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高效节能防火保温板-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外墙高效节能防火保温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35
决定日:2012-07-02
委内编号:5W1029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20141328.7
申请日:2011-05-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本明
授权公告日:2012-01-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昆山蓝胜建材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玉阳
合议组组长:黄颖
参审员:徐晶晶
国际分类号:E04B1/80,E04B1/9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决定要点:对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当参数特征能够表达产品的某些形状、构造特征时,允许采用参数特征的限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1月11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201120141328.7、申请日为2011年5月6日、名称为“外墙高效节能防火保温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昆山蓝胜建材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外墙高效节能防火保温板,其特征在于:其由复合无机保温层(1)、陶瓷纤维毯保温层(2)和铝箔玻璃纤维布表层(3)组成,其结构从内到外依次为铝箔玻璃纤维布表层、陶瓷纤维毯保温层、复合无机保温层、陶瓷纤维毯保温层、铝箔玻璃纤维布表层,且所述铝箔玻璃纤维布表层与所述陶瓷纤维毯保温层之间为真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墙高效节能防火保温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机保温层的厚度为10-30m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墙高效节能防火保温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陶瓷纤维毯保温层的厚度为5m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墙高效节能防火保温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铝箔玻璃纤维布表层的厚度为0.5mm。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墙高效节能防火保温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温板的导热系数≤0.02W/m.K。”
针对本专利,李本明(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2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对比文件1)、附件3(对比文件2)和附件4(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5相对于附件2、3、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10812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本专利),共5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8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8454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8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4745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4:公开日为2005年5月11日,公开号CN161363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1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2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于2012年2月1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2年5月4日向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6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没有进行意见陈述,也没有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使用的证据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对比文件1)、附件3(对比文件2)和附件4(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5相对于附件2、3、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在无效审查阶段,专利权人没有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故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二)证据认定
附件2-4是中国专利文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其真实性,且附件2-4的授权公告日或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结合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知识,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说明书对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外墙高效节能防火保温板,其由复合无机保温层、陶瓷纤维毯层和铝箔玻璃纤维布表层组成,但是本专利说明书中只是简单地罗列出了各层的位置关系,并没有给出各层之间是如何结合在一起的,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实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保护一种外墙高效节能防火保温板,其由复合无机保温层、陶瓷纤维毯层和铝箔玻璃纤维布表层组成,作为形成保温板的各层结构必然需要结合在一起才能形成整体保温板结构。尽管本专利没有具体说明各层之间是如何结合在一起的,但是多层结构的保温板在本领域应用普遍,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可以采用本领域的常规连接方式,比如粘胶剂连接、粘胶剂结合锚固连接、粘胶剂结合金属网加锚固连接、或其他常用的机械连接方式(例如搭接、嵌入、卡合等)等实现多层结构之间的连接。因此,对于保温板由复合无机保温层、陶瓷纤维毯层和铝箔玻璃纤维布表层组成的技术方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其掌握的技术知识并结合实际情况(例如板材材料,工况等)选择合适的连接方式,从而实现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由此可知,请求人所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由说明书附图可知,位于无机保温层内侧和外侧的陶瓷纤维毯保温层结构是不相同的,其面积从内到外是逐渐缩小的,权利要求1用了相同的名称表述了不同位置而且也不相同的陶瓷纤维毯保温层,铝箔玻璃纤维布表层也是如此,造成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一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为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并没有要求内侧的陶瓷纤维毯保温层的面积要大于或小于外侧的陶瓷纤维毯保温层的面积,铝箔玻璃纤维布表层也是如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要求保护的是一种由多层结构组成的保温板以及各层之间的位置关系,尽管本专利说明书附图中显示陶瓷纤维毯保温层的面积从内到外是逐渐缩小的,但附图只是示意性的,其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理解,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清楚的。由此可知,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条第3款: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对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当参数特征能够表达产品的某些形状、构造特征时,允许采用参数特征的限定。
请求人认为,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5是对产品导热系数的自身性质的说明,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
对此,合议组认为,导热系数与产品的组成、结构等相关,具体到本专利,由于本专利中的保温板由多层保温材料组成,保温板的导热系数即与各层保温材料的厚度比例直接相关,因此,对保温板的导热系数的限定与产品结构直接相关,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由此可知,请求人所主张的本专利的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五)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且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实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启示,该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不应认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外墙高效节能防火保温板。
附件2公开了一种无机保温装饰板,其由面板1、粘接结合层 2、保温层3、粘接结合层4、底板5组成,面板1与保温层3通过粘接结合层2贴合,底板5与保温层3通过粘接结合层4贴合,所述的面板1和底板5为带纤维的硬化硅酸钙板或水泥板,面板1表面喷涂氟碳漆或聚胺脂漆或丙烯酸漆或仿石漆,粘接结合层2是粘结水泥砂浆或粘胶,保温层3为无机硅钙发泡板(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3页第1段-第4页最后1段、附图1)。
附件3公开了一种复合陶瓷纤维板,包括上、下层陶瓷纤维板,在下层陶瓷纤维板1的表面上通过粘结剂层2粘接着铁丝网3,在铁丝网3的表面上通过粘结剂层4粘接着与下层陶瓷纤维板1长度相等的上层陶瓷纤维板5,其中,上、下两层陶瓷纤维板5、1两端的端头相互错开一定的距离,使两端构成相互配合的搭接台(参见附件3说明书全文、附图1-8)。
附件4公开了一种不燃酚醛泡沫夹芯材料,不燃酚醛泡沫夹芯材料由5层组成,面层为铝箔或铝箔纤维布,芯层为酚醛泡沫,面层与芯层之间为粘结层,面层铝箔最好为压花铝箔,且铝箔表面可设有防腐涂层(参见附件4说明书全文、权利要求1)。
经比较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由特定材料依次排列组成的5层结构的保温板:三个保温层,两个表层。其结构从内到外依次为铝箔玻璃纤维布表层、陶瓷纤维毯保温层、复合无机保温层、陶瓷纤维毯保温层、铝箔玻璃纤维布表层,且所述铝箔玻璃纤维布表层与所述陶瓷纤维毯保温层之间为真空。尽管附件2-4包括5层结构,但是附件2中的5层结构包括一个保温层3、两个粘接结合层 2、两个面板,附件3中的5层结构包括两个保温层1和5、两个粘接结合层4和2、一个铁丝网层3,附件4中的5层结构包括一个芯层、两个粘接结合层 2、两个面层。可见,附件2-4中的粘结剂层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保温层存在,因此附件2-4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保温板包括三层保温层。并且,尽管附件2-4分别公开了无机硅钙发泡板保温层、陶瓷纤维板保温层、铝箔或铝箔纤维布面层,但附件2-4没有公开将陶瓷纤维毯保温层、复合无机保温层、陶瓷纤维毯保温层组合成保温板,更没有公开各层的排列顺序,也没有给出相应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保温板包含了三层保温层,且其内部结构依次为陶瓷纤维毯保温层、复合无机保温层、陶瓷纤维毯保温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本专利的保温板还具有防火、导热效果好、质轻、使用方便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3、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权利要求2-5
由于权利要求2-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3、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基础上,其关于“权利要求2-5相对于附件2、3、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120141328.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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