其握把上窄下宽,宽窄衔接处有一个向左(方向以涉案专利主视图为基准)伸出的楔形挡板,握把的右侧面为直线条,左右侧面均有防滑条纹,握把的正面和背面设有多处文字图案,握把的正面靠下部位有一个围绕内边缘的长方形条纹,该长方形条纹的中间偏上位置有个长方形凹槽,对应该凹槽,在握把背面有个带长条突起的旋钮,握把下端是用作气体输入的螺纹接口,握把上方为枪体,枪体分为上下一长一短的两条平行管路,枪体最左端为枪头,枪头具有凸出两支角的喷盖,枪体最右端有两个分别上下平行设置的螺母形状的转钮,两条管路之间在握把正上方有一个截头圆锥形调节旋钮;枪体上部的管路中间位置向右上方伸出“r”形挂钩,挂钩左侧是向右倾斜的连接漆料罐的接口;在枪体中间位置安装有与挂钩相连的扳机,扳机下端略向枪头方向弯曲。(详见证据1附图)
将涉案专利与证据1相比较可知,二者的整体形状、结构组成、各组成部分的相对位置相同。二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1)握把的形状不同,涉案专利的握把右侧是弧形,握把右侧面靠下的位置有较小的凹陷,握把的正面和背面均为平滑的表面,证据1握把右侧是直的,没有相应的凹陷,握把正面有长方形凹槽、背面有相对应的旋钮以及相应的文字图案设计;(2)枪体中间的调节旋钮形状不同,涉案专利为五瓣梅花形调节旋钮,证据1为截头圆锥形调节旋钮;(3)有无漆料罐的差别,涉案专利公开了漆料罐,证据1没有公开漆料罐。除了这些差别之外,二者的其它设计特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即使存在细微的差别也是需要仔细观察后才能分辨的非常细微的差异,故对其他更加细微的差别不再一一赘述。
证据2公开了一种空气喷漆枪,由其公开的各个视图可知,证据2公开的喷漆枪对应涉案专利的喷枪主体,没有公开漆料罐。证据2的喷漆枪整体呈倒“L”形,由握把、枪体、扳机组成,其握把上窄下宽,宽窄衔接处有一个向左(方向以涉案专利主视图为基准)伸出的楔形挡板,握把的左右侧均弧形,左右侧面均有防滑条纹,握把下端有两个转钮,握把右侧面靠下的位置有一个相比涉案专利要小的凹陷,握把上方为枪体,枪体分为上下一长一短的部分,枪体最左端为枪头,枪头具有凸出两支角的喷盖,枪体最右端的上侧有一个螺母形状的旋钮,枪体中间、握把正上方有一个类似截头圆锥形调节旋钮;枪体上部中间位置向右上方伸出“r”形挂钩,挂钩左侧是向右倾斜的连接漆料罐的接口;在枪体中间位置安装有与挂钩相连的扳机。(详见证据2附图)
证据3公开一种喷枪,喷枪包括喷枪主体和位于喷枪主体上方的漆料罐,喷枪主体整体呈倒“L”形,由握把、枪体、扳机组成,其握把上窄下宽,宽窄衔接处有一个向左伸出的楔形挡板,握把的左右侧面均是直线条,右侧有防滑条纹,握把下端有两个带螺纹的转钮,握把上方为枪体,枪体分为上下一长一短的部分,枪体最左端为枪头,枪头具有凸出两支角的喷盖,枪体最右端上方有一个转钮,枪体中间、握把正上方有一个截头圆锥形调节旋钮;枪体上部中间位置向右上方伸出“r”形挂钩,挂钩左侧是向右倾斜的连接漆料罐的接口,漆料罐形状是圆柱体与圆锥体的结合,顶部有盖,近似于加盖的漏斗;在枪体中间位置安装有与挂钩相连的扳机。(详见证据3附图)
由证据2和证据3公开的内容看,证据2公开了握把右侧面呈弧形并在握把右侧面靠下的位置有较小的凹陷,只是证据2公开的凹陷的凹下程度没有涉案专利的凹下程度大。证据3公开了漆料罐,而且证据3的漆料罐的位置与形状均与涉案专利的漆料罐的位置和形状相同。
合议组认为,作为喷枪类产品,该类产品应外接储液罐和气泵,且有握持部位、喷涂液体的扳机和调节气体和液体流量的旋钮等,在使用过程中,通过手持该产品进行喷涂液体,比如油漆。为实现产品的基本功能,作为喷嘴的枪头、枪体和手柄的相对位置关系是基本不变的,由此其整体形状大致为倒L形。由于其结构组成上受到气体和液体流动路径的限制较大,外形上通常变化的是气体入口和液体入口的位置、漆料罐的安装位置,另外在具体的部件外形上比如握把上会存在装饰性变化。尽管整体上可做装饰性变化的空间较小,但由于其整体造型并不是由功能唯一限定的,因此判断该类产品的可专利性时,还应当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考虑其整体相对于现有设计的创新程度。
就涉案专利与证据1之间的不同点(1)和不同点(3),涉案专利的握把与证据1的握把的不同属于握把的装饰性变化,这种变化在证据2中已经公开,尽管证据2的内部管路结构设计与涉案专利的有所区别,但是握把这种形状的变化不受内部结构和握把的握持功能的影响,由此证据2给出了握把右下侧设置凹陷的设计启示;对于漆料罐属于喷漆枪使用时必须安装的部件,由此任何满足装载漆料功能的容器外形均有应用在涉案专利上的可能,由此证据3公开的相同形状的漆料罐可以结合在证据1喷枪主体上。综上分析,证据1可以组合证据2以及证据3公开的设计特征,证据1至证据3存在组合的设计启示。
对于不同点(2),涉案专利的梅花形调节旋钮同证据1的截头圆锥形调节旋钮的功能相同,两者均是调节流量的调节阀的手轮,二者的外形均属于调节阀手动手轮中的常见形状,加之其在产品整体形状中占据的比例很小,相对于整体的结构组成和整体形状而言,上述不同点(2)属于细微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很小。
因此在证据1至证据3组合的基础上,只需要经过细微的变化即可得到涉案专利的设计,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至证据3设计特征的组合,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明显区别,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030155661.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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