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射导流式防火型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引射导流式防火型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23
决定日:2012-07-17
委内编号:5W1030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15174.2
申请日:2008-05-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志国
授权公告日:2009-04-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龚守义
主审员:樊延霞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高茜
国际分类号:F24F7/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若上述区别特征能够由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获得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4月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引射导流式防火型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申请号是200820115174.2,申请日是2008年5月19日,专利权人是龚守义。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引射导流式防火型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系统,包括贯穿各楼层的排气道管体,在排气道管体中的各层进气口处设有变压板和防火阀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排气道管体为矩形双孔排气道(1A、1B),在两排气道(1A、 1B)之间设有中间隔板(2),排气道(1A、1B)的进气口均交错地隔层设置;在各楼层排气道(1A、1B)的上方与进气口(10)相同高度的位置上装有射流喷嘴(3)和防火阀组件(4);在排气道(1A、1B)的内壁两侧与防火阀组件(4)的相应位置上设有一对变压板(5),两变压板(5) 与射流喷嘴(3)之间的狭缝随着楼层增高而加大;在排气道(1A、1B)的一二层和顶层均不设变压板(5),在排气道(1A、1B)的顶部设有伸出屋面的防倒灌风帽(6);所述的射流喷嘴(3)设有锥形空心体(7)和半球形的底部(8),在射流喷嘴(3)与水平排气口之间设有连接法兰(9),射流喷嘴(3)的进气口(10)向下倾斜地与该连接法兰(9)连接。”
针对本专利权,王志国(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3月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2005年5月4日、公开号为CN161172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7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1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1821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0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0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5583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3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7900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2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4669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3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5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附件1、3-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a)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排气道管体为矩形双孔排气道(1A、IB),在两排气道(1A、1B)之间设有中间隔板(2),排气道(1A、1B)的进气口均交错地隔层设置;b)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排气道管体中的各层进气口处设有防火阀组件;c)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排气道(1A、1B)的顶部设有伸出屋面的防倒灌风帽(6);d)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射流喷嘴(3)与水平排气口之间设有连接法兰(9),而附件1中在引射抽力器(7)与排烟口(9)之间设有连接管(7A),附件1未公开引射抽力器的封闭底部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射流喷嘴底部为半球形的技术特征;e)附件1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在第二层不设变压板的技术特征。其中区别a)或在附件1的基础上,附件2给出技术启示或附件5给出在两个管道中隔层交错设置的技术启示,区别b)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分别被附件3公开, 区别c)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分别被附件4公开,区别d)是本领的公知常识,区别e)在附件1或附件5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2年3月2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2年6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除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以外,还没有公开如下特征:在各楼层排气道的上方与进气口相同高度的位置上装有射流喷嘴和防火阀组件;在排气道的内壁两侧与防火阀组件的相应位置上设有一对变压板,两变压板与射流喷嘴之间的狭缝随着楼层增高而加大;所述的射流喷嘴设有锥形空心体,射流喷嘴的进气口向下倾斜地与连接法兰连接。同时认为,本专利的射流喷嘴与附件1的引射抽力器的原理和功能及结构、排气道系统的结构分布均不同,附件2-5与本专利的目的不相同,因此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依照上述附件不能得出本专利的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6月4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7月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6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并表示针对当庭收到的上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进行当庭答辩,庭后不再提交书面意见。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附件1、5、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附件1-4、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附件1、3-5、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上述结合方式均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附件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法律适用
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5,专利权人对附件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附件1-5为中国专利文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1-5的真实性,同时由于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1-5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若上述区别特征能够由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获得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引射导流式防火型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系统。
附件1公开了一种住宅的排烟道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3页具体实施方式及说明书附图1、2A至2F、3、3A):包括各楼层的主排烟道1至6。每节主烟道内安装一引射抽力器7和一对圆弧形相背而设的导流板8,每对导流板8安装在引射抽力器7的两侧,在底层和顶层的主排烟道1和6内不需安装导流板8;在第2层的主排烟道2中,两导流板8与引射抽力器7的外表面的间距最近,其间的狭缝最小;随着楼层的增加两导流板8与引射抽力器7的距离越远,其间的狭缝逐渐加大;在第5层的主排烟道5中,两导流板8分别靠拢在主排烟道5的两侧壁上,形成最大间距。引射抽力器7是一锥形或流线型的空心体,具有封闭底部和上部开口,在引射抽力器7与排烟口9之间设有连接管7A,它从引射抽力器7向下倾斜地或水平地与排烟口9相连接。
将本专利与上述公开的内容相比,1)附件1的住宅主排烟道1至6通过锥形空心体引射抽力器7、一对相背而设的导流板8以及随着楼层的增加两导流板8与引射抽力器7的距离越远形成引射导流式排气道系统,由此公开了本专利的主题名称中的引射导流式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系统;2)附件1的“主排烟道1至6”、“导流板8”、“锥形空心体引射抽力器7”、“随着楼层的增加两导流板8与引射抽力器7的距离越远,其间的狭缝逐渐加大”分别公开了本专利的“贯穿各楼层的排气道管体”、“变压板”和“锥形空心体射流喷嘴”、“两变压板(5) 与射流喷嘴(3)之间的狭缝随着楼层增高而加大”,而本专利将射流喷嘴的封闭底部设计为半球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3)由附件1公开的“从引射抽力器7向下倾斜地或水平地与排烟口9相连接”、附件1的图3A中连接管7A和排气口之间的所绘制的连接件,结合法兰连接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出本专利所限定的“在射流喷嘴(3)与水平排气口之间设有连接法兰(9),射流喷嘴(3)的进气口(10)向下倾斜地与该连接法兰(9)连接”。
通过上述对比可知,本专利与附件1双孔排气道的区别还在于:a)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排气道管体为矩形双孔排气道,在两排气道之间设有中间隔板,排气道的进气口均交错地隔层设置,而附件1是单孔排气道;b)本专利的“在排气道(1A、1B)的一二层和顶层均不设变压板(5)”与附件1公开的“在底层和顶层的主排烟道1和6内不需安装导流板8”,区别仅在于因本专利是双孔排气道,其二层也不设变压板;c)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防火阀组件和防倒灌风帽及其相应的位置,而附件1并没有上述特征;d)本专利的变压板是设置在排气道的内壁两侧与防火阀组件的相应位置上,而附件1的每对导流板8安装在引射抽力器7的两侧。
针对上述区别a),附件2公开了一种高层楼房的变压式排气道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及说明书附图1):包括并排设置的支管道2、第一主管道1、第二主管道3和相应进气口,各节排气道对接后,第一主管道1、第二主管道3均为直通的通道,支管道2则被分为相应的几段。在各段支管道2与相应楼层室内之间的管道外壁上,分别设置有第一进气口5、第二进气口6、第三进气口8和第四进气口9,支管道2与第一主管道1之间的两段相互隔开的隔板上,分别设置有第二排气口11和第四排气口10,支管道2与第二主管道3之间的两段相互隔开的隔板上,分别设置有第一排气口4和第三排气口7。对附件2所公开的具体技术内容进行分析可知,附件2为了减少排气道对室内排放气流的阻力,同时避免各楼层室内之间相互串烟、串味的现象(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1页第3段)并排设置两个主管道,且两个主管道在各楼层烟道的进气口交错的隔层设置,由此附件2给出了两个排气道的进气口交错的隔层设置可以避免串烟、串味现象的启示,在附件1给出了不设置支管道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附件1和2结合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上述区别a)。在此基础上,将附件1公开的“在底层和顶层的主排烟道1和6内不需安装导流板8”用于隔层设置进气口的双孔排气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的将二层也不设置变压板,即得到区别b)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关于区别c),解决排气道的防火和防倒灌问题是该领域经常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在其各层进气口处设置防火阀组件及在其顶部设置伸出屋面的防倒灌风帽均属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由此区别c)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关于区别d),本专利的变压板和附件1的导流板的作用相同,其位置也均是要满足与射流喷嘴或引射抽力器之间的狭缝随着楼层增高而加大,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设计上的不同要求能够由附件1显而易见地设置为本专利的位置,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无效,故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及证据组合方式不予评述。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的射流喷嘴与附件1的引射抽力器的结构、作用不同,本专利的射流喷嘴上小下大的锥形空心体,而附件1是上大下小的倒锥形空心体;2)附件1不具备防火功能,没有公开本专利的射流喷嘴与防火阀形成一个组件的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将射流喷嘴限定为锥形空心体,附件1公开的是锥形空心体射流喷嘴,两者对形状文字的表述相同。此外,即使考虑专利权人所认为的不同,合议组认为这种不同也是本领域能够选择的,并不能使其具备创造性。2)专利权人所主张的“射流喷嘴与防火阀形成一个组件”与一个“射流喷嘴”和一个“防火阀组件”在本专利中并不能看出有什么不同,并且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多以“防火阀组件”单独出现,在各层进气口处设置防火阀组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前提下,使附件1的排烟道系统具有防火功能是显而易见的。故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115174.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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