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8位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66
决定日:2012-07-04
委内编号:5W1018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46581.3
申请日:2006-09-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美国微芯科技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2-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主审员:龙安
合议组组长:熊婷
参审员:张焰
国际分类号:G06F15/78、G06F9/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整体上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2月12日授权公告的200620046581.3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名称为“一种8位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专利权人为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其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8位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其结构包括:内核、外设、特殊功能部分,这三部分通过总线相连,其中:
内核,包括时钟发生复位逻辑、程序执行逻辑、指令处理逻辑、数据处理逻辑以及数据存储逻辑,这些逻辑部分是通过微码操作控制结构和一个二级四段流水线结构来实现的,其特征在于,
时钟发生复位逻辑包括时钟发生器和复位逻辑,它们为内核中的其它逻辑提供所需的时钟信号和复位信号,并为二级四段流水线提供所需的四相时钟;
程序执行逻辑包括程序计数器以及与之相连的8级的堆栈和中断处理器它们共同合作为指令处理逻辑提供所需的指令地址并处理程序中的中断;
指令处理逻辑包括指令寄存器以及通过程序总线与之相连的程序存储器和指令译码器,它们根据程序执行逻辑给出的地址取出相应指令存入指令寄存器并对其译码为后续数据处理逻辑提供所需的指令或数据,为数据存储逻辑提供所需的存储器地址;
数据处理逻辑包括算数逻辑单元以及与之相连的状态寄存器,它们将根据指令处理逻辑和数据存储逻辑给出的数据、寄存器地址及指令进行相应的操作,并给出结果;
数据存储逻辑包括数据总线和数据随机存储器,它们根据指令处理逻辑给出的地址为数据处理逻辑提供对应寄存器内的数据或把数据处理逻辑给出的结果存储在对应的寄存器内;
外设,包括输入输出端口、三路定时器、两路捕捉、比较和脉宽调制模块、串行外围接口模块、芯片间总线IIC方式、通用同步异步收发器、8位8路模/数转换器、并行从动端口,以上外设都通过总线与其它部分相连;
特殊功能部分,包括器件配置位、片内上电延时复位单元、欠压复位逻辑单元、看门狗定时器、休眠模式单元,以上特殊功能器件都通过总线与其它部分相连。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器包括8K×16位OTP程序存储器和464×8bit的数据寄存器,数据存储器分为两部分,特殊寄存器与通用寄存器,其中特殊寄存器为96×8bit,通用寄存器368×8bit,通用数据存贮器采用单端口,异步低功耗SRAM实现。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模数转换器的时钟可有多种选择,包括主时钟、主时钟四分频、主时钟十六分频和来自内部模数转换控制器的RC振荡器时钟,可将一个模拟信号转换成相对应的8位数字信号,共设有8路模拟输入端。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欠压复位逻辑含有滤波电路,带有8位预分频器,可产生掉电中断,并且可对滤波电路的时钟进行如下选择:32KHzRC时钟或主时钟四分频,可对欠压复位的电压值进行依次降低的四种选择。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看门狗定时器带有8位预分频器,采用了32KRC振荡器作为计数时钟,可产生溢出复位,在休眠模式下可唤醒CPU。”
针对本专利,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同时提交如下附件:
(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19页;
(2)针对本专利的前次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5W09814)做出的第1383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第13830号决定)复印件,共28页;
(3)针对本专利的前次无效宣告请求案(案件编号为5W09814)的口头审理记录表复印件,共22页;
(4)对比文件1:《PIC系列单片机原理和程序设计》,窦振中编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2003年6月第7次印刷,复印件,共24页;
(5)对比文件2:《计算机硬件技术基础》,张菊鹏等编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2版,2000年11月第2次印刷,复印件,共18页;
(6)对比文件3:《TMS320C54XX DSP晶片原理与应用》,胡竹生、赖鸿志、张胜凯编著,全华科技图书股份有限公司,初版二刷91年03月,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5月26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所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所列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11年5月26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对比文件4:PIC16F87X 数据手册?28/40脚8位FLASH单片机》,Microchip Technology Inc.著,刘和平、黄开长、严利平、潘伟峰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2002年5月第2次印刷,复印件,共67页。
请求人进一步认为:
1.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5.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第2款的规定。
6.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8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因故改期后,于2012年1月12日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2月17日对所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
(2)请求人放弃对比文件3;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认可对比文件2可以作为公知常识使用,并认为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是将所述对比文件2作为证据组合使用的;
(3)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除了第13830号决定认定的外还有其它区别特征;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以第13830号决定认定的区别特征为基础进行口头审理,并告知专利权人,其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进一步意见可在口审后一周内提交;
(4)请求人明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请求理由中的第7-9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请求理由中的第4-5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请求理由中的第1-5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请求理由中的第1-2点与第13830号决定的理由相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合议组对上述理由不予审理。
2012年2月24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详述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
2012年3月9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
请求人逾期未进行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理由
(一)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2、4均是书证,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所述文件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故对比文件1、2、4可作为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是教材,且专利权人也认可其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因此,对比文件2可以作为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来使用。
(二)无效理由
1.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1)请求人认为:时钟发生复位逻辑是在内核内部,是由二级四段流水线结构实现的,但是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段描述了“上述时钟发生器用于为上述四相提供时钟信号,同时产生所述二级四段流水线结构所需的同步时钟信号”,可以看出时钟发生复位逻辑不是由“二级四段流水线实现的”,说明书中相互矛盾的地方,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所述内容与权利要求1的部分内容相应。
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5页第3段详细记述了中央处理单元采用两级四段流水线的工作原理,时钟发生器用于为一个指令周期的四部分所产生的四个不重叠的正交时钟提供同步时钟信号,产生所述二级四段流水线结构所需的同步时钟信号。说明书已充分公开了所述内容,并无矛盾之处。
(2)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只提到了“工作寄存器”,没有对工作寄存器具体配置位的详细描述,也没有提供具体的实施例进行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知晓和实现。所述内容与权利要求1的部分内容相应。
合议组认为:据说明书第10页倒数第3行的记载,数据随机储存器中对应寄存器中的值与工作寄存器中的值一起输入算术逻辑单元。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工作寄存器进行了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实现本专利。
(3)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没有对时钟发生复位逻辑、程序执行逻辑、指令处理逻辑、数据处理逻辑以及数据存储逻辑做出实质上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从知晓这些逻辑部分是如何通过微码操作控制结构和如何通过一个二级四段流水线结构来实现的,以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本实用新型的所描述的微控制器的实现和工作原理。所述内容与权利要求1的部分内容相应。
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5页第3段、第12页第2段已记载了中央处理单元是如何采用两级四段流水线结构的,其将16位的程序储存器总线和8位的数据总线分开独立运行,通过将一个指令周期分为4部分,产生四个不重叠的正交时钟(Q1、Q2、Q3、Q4)来实现在一个指令周期内即执行前一条指令又取出当前指令,使一条指令的取指和另一条指令的执行在同一个周期内完成。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第3页第1段,也已分别公开了时钟发生复位逻辑、程序执行逻辑、指令处理逻辑、数据处理逻辑以及数据存储逻辑的功能和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实现本专利。
(4)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没有对可将模拟信号转换成相对应的8位数字信号的清楚描述。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从知晓采用什么样的结构特征来实现模拟信号到8位数字信号的转换。所述内容对应权利要求3。
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2段提及“8位8路模/数(A/D)转换器”,第9页第5段谈到“时钟可有如下选择:Fosc、Fosc/4、Fosc/16、来自内部ADC的RC振荡器时钟FRC,可将一个模拟信号转换成相对应的8位数字信号”均已说明有相应的器件将模拟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且相关部件也是本领域的常用器件,这点已很明确。
(5)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对掉电中断的描述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采用何种结构来产生掉电中断,如何实现滤波电路的时钟选择和对欠压复位的电压值的选择。所述内容对应权利要求4。
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10页第2段“欠压复位(BOR)逻辑含有滤波电路,带有8位预分频器,可产生掉电中断”已清楚说明产生掉电中断的器件是8位预分频器,这个部件是本领域的现有部件。同时,说明书同处进一步指出“可对滤波电路的时钟进行如下选择:32KHzRC时钟或Fosc/4,可对欠压复位的电压值进行依次降低的四种选择”,这已经提供了时钟选择和欠压复位的电压值的选择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做出选取,这是常规的选取方式。
(6)请求人认为:说明书没有对溢出复位做出详细的描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清楚采用什么样的结构来产生溢出复位,如何在休眠模式下唤醒CPU。所述内容对应权利要求5。
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10页第3段涉及上述看门狗定时器(WDT),“其带有8位预分频器,采用32KRC振荡器作为计数时钟,可产生溢出复位,在休眠模式下可唤醒CPU”,所述内容已说明所述定时器用于产生溢出复位,并唤醒CPU。根据上述记载可知,本领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实现本专利。
(7)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提到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备份、相互依靠”,说明书第二页第二段的描述,“以使得指令不仅完备,而且能够相互备份、相互依靠”、说明书第四页第二段的描述,“各装置间相互依靠、相互备份”。“相互备份、相互依靠”无法实现对装置间的关系进行准确的描述。其中,在“相互备份”的描述方式中,既缺乏对“备份”对象的描述,也缺乏对如何实现“备份”操作的描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准确理解其含义。“相互依靠”并非本领域的技术术语,其具体指的是装置间的何种关系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不清楚的。因此,根据上述分析,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确切的理解“相互备份、相互依靠”的含义。
(8)请求人认为:根据说明书中的描述,本专利要解决的一个技术问题是:“提供大容量的存储器”,但说明书中只提供了存储器的大小,并未说明现有技术为何不能提供大的存储器,也并未说明本专利通过什么技术手段使大容量的存储器可实现。
(9)请求人认为:对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中提到的“提供较完备的外设”和“提供大量特殊功能部件”,说明书中只提供了包括的外设/特殊功能部件,并未说明现有技术为何不能包括这些外设/特殊功能部件,也并未说明本专利是通过什么样的技术手段使这些外设/特殊功能部件包括在控制器架构中是可行的本专利,并未说明通过何种技术手段实现了“较完备的外设”。
对于第(7)-(9)的内容,此三点请求理由与第13830号决定的理由相同,并且在口审过程中请求人对此也进行了确认,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合议组不予审理。
2.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请求人认为:在权利要求1中介绍,所述微控制器包括内核、外设、特殊功能部件,即,本专利的“内核”指的是一部分器件的总体,是作为器件的总称出现的概念。根据说明书第五页第二段的描述:“内核包括时钟发生器、复位逻辑、CPU(中央处理单元)的操作、ALU(算数逻辑单元)的操作、器件的存储器构成、中断操作和指令集。”“内核”不仅包括一部分器件,而且包括几种操作和指令集这些不属于器件范畴内的描述,因此造成了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对于“内核”的描述存在前后相互矛盾,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此外,状态寄存器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
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第3页第1段的记载与权利要求1的内容相应。说明书第5页第3段-第7页第3段描述了内核的硬件结构和工作原理,对内核所包含的各个部件均有详细说明,包括对状态寄存器在说明。其中,第5页最后1段-第6页第1段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中“时钟发生复位逻辑”相应;图1中的程序计数器、堆栈、中断处理器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程序执行逻辑。
(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介绍时钟发生复位逻辑包括时钟发生器和复位逻辑,在说明书参考图1中显示了时钟发生器和复位逻辑,但是在说明书图2中只显示了时钟发生器,只有复位电路而无复位逻辑,因此相互矛盾的描述,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第13830号决定(第14页倒数第5行)已认定复位电路和复位逻辑是同一部件。图1中示出了时钟发生器和复位逻辑,图2中示出了时钟发生器和复位电路。由此可见,图1、2及相应的文字说明皆可以支持权利要求1中的“时钟发生复位逻辑包括时钟发生器和复位逻辑”。
基于上述(1)、(2)的分析,权利要求1得到了说明书支持,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2均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提到了“所述模数转换器的时钟可有多种选择,包括主时钟、主时钟四分频、主时钟十六分频和来自内部模数转换控制器的RC振荡器时钟”,但并未指出如何进行时钟的选择,说明书中也没有给出任何实质上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9页第5段记载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4)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提到“可对滤波电路的时钟进行如下选择:32kHzRC时钟或主时钟四分频”,但在说明书中并未指出如何进行时钟的选择的任何实质上的阐述。
(5)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对于看门狗定时器的描述不清楚,如何产生溢出,如何在休眠模式下唤醒CPU,说明书中没有给出具体详细的描述。
合议组认为:此两点请求理由与第13830号决定的理由相同,并且在口审过程中请求人对此也进行了确认,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合议组不予审理。
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外设,包括......、芯片间总线IIC方式、......”,根据通常理解,“芯片间总线IIC方式”是一种芯片间的工作方式,并非属于8位RISC微控制器构架中的器件或者电路,因此,权利要求1中使用“芯片间总线IIC方式”对外设进行限定的方式未能清楚的表达请求进行保护的范围。另外,根据说明书第5页第1段的描述,“本实用新型根据器件可划分为内核、外设、特殊功能部件”,可见,“外设”是作为器件的总体出现的。因此,对外设的限定范围不清楚。
(2)请求人认为:“所述存储器”指代不清。既提到了“程序存储器”,也提到了“数据随机存储器”。权利要求2中既出现“数据寄存器”、又出现“数据存储器”两种说法,并结合上文“数据随机存储器”,三个名词之间的关系容易混淆,难以确定。
(3)请求人认为:“所述模数转换器的时钟可有多种选择,包括主时钟、主时钟四分频、主时钟十六分频和来自内部模数转换控制器的RC振荡器时钟”,但并未指出如何进行时钟的选择,未能清楚简要的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
(4)请求人认为:“可对滤波电路的时钟进行如下选择:32kHzRC时钟或主时钟四分频”,但并未指出如何进行时钟的选择,未能清楚简要的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
(5)请求人认为:对于看门狗定时器的描述不清楚,只采用了功能性限定的方式限定了可产生溢出复位,在休眠模式下可唤醒CPU,并且采用了什么样的结构去完成这些功能。
合议组认为:上述五点请求理由与第13830号决定的理由相同,并且在口审过程中请求人对此也进行了确认,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合议组不予审理。
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中未限定“通过Q1完成预处理和Q3完成终处理”。根据说明书第12页第一段的描述,“通过Q1完成预处理和Q3完成终处理,以保证微控制器对外部信号的变化作出准确的判断,避免芯片受到干扰后,无法正确判断的现象发生。”由此可以看出,“通过Q1完成预处理和Q3完成终处理”也是解决“提高整个结构的抗干扰能力”的必要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此进行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出现任何与指令完备性相关的描述、从而缺乏使指令完备的必要技术特征,而该技术特征属于“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此外,权利要求1中也并未体现出如何实现“相互备份、相互依靠”的技术手段,甚至并未提到说明书中强调的“PC备份”(说明书第11页倒数第6行)。因此权利要求1中缺乏至少两项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仍然没有解决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亦不符合规定。
合议组认为:上述两点请求理由与第13830号决定的理由相同,并且在口审过程中请求人对此也进行了确认,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合议组不予审理。
5.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请求人认为:本实用新型保护的并非产品的形状和结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8位RISC微控制器结构,其特征在于二级四段流水线结构包括程序执行逻辑、指令处理逻辑、数据处理逻辑、数据存储逻辑。但权利要求1中只描述了各逻辑的功能和RISC微控制器的处理流程,并未给出各装置的具体结构和连接关系。事实上,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四个逻辑,其实是在RISC微控制器的整个操作中通过四相时钟划分的四个步骤。即,权利要求1实际上描述的技术方案是二级四段流水线包括程序执行步骤、指令处理步骤、数据处理步骤、数据存储步骤。可见,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的内容的实质是一种在微控制器中进行操作的方法,而非产品的形状和构造。故不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5作为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均对操作方法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同理也不符合所述规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8位RISC微控制器结构,其包括通过总线相连的内核、外设、特殊功能部分,这三部分,该权利要求对前述三部分所包括的部件及功能、连接方式做了进一步说明,所述内容是一种对产品构造的表述,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其从属权利要求同样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属于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1-5均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6.专利法第22第3款
(1)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
请求人的理由为:针对第13830号决定中认定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内核通过总线与特殊功能部分相连,特别是没有公开内核中的时钟发生器与特殊功能部分中的复位逻辑器件通过总线相连”。对比文件2公开了“内核与总线相连”、“时钟发生器与总线相连”。
对此,合议组认为:
根据第13830号决定,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权利要求1中的内核通过总线与特殊功能部分相连,特别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内核中的时钟发生器与特殊功能部分中的复位逻辑器件通过总线相连。
对比文件2公开了:总线可分为地址总线、数据总线和控制总线(第18页)及各种总线的特点(第20页);XT总线(第266页)、ISA总线(第268页)和PCI总线(第269页)各自的特点。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内核与总线相连”,更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内核通过总线与特殊功能部分相连,特别是没有公开内核中的时钟发生器与特殊功能部分中的复位逻辑器件通过总线相连”,同时也无从证明所述内容属于公知常识。而且,正是由于上述连接结构的改进,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客观上能够实现各模块间相互备份、相互依靠,从而带来微控制器系统整体抗干扰水平提高的技术效果。
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符合所述条款的规定。
(2) 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
请求人的理由为:针对第13830号决定中认定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内核通过总线与特殊功能部分相连,特别是没有公开内核中的时钟发生器与特殊功能部分中的复位逻辑器件通过总线相连”。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均知晓,特殊功能部件和总线相连属于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也证明了这一点。
对此,合议组认为:
根据第13830号决定,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权利要求1中的内核通过总线与特殊功能部分相连,特别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内核中的时钟发生器与特殊功能部分中的复位逻辑器件通过总线相连。
对比文件2公开了:总线可分为地址总线、数据总线和控制总线(第18页)及各种总线的特点(第20页);XT总线(第266页)、ISA总线(第268页)和PCI总线(第269页)各自的特点。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殊功能部分”,也无法进一步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殊功能部件和总线相连”,更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内核通过总线与特殊功能部分相连,特别是没有公开内核中的时钟发生器与特殊功能部分中的复位逻辑器件通过总线相连”,同时也无从证明所述内容属于公知常识。而且,正是由于上述连接结构的改进,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客观上能够实现各模块间相互备份、相互依靠,从而带来微控制器系统整体抗干扰水平提高的技术效果。
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符合所述条款的规定。
(3)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4的结合
请求人的理由为:针对第13830号决定中认定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内核通过总线与特殊功能部分相连,特别是没有公开内核中的时钟发生器与特殊功能部分中的复位逻辑器件通过总线相连”。对比文件4公开了总线、内核与总线相连、时钟发生器通过总线与复位逻辑相连。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所述区别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
根据第13830号决定,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权利要求1中的“内核通过总线与特殊功能部分相连,特别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内核中的时钟发生器与特殊功能部分中的复位逻辑器件通过总线相连”。
对比文件4公开了(图1-2、1-2及相关文字):PIC16F873/876、PIC16F874/877单片机结构框图及其内部的寄存器、存储器A/D转换器等所有器件的详细说明。
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殊功能部分”,也无法进一步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殊功能部件和总线相连”,且无证据表明其是公知常识。而且,正是由于上述连接结构的改进,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客观上能够实现各模块间相互备份、相互依靠,从而带来微控制器系统整体抗干扰水平提高的技术效果。
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符合所述条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620046581.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2月12日授权公告的200620046581.3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名称为“一种8位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专利权人为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其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8位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其结构包括:内核、外设、特殊功能部分,这三部分通过总线相连,其中:
内核,包括时钟发生复位逻辑、程序执行逻辑、指令处理逻辑、数据处理逻辑以及数据存储逻辑,这些逻辑部分是通过微码操作控制结构和一个二级四段流水线结构来实现的,其特征在于,
时钟发生复位逻辑包括时钟发生器和复位逻辑,它们为内核中的其它逻辑提供所需的时钟信号和复位信号,并为二级四段流水线提供所需的四相时钟;
程序执行逻辑包括程序计数器以及与之相连的8级的堆栈和中断处理器它们共同合作为指令处理逻辑提供所需的指令地址并处理程序中的中断;
指令处理逻辑包括指令寄存器以及通过程序总线与之相连的程序存储器和指令译码器,它们根据程序执行逻辑给出的地址取出相应指令存入指令寄存器并对其译码为后续数据处理逻辑提供所需的指令或数据,为数据存储逻辑提供所需的存储器地址;
数据处理逻辑包括算数逻辑单元以及与之相连的状态寄存器,它们将根据指令处理逻辑和数据存储逻辑给出的数据、寄存器地址及指令进行相应的操作,并给出结果;
数据存储逻辑包括数据总线和数据随机存储器,它们根据指令处理逻辑给出的地址为数据处理逻辑提供对应寄存器内的数据或把数据处理逻辑给出的结果存储在对应的寄存器内;
外设,包括输入输出端口、三路定时器、两路捕捉、比较和脉宽调制模块、串行外围接口模块、芯片间总线IIC方式、通用同步异步收发器、8位8路模/数转换器、并行从动端口,以上外设都通过总线与其它部分相连;
特殊功能部分,包括器件配置位、片内上电延时复位单元、欠压复位逻辑单元、看门狗定时器、休眠模式单元,以上特殊功能器件都通过总线与其它部分相连。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器包括8K×16位OTP程序存储器和464×8bit的数据寄存器,数据存储器分为两部分,特殊寄存器与通用寄存器,其中特殊寄存器为96×8bit,通用寄存器368×8bit,通用数据存贮器采用单端口,异步低功耗SRAM实现。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模数转换器的时钟可有多种选择,包括主时钟、主时钟四分频、主时钟十六分频和来自内部模数转换控制器的RC振荡器时钟,可将一个模拟信号转换成相对应的8位数字信号,共设有8路模拟输入端。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欠压复位逻辑含有滤波电路,带有8位预分频器,可产生掉电中断,并且可对滤波电路的时钟进行如下选择:32KHzRC时钟或主时钟四分频,可对欠压复位的电压值进行依次降低的四种选择。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看门狗定时器带有8位预分频器,采用了32KRC振荡器作为计数时钟,可产生溢出复位,在休眠模式下可唤醒CPU。”
针对本专利,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同时提交如下附件:
(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19页;
(2)针对本专利的前次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5W09814)做出的第1383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第13830号决定)复印件,共28页;
(3)针对本专利的前次无效宣告请求案(案件编号为5W09814)的口头审理记录表复印件,共22页;
(4)对比文件1:《PIC系列单片机原理和程序设计》,窦振中编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2003年6月第7次印刷,复印件,共24页;
(5)对比文件2:《计算机硬件技术基础》,张菊鹏等编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2版,2000年11月第2次印刷,复印件,共18页;
(6)对比文件3:《TMS320C54XX DSP晶片原理与应用》,胡竹生、赖鸿志、张胜凯编著,全华科技图书股份有限公司,初版二刷91年03月,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5月26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所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所列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11年5月26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对比文件4:PIC16F87X 数据手册?28/40脚8位FLASH单片机》,Microchip Technology Inc.著,刘和平、黄开长、严利平、潘伟峰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2002年5月第2次印刷,复印件,共67页。
请求人进一步认为:
1.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5.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第2款的规定。
6.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8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因故改期后,于2012年1月12日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2月17日对所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
(2)请求人放弃对比文件3;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认可对比文件2可以作为公知常识使用,并认为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是将所述对比文件2作为证据组合使用的;
(3)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除了第13830号决定认定的外还有其它区别特征;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以第13830号决定认定的区别特征为基础进行口头审理,并告知专利权人,其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进一步意见可在口审后一周内提交;
(4)请求人明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请求理由中的第7-9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请求理由中的第4-5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请求理由中的第1-5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请求理由中的第1-2点与第13830号决定的理由相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合议组对上述理由不予审理。
2012年2月24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详述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
2012年3月9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
请求人逾期未进行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理由
(一)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2、4均是书证,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所述文件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故对比文件1、2、4可作为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是教材,且专利权人也认可其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因此,对比文件2可以作为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来使用。
(二)无效理由
1.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1)请求人认为:时钟发生复位逻辑是在内核内部,是由二级四段流水线结构实现的,但是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段描述了“上述时钟发生器用于为上述四相提供时钟信号,同时产生所述二级四段流水线结构所需的同步时钟信号”,可以看出时钟发生复位逻辑不是由“二级四段流水线实现的”,说明书中相互矛盾的地方,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所述内容与权利要求1的部分内容相应。
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5页第3段详细记述了中央处理单元采用两级四段流水线的工作原理,时钟发生器用于为一个指令周期的四部分所产生的四个不重叠的正交时钟提供同步时钟信号,产生所述二级四段流水线结构所需的同步时钟信号。说明书已充分公开了所述内容,并无矛盾之处。
(2)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只提到了“工作寄存器”,没有对工作寄存器具体配置位的详细描述,也没有提供具体的实施例进行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知晓和实现。所述内容与权利要求1的部分内容相应。
合议组认为:据说明书第10页倒数第3行的记载,数据随机储存器中对应寄存器中的值与工作寄存器中的值一起输入算术逻辑单元。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工作寄存器进行了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实现本专利。
(3)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没有对时钟发生复位逻辑、程序执行逻辑、指令处理逻辑、数据处理逻辑以及数据存储逻辑做出实质上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从知晓这些逻辑部分是如何通过微码操作控制结构和如何通过一个二级四段流水线结构来实现的,以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本实用新型的所描述的微控制器的实现和工作原理。所述内容与权利要求1的部分内容相应。
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5页第3段、第12页第2段已记载了中央处理单元是如何采用两级四段流水线结构的,其将16位的程序储存器总线和8位的数据总线分开独立运行,通过将一个指令周期分为4部分,产生四个不重叠的正交时钟(Q1、Q2、Q3、Q4)来实现在一个指令周期内即执行前一条指令又取出当前指令,使一条指令的取指和另一条指令的执行在同一个周期内完成。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第3页第1段,也已分别公开了时钟发生复位逻辑、程序执行逻辑、指令处理逻辑、数据处理逻辑以及数据存储逻辑的功能和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实现本专利。
(4)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没有对可将模拟信号转换成相对应的8位数字信号的清楚描述。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从知晓采用什么样的结构特征来实现模拟信号到8位数字信号的转换。所述内容对应权利要求3。
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2段提及“8位8路模/数(A/D)转换器”,第9页第5段谈到“时钟可有如下选择:Fosc、Fosc/4、Fosc/16、来自内部ADC的RC振荡器时钟FRC,可将一个模拟信号转换成相对应的8位数字信号”均已说明有相应的器件将模拟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且相关部件也是本领域的常用器件,这点已很明确。
(5)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对掉电中断的描述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采用何种结构来产生掉电中断,如何实现滤波电路的时钟选择和对欠压复位的电压值的选择。所述内容对应权利要求4。
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10页第2段“欠压复位(BOR)逻辑含有滤波电路,带有8位预分频器,可产生掉电中断”已清楚说明产生掉电中断的器件是8位预分频器,这个部件是本领域的现有部件。同时,说明书同处进一步指出“可对滤波电路的时钟进行如下选择:32KHzRC时钟或Fosc/4,可对欠压复位的电压值进行依次降低的四种选择”,这已经提供了时钟选择和欠压复位的电压值的选择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做出选取,这是常规的选取方式。
(6)请求人认为:说明书没有对溢出复位做出详细的描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清楚采用什么样的结构来产生溢出复位,如何在休眠模式下唤醒CPU。所述内容对应权利要求5。
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10页第3段涉及上述看门狗定时器(WDT),“其带有8位预分频器,采用32KRC振荡器作为计数时钟,可产生溢出复位,在休眠模式下可唤醒CPU”,所述内容已说明所述定时器用于产生溢出复位,并唤醒CPU。根据上述记载可知,本领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实现本专利。
(7)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提到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备份、相互依靠”,说明书第二页第二段的描述,“以使得指令不仅完备,而且能够相互备份、相互依靠”、说明书第四页第二段的描述,“各装置间相互依靠、相互备份”。“相互备份、相互依靠”无法实现对装置间的关系进行准确的描述。其中,在“相互备份”的描述方式中,既缺乏对“备份”对象的描述,也缺乏对如何实现“备份”操作的描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准确理解其含义。“相互依靠”并非本领域的技术术语,其具体指的是装置间的何种关系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不清楚的。因此,根据上述分析,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确切的理解“相互备份、相互依靠”的含义。
(8)请求人认为:根据说明书中的描述,本专利要解决的一个技术问题是:“提供大容量的存储器”,但说明书中只提供了存储器的大小,并未说明现有技术为何不能提供大的存储器,也并未说明本专利通过什么技术手段使大容量的存储器可实现。
(9)请求人认为:对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中提到的“提供较完备的外设”和“提供大量特殊功能部件”,说明书中只提供了包括的外设/特殊功能部件,并未说明现有技术为何不能包括这些外设/特殊功能部件,也并未说明本专利是通过什么样的技术手段使这些外设/特殊功能部件包括在控制器架构中是可行的本专利,并未说明通过何种技术手段实现了“较完备的外设”。
对于第(7)-(9)的内容,此三点请求理由与第13830号决定的理由相同,并且在口审过程中请求人对此也进行了确认,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合议组不予审理。
2.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请求人认为:在权利要求1中介绍,所述微控制器包括内核、外设、特殊功能部件,即,本专利的“内核”指的是一部分器件的总体,是作为器件的总称出现的概念。根据说明书第五页第二段的描述:“内核包括时钟发生器、复位逻辑、CPU(中央处理单元)的操作、ALU(算数逻辑单元)的操作、器件的存储器构成、中断操作和指令集。”“内核”不仅包括一部分器件,而且包括几种操作和指令集这些不属于器件范畴内的描述,因此造成了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对于“内核”的描述存在前后相互矛盾,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此外,状态寄存器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
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第3页第1段的记载与权利要求1的内容相应。说明书第5页第3段-第7页第3段描述了内核的硬件结构和工作原理,对内核所包含的各个部件均有详细说明,包括对状态寄存器在说明。其中,第5页最后1段-第6页第1段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中“时钟发生复位逻辑”相应;图1中的程序计数器、堆栈、中断处理器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程序执行逻辑。
(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介绍时钟发生复位逻辑包括时钟发生器和复位逻辑,在说明书参考图1中显示了时钟发生器和复位逻辑,但是在说明书图2中只显示了时钟发生器,只有复位电路而无复位逻辑,因此相互矛盾的描述,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第13830号决定(第14页倒数第5行)已认定复位电路和复位逻辑是同一部件。图1中示出了时钟发生器和复位逻辑,图2中示出了时钟发生器和复位电路。由此可见,图1、2及相应的文字说明皆可以支持权利要求1中的“时钟发生复位逻辑包括时钟发生器和复位逻辑”。
基于上述(1)、(2)的分析,权利要求1得到了说明书支持,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2均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提到了“所述模数转换器的时钟可有多种选择,包括主时钟、主时钟四分频、主时钟十六分频和来自内部模数转换控制器的RC振荡器时钟”,但并未指出如何进行时钟的选择,说明书中也没有给出任何实质上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9页第5段记载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4)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提到“可对滤波电路的时钟进行如下选择:32kHzRC时钟或主时钟四分频”,但在说明书中并未指出如何进行时钟的选择的任何实质上的阐述。
(5)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对于看门狗定时器的描述不清楚,如何产生溢出,如何在休眠模式下唤醒CPU,说明书中没有给出具体详细的描述。
合议组认为:此两点请求理由与第13830号决定的理由相同,并且在口审过程中请求人对此也进行了确认,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合议组不予审理。
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外设,包括......、芯片间总线IIC方式、......”,根据通常理解,“芯片间总线IIC方式”是一种芯片间的工作方式,并非属于8位RISC微控制器构架中的器件或者电路,因此,权利要求1中使用“芯片间总线IIC方式”对外设进行限定的方式未能清楚的表达请求进行保护的范围。另外,根据说明书第5页第1段的描述,“本实用新型根据器件可划分为内核、外设、特殊功能部件”,可见,“外设”是作为器件的总体出现的。因此,对外设的限定范围不清楚。
(2)请求人认为:“所述存储器”指代不清。既提到了“程序存储器”,也提到了“数据随机存储器”。权利要求2中既出现“数据寄存器”、又出现“数据存储器”两种说法,并结合上文“数据随机存储器”,三个名词之间的关系容易混淆,难以确定。
(3)请求人认为:“所述模数转换器的时钟可有多种选择,包括主时钟、主时钟四分频、主时钟十六分频和来自内部模数转换控制器的RC振荡器时钟”,但并未指出如何进行时钟的选择,未能清楚简要的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
(4)请求人认为:“可对滤波电路的时钟进行如下选择:32kHzRC时钟或主时钟四分频”,但并未指出如何进行时钟的选择,未能清楚简要的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
(5)请求人认为:对于看门狗定时器的描述不清楚,只采用了功能性限定的方式限定了可产生溢出复位,在休眠模式下可唤醒CPU,并且采用了什么样的结构去完成这些功能。
合议组认为:上述五点请求理由与第13830号决定的理由相同,并且在口审过程中请求人对此也进行了确认,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合议组不予审理。
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中未限定“通过Q1完成预处理和Q3完成终处理”。根据说明书第12页第一段的描述,“通过Q1完成预处理和Q3完成终处理,以保证微控制器对外部信号的变化作出准确的判断,避免芯片受到干扰后,无法正确判断的现象发生。”由此可以看出,“通过Q1完成预处理和Q3完成终处理”也是解决“提高整个结构的抗干扰能力”的必要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此进行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出现任何与指令完备性相关的描述、从而缺乏使指令完备的必要技术特征,而该技术特征属于“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此外,权利要求1中也并未体现出如何实现“相互备份、相互依靠”的技术手段,甚至并未提到说明书中强调的“PC备份”(说明书第11页倒数第6行)。因此权利要求1中缺乏至少两项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仍然没有解决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亦不符合规定。
合议组认为:上述两点请求理由与第13830号决定的理由相同,并且在口审过程中请求人对此也进行了确认,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合议组不予审理。
5.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请求人认为:本实用新型保护的并非产品的形状和结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8位RISC微控制器结构,其特征在于二级四段流水线结构包括程序执行逻辑、指令处理逻辑、数据处理逻辑、数据存储逻辑。但权利要求1中只描述了各逻辑的功能和RISC微控制器的处理流程,并未给出各装置的具体结构和连接关系。事实上,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四个逻辑,其实是在RISC微控制器的整个操作中通过四相时钟划分的四个步骤。即,权利要求1实际上描述的技术方案是二级四段流水线包括程序执行步骤、指令处理步骤、数据处理步骤、数据存储步骤。可见,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的内容的实质是一种在微控制器中进行操作的方法,而非产品的形状和构造。故不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5作为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均对操作方法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同理也不符合所述规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8位RISC微控制器结构,其包括通过总线相连的内核、外设、特殊功能部分,这三部分,该权利要求对前述三部分所包括的部件及功能、连接方式做了进一步说明,所述内容是一种对产品构造的表述,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其从属权利要求同样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属于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1-5均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6.专利法第22第3款
(1)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
请求人的理由为:针对第13830号决定中认定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内核通过总线与特殊功能部分相连,特别是没有公开内核中的时钟发生器与特殊功能部分中的复位逻辑器件通过总线相连”。对比文件2公开了“内核与总线相连”、“时钟发生器与总线相连”。
对此,合议组认为:
根据第13830号决定,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权利要求1中的内核通过总线与特殊功能部分相连,特别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内核中的时钟发生器与特殊功能部分中的复位逻辑器件通过总线相连。
对比文件2公开了:总线可分为地址总线、数据总线和控制总线(第18页)及各种总线的特点(第20页);XT总线(第266页)、ISA总线(第268页)和PCI总线(第269页)各自的特点。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内核与总线相连”,更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内核通过总线与特殊功能部分相连,特别是没有公开内核中的时钟发生器与特殊功能部分中的复位逻辑器件通过总线相连”,同时也无从证明所述内容属于公知常识。而且,正是由于上述连接结构的改进,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客观上能够实现各模块间相互备份、相互依靠,从而带来微控制器系统整体抗干扰水平提高的技术效果。
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符合所述条款的规定。
(2) 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
请求人的理由为:针对第13830号决定中认定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内核通过总线与特殊功能部分相连,特别是没有公开内核中的时钟发生器与特殊功能部分中的复位逻辑器件通过总线相连”。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均知晓,特殊功能部件和总线相连属于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也证明了这一点。
对此,合议组认为:
根据第13830号决定,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权利要求1中的内核通过总线与特殊功能部分相连,特别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内核中的时钟发生器与特殊功能部分中的复位逻辑器件通过总线相连。
对比文件2公开了:总线可分为地址总线、数据总线和控制总线(第18页)及各种总线的特点(第20页);XT总线(第266页)、ISA总线(第268页)和PCI总线(第269页)各自的特点。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殊功能部分”,也无法进一步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殊功能部件和总线相连”,更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内核通过总线与特殊功能部分相连,特别是没有公开内核中的时钟发生器与特殊功能部分中的复位逻辑器件通过总线相连”,同时也无从证明所述内容属于公知常识。而且,正是由于上述连接结构的改进,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客观上能够实现各模块间相互备份、相互依靠,从而带来微控制器系统整体抗干扰水平提高的技术效果。
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符合所述条款的规定。
(3)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4的结合
请求人的理由为:针对第13830号决定中认定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内核通过总线与特殊功能部分相连,特别是没有公开内核中的时钟发生器与特殊功能部分中的复位逻辑器件通过总线相连”。对比文件4公开了总线、内核与总线相连、时钟发生器通过总线与复位逻辑相连。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所述区别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
根据第13830号决定,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权利要求1中的“内核通过总线与特殊功能部分相连,特别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内核中的时钟发生器与特殊功能部分中的复位逻辑器件通过总线相连”。
对比文件4公开了(图1-2、1-2及相关文字):PIC16F873/876、PIC16F874/877单片机结构框图及其内部的寄存器、存储器A/D转换器等所有器件的详细说明。
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殊功能部分”,也无法进一步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殊功能部件和总线相连”,且无证据表明其是公知常识。而且,正是由于上述连接结构的改进,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客观上能够实现各模块间相互备份、相互依靠,从而带来微控制器系统整体抗干扰水平提高的技术效果。
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符合所述条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620046581.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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