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互式数字标牌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交互式数字标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76
决定日:2012-07-04
委内编号:5W1029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154328.6
申请日:2010-03-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韩瑞
授权公告日:2011-04-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伟立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主审员:袁丽颖
合议组组长:哈雅坤
参审员:何俊
国际分类号:G06Q30/00,G09F27/00,G06K17/00,H04L2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而言,如果其请求保护的产品的组成部件需要利用计算机程序实现其具体功能,并且该具体功能的实现依赖于所述计算机程序的改进,则该权利要求中包含了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020154328.6,申请日为2010年03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4月1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交互式数字标牌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一个含有无源或者有源RFID标签的产品、至少一个具有NFC/RFID读卡器(120)和至少一个多媒体发布系统(110)的数字标牌和分别与所述含有无源或者有源RFID标签的产品和数字标牌进行通信的后台管理服务器(310);其中,
所述含有无源或者有源RFID标签的产品通过所述NFC/RFID读卡器(120),将电子编码发送到所述后台管理服务器(310);
所述数字标牌通过所述NFC/RFID读卡器(120)获得所述电子编码,并判断其是否与预存授权编码相匹配,从而将身份识别信号发送到所述后台管理服务器(310);
所述后台管理服务器(310)实时更新所述多媒体发布系统(110)的显示信息,并将所述数字标牌当前显示的信息列表发送到所述含有无源或者有源RFID标签的产品,从而根据所述含有无源或者有源RFID标签的产品的反馈信息,将相应的信息文件发送给移动或者存储终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互式数字标牌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后台管理服务器包括管理服务器(311)和数据库(312);
所述管理服务器(311)接收所述数字标牌发送的身份识别信号、将更新的显示信息发送到所述多媒体发布系统(110),将所述媒体发布系统(110)当前显示的信息列表发送到所述含有无源或者有源RFID标签的产品、及将相应的信息文件发送到所述移动或者存储终端;
所述数据库(312)存储显示信息、信息列表和信息文件,供所述管理服务器(311)提取。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交互式数字标牌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含有无源或者有源RFID标签的产品包括RFID卡(131)或NFC手机(132)或含有NFC功能的电子终端(133)。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交互式数字标牌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媒体发布系统(110)包括显示器(111)和媒体播放器(112);其中,所 述NFC/RFID读卡器接收所述电子编码,并判断其是否与预存授权编码相匹配,从而将身份识别信号发送到媒体发布系统(110);所述显示器(111)显示所述后台管理服务器(310)发送的显示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交互式数字标牌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器(111)包括LED显示器或LCD显示器。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交互式数字标牌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数字标牌是安装在户外建筑物上的数字标牌或安装在商业街中独立的数字标牌或安装在便捷式零售店内的数字标牌或安装在大型购物广场内的数字标牌或户外大型的墙体式数字标牌。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交互式数字标牌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交互式数字标牌系统包括多个具有含有无源或者有源RFID标签的产品、多个具有NFC/RFID读卡器的数字标牌和分别与所述含有无源或者有源RFID标签的产品和多媒体发布系统(110)进行无线通信的后台管理服务器(310)。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互式数字标牌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或者存储终端包括手机或用于存储通过后台管理服务器(310)所获得的相关文件的储存终端。”
请求人于2011年12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附件1:ZL201020154328.6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即本专利),共9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①权利要求1中包含的特征“所述含有无源或者有源RFID标签的产品通过所述NFC/RFID读卡器(120),将电子编码发送到所述后台管理服务器(310)”、“所述后台管理服务器(310)实时更新所述多媒体发布系统(110)的显示信息,并将所述数字标牌当前显示的信息列表发送到所述含有无源或者有源RFID标签的产品,从而根据所述含有无源或者有源RFID标签的产品的反馈信息,将相应的信息文件发送给移动或者存储终端”属于方法特征;特征“所述数字标牌通过所述NFC/RFID读卡器(120)获得所述电子编码,并判断其是否与预存授权编码相匹配,从而将身份识别信号发送到所述后台管理服务器(310)”属于计算机程序的一种,既非产品形状也非构造,也属于方法特征。②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属于方法特征,另一部分属于计算机程序特征,仍不属于产品的形状和构造。③权利要求3、6、7分别为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包含了权利要求1或2中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方法步骤特征,也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④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属于方法步骤特征,另一部分属于方法步骤的选择,不属于产品的形状、结构的特征。⑤权利要求5为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包含了权利要求4中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方法步骤特征,也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⑥权利要求8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包含了权利要求1中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方法步骤特征,也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2)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中:(2.1)权利要求1中存在下述表述不明确或存在歧义的技术特征:①“NFC/RFID读卡器(120)”,②“身份识别信息”,③“相应下信息文件”。(2.2)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将所述媒体发布系统(110)当前显示的信息列表发送到所述含有无源或者有源RFID标签的产品”,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将所述数字标牌当前显示的信息列表发送到所述含有无源或者有源RFID标签的产品”的表述不一致,并且无法明确权利要求2中的“媒体发布系统”是否为权利要求1中的“多媒体发布系统”,也无法明确权利要求2中的“媒体发布系统当前显示的信息列表”与权利要求1中的“数字标牌当前显示的信息列表”是否一致。(2.3)关于权利要求3:①由于引用了权利要求1、2,因此仍存在权利要求1、2中不清楚的缺陷。②关于“含有无源或者有源RFID标签的产品”包括“NFC手机(132)或含有NFC功能的电子终端(133)”这一特征,存在矛盾之处。(2.4)关于权利要求4:①由于引用了权利要求1、2,因此仍存在权利要求1、2中不清楚的缺陷。② “从而将身份识别信号发送到媒体发布系统(110)”,该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数字标牌通过所述NFC瓜FID读卡器(120)获得所述电子编码,并判断其是否与预存授权编码相匹配,从而将身份识别信号发送到所述后台管理服务器(310)”的表述明显不同,并且也无法判断权利要求4中的“媒体发布系统”即为权利要求1中的“多媒体发布系统”,对于该身份识别信号的发送和接收顺序两者存在矛盾阐述。(2.5)关于权利要求5、6:基于引用关系,导致权利要求5、6存在不清楚的缺陷。(2.6)关于权利要求7:①由于引用了权利要求1、2,因此仍存在权利要求1、2中不清楚的缺陷。②“所述交互式数字标牌系统包括多个具有含有无源或者有源RFID标签的产品、多个具有NFC/RFID读卡器的数字标牌……”其中,反复使用“多个具有含有”、“多个具有”这种表述导致无法明确该权利要求中的就“无源或者有源RFID标签的产品”、“具有NFORFID读卡器”和“数字标牌”之间的数量关系,从而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不清楚。(2.7)关于权利要求8:①由于引用了权利要求1,因此仍存在权利要求1中不清楚的缺陷。②“所述移动或者存储终端包括手机或用于存储通过后台管理服务器(310)所获得的相关文件的储存终端”,其中“相关文件”这一表述不能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先前所述,权利要求1中所提及的信息文件包括有:电子编码、身份识别信号、显示信息、信息列表、反馈信息,仅通过“相关文件”这一表述无法明确其所指的究竟为何种信息,因而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1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2年01月29日,请求人提交了补充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意见陈述书及补充的证据,其中补充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ZL200720069106.2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4月30日,共6页;
证据2:ZL200510110551.4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6月17日,共6页;
证据3:ZL 200610119188.7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2月03日,共27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性,其中:(1)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均被证据1公开,因此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区别在于具有多媒体发布系统,后台管理服务器实时更新多媒体发布系统的显示信息,并将当前显示信息发送到移动或者存储终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中,一部分被证据3公开,一部分属于常用的技术手段。(3)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中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后台管理服务器包括管理服务器和数据库”,该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4)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含有无源或者有源RFID标签的产品包括NFC手机或含有NFC功能的电子终端,但结合证据1、证据3公开的内容进而获得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多媒体发布系统包括媒体播放器,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6)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显示模块进行显示所选用的显示器类型,该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7)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证据1中未提及带有非接触式感应器的广告牌的具体安装地点,该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8)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3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权利要求1-8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①权利要求1限定了各器件的连接关系。具体地,本专利涉及交互式数字标牌系统,其中涉及多个相互通信的部件,由于各个部件之间是通信地连接的,本专利属于通信领域,其不同于机械领域的权利要求的撰写方法。即,该领域的权利要求应当通过限定各部件之间的信息流向来限定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也就是说,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通过信息流向或传递关系等清楚地限定了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根据前述的审查指南的规定,显然其属于专利法所规定的“产品的构造”,因而其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2-8通过信息流向或传递关系等清楚地限定了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属于专利法所规定的“产品的构造”。(2)权利要求1-8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清楚性的规定。①关于权利要求1:“NFC/RFID读卡器”是本领域内的一种常见表达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确定其含义;根据“所述数字标牌通过所述NFC/RFID读卡器(120)获得所述电子编码,并判断其是否与预存授权编码相匹配”等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确定“身份识别信号”及其含义;根据“根据所述含有无源或者有源RFID标签的产品的反馈信息”等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确定“相应的信息文件”及其含义。②关于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2中的“将所述媒体发布系统(110)当前显示的信息列表发送到所述含有无源或者有源RFID标签的产品”虽然与权利要求1中的“将所述数字标牌当前显示的信息列表发送到所述含有无源或者有源RFID标签的产品”文字表述不完全一致,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本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1以及本申请说明书所限定的特征和方案清楚地确定其含义。③关于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3中的“所述含有无源或有源RFID标签的产品”是开放式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权利要求3的限定清楚地确定权利要求3所要保护的产品。(④关于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4和1的技术特征是从不同方面对本专利的产品进行了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本权利要求4和权利要求1以及本申请说明书所限定的特征和方案清楚地确定其含义。⑤关于权利要求5、6: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清楚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⑥关于权利要求7:结合权利要求7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中所限定的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确定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⑦关于权利要求8:在权利要求8的“相关文件”出现之前描述了例如“通过后台管理服务器(310)所获得的”等特征,并且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后台管理服务器”与其它部件之间的关系,根据这些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确定“相关文件”及其含义。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3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4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原合议组成员由于工作原因发生变动,主审员变更为袁丽颖。重新成立的合议组与双方当事人取得电话联系,取消了原定于2012年04月23日举行的口头审理,随之于2012年04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成员变更情况,同时还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将取消原口头审理的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以及告知双方当事人口头审理日期改为2012年06月13日,同时还向双方当事人发送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3月0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将请求人于2012年01月29日提交的补充意见以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12年06月11日,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于2012年01月29日补充提交的无效理由和证据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①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③权利要求1、7、8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④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证据的具体结合方式为: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其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创造性,而从属权利要求2、4、5、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在无效阶段,专利权人没有对权利要求进行过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由于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3均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因此,其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使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具体而言,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而言,如果其请求保护的产品的组成部件需要利用计算机程序实现其具体功能,并且该具体功能的实现依赖于所述计算机程序的改进,则该权利要求中包含了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交互式数字标牌系统,该系统包括:(1)含有无源或者有源RFID标签的产品;(2)数字标牌,其具有NFC/RFID读卡器和多媒体发布系统;(3)后台管理服务器。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8]-[0010]段、第[0030]-[0034]段的文字内容,结合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以及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进一步明确,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后台管理服务器包括管理服务器和数据库,其中所述管理服务器接收所述数字标牌发送的身份识别信号、将更新的显示信息发送到所述多媒体发布系统(110),将所述媒体发布系统(110)当前显示的信息列表发送到所述含有无源或者有源RFID标签的产品、及将相应的信息文件发送到所述移动或者存储终端;所述数据库(312)存储显示信息、信息列表和信息文件,供所述管理服务器(311)提取。由此可知,管理服务器和数据库的具体功能均是通过计算机程序来实现的,因此,其包含了对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改进,进而包括管理服务器和数据库的后台管理服务器,在实现具体功能的过程中也包含了对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改进,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同理,从属权利要求2-8所进一步限定的内容仍没有克服权利要求1所存在的上述实质性缺陷,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8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应予无效,因此合议组对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020154328.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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