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折叠机构、以及带该折叠机构的滑板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19
决定日:2012-07-11
委内编号:5W103135
优先权日:2008-11-21
申请(专利)号:200820129722.7
申请日:2008-12-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锐铭运动用品(厦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8-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立宇机电有限公司,福多啦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谭颖
合议组组长:郭丽娜
参审员:姜妍
国际分类号:B62K15/00(2006.01);B62K1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一项专利权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已经能够解决该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该独立权利要求已记载了实现本专利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820129722.7,优先权日为2008年11月21日,申请日为2008年12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8月26日,发明名称为“一种折叠机构、以及带该折叠机构的滑板车”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深圳市立宇机电有限公司,共同专利权人为福多啦有限责任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折叠机构,其特征是,包括:连接杆(101),在所述连接杆(101)的下端活动连接有定位片(102),所述连接杆(101)可以其与所述定位片(102)的连接部为轴心、沿所述定位片(102)的侧面旋转;
在所述连接杆(101)上设置有第一限位台阶(1011),在所述第一限位台阶(1011)以下的连接杆(101)上套装有弹簧(103),在所述连接杆(101)上、所述弹簧(103)的外部套接有滑筒104),所述滑筒104)可沿所述连接杆(101)纵向活动,在所述滑筒(104)的内周设置有第二限位台阶(1041),所述弹簧(103)压缩限位在所述第一限位台阶(1011)、第二限位台阶(1041)之间;
在所述定位片(102)的前端设置有第一定位槽(1021)、第二定位槽(1022),所述第一定位槽(1021)、第二定位槽(1022)的间隔略小于所述滑筒(104)的内径,在所述定位片(102)的后端还设置有第三定位槽1023),所述第一定位槽(1021)、第二定位槽(1022)、第三定位槽(1023)的开槽宽度略大于所述滑筒(104)下端边缘的厚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折叠机构,其特征是,在所述连接杆101)的下端活动连接有定位片(102),具体是,
在所述连接杆(101)的末端设置有中心开槽(1012),在所述中心开槽(1012)的两侧边末端相对的设置有第一对锁孔(1013),
在所述定位片(102)的两侧面分别设置有与所述第一对锁孔(1013)匹配的第二对锁孔(1024),所述连接杆(101)的中心开槽(1012)跨过所述定位片(102),使同侧的第一对锁孔(1013)与第二对锁孔(1024)分别正对,在所述定位片(102)的两侧,分别通过对锁螺钉(105)贯穿连接所述第一对锁孔1013)、第二对锁孔(1024),从而将所述定位片(102)和连接杆(101)连接在一起。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折叠机构,其特征是,所述第一定位槽 (1021)、第二定位槽(1022)、第三定位槽(1023)分别为同心圆弧形。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折叠机构,其特征是,所述定位片(102)的上边缘的曲线轨迹紧随所述连接杆(101)旋转时所述滑筒(104)的运动轨迹,使所述曲线轨迹与所述滑筒(104)运动轨迹的间隙不大于5毫米。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折叠机构,其特征是,在所述滑筒104的外表面设置有滚花。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折叠机构,其特征是,在所述滑筒104的上部外表面设置有滚花。
7、 一种滑板车,包括踏板,在所述踏板上固定连接有权利要求1至6之任一所述的折叠机构。”
锐铭运动用品(厦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3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2年05月02日,公开号为WO02/34614A1的PCT国际申请公开文本的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28页;
证据2:公告日为2002年05月11日,公告号为487081的中国台湾新型专利说明书和专利公报的复印件,共12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5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3192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4:公告日为1999年12月21日,公告号为377688的中国台湾新型专利说明书和专利公报的复印件,共19页;
证据5:公开日为1990年09月11日,公开号为4955628的美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及中文译文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未限定滑套和定位片上的三个定位槽之间的结合关系,未限定滑套在第二限位台阶下方还延伸有一段“底端”,未记载“定位片上位于第二定位槽与第三定位槽之间设有一个供滑筒的下端上边缘悬空的凹陷位置”,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的特征限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②由于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缺少内容导致不清楚,故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7引用权利要求1,均存在不清楚的缺陷,而且,权利要求3记载的特征没有清楚的表示其要保护的技术特征和范围,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存在表述不清楚的缺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③权利要求1的各技术特征均已被证据1公开,相比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和证据1之间因语言表述不同,可能被认为存在区别特征,但这些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没有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5、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为具有权利要求1-6的折叠机构的滑板车,故权利要求1-7相比证据1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比证据2的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被证据1或证据4或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7为具有权利要求1-6的折叠机构的滑板车,故权利要求1-7相比证据2,或证据2结合证据1,或证据2结合证据4,或证据2结合证据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比证据3的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被证据1或证据4或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7为具有权利要求1-6的折叠机构的滑板车,故权利要求1-7相比证据3,或证据3结合证据1,或证据3结合证据4,或证据3结合证据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3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4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6月0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5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的总和己构成了本实用新型完整的技术方案,故其中并不缺少本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相应地本专利权利要求1-7也不存在请求人所认为的不清楚的缺陷,其均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在证据1的产品中不具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对“滑筒下端边缘”进行定位的“第一定位槽”、“第二定位槽”与“第三定位槽”,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所具有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技术方案具有结构更简单、对滑筒的支承与锁定更坚固牢靠、故更保障了使用安全等优良的技术效果,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也具有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6及引用权利要求1-6的独立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也都具有创造性。证据2和3中都不具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对“滑筒下端边缘”进行定位的“第一定位槽”、“第二定位槽”,也不具备“套接”在“弹簧”“外部”的“滑筒结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或证据3的技术方案具有对滑筒的支承与锁定更坚固牢靠、在用手抓握插拔滑筒时手部不会触碰弹簧、故更保障了使用安全等技术效果;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或证据3具有创造性。此外,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1或证据4或证据5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1或证据4或证据5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6及引用权利要求1-6的独立权利要求7也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5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表示庭后不再就该当庭转文进行书面答复。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及证据1和证据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表示认可,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及证据的组合方式与请求书一致,双方均对涉及的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证据1-5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表示认可,证据1和证据5为外文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证据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5的真实性及证据1和证据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由于证据1-5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证据1-5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二)关于无效理由
2.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未限定滑套和定位片上的三个定位槽之间的结合关系,未限定滑套在第二限位台阶下方还延伸有一段“底端”,未记载“定位片上位于第二定位槽与第三定位槽之间设有一个供滑筒的下端上边缘悬空的凹陷位置”,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的特征限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经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折叠机构,其技术目的在于能够在折叠、张开时自动定位锁定,且操作简单;为实现该技术目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连接杆和位于连接杆下端的定位片,该连接杆可以其与定位片的连接部为轴心、沿定位片侧面旋转,在连接杆第一限位台阶下的连接杆上套装有弹簧,弹簧外部套接滑筒,滑筒内周设置第二限位台阶,弹簧压缩限位在第一、第二限位台阶之间,定位片前端设置有第一、第二定位槽,后端设置有第三定位槽,第一定位槽、第二定位槽的间隔略小于滑筒的内径,第一、第二、第三定位槽的开槽宽度略大于滑筒下端边缘的厚度;通过说明书第4页第4-5段描述可知,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位于定位片前端的第一、第二定位槽的间隔略小于滑筒的内径且开槽宽度略大于滑筒下端边缘的厚度”的技术特征,使得滑筒可以限位在第一定位槽和第二定位槽之间,从而在折叠机构张开时供滑筒插入定位片的前端以锁定定位,其中限定了“位于定位片后端的第三定位槽开槽宽度略大于滑筒下端边缘的厚度”的技术特征,使得滑筒的后端可以限位在第三定位槽内,从而在折叠机构折叠时供滑筒插入定位,由此可见,该技术方案已限定了三个定位槽在定位片上的具体位置,且定位片上的三个定位槽供滑筒的下端边缘在折叠机构张开和折叠时插入进行定位,进而使套有滑筒的连接杆在折叠机构张开和折叠时相对定位片定位锁定;综上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限定滑筒和三个定位槽的具体位置和结构,已经确定了滑筒和三个定位槽的结合关系,且通过该结合关系能够实现了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同时,由于滑筒的下端边缘在定位时插入三个定位槽,故滑筒在限位弹簧的第二限位台阶下必然还具有一定长度的插入定位槽中以实现定位的底部,该底部的长度可随设计需要进行常规的设计;而且,折叠机构在折叠时受力较小,仅需要将滑筒进行定位即可,故可只设置一个第三定位槽实现折叠时的滑筒定位,而在折叠定位时,滑筒的一侧插入第三定位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在定位片的相应位置不能阻挡滑筒的向下运动,故设置对应的凹陷或者缺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必然选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完全能够实现折叠机构在折叠和张开时的定位锁定,故权利要求1已记载了所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2.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①由于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故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7均存在不清楚的缺陷。②权利要求3记载的特征“分别为同心圆弧形”没有清楚的表示其要保护的技术特征和范围,不清楚指代哪个部位为圆弧形,不清楚以哪个点为圆心,不清楚三个定位槽如何分别为同心。③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存在表达不清楚的缺陷,其中,滑筒的运动轨迹的具体含义不明确,曲线轨迹含义不清楚,两者之间的间隙的指代不清楚。
2.2.1如上述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清楚记载了滑筒和三个定位槽的具体位置和结构,能毫无疑义的确定滑筒和三个定位槽的结合关系,且通过该结合关系实现本专利的技术目的和效果;故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清楚完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2.2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一定位槽 (1021)、第二定位槽(1022)、第三定位槽(1023)分别为同心圆弧形”;根据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4行记载的“优选将第一定位槽1021、第二定位槽1022、第三定位槽1023分别设置为同心圆弧形,并使得各同心圆弧分别与所述滑筒104尽可能紧贴而不易于滑出”可知,该第一、第二和第三定位槽的形状分别设置为同心圆弧形,设置同心圆弧形的目的在于使定位槽与滑筒紧贴,而滑筒为圆筒形部件,同时根据附图1中的第三定位槽明确显示出定位槽的槽壁为贴靠滑筒的圆弧筒壁的圆弧形,因此,这三个同心圆弧形的定位槽是贴靠滑筒的圆弧筒壁的圆弧凹槽,其中的同心是指以圆形滑筒的圆心为同心,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根据说明书以及附图的描述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该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的含义,因此,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2.3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定位片(102)的上边缘的曲线轨迹紧随所述连接杆(101)旋转时所述滑筒(104)的运动轨迹,使所述曲线轨迹与所述滑筒(104)运动轨迹的间隙不大于5毫米”,该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定位片上边缘的曲线轨迹和滑筒旋转的运动轨迹的间隙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了解其中的曲线轨迹是定位片上边缘的曲线形状,滑筒的运动轨迹是指滑筒绕定位片旋转时其底端运动的一个曲线,该间隙是两个曲线之间的间隔,该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定位片上边缘的曲线形状和滑筒运动时的底端之间的间隙不大于5毫米,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存在表达不清楚的缺陷,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3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3.1以证据1评价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图4右侧的凹槽C用于卡擎套筒14最右侧下端位置(相当于第一定位凹槽),最左侧凹槽相当于第三定位凹槽,中间17相当于第二定位凹槽,故权利要求1的各技术特征均已被证据1公开,其相比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和证据1之间因语言表述不同,可能被认为存在区别特征,但这些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没有实质性特点,故权利要求1相比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折叠机构,证据1公开了一种滑板车以及一个可折叠的转向柱(参见说明书第7页28行至第8页第26行,第10页第8行至第11页第33行,图1、2、4),脚踏板2的近端设有一枢轴接头4,且立杆3的前侧端借助枢轴接头4设置在滑板车上;该枢轴接头4具有二个主元件8a,8b(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杆和定位片),该二主元件透过一枢轴7而以可转动方式彼此连接(即本专利的连接杆与定位片的连接部为轴心沿侧面旋转);该立杆3于远离立杆侧的主元件8a的一端设有一滑套14(相当于本专利的滑套),参见图4可知,主元件8a和滑套14上具有限位弹簧11的台阶(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第二限位台阶),滑套14在立杆3的纵向方向上抵顶着弹簧11所施加的力(相当于本专利的弹簧压缩限位在第一、第二限位台阶之间);滑套14固设一锁定拴15,其系横向穿过主元件8a的延伸槽16,在锁定操作位置(即张开位置)该锁定拴15啮合于主元件8b的凹槽17内,主元件8b具有一第二凹槽17,供锁定拴15结合于其内时可进行非操作位置(即折叠位置)的设定,且图4右侧的台阶状部件在锁定操作位置贴靠于滑套14的内侧;由此可见,证据1中凹槽17及第二凹槽17均用于在锁定操作位置和非操作位置与锁定拴15进行啮合,均不与套筒的边缘配合,其开槽宽度和套筒的厚度并无关系,且图4右侧的台阶状部件并不是一个凹槽,不存在任何开槽宽度。因此,证据1中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定位凹槽和第二定位槽,也未公开第一定位槽和第二定位槽的间隔略小于滑筒的内径,第一、第二、第三定位槽的开槽宽度略大于所述滑筒下端边缘的厚度,故相比证据1,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它们的作用在于:在定位片上设置了供滑筒的边缘插入的定位凹槽,以在张开位置和折叠位置时能提供对滑筒的准确插入和定位,滑筒的筒壁受到定位槽的两侧槽壁的定位,结构更加简单,张开时定位更加稳固;因此,这些区别特征实现了本专利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相比证据1,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2.3.2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证据2的区别为“套筒设于弹簧的外部”,这种应用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被证据1或被证据4或被证据5公开,故权利要求1相比证据2,或证据2和证据1的结合,或证据2和证据4的结合,或证据2和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滑板车折叠机构(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2-22行和附图1),该折叠机构的滑板车架1向后延设有一凸柱(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杆),凸柱底部中央设有一凹槽3和一透孔2,凹槽3可供折叠座15(相当于本专利的定位片)置于其中,折叠座15相对凸柱的透孔2也钻设有一透孔16,供螺丝8和螺帽7锁紧固定,并弹簧4和套筒5套入凸柱,由弹簧4的弹力使套筒5卡制于折叠座15;由此可见,证据2也公开了一种可用于滑板车的折叠机构,且附图1、3、4中明确显示出,弹簧4的一端紧靠于凸柱上的一个凸起(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限位台阶),另一端紧靠于套筒5的上端,而套筒5在张开位置时套入折叠座的上端,套筒5的下缘定位于折叠座上端的两侧台阶状部件,在折叠位置时套筒5的一侧下缘定位于折叠座后端的一个凹槽(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三定位凹槽)内;其中的台阶状部件属于台阶,与本专利的定位凹槽结构和形状并不相同,两者不能等同。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①弹簧的外部套接有滑筒,滑筒内周设有第二限位台阶;②定位片的前端设置有第一定位槽和第二定位槽,第一定位槽和第二定位槽的开槽宽度略大于滑筒的下端边缘的厚度。
由上文可知,证据1也未公开区别特征②,不能提供将该区别特征②应用于证据2中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启示。
证据4公开了一种折叠助力车的可弯折方向柱结构改良(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0行至第7页第30行和图3-4),方向柱具有顶端杆21(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杆)和底部杆31(相当于本专利的定位片),顶端杆21下方开设有圆形透孔23,底部杆31开设有螺纹孔33,滑套5和顶推弹簧6套设于可弯折方向柱结构部分13中,顶推弹簧6套设至突出的径缘24(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限位台阶),滑套5套设包覆于顶推弹簧6,并以内侧底部凸设的凸缘51(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限位台阶)卡住顶推弹簧6,锁骨螺柱4贯穿圆形透孔23锁合于螺纹孔33;由此可见,证据4也未能公开区别特征②,不能提供该区别特征②应用于证据2中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启示。
证据5公开了一种小型可对折自行车(参见说明书第2栏27-44行和附图4),支架总成上延伸有一管状总成22,管状总成22在车轴26的附近连接,并为一圆筒28所围住,圆筒28内设的弹簧32向下偏压圆筒,使总成22在车轮10正常操作下不会不慎对折;由此可见,证据5也未能公开区别特征②,不能提供该区别特征②应用于证据2中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启示。
此外,也没有证据证明区别特征②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区别特征用于在张开位置时使滑筒的筒壁受到第一、第二定位槽的两侧槽壁的定位,以便张开时定位更加稳固,其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故相比证据2,证据2和证据1,或证据2和证据4,或证据2和证据5的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2.3. 3以证据3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证据3的区别为“套筒设于弹簧的外部”,这种应用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被证据1或被证据4或被证据5公开,故权利要求1相比证据3,或证据3和证据1的结合,或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或证据3和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滑板车的收折机构(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行至第2页第行和附图1-3),在滑板部1上固设有呈偏斜角度向的承置座12(相当于本专利的定位片),在该承置座12的一侧板体端面设有扣置凹槽13(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三定位凹槽),另一侧板体端面设有供撑张的方位界限段14;支架部2的下段以分叉形式固设一前倾叉杆部22(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柱),在该前倾叉杆的上部靠开叉处附近设有一环缘段23(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限位台阶),紧邻该环缘段下依次套入弹性元件24(相当于本专利的弹簧)及一端具有突部的扣掣套筒部25(相当于本专利的滑筒),该前倾叉杆部22的下部开设一沟槽27,该沟槽27两旁形成衔接部28,并与滑板部1一端的承置座12的重心处以插销29相互枢接成一体,滑板车收折时,另套筒部25的周边边缘段23脱离方位界线段14,将支架部2往下收合,再将周边边缘段23扣合入扣置凹槽13以形成收折;撑张时,将套筒部25的周边边缘段23脱离扣置凹槽13,将支架部2往上撑开,再将周边边缘段23扣入方位界线段14以形成撑张;由此可见,证据3也公开了一种可用于滑板车的折叠机构,且附图1中明确显示出,套筒部25在撑张位置时下缘定位于方位界线段14两侧的台阶状部件;该台阶状部件属于台阶,与本专利的定位凹槽结构和形状并不相同,两者不能等同。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在于:①弹簧的外部套接有滑筒,滑筒内周设有第二限位台阶;②定位片的前端设置有第一定位槽和第二定位槽,第一定位槽和第二定位槽的开槽宽度略大于滑筒的下端边缘的厚度。
由上文可知,证据1或证据4或证据5均未公开区别特征②,都不能提供该区别特征②应用于证据3中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启示,此外,也没有证据证明区别特征②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区别特征用于在张开位置时使滑筒的筒壁受到第一、第二定位槽的两侧槽壁的定位,以便张开时定位更加稳固,其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故相比证据3,证据3和证据1,或证据3和证据4,或证据3和证据5的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2.3.4权利要求2-6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从属权利要求2-6同样具备创造性。
2.3.5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固定连接有权利要求1-6的任一所述的折叠机构的滑板车,由于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故权利要求7也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820129722.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