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全自动环形绕线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25
决定日:2012-07-13
委内编号:5W1027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00634.7
申请日:2008-01-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山市国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10-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迪斯曼戴克
主审员:范胜祥
合议组组长:沈丽
参审员:周亚娜
国际分类号:H01F4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针对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说明书给出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含糊不清的,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具体实施,则该含糊不清的技术手段涉及的权利要求是无法实现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名称为“全自动环形绕线机”、专利号为ZL200820000634.7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01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0月29日、专利权人为迪斯曼戴克。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全自动环形绕线机,包括机座(3)和安装在机座(3)上的放线器(10)、送线组(11)、绕线组(13)、送料组(14)、直振料斗(15),机座(3)内设有直流电源(6)、机械手和电机驱动器,所述送线组(11)由伺服电机(12)驱动将线由放线器(10)送到绕线组(13),磁环放入可以振动的直振料斗(15)内并由送料组(14)送入夹持座(18),夹持座(18)使磁环位于绕线组(13)的绕线盘(4)内,然后由绕线组(13)的导线气缸(17)驱动导线针将线穿到磁环的孔中,并卷绕到磁环上,其特征是:所述绕线组(13)还设有拉线斜轮组(19),拉线斜轮组(19)包含拉线斜轮、弹簧和可调节悬吊滑块,拉线斜轮可以将线拉紧,弹簧和可调节悬吊滑块可以调节对线夹持力的大小,双股及双股以上的多股绞线经过拉线斜轮组(19),多股绞线的线头在运转过程中不会分叉,绕线组(13)可以将多股绞线卷绕到磁环的不同位置,使多股绞线在磁环上不重叠,还可以连续将多股绞线分别卷绕到不同的磁环上,实现全自动绕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环形绕线机,其特征是:所述机座(3)上设有人机界面(2),人机界面(2)通过可编程控制器(9)和伺服电机(12)可以设置磁环卷绕完成后留有线头的长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环形绕线机,其特征是:所述机座(3)上设有红外线光纤传感器(20),人机界面(2)通过可编程控制器(9)和红外线光纤传感器(20)可以设置磁环卷绕线的圈数,防止重复绕线。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全自动环形绕线机,其特征是:所述红外线光纤传感器(20)位于拉线斜轮组(19)和磁环的中间位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环形绕线机,其特征是:所述拉线斜轮组(19)包含两对斜轮,两对斜轮位于绕线组(13)绕线盘(4)的对称位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环形绕线机,其特征是:所述机械手由纵向运输机械手(5)和横向运输机械手(16)组成。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环形绕线机,其特征是:所述直流电源(6)用于向人机界面(2)、可编程控制器(9)及步进电机提供电源。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环形绕线机,其特征是:所述电机驱动器包括伺服电机驱动器(8)和步进电机驱动器(7)。”
对于上述专利权,中山市国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在提出请求时,请求人没有提交证据。
请求人主张的无效理由为: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两股或两股以上漆包线绞合而成多股线时,多股线的线头易开叉,不利于连续自动卷绕不同的磁环,对于直径较小的磁环甚至不能继续进行卷入操作,因此本专利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能够连续在不同磁环上全自动卷绕多股绞线的全自动环形绕线机。但是,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下述内容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实现本专利:1、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拉线斜轮组中斜胶轮、弹簧、可调节悬吊滑块的相对位置关系,也未记载可调节悬吊滑块的结构,而本领域技术人不知道该具体内容,就不能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也无法达到本专利的技术效果;2、说明书中记载了“调节拉线斜轮组的弹簧和可调节悬吊滑块,使其对多股绞线的夹持力合适,多股绞线经过拉线斜轮组时令弹簧和可调节悬吊滑块动作”,但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实现该动作的装置的具体结构和设置方式,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该动作以进一步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说明书中的具体内容无法实施,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相应地,本专利权利要求1未完整记载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使权利要求1-8没有清楚明了地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2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向专利权人转送了无效宣告请求书。
对此,专利权人于2012年01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斜胶轮组的作用是为实现“连续在不同的磁环上全自动头卷绕多股绞线”提供动力的一个机构,在本专利说明书附图3的标号19、191、192处已经清楚地表达出拉线斜轮轴的位置,而斜胶轮自然是装在拉线斜轮轴上。在附图3的标号19处可以看到处于斜轮轴的一端,并且在具体实施方式中有说明“两对斜胶轮位于绕线组13绕线盘4的对称位置”;弹簧只用于提供一个压力压紧绞线,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该功能要求设置弹簧,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而且附图3中明确显示了拉线斜轮组的位置。调节悬吊滑块可以通过弹簧推动滑动来调节对线夹持力的大小,在说明书附图3中已经清楚显示了其位置。所以本专利说明书清楚、完整地说明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也清楚限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12年03月19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2012年01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于2012年03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4月27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2012年04月27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在口头审理中:(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2)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本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01月10日,对本案的无效理由应适用2001年第二次修正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因此涉及权利要求不清楚的无效理由应适用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关于无效理由,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即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专利权人认为:多股绞线线头开叉是采用了在绕线盘上设置可调节悬吊滑块,滑块的位置设置在哪里都可以,只要满足功能即可。弹簧设置在附图3标记19的部件里面,可调节悬吊滑块设置在标号19的部件的方块中,文字部分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具体实施方式的第一段。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对此,请求人认为仅从附图3中不能确定弹簧、可调节悬吊滑块、拉线斜轮的位置关系。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未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案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针对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说明书给出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含糊不清的,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具体实施,则该含糊不清的技术手段涉及的权利要求是无法实现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背景技术部分),现有技术存在的主要技术问题包括:“两股或两股以上漆包线绞合而成多股线时,多股线的线头易开叉,不利于连续自动卷绕不同的磁环,对于直径较小的磁环甚至不能继续进行卷入操作”。为了解决这一技术问题,本专利提供了一种能够连续在不同磁环上全自动卷绕多股绞线的全自动环形绕线机(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实用新型内容部分第1段)。
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采取的技术手段是“……,绕线组13还设有拉线斜轮组19,拉线斜轮组19由两队斜胶轮、弹簧和可调节悬吊滑块以及上斜轮轴192、下斜轮轴191组成”、“调节拉线斜轮组19的弹簧和可调节悬吊滑块,使其对多股绞线的夹持力合适,多股绞线经过拉线斜轮组19时令弹簧和可调节悬吊滑块动作,多股绞线的线头在运转过程中不会分叉”(参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8以及说明书第3页具体实施方式第1段,附图1-3)。由此可见,拉线斜轮组19的弹簧、可调节悬吊滑块的设置及其动作是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手段。但是,本专利说明书中仅记载了“拉线斜轮组19由两对斜胶轮、弹簧和可调节悬吊滑块以及上斜轮轴192、下斜轮轴191组成”、“调节拉线斜轮组19的弹簧和可调节悬吊滑块,使其对多股绞线的夹持力合适,多股绞线经过拉线斜轮组19时令弹簧和可调节悬吊滑块动作,多股绞线的线头在运转过程中不会分叉”,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清楚地知道弹簧和可调节悬吊滑块分别是何种结构和形状,以及分别设置在拉线斜轮组的哪个具体位置,从而也不清楚如何调节拉线斜轮组19的弹簧和可调节悬吊滑块以满足对多股绞线的夹持力合适,也不清楚如何在“多股绞线经过拉线斜轮组19时令弹簧和可调节悬吊滑块动作”,基于说明书中给出的该技术手段是解决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内容,也没有证据表明该技术手段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含糊不清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未能对该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本专利的说明书存在公开不充分的缺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包含了如下技术特征“其特征在于:所述绕线组(13)还设有拉线斜轮组(19),拉线斜轮组(19)包含拉线斜轮、弹簧和可调节悬吊滑块”,此即本专利中给出的解决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但是基于本专利说明书中存在公开不充分的缺陷,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这一技术手段具体实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8引用权利要求1,但是均没有详细描述弹簧和可调节悬吊滑块分别是何种结构和形状,以及分别设置在拉线斜轮组的哪个具体位置,因此权利要求2-8中采取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仍然是含糊不清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具体实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2-8的技术方案,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2-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无效,在此基础上,本决定对于其他无效理由不予评述。
3.对于专利权人陈述的意见
对于专利权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虽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3中看到标号19、191、192所示的拉线斜轮轴的位置,但对于关键的弹簧和可调节悬吊滑块的设置则没有给予说明,包括分别是何种构成和形状,以及分别设置在拉线斜轮组的具体位置,均未说明。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清楚如何调节拉线斜轮组19的弹簧和可调节悬吊滑块以满足对多股绞线的夹持力合适,也不清楚如何在“多股绞线经过拉线斜轮组19时令弹簧和可调节悬吊滑块动作”。事实上,附图3中并未显示可调节悬吊滑块和弹簧的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不经过创造性劳动而能够获得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的合适弹簧和可调节悬吊滑块,并将它们设置在合适的位置。因此,专利权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专利号为ZL200820000634.7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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