闷盖螺帽-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闷盖螺帽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84
决定日:2012-07-09
委内编号:5W1030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40281.3
申请日:2008-07-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邯郸市安矿兆业紧固件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4-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余新
主审员:董杰
合议组组长:贾彦飞
参审员:王强之
国际分类号:F16B37/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依据该区别技术特征确定了该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所引入的其他现有技术或者本领域公知常识均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技术方案还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引入的其他现有技术或者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820040281.3、申请日为2008年07月0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4月15日、名称为“闷盖螺帽”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陈余新。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闷盖螺帽,包括螺帽(1)、闷盖(4)和挡板(2),其特征是,所述螺帽(1)内、闷盖(4)的上面,设置有塑料垫板(3)。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闷盖螺帽,其特征是,所述塑料垫板(3)的材料为合金塑料。”
邯郸市安矿兆业紧固件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2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ZL 01224388.4、授权公告号为CN 248355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计5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3月27日;
证据2:专利号为ZL 01262347.4、授权公告号为CN 261798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计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5月26日;
证据3:申请号为01127570.7、公开号为CN 134384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计6页,其公开日为2002年04月10日。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螺帽(1)内、闷盖(4)的上面,设置有塑料垫板”,而证据1在该处的是环形塑料、尼龙垫;而这一区别特征被证据2的第二实施例公开,证据2中的尼龙螺塞的第一个作用相当于本专利闷盖所起的作用,尼龙螺塞的第二个作用与本专利塑料垫板所起的作用完全相同,都是改善受力,防止锚杆过早顶坏盲端(或闷盖),或超过一定扭矩时顶不掉盲端(闷盖和塑料垫板总成),因此,证据2给出了在证据1采用该区别特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证据2公开的第一实施例中的卡片3相当于本专利的塑料垫板3,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同理,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分别与证据3中的第一实施例和第二实施例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3)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塑料垫板(3)的材料为合金材料”,在塑料中添加合金、提高其强度等性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和惯用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2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2年03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4:专利号为ZL 200420087357.X、授权公告号为CN 276952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计5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4月05日;
证据5:专利号为ZL 00206897.4、授权公告号为CN 241519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计5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1月17日;
证据6:刘跃南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08月第1版、2000年08月第1次印刷的《机械基础》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目录页第1页、第20-21页、第98-100页复印件,共计8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4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螺帽(1)内、闷盖(4)的上面,设置有塑料垫板”,而证据6第六章“常用机械零件”中记载,“垫圈:垫圈是绝大多数螺纹联接中不可缺少的附件。平垫圈的作用有两个:一是增加被联接件的支承面积,减小接触处压强,使螺母的压力均匀分布到零件表面上;二是防止旋紧螺母时损伤被联接件表面”,证据6还公开了“热塑性塑料的种类很多,聚酰胺即尼龙,主要用作一般机械零件、减摩耐磨件及传动件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证据6所公开的垫圈这一公知常识和给出了本专利中的垫片这一技术特征的教导和启示,因此,在证据4的基础上结合证据6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在塑料中添加合金、提高其强度等性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和惯用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3)证据5公开了锚杆安装用伞形螺母,在伞形螺母1尾部嵌有塑料阻尼套2,螺母内径与锚杆外径相匹配,塑料阻尼套2的内径小于锚杆外径,将证据1结合证据5和证据6,也能得出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4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使用本专利可以在生产中节约大量锚杆并使工作效率大幅度提高,证据1和2的结合不能获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证据1分别和证据3中的第一实施例和第二实施例结合也不能获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5月09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2年03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并于同日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4月0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5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6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2年0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指出专利权人2012年04月07日提出的理由不成立,并将在口头审理当庭详细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2年06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详细说明理由,只是简单指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将在口头审理当庭详细陈述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将随本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一起将该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①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2年06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核实一致并接收,并同意针对该意见陈述书当庭陈述意见,不需要额外的答复期限。②请求人放弃证据5,并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使用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6的结合、或者证据4和证据6的结合来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使用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③专利权人对证据6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1-5的相关证明手续不完备,故对证据1-5的真实性有异议;同时,专利权人对于证据结合方式没有异议。④请求人认为: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4的区别同样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证据2的尼龙螺塞本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闷盖和垫板的总成,该尼龙螺塞与锚杆的平面接触面相当于本专利的垫板,而该接触面以上的部分相当于本专利的闷盖,证据2给出了将相当于垫板的平面接触面用在证据1中的技术启示;证据3公开的内容与证据2相同;证据6证明了平垫圈及其作用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1中的环形防松垫等同于平垫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6所证明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根据证据6公开的关于平垫圈的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和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证据6中关于复合材料内容进一步给出了本专利的合金塑料的技术启示。⑤专利权人认可请求人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分别和证据1、证据4的比对,并认可证据1中的环形防松垫属于平垫圈的认定,但是认为上述证据之间没有结合启示或者结合后也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充分发表意见,口头审理结束之后合议组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书面意见陈述和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阶段并未提交提交修改文本,本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4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出版的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公众可以通过自行查询专利公报或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进行检索来获得专利文献全文,同时经核实,合议组未发现有影响其真实性、准确性或公开时间的瑕疵,因此,合议组认可证据1-4为现有技术。
证据6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出版的书籍,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无异议,合议组认可证据6为现有技术;同时,根据该书籍内容提要部分的记载“本书是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本书主要作为高职、高专及成人高校非机类专业的机械工程基础教材”,故合议组亦认可证据6可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闷盖螺帽。证据1公开了一种巷道树脂锚杆快速安装放松螺母,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1的图1、图2和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10行):其螺母体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螺帽)的外廓呈六方体,在螺母体内螺纹孔的顶端有一平台102,该平台上放置一圆形封板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闷盖)将该内螺纹封堵;该螺母体顶部外廓呈圆弧锥台形与六方体外廓相接,该圆弧锥台101的顶部有向内的环形折边(铆边)10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挡板)将封板2紧固而将封板与螺母体1组合为一整体。
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闷盖螺帽包括螺帽、闷盖和挡板的内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螺帽(1)内、闷盖(4)的上面,设置有塑料垫板(3)”。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闷盖在搅拌过程中被斜头杆体顶开,并避免在达到规定扭矩时平头锚杆无法顶掉闷盖。
证据2公开了一种一次性限位螺母,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2的图1-4和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第3页第3段):在螺母本体5末端段,放置有尼龙螺塞7,其联接螺纹8的直径较螺母本身的主体螺孔稍大,且在螺塞略大于原螺孔螺纹直径的塞体外端部,制有凹入塞体的断裂环槽6。同时,证据2还公开了螺母与锚杆联接的各个工作阶段。
请求人认为:证据2的尼龙螺塞本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闷盖和垫板的总成,该尼龙螺塞与锚杆的平面接触面相当于本专利的垫板,而该接触面以上的部分相当于本专利的闷盖,证据2给出了将相当于垫板的平面接触面用在证据1中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中的尼龙螺塞的确能够起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闷盖的作用,但是,根据证据2所公开的内容,无法确定证据2中的尼龙螺塞能够解决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无法确定证据2中的尼龙螺塞能够同时起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闷盖和塑料垫板的作用,证据2并未给出解决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问题的技术启示;另外,证据2中的尼龙螺塞为一个单独的组件,其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是由该组件整体来实现的,单独取用该尼龙螺塞的一部分(例如与锚杆相接触的端面)与证据1中的结构相结合,这种结合方式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显而易见。
因此,证据2无法给出将其结构结合到证据1中,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还取得了如下有益效果:对于斜头锚杆,塑料制成的垫板将不在闷盖中心的作用力的作用点扩大,闷盖的受力状况得到改变,使闷盖在搅拌的过程中不会被顶开;对于平头锚杆,搅拌过程中垫板被挤压破碎,并在闷盖变形过程中往中心汇聚,使作用到闷盖上的作用力的作用点变小,这样,在达到规定的扭矩时,闷盖被顺利顶掉。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
证据3公开了一种一次性限位螺母,其公开的实质内容与证据2公开的实质内容相同(参见证据3的图1-4和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第3页第3段)。因此,基于与(1)相同的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6的结合
正如(1)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螺帽(1)内、闷盖(4)的上面,设置有塑料垫板(3)”。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闷盖在搅拌过程中被斜头杆体顶开,并避免在达到规定扭矩时平头锚杆无法顶掉闷盖。
请求人认为:证据1进一步公开(参见证据1图1和说明书第2页倒数3-5行)了“在所述螺母体内螺纹孔顶端平台102与封板内底面之间装有一环形的防松垫3”,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环形防松垫与塑料垫片的区别;且证据6证明了平垫圈及其作用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1中的环形防松垫等同于平垫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6所证明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关于证据1,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是塑料垫板,而证据1中是环形防松垫,二者属于不同的结构;其次,利用塑料垫板,本专利权利要求1从而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避免闷盖在搅拌过程中被斜头杆体顶开,并避免在达到规定扭矩时平头锚杆无法顶掉闷盖”,而证据1中环形防松垫3的作用是“在井下巷道来压时,该防松垫使螺母不会产生退扣,从而保证锚杆紧固后巷道无破碎离层现象”,塑料垫板和环形防松垫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因此,不能认为证据1中环形防松垫的结构给出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塑料垫板的技术启示。关于证据6,证据6的确公开了平垫圈及其作用(参见证据6第99页最后一段和第100页图6-2a、6-2b):“垫圈是绝大多数螺纹连接中不可缺少的附件。常见的有平垫圈(图6-2a,b)和弹簧垫圈(图6-2c)。平垫圈的作用有两个:一是增加被联接件的支承面积,减小接触处压强,使螺母的压力均匀分布到零件表面上;二是防止旋紧螺母时损伤被联接件表面”,图6-2a和图6-2b也显示了平垫圈的结构为环形的而非平板状,证据6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塑料垫板的结构,亦未公开该结构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起到的作用,也就是说,证据6仅能证明平垫圈及其作用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但无法给出采用塑料垫板解决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同时参见(1)的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还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6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4)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和证据6的结合
证据4公开了一种镶嵌式锚杆力矩螺母,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4附图和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螺母(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螺帽)的一个支撑面设置为凹形圆孔(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挡板),配合螺母(2)凹形圆孔设置有垫片(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挡板),将垫片镶嵌入螺母(2)的凹形圆孔内,并施力锁紧。
由此可见,证据4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闷盖螺帽包括螺帽、闷盖和挡板的内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4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螺帽(1)内、闷盖(4)的上面,设置有塑料垫板(3)”。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闷盖在搅拌过程中被斜头杆体顶开,并避免在达到规定扭矩时平头锚杆无法顶掉闷盖。
正如(3)所述,证据6仅能证明平垫圈及其作用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但无法给出采用塑料垫板解决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还取得了如下有益效果:对于斜头锚杆,塑料制成的垫板将不在闷盖中心的作用力的作用点扩大,闷盖的受力状况得到改变,使闷盖在搅拌的过程中不会被顶开;对于平头锚杆,搅拌过程中垫板被挤压破碎,并在闷盖变形过程中往中心汇聚,使作用到闷盖上的作用力的作用点变小,这样,在达到规定的扭矩时,闷盖被顺利顶掉。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和证据6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5)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的组合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820040281.3号 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有效。
当事人对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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