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移动基站空调智能监控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26
决定日:2012-07-18
委内编号:5W1029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521984.5
申请日:2010-09-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任启捍
授权公告日:2011-03-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杭州大光明通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主审员:汤元磊
合议组组长:姜岩
参审员:何苗
国际分类号:F24F1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技术特征可以是构成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如果请求人主张由于权利要求中缺少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致使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而所述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则请求人的主张通常不能成立。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3月3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移动基站空调智能监控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申请号是201020521984.5,申请日是2010年9月6日,专利权人是杭州大光明通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移动基站空调智能监控板,其特征在于:包括DC12V电源供给模块、DC48V转5V电源供给模块、MCU处理模块、空调数据单总线传输接口、光耦隔离模块、外部中断采样单元模块、RS232和RS485传输接口模块、ISP烧写接口模块和指示灯模块;空调数据单总线传输接口与MCU处理模块之间设置有光耦隔离模块,外部中断采样单元模块、RS232和RS485传输接口模块分别与MCU处理模块相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基站空调智能监控板,其特征是:所述DC12V电源供给模块分别与空调数据单总线传输接口、光耦隔离模块相连接;DC48V转5V电源供给模块分别与MCU处理模块、SP烧写接口模块和指示灯模块相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基站空调智能监控板,其特征是:所述RS232和RS485传输接口模块通过2M总线环与中心模拟量管理平台相连接。”
针对本专利,任启捍(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1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2003年3月19日、公开号为CN140375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21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0月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32286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1页;
附件3:公开日为2010年3月10日、公开号为CN10166653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6页;
附件4:公开日为2002年7月3日、公开号为CN135650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9页。
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SP烧写接口模块是否为ISP烧写接口模块,也不清楚除了说明书所描述的连接方式外,是否还有其它的连接方式可以实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实现其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没有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2的结合,或附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2、3的结合,或附件4、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2月2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未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5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6月1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2)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是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在附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3)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被附件1或2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均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附件2公开,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在附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均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4、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2、3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3的附加特征在附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均不具备创造性。(6)放弃附件3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以及涉及使用附件3的无效理由,放弃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请求人明确表示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充分听取了请求人的相关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并使用的附件1、2、4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附件1、2、4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1、2、4的真实性。并且,附件1、2、4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1、2、4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技术特征可以是构成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如果请求人主张由于权利要求中缺少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致使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而所述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则请求人的主张通常不能成立。
本案中,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认为权利要求1中未记载DC12V电源供给模块、DC48V转5V电源供给模块与其它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在其说明书中仅记载了DC12V电源供给模块分别与空调数据单总线传输接口、光耦隔离模块相连接,DC48V转5V电源供给模块分别与MCU处理模块、SP烧写接口模块和指示灯模块相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SP烧写接口模块是否为ISP烧写接口模块,也不清楚除了说明书所描述的连接方式外,是否还有其它的连接方式可以实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并实现其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第一,本专利说明书中的“SP烧写接口模块”为明显笔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信息能够确定其应为“ISP烧写接口模块”。第二,采用与电子元器件或模块相适配的电压对其供电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未限定DC12V电源供给模块和DC48V转5V电源供给模块与其它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确定该两个电源模块的供电对象,即能够确定它们与其它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综上,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A、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结合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移动基站空调智能监控板。
附件1实施例一公开一种空调器远程监控系统,包括上位机、上位机的无线移动调制解调器、下位机和下位机的无线移动调制解调器。上位机是采用通过RS232接口与GSM调制解调器相连的PC机。下位机为空调器,其控制电路中带有起主控作用的CPU,所述CPU接收各种检测信号,并通过CPU来控制压缩机、风机、电机等的运行,从而实现对空调器的控制。空调器直接作为下位机与上位机进行通讯。在空调器的控制电路中,还设置有数据处理单元,所述数据处理单元通过空调器主控板通讯接口可以与空调器的主控CPU实现通讯,另一方面,数据处理单元还连接有无线移动通讯接口和主从机通讯接口,从而可以通过无线移动通讯接口实现与GSM调制解调器之间的通讯,主从机通讯接口是用于主从集群结构的下位机系统的连接。数据处理单元是采用带有异步串行通讯口(UART)的单片机,芯片型号为PIC16F873。无线移动通讯接口是RS232接口,其与数据处理单元之间的电平转换单元是采用型号为MAX232E的芯片;主从机通讯接口是RS485接口,其与数据处理单元之间的电平转换单元是采用型号为MAX3082的芯片。空调器的主控CPU是采用型号为MC68HC705B16N的芯片,数据处理单元芯片PIC16F873的管脚1、17、18分别接空调器主控芯片MC68HC705B16N的管脚19、55、53,从而实现数据处理单元与空调器主控芯片之间的数据和信息的传送。下位机既可以选择由上位机集中控制,也可以选择由下位机的控制装置自行控制。在选择由上位机集中控制时,上位机和下位机之间是通过无线移动短信息来实现数据和信息的收发(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3段至第3页第4段)。
附件1实施例二中与实施例一的不同之处在于上位机是采用具有短信息收发功能的手机(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4页第13-14行)。
附件1实施例三中,下位机是采用主从集群的系统结构。下位机包括带微处理器(CPU)的主机和作为从机的空调器,主机和从机之间采用RS485串行通讯。主机可以采用带RS232接口的PC机,也可以采用带有RS485主从控制接口控制器的空调器;从机是空调器,其通讯接口与实施例一相同,但实施了不同的系统连接方式。从机的UART单片机通过485芯片(可采用型号为MAX3082、MAX3081、MAX487的芯片),光隔离芯片(可采用型号为PC817)和RS485接口连接通信电缆一端,通信电缆的另一端通过485-232转换器(可采用型号为HF485N、HT4481的转换器)接入主机,主机通过RS232接口与GSM调制解调器相连。通信电缆可以采用二类或三类双绞线。每个主从集群系统中有1到X(X<=1024)个从机。上位机和下位机之间是通过无线移动短信息来实现数据和信息的收发。主机和从机之间的通讯方式采用主从方式,主机控制着总线,从机有唯一的地址,主机和从机之间可互相传递数据。从机既可以选择由主机集中控制,也可以选择由从机的控制装置自行控制。当从机的地址设置为0时,从机无法与主机进行通讯,则从机的运行状态由其自行控制;当从机的地址设置不为0时,从机可以进行与主机的通讯,则从机的运行状态由主机集中控制(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段至第5页第2段,图8)。
附件1实施例四中,下位机为混合方式的系统连接,既包括有直接与上位机通讯的空调器,又包括有主从集群系统结构的空调器集群,所述空调器集群包括带微处理器(CPU)的主机和作为从机的空调器,主机和从机之间采用RS485串行通讯。如图11所示,下位机号1到M(M<N)是直接作为下位机的空调器,M 1到N是主从集群系统结构的空调器集群,且每个主从集群系统中有1到X(X≤1024)个从机。上位机与下位机通过无线移动信息实现数据和信息的传送;主从集群系统中,主机与从机之间采用主从通讯方式实现数据和信息的传送(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1段,图11)。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中的从机UART单片机通过485芯片、光隔离芯片和RS485接口连接通信电缆一端,通信电缆的另一端通过485-232转换器接入主机,由于该通信电缆连接的是从机(空调器)的控制器和主机,并非是控制器和空调器,因此,附件1上述内容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空调数据单总线传输接口。同时,通过比较,附件1还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技术特征:DC12V电源供给模块、DC48V转5V电源供给模块、外部中断采样单元模块、ISP烧写接口模块和指示灯模块。
请求人认为:为了采集空调器是否有断电、被盗等状况的发生而设置外部中断采样开关,以及为实现数据传输而设置ISP烧写接口,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但是,请求人在该评述方式中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未能充分说明这些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具有包括DC12V电源供给模块、DC48V转5V电源供给模块、MCU处理模块、空调数据单总线传输接口、光耦隔离模块、外部中断采样单元模块、RS232和RS485传输接口模块、ISP烧写接口模块和指示灯模块的智能监控板,使得获取空调机模拟量、开关量参数成为可能,并具有节能功能。
综上,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B、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结合的创造性
附件1公开的内容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如前所述。
附件2公开了一种基站通信设备控制装置。其中具体记载了如下内容:
“该基站通信设备控制装置包括:与远程监控装置连接,所述远程监控装置监控所述基站通信设备的运行;基站通信设备控制装置包括:温度控制模块、相序调整模块,所述温度控制模块,用于采集基站的温度 信息,并根据所述温度信息控制所述基站空调的运行,并将所述温度信息上传至所述远程监控装置;所述相序调整模块,用于识别并调整空调交流输入电源的相序状态,并将所述空调交流输入电源的相序状态信息 上传至所述远程监控装置”(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至第3页第1段)。
附件2说明书附图2示出:相序调整模块42的继电器接12V输入电源;专用芯片与继电器之间设置有光隔。
附件2说明书附图4示出:防盗报警模块包括MCU、光隔以及报警采集输入、报警信号输出,报警采集输入通过光隔与MCU连接,MCU通过光隔输出报警信号,MCU通过光隔与RS485接口连接,并通过通信输出至PC。
附件2说明书附图5示出:电能计量专用芯片采用5V电压供电。
附件2说明书附图6示出:MCU采用5V电压供电。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通过比较,附件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中“空调数据单总线传输接口”以及“ISP烧写接口模块”。请求人主张“ISP烧写接口模块”是为控制板烧写启动和复位程序的接口,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模块。但是,请求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未能充分说明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请求人还主张附件1说明书第4页第(4)项中“数据处理单元读取空调器的主控CPU中的数据”公开了“空调数据单总线传输接口”。但是,附件1公开的仅是下位机数据处理单元与空调器主控板通讯接口连接,并未明确公开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空调数据单总线传输接口”,也没有证据表明“空调数据单总线传输接口”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具有包括DC12V电源供给模块、DC48V转5V电源供给模块、MCU处理模块、空调数据单总线传输接口、光耦隔离模块、外部中断采样单元模块、RS232和RS485传输接口模块、ISP烧写接口模块和指示灯模块的智能监控板,使得获取空调机模拟量、开关量参数成为可能,并具有节能功能。
综上,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C、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结合的创造性
附件2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2中,MCU的通过光隔和RS485接口连接,并通过通信输出至PC,该通信输出连接的是MCU和远程监控装置,并非是MCU和空调器之间的直接通讯连接。因此,附件2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空调数据单总线传输接口”。同时,附件2还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ISP烧写接口模块。关于上述区别特征,请求人认为:为实现数据传输而设置ISP烧写接口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空调数据单总线传输接口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但是,请求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未能充分说明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具有包括DC12V电源供给模块、DC48V转5V电源供给模块、MCU处理模块、空调数据单总线传输接口、光耦隔离模块、外部中断采样单元模块、RS232和RS485传输接口模块、ISP烧写接口模块和指示灯模块的智能监控板,使得获取空调机模拟量、开关量参数成为可能,并具有节能功能。
综上,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D、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2和公知常识结合的创造性
附件4公开了一种空调远程控制器,包括微处理器1、RS485通讯协议信号转换电路2、RS232通讯协议信号转换电路3、功能设置电路4、通讯协议接口选择电路5、复位电路6等部分。通讯协议接口选择电路5用于选择使用的通讯协议,即选择使用RS232协议还是RS485协议。空调远程控制器在微处理器1的控制下,将通讯协议信号转换电路接收的计算机监控网络传送来的外部控制命令,转换成空调器可接收的控制命令,对空调器进行控制;同时,空调器反馈的运行状态信息,在微处理器1的控制下,通过通讯协议信号转换电路转换成约定协议的通讯信号,反馈到计算机监控网络中,从而成功实现计算机对空调监控。该空调远程控制器供电电源来自空调器(参见附件4说明书第3页第8-17行)。
附件2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4中所述的空调远程控制器在微处理器1的控制下,将通讯协议信号转换电路接收的计算机监控网络传送来的外部控制命令,转换成空调器可接收的控制命令,对空调器进行控制;附件4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空调数据单总线传输接口。附件4还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ISP烧写接口模块。请求人主张附件2中的“通信输出”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空调数据单总线传输接口,空调数据单总线传输接口属于本领域常见的传输方式,还主张“ISP烧写接口模块”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模块。但是,如前所述,附件2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空调数据单总线传输接口。请求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空调数据单总线传输接口属于本领域常见的传输方式、“ISP烧写接口模块”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模块,也未能充分说明这些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具有包括DC12V电源供给模块、DC48V转5V电源供给模块、MCU处理模块、空调数据单总线传输接口、光耦隔离模块、外部中断采样单元模块、RS232和RS485传输接口模块、ISP烧写接口模块和指示灯模块的智能监控板,使得获取空调机模拟量、开关量参数成为可能,并具有节能功能。
综上,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2、3
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以其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为基础,由于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的创造性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故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均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020521984.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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