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分离膜、油气分离装置及油中故障气体监测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油气分离膜、油气分离装置及油中故障气体监测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99
决定日:2012-07-09
委内编号:5W1030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297819.3
申请日:2009-12-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俊峰
授权公告日:2010-11-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郑州炜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宝瑜
合议组组长:李隽
参审员:倪晓红
国际分类号:B01D69/10,B01D71/36,B01D19/00;H01F27/14H01F2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没有给出有关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1月1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油气分离膜、油气分离装置及油中故障气体监测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920297819.3,申请日是2009年12月23日,专利权人是郑州炜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油气分离膜,其特征在于,包括:不锈钢冶金粉末片和聚四氟乙烯薄膜,且所述不锈钢冶金粉末片和聚四氟乙烯薄膜粘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油气分离膜,其特征在于,所述不锈钢冶金粉末片和聚四氟乙烯薄膜粘结所用的材料为聚四氟乙烯乳液。
3.一种油气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本体、不锈钢外套和油气分离膜,所述本体与所述不锈钢外套相互套设而形成空腔,
所述不锈钢外套的一端设有至少两个传感器凹槽,所述传感器凹槽用于放置气体传感器,且所述传感器凹槽贯穿所述不锈钢外套;
所述油气分离膜包括所述不锈钢冶金粉末片和聚四氟乙烯薄膜,且所述不锈钢冶金粉末片和聚四氟乙烯薄膜粘结;
所述油气分离膜设置于所述空腔内,并使所述聚四氟乙烯薄膜抵住进气孔,所述进气孔贯穿所述本体。
4.所述权利要求3所述的油气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不锈钢冶金粉末片和聚四氟乙烯薄膜粘结所用的材料为聚四氟乙烯乳液。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油气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本体包括第一凹槽;所述不锈钢外套的另一端设有第二凹槽,且所述第二凹槽连通所述传感器凹槽;
所述第一凹槽和第二凹槽扣合并螺纹连接,以形成所述空腔。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油气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不锈钢片,所述不锈钢片设置于所述空腔内,且通过与所述第一凹槽的槽底相连接而压设于所述油气分离膜上。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油气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不锈钢片为包括边缘和中心通孔的圆环,所述边缘设有至少两个第一螺栓孔;
且所述第一凹槽的凹槽底对应所述第一螺栓孔设置有第二螺栓孔;
所述第一螺栓孔和第二螺栓孔螺栓连接,以使所述边缘压设于所述油气分离膜上,且使所述中心通孔对准所述油气分离膜。
8.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油气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顶盖,所述顶盖设置有对应所述传感器凹槽的通孔,且所述顶盖用于气体传感器放置于所述传感器凹槽后,而压设于所述不锈钢外套上。
9.一种油中故障气体监测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上述权利要求3?8任一油气分离装置和至少两个用于监测不同气体的气体传感器,所述气体传感器设置于所述油气分离装置所包括的至少两个传感器凹槽中。”
针对上述专利权,李俊峰(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2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因而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全部无效。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对比文件1):申请号为200310111953.7,名称为“一种油气分离膜、其制造方法以及用其制成的气体传感器”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5年4月27日;
附件2(对比文件2):申请号为200710075595.7,名称为“用于监测绝缘油中气体含量的气体传感器”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9年2月11日;
附件3(对比文件3):申请号为00808500.5,名称为“溶于流体中的乙炔浓度检测与测量设备”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2年6月12日。

结合所提交的附件,请求人认为:
1. 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其中公开了一种油气分离膜,包括具有透气性的高分子本体膜和多孔金属烧结片,所述高分子本体膜与多孔金属烧结片之间通过具有很高透气性的粘结剂粘结在一起。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0页中公开了“多孔金属烧结片是由金属粉末经高温高压烧结而成”,并进一步说明“其中的金属粉末可选用不锈钢、铜或镍的任一种、任两种、或三者的混合粉末,最好选用不锈钢粉末”,高分子本体膜“可选用聚四氟乙烯”所制成的薄膜。 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1页中还公开了可选用的粘结剂,可以是“由高分子颗粒悬浮于水或有机溶剂中而形成的悬浮液”,且“它是由60%(重量)的直径在0.05-0.5μm之间的聚四氟乙烯颗粒悬浮在水中而形成的”;两者中起粘结作用的有效成分均是聚四氟乙烯,所以对比文件1公开了粘结剂选用聚四氟乙烯乳液的技术方案,即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2不具有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更不具有创造性。

2.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对应的结构。对比文件1的第14-15页及图3公开了外壳20、电池盖29、油气分离膜1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本体(21)、不锈钢外套(22)、油气分离膜(23)。从对比文件1的图3可以看出,其电池盖29会装入外壳20内,且外壳20与电池盖29之间需装设装油气分离膜1,所述两者之间必然有空腔,即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本体与不锈钢外套相互套设而形成空腔。对比文件1第14页还公开了“油气分离膜中的高分子本体膜表面应朝向变压器的油流”,第15页公开了“变压器油中的故障气体从油气分离膜1的多孔金属烧结片一侧分离出来”,其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所述油气分离膜设置于所述空腔内,并使所述聚四氟乙烯薄膜抵住进气孔,所述进气孔贯穿所述本体”。从对比文件1的图3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的电池盖29与固定金属圈23之间形成的空腔即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传感器凹槽,该空腔中放置的气敏部件(燃料电池26)即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气体传感器。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其中设有至少两个传感器凹槽,可装设至少两个气体传感器。然而,在对比文件1第5页中提到故障气体主要有氢气,一氧化碳,乙烯, 乙炔(及少量其它碳氢化合物;对比文件1第14页中提到的气敏部件用于监测氢气:对比文件2中的气体传感器则用于监测乙炔气体的含量;可见可使用不同的气体传感器来监测不同的气体。而设置多个气体传感器并相应设置多个传感器凹槽,以使该检测装置可用于检测多种不同气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可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3,其外壳20中有一个下凹空腔,即相当于本体中的第一凹槽211;前述中评述了对比文件1中的电池盖29与固定金属圈23之间形成的空腔即相当于传感器凹槽;固定金属圈23与外壳20之间的空腔即为用于放置油气分离膜1的空腔。可见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所述不锈钢外套的另一端设有第二凹槽,且所述第二凹槽连通所述传感器凹槽。同一部件的两端设置不同尺寸的凹槽并将它们连通,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第15页及图3中公开,其中固定金属圈23即相当于不锈钢片24,且也是装于外壳20的槽底,并压设在油气分离膜1上。所以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第15及图3中公开,其中固定金属圈23边缘设有螺栓孔,中心为通孔,并通过固定螺丝24装于壳体20内腔底部,再压设在油气分离膜1上;可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6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第15-16页及图3中公开:外壳盖33即相当于顶盖,该外壳盖的中央设有通孔,并压设在电池盖29上,所以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有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9,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在于:(1)前面评述过的权利要求3-8中的区别特征,(2)设置有至少两个气体传感器。其中第(1)项区别特征前面已经评述。对于第(2)项区别特征,设置至少两个气体传感器以使该检测装置可用于检测多种不同气体,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有创造性。

3. 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仅说明第二凹槽设置在不锈钢外套22的另一端,并与传感器凹槽连通;然而并未详细说明该第二凹槽的结构、功能,它可能是与传感器凹槽一一对应、相同尺寸完全贯通的通孔,也可能是与传感器凹槽有不同的尺寸,但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设置、它具有怎样的功能效果,均不清楚。针对该第二凹槽,本专利但既没提供相应的结构示意图,也无详细的文字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其具体结构,所以其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对比文件2、3分别权利要求3、5-9中的全部或部分技术特征,其中对比文件2的外壳20、电池盖29、油气分离膜1、固定金属圈23、燃料电池26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本体(21)、不锈钢外套(22)、油气分离膜(23)、不锈钢片(24)、气体传感器31;可见,使用对比文件1、2再结合常用技术手段,也可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3、5-9中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3、5-9无创造性。对比文件3的空心探测基体67、内燃料电池杯93、气体提取膜79、中间燃料电池杯87、燃料电池元件106、探测帽元件144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本体(21)、不锈钢外套(22)、油气分离膜(23)、不锈钢片(24)、气体传感器31、以及顶盖27;可见,使用对比文件1、3再结合常用技术手段,也可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3、5-9中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3、5-9无创造性,其中对比文件3的外壳20、电池盖29、油气分离膜1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本体(21)、不锈钢外套(22)、油气分离膜(23)。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2年03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2年02月21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逾期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的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12年04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2年06月05日进行口头审理。

2012年06月05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一方由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易钊出席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一方由公民代理人祁明锋出席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放弃对比文件2、3作为无效请求审查的证据。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与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因而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无效。

关于权利要求1、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请求人的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相同,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权利要求1的方案完全相同的信息。对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多种粘结剂,在其第11页公开了一种悬浮液。起粘结作用的有效成分都是聚四氟乙烯,这与权利要求1是一样的。乳液和悬浮液本身之间在概念上有一点区别,但核心都是起粘结作为的都是聚四氟乙烯。因此认为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如果认为乳液和悬浮液并非完全相同,则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因为不管是做成乳液还是悬浮液对本领域人员来说是一种公知技术。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不锈钢冶金粉末片的空隙、透气的状况达到的效果是与对比文件1不同的。且其所用的聚四氟乙烯的薄膜,在实际用的浓度、粘结方式和效果上都与权利要求1的不同。对于权利要求2:作为粘结的方式,一方面和乳液的浓度有关系,另外和粘结处理的方法有关系。且乳液和悬浮液具有区别,这两个概念不完全等同。

关于权利要求3-9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3,请求人认为:结合对比文件1图3及说明书第14?15页,其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本体21、不锈钢外套22、油气分离膜。对比文件1的电池盖可以装到外壳20中,电池盖和外壳之间装油气分离膜。所以两个中间必定有一个空腔,其对应于权利要求3特征“本体与不锈钢外套相互套设形成空腔”,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油气分离膜的结构。对比文件1的气孔一定可以贯穿本体,否则无法达到其效果,因此其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最后一段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的电池盖和固定金属圈23之间形成空腔,相当于对比文件1的传感器凹槽。对比文件1中的空腔里放气敏部件,具体是燃料电池,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气体传感器。可见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有两个传感器的凹槽。对此,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有很多氢气、一氧化碳等其他的碳氢化合物,对比文件1第14页也提到气敏部件是用来监测氢气的。后面很多地方多讲有多种气体需要监测,在这个基础上,认为设置多个传感器同时监测不同的气体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可预期的技术手段。
对此,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目的还没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同时监测这个不同的气体,本专利解决的正是这个问题;对比文件1电池盖29与固定金属圈之间形成的空腔不能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传感器的凹槽,原因在于:对比文件1的燃料电池实际上放在金属圈和电池盖之间。对比文件1的壳体只是固定的作用只要考虑强度和连接效果就可以,不必考虑空腔的深度,可见对比文件1设计体现不出有气室的效果。而本专利的设置除了达到固定的作用实际上要形成一定的气室,其对于传感器在气体传输的过程中的监测是有帮助的,气态在该气室中有均散的过程,又有富集的过程,可让气体形成一个稳定的状态。

对于权利要求4:请求人的意见与评价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意见相同。专利权人的回应也与针对权利要求2的相同。
对于权利要求5,请求人认为意见同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相同,而且补充认为,把气体从油气分离膜引到上面,本专利的图2中有传感器凹槽,下面必定要有一个贯通的空间,为了把气体贯通设凹槽或通孔是完全可以想到的过程。专利权人回应:本专利是至少是两个传感器,如果两个是完全贯通的这两个传感器无法放置。关于第二凹槽的位置在图2部分标记22不锈钢外套的下部,和传感器凹槽不是一一对应的完全贯通。
对于权利要求6,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固定金属圈23是权利要求6完全一样的,固定金属圈压在油气分离膜上。专利权人对此表示认可。
对于权利要求7,请求人认为:相互之间通过螺栓连接使边缘压油气分离膜上使中心通孔对准油气分离膜,这部分从对比文件1图3可以看出完全是一样的。上下都有螺钉孔,一个螺钉标记24的部件插下去后把整个油气分离膜压在下面。对比文件1有螺栓必然有螺钉孔与其对应。专利权人对此表示认可。
对于权利要求8,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只有一个通孔,图3上有通孔一定要让气体进一步透出去和外部有连接。对比文件1外壳盖33相当于这里的顶盖,中央设置有通孔,压到电池盖上这一部分特征也完全对应。专利权人表示:盖子起到是固定的作用。有几个传感器对应的就有几个孔。
对于权利要求9,请求人认为:设两个传感器,在之前的权利要求中也隐含了这个意思。请求人认为这属于一个检测和多个检测的区别问题,其理由与前述相同。专利权人回应:因为前面陈述的理由,区别干扰气体和监测的需要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本专利一台设备就完成了多台设备的功能。

关于涉及权利要求5的说明书的内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没有清楚说明第二凹槽的具体结构。本专利说明书也没有举出具体的结构是什么。该轴向贯通第二凹槽可以是传感器凹槽和第二凹槽一一对应;也可以是在下面开很大的凹槽,把上面四个或两个全部都包容。但从图中看不出到底是如何设置的。
对此,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是至少是两个传感器,如果两个是完全贯通的这两个传感器无法放置。关于第二凹槽的位置在图2部分标记22不锈钢外套的下部,和传感器凹槽不是一一对应的完全贯通。

双方当事人表示,在口头审理当庭已经充分发表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请求人随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附件1-3,并在口头审理中提出放弃附件2、3作为无效请求审查的证据,仅使用附件1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可附件1的真实性,且附件1(即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属于本案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3款
专利法第26条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请求人认为,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仅说明第二凹槽设置在不锈钢外套22的另一端,并与传感器凹槽连通;然而并未详细说明该第二凹槽的结构、功能,它可能是与传感器凹槽一一对应、相同尺寸完全贯通的通孔,也可能是与传感器凹槽有不同的尺寸,但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设置、它具有怎样的功能效果,均不清楚。针对该第二凹槽,本专利既没提供相应的结构示意图,也无详细的文字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其具体结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同时监测存在多种故障气体,并且在充油电器设备同时发生多种故障而发出多种故障气体时,能够及时全面地分辨出充油电器设备所发生的故障(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5】段)。为此,本专利在油气分离膜之上设置了一个不锈钢外套,该不锈钢外套的一端设有至少两个传感器凹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所述至少两个传感器凹槽是用来放置至少两个气体传感器的。
本专利说明书第【0032】段记载了“具体地,本体21包括第一凹槽211,不锈钢外套22的一端设有三个传感器凹槽221,另一端设有第二凹槽(图2中未示出),传感器凹槽221用于放置气体传感器,且传感器凹槽221连通第二凹槽,即传感器凹槽221轴向贯穿不锈钢外套22;进一步地,第一凹槽211和第二凹槽可通过扣合并螺纹连接,以形成空腔”。本专利说明书第【0032】段记载了“…且三个气体传感器31分别置于三个传感器凹槽221中,以使本体21与不锈钢外套22相互套设所形成空腔成为密闭气室”。本专利说明书第【0034】段记载了“…使故障气体进入密闭气室,由于传感器凹槽221与密闭气室连通,使得气体传感器31与故障气体充分接触,进而能够监测到此时的故障气体究竟是哪种气体,由于一种故障气体对应一种充油电器设备的故障,且可同时利用多个用于监测不同气体的气体传感器31同时监测故障气体,从而在充油电器设备发生多种故障而生成不同故障气体时,实现了能够利用多个不同的气体传感器31实时监测到充油电器设备所发生的多种故障的目的”。
通过本专利的说明书的上下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为了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以同时检测多种故障气体,本专利在不锈钢外套的一端设置了多个的凹槽用来承载多个传感器,为了使多个传感器充分与故障气体接触,需要一个故障气体相对富集的过程及承载气体的空间。这就需要不锈钢外套与本体相互套设形成空腔或者密闭气室。因此虽然本专利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并未明示第二凹槽的具体形状,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明了该第二凹槽应该为设置在不锈钢外套22相对于传感器凹槽的另一端,其一方面与本体共同构成空腔或者密闭气室,另一方面与承载传感器凹槽相连通的凹槽,这就使得传感器凹槽与密闭气室连通,保证了多个气体传感器与故障气体充分接触。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本专利,并解决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故请求人的主张不成立。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油气分离膜,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油气分离膜、其制造方法以及用其制成的气体传感器。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2,说明书第6页第8段-第7页第2段)还公开了:该油气分离膜是由透气性的高分子本体膜和多空金属烧结片通过粘结剂粘结在一起形成,其中多空金属烧结片可由不锈钢烧结而成(相当于本专利的不锈钢冶金粉末片);高分子本体膜可选用聚四氟乙烯膜。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可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不锈钢冶金粉末片的空隙、透气的状况达到的效果是与对比文件1不同的。且其所用的聚四氟乙烯的薄膜,在粘结方式和效果上都与权利要求1的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均未对不锈钢冶金粉末片的空隙、透气的状况,及其与聚四氟乙烯的薄膜的粘结方式和效果进行过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本专利说明书也不能悉知所述不锈钢冶金粉末片的空隙、透气状况,以及聚四氟乙烯的薄膜粘结方式在其中所带来的与的有益技术效果,并且如上所述,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足以使权利要求1文字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缺乏新颖性,故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不锈钢冶金粉末片和聚四氟乙烯薄膜粘结所用的材料为聚四氟乙烯乳液”。
专利权人认为,所述不锈钢冶金粉末片和聚四氟乙烯薄膜的粘结一方面和乳液的浓度有关系,另外和粘结处理的方法有关系。且乳液和悬浮液具有区别,这两个概念不完全等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并未公开所述聚四氟乙烯乳液的浓度和粘结处理的方法,而且,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8段-第7页第2段)公开了其使用的粘结剂可选用高分子颗粒悬浮于水中或有机溶剂中而形成的悬乳液。如由60%(重量)直径在0.05-0.5μm之间的聚四氟乙烯颗粒悬浮在水中而形成。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聚四氟乙烯作为主要材料形成粘结剂的技术启示,本领域基于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采用聚四氟乙烯乳液作为粘结剂,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油气分离装置,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油气分离膜、其制造方法以及用其制成的气体传感器。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0页倒数第1段-第12页第1段,附图2)还公开了:气体传感器的结构包括外壳20,油气分离膜1通过其上的固定金属圈23固定在外壳20的内腔底部,固定金属圈23之上装有燃料电池26,所述染料电池26之上盖装有电池盖29,在电池盖29上还装有透气膜31。将上述各部件装入外壳20中之后,再通过插入螺孔21、34的螺母35,可将外壳盖33固定在外壳20的上端。而且所述油气分离膜由透气性的高分子本体膜和多空金属烧结片通过粘结剂粘结在一起形成,其中多空金属烧结片可由不锈钢烧结而成,高分子本体膜可选用聚四氟乙烯膜。
将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得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包括不锈钢外套,且所述不锈钢外套的一端设有至少两个传感器凹槽。
请求人认为,从对比文件1的图3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的电池盖29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不锈钢外套22。对比文件1的电池盖29与固定金属圈23之间形成的空腔即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传感器凹槽。
对此,合议组认为,参考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0页倒数第1段到第11页第2段及附图3可知,对比文件1固定金属圈23将油气分离膜1密封固定在外壳20的底部,燃料电池26通过电池盖29和螺丝36固定到固定金属圈23上。因此对比文件1的固定金属圈23相当于本专利中同样起固定油气分离膜23的不锈钢片24。又由于对比文件1的固定金属圈23本身具有一定厚度,燃料电池26可置于该固定金属圈23内,以靠近油气分离膜1。故盛放燃料电池26的金属圈23可相当于本专利的传感器凹槽。至于电池盖29,其上并未设有放置燃料电池的凹槽,其仅起到固定燃料电池的作用,而本专利的传感器凹槽设置在所述不锈钢外套的一端。可见,对比文件1的电池盖23与本专利的不锈钢外套的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电池盖23不能相当于本专利的不锈钢外套。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多个传感器提供放置的位置,以实现本专利同时检测多种故障气体的目的。
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1第5页(上标第1页)中提到故障气体主要有氢气,一氧化碳,乙烯,乙炔(及少量其它碳氢化合物;对比文件1第14页(上标第10页)中提到的气敏部件用于监测氢气。可使用不同的气体传感器来监测不同的气体。而设置多个气体传感器并相应设置多个传感器凹槽,以使该检测装置可用于检测多种不同气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技术手段。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仅提及了故障气体包括氢气,一氧化碳,乙烯,乙炔等多种气体,且在其具体实施方式中给出了检测氢气的实例,其解决方案还是通过一种气体传感器检测一种特定的故障气体。对比文件1并未提及同时检测多种故障气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没有改变传感器的结构以实现多个传感器同时检测多种故障气体的动机。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为了同时测试多种故障气体而设置具有至少两个传感器凹槽的不锈钢外套的技术启示。然而,这正是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同时采用不同的传感器检测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故障气体,并通过在不锈钢外套一侧设置多个传感器凹槽,且使不锈钢外套与本体相互套设而形成空腔的结构设置实现了了多个针对不同故障气体的传感器协同工作,以同时检测多种故障的目的,达到及时全面检测充油电器设备所发生的故障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在其技术方案中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因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非显而易见的,其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基于此,在尚无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情况下,对比文件1不足以影响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 在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3的权利要求4-8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油中故障气体监测装置,其包括权利要求3-8的任一油气分离装置,由于权利要求3-8请求保护的油气分离装置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故权利要求9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说明书中涉及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记载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而权利要求3-9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297819.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在权利要求3-9的基础上维持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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