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简易屏蔽式电磁铁控制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87
决定日:2012-07-17
委内编号:5W1028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309942.2
申请日:2009-09-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鹰
授权公告日:2010-05-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施士虎
主审员:郁舜
合议组组长:林静
参审员:沈丽
国际分类号:H01F7/06,H05K9/00,D04B3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上述现有技术给出了针对该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根据其启示不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920309942.2、申请日为2009年09月0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19日、名称为“简易屏蔽式电磁铁控制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是林晖,后变更为施士虎。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简易屏蔽式电磁铁控制器,其特征在于包含摆动件(1)、电磁铁(3)、屏蔽片(2),一个摆动件与一个电磁铁匹配对应,若干个电磁铁并列在一起,形成一排,若干排电磁铁上下分层布置,在上下两层电磁铁之间设有屏蔽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之简易屏蔽式电磁铁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蔽片是一个整体片状物,屏蔽隔离上下两层之间的所有电磁铁。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之简易屏蔽式电磁铁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屏蔽片是铁皮制成的铁皮屏蔽片。”
针对上述专利权,张鹰(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2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 专利号为ZL02282684.X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1月05日,复印件6页;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 专利号为ZL01207618.X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12日,复印件5页;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 专利号为ZL98233276.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1月03日,复印件7页;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4):由林国荣编著、张友德改编的《电磁干扰及控制》,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2003年06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首页、版权页、第121页-123页,复印件5页;
附件5(本专利): 本专利的授权公告复印件5页。
请求人认为:
权利要求1-3不具有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中“若干”、“上下两层电磁铁之间设有屏蔽片”含义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3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若干个电磁铁并列在一起,形成一排,若干排电磁铁上下分层布置,在上下两层电磁铁之间设有屏蔽片”,然而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个屏蔽片,这样可以减小两者之间因漏磁而产生的相互影响;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内容,是为了简化结构,从附件3公开的内容可以得出技术启示:只在上下两层电磁铁之间设置屏蔽所有电磁铁的整体结构的屏蔽片;权利要求2所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相对于附件3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4公开了屏蔽体所使用的材料有金属网、金属箔, 以及含绝缘层的金属皮等。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4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根据上述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1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 年 02月0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关于实用性的规定;(2)本专利左右相邻电磁铁并不一定需要设置屏蔽片,不是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3)“若干”的含义清楚准确。“上下两层电磁铁之间设有屏蔽片”也是清楚、准确,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4)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相比有区别特征,具有新颖性;(5)权利要求3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6)本专利权利要求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或附件1、附件2及附件3三者结合,具有创造性,“若干个电磁铁并列在一起,形成一排,若干排电磁铁上下分层布置,在上下两层电磁铁之间设有屏蔽片”是本专利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即使附件1、附件2及附件3三者结合,也没有覆盖本专利上述区别特征,更不会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7)由于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应该具有创造性。(8)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3、4结合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 年03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2年 04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 年02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并记录了以下事项:(1)请求人当庭明确放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第1-8项无效宣告理由;放弃使用附件2及其相关理由;(2)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①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②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③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3、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的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3)请求人当庭出示对比文件4的原件,专利权人经核实对对比文件4的真实性无异议。同时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的文本
因为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未修改权利要求书,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均为专利文献,对比文件4为教科书,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4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未表示质疑,经合议组核实,也未发现影响上述对比文件真实性的瑕疵,对其真实性、公开日期予以认可,对比文件1、3-4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上述现有技术给出了针对该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根据其启示不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简易屏蔽式电磁铁控制器。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11行、附图1)公开了一种低功耗电磁选针器,包括:选针刀1、摆动轴2、永久磁铁3(选针刀、摆动轴和永久磁铁的整体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摆动件)、电磁铁芯4、直流电磁线圈5(电磁铁芯和直流电磁线圈的整体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磁铁)等,永久磁铁3与直流电磁线圈5的电磁铁芯4对应(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摆动件与一个电磁铁匹配对应),多个直流电磁线圈5并列在一起形成一排,相邻直流电磁线圈5之间设置有由磁屏蔽材料制成的磁隔绝层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屏蔽片)。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若干排电磁铁上下分层布置,在上下两层电磁铁之间设有屏蔽片。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用一片磁屏蔽材料制成的屏蔽片隔离两层电磁铁,降低成本,简便易行。
然而,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相邻直流电磁线圈5之间设置有由磁屏蔽材料制成的磁隔绝层7,相邻即是上下相邻,也可以是左右相邻,而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都熟知,为了避免磁铁之间的电磁干扰,通常在相邻的磁铁之间设置磁屏蔽材料,同时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相邻直流电磁线圈5之间设置有由磁屏蔽材料制成的磁隔绝层7,使相邻直流电磁线圈之间的电磁干扰大大减少的技术启示,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电磁选针器一般都是多排多列的,为了减少多排之间的电磁干扰,在对比文件1给出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每排电磁铁之间也设有磁屏蔽片,用以减少上下排电磁铁之间的干扰,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3-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说的蔽片是一个整体片状物,屏蔽隔离上下两层之间的所有电磁铁。对比文件3(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8-9行)公开了:所述的两个电磁铁之3、4的电磁铁芯之间可以设置一个屏蔽片,这样可以减小两者之间因漏磁而产生的相互影响。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其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减小上下两个电磁铁之间因漏磁而产生的相互影响,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进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说的屏蔽片是铁皮制成的铁皮屏蔽片。对比文件3(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8-9行)公开了:所述的两个电磁铁之3、4的电磁铁芯之间可以设置一个屏蔽片,这样可以减小两者之间因漏磁而产生的相互影响,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屏蔽片这一技术特征,同时对比文件4(参见对比文件4第123页倒数第1行)公开了:屏蔽体所使用的材料有金属网、金属箔,以及含绝缘层的金属皮等,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屏蔽体所使用的材料有金属网、金属箔,以及含绝缘层的金属皮等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技术启示下,很容易想到将屏蔽片选择铁皮制成的铁皮屏蔽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 本专利权利要求1-3都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应予全部无效,因此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至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理由,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专利号为200920309942.2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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