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驱动环路式热虹吸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压力驱动环路式热虹吸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85
决定日:2012-07-06
委内编号:5W102732,5W1029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299086.X
申请日:2010-08-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第一无效宣告请求人: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5-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特安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赵潇君
合议组组长:郭彦
参审员:王刚
国际分类号:F28D15/02,F28F9/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5月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压力驱动环路式热虹吸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1020299086.X,申请日是2010年8月20日,专利权人是深圳市特安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压力驱动环路式热虹吸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有:一壳体,具有一灌有工作流体的腔室,腔室内具有一蒸发部,蒸发部具有多个导流体,该导流体间隔排列,导流体间隔形成至少一第一流道,该第一流道至少一端为自由端并连接一自由区域;一板体,对应盖合壳体,并封闭腔室;一管体,具有一第二流道,所述管体两端连接壳体,并该第二流道连通蒸发部;至少一散热组件,串通于管体外部,所述管体及散热组件共同构成冷凝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力驱动环路式热虹吸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组件为散热鳍片组或散热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力驱动环路式热虹吸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流体为纯水、甲醇、丙酮、R-134A中的一种。
4.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压力驱动环路式热虹吸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流体为一长条状肋条,该长条状肋条间隔排列,所述第一流道形成于长条肋条间。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压力驱动环路式热虹吸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流体纵向间隔排列。
6.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压力驱动环路式热虹吸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流体为圆形、椭圆形、矩形、三角形、波浪形、十字形、或V形。”

(一)关于5W102732号无效宣告请求
针对上述专利权,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第一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1年11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2款和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其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申请日为2010年7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7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892455U(申请号为201020279537.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0页。
第一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1)附件1完全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全部技术内容及权利要求6的部分并列技术方案,两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实现的技术效果完全相同,且权利要求6另一些未被附件1明确公开的技术特征与其已经被附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属于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2)由于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2款的规定,因此其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2、4的保护范围分别与附件1的权利要求1、2、3相同,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1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5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6月4日举行口头审理,与同样针对本专利的无效案件5W102902进行合并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第一无效宣告请求人单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第一无效宣告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1)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由于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因此其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其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附件1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时与附件1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相同。第一无效宣告请求人就上述无效理由具体陈述了意见。
(二)关于5W102902号无效宣告请求
针对上述专利权,王凤艳(下称第二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1年12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其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申请日为2010年7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7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892455U(申请号为201020279537.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0页。
第二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1)附件1’完全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全部技术内容及权利要求6的部分并列技术方案,两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实现的技术效果完全相同,且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2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5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6月4日举行口头审理,与同样针对本专利的无效案件5W102732进行合并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第二无效宣告请求人单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第二无效宣告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第二无效宣告请求人就其无效理由具体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附件1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可附件1的真实性,并且附件1申请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因此附件1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可以用于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
2)关于权利要求1-6的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压力驱动环路式热虹吸装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要求保护一种压力梯度驱动的低压环路式热虹吸装置,其第一实施例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3页第0048段、第4页第0049段、0052-0054段、0059段,图1、2):包括壳体1、板体2、管体3、至少一个散热组件4;所述壳体1具有腔室11,腔室11具有蒸发部12,所述蒸发部12设于腔室11内,蒸发部12具有多个第一导流部121,所述第一导流部121由多个第一导流体1211间隔排列所组成,所述多个第一导流体1211间形成至少一个第一流道1212,第一流道1212至少一端呈自由端1212a并连接一个自由区域1213;所述板体2对应盖合壳体1,并封闭腔室11;所述管体3具有第二流道31,所述管体3两端连接壳体1,第二流道31连通前述蒸发部12;散热组件4串套于前述管体3外部,所述管体3及散热组件4共同界定一个冷凝部5;压力梯度驱动的低压环路式热虹吸装置的腔室11中为抽真空的状态,所以在内部所填充的工作流体,在摄氏20~30度即为工作流体的饱和温度(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腔室内灌有工作流体)。由此可见,附件1第一实施例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1第一实施例公开(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4页第0055段):散热组件4可以为散热鳍片组及散热器其中任意一种。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1第一实施例公开(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4页第0059段):使用的工作流体可为纯水、甲醇、丙酮、R134A等冷媒其中任意一种。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1第一实施例公开(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4页第0050段):所述第一导流体1211为一长条状肋条,所述多个长条状肋条横向间隔排列,所述第一流道1212形成于所述多个长条状肋条的间。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1第一实施例公开(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4页第0051段):所述第一导流体1211也可纵向间隔排列。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导流体为圆形、椭圆形、矩形、三角形、波浪形、十字形、或V形。附件1第一实施例公开了(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4页第0050段):所述第一导流体1211为一长条状肋条,该长条状肋条也可呈波浪状(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导流体为波浪形)。由此可见,附件1第一实施例已经公开了导流体为波浪形的技术方案。
附件1第二实施例公开了(参见附件1说明书上标第4页第0056段图7):本实施例部分结构及组件间的关连性与第一实施例相同,本实施例与第一实施例不同的处为蒸发部12的第一导流体为一肋条1211,所述多个肋条具有第一顶角12lla及第一刃边12llb及第二刃边12llc,所述第一、二刃边12llb、12llc相交于第一顶角12lla,从图7可知,其呈V形。因此,关于附件1第二实施例评述权利要求1-3的新颖性的意见参见上面用附件1第一实施例评述权利要求1-3的新颖性的意见。且由附件1第二实施例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附件1第二实施例已经公开了导流体为V形的技术方案。
而且圆形、椭圆形、矩形、三角形或十字形均为本领域惯用的导流体形状,将导流体从波浪形或者V形改设为圆形、椭圆形、矩形、三角形或十字形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导流体为圆形、椭圆形、矩形、三角形或十字形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第一实施例或第二实施例也不具备新颖性。综上,权利要求6中所有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都不具备新颖性。
鉴于在上述评述中已经得出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都不具备新颖性,应予无效的结论。因此,合议组对于第一无效宣告请求人其它的无效理由以及第二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予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020299086.X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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