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集装箱内置移动托盘的导向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54
决定日:2012-07-18
委内编号:5W1029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270678.9
申请日:2010-07-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西埃尔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4-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无锡西埃尔斯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宋轶群
合议组组长:周晓军
参审员:李卉
国际分类号:B65D90/00(2006.01);B65D19/38(2006.01);B65D19/4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现有技术未给出任何的技术教导,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020270678.9,申请日为2010年07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4月06日,名称为“集装箱内置移动托盘的导向装置”,专利权人为“无锡西埃尔斯机械有限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集装箱内置移动托盘的导向装置,包括底部带有滚轮的矩形底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装置设置于底盘的两侧侧部与前缘角部,所述导向装置为导向轮结构,所述导向轮外周面凸出于底盘的侧边。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装箱内置移动托盘的导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前缘角部设置的导向轮距离前缘不超过20厘米的距离。
3.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装箱内置移动托盘的导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轮由主轴与外圈间隙配合组成,所述间隙填充润滑油脂。
4. 按照权利要求3所述的集装箱内置移动托盘的导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轮的主轴中部设置有注油通道,所述通道口部连接油嘴。
5. 按照权利要求3所述的集装箱内置移动托盘的导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轮的外圈开设有贯穿壁厚的注油通道,所述通道口部连接堵头。”
请求人宁波西埃尔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1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国际公开号WO02/090199A1、公开日2002年11月14日的国际申请全文复印件,共13页;
证据2:国际公开号WO2007/041776A1、公开日2007年4月19日的国际申请全文复印件,共22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2年2月7日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证据1的中文节译,共5页;
证据2’:证据2的中文节译,共14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3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4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当于原权利要求5);以及将原权利要求5和原权利要求2进行合并,作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集装箱内置移动托盘的导向装置,设置于底部带有滚轮的矩形底盘的两侧侧部与前缘角部,所述导向装置为导向轮结构,所述导向轮外周面凸出于底盘的侧边,所述导向轮由主轴与外圈间隙配合组成,所述间隙填充润滑油脂;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轮的外圈开设有贯穿壁厚的注油通道,所述通道口部连接堵头。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装箱内置移动托盘的导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前缘角部设置的导向轮距离前缘不超过20厘米的距离。”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2都没有公开本专利中导向轮的具体结构,也没有公开导向轮的润滑方式,并且这些特征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的导向轮结构及其润滑方式具有节约成本、减少重量的优点,因此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4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6月07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4月27日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4月10日提交的补充意见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给了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无异议,并针对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补充提交了三份证据,补充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3:公开号为CN1882486A,公开日为2006年12月20日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部分内容复印件,共6页;
证据4:公开号为US2008/0250986A1,公开日为2008年10月16日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10页;
证据5: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机械设计手册.密封件、密封与润滑》,2007年6月第4版,第2次印刷,版权页以及第10-69、10-70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在补充理由中指出:证据4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为补充理由中给出的第0052段的译文。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由公知常识性证据5证明,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将上述意见陈述及证据当庭转给了专利权人。
请求人当庭明确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也不具备创造性。
双方针对权利要求1-2是否具备创造性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针对的文本
专利权人于2012年4月10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独立权利要求1及从属权利要求2,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予以认可。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
2、证据认定
证据1-4均为专利文献,证据5是设计手册,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对证据4的中文译文(仅限于证据4说明书第0052段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2、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证据1-4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5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对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证据1公开了一种集装箱内置移动托盘的导向装置,并具体公开了:该移动托盘10包括底部带有滚轮20的矩形底盘16,导向装置45设置于底盘的两侧侧部,导向装置为导向轮40结构,导向轮外周面凸出于底盘的侧边11。证据2公开了一种集装箱内置移动托盘的导向装置,并具体公开了:该移动托盘1包括底部带有滚轮17的矩形底盘3,导向装置设置于底盘的前缘角部,导向装置为导向轮20结构,导向轮外周面凸出于底盘的侧边11。而导向轮的结构以及注油方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证据5记载的内容,本专利的润滑方式属于干油润滑/分散润滑/间歇压力润滑,这种润滑方式是机械领域常用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此外,证据3公开了一种集装箱内置移动托盘的导向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引导辊126设置于底部带有旋转辊44的矩形底盘125的两侧侧部与前缘角部,所述导向装置为引导辊结构,所述引导辊外周面凸出于底盘的侧边。技术特征“所述导向轮由主轴与外圈间隙配合组成”可以从证据3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区别技术特征“间隙填充润滑油脂以及导向轮的外圈开设有贯穿壁厚的注油通道”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证据5证明,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主张:“导向轮的外圈开设有贯穿壁厚的注油通道,所述通道口部连接堵头”这一技术特征既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种润滑方式带来结构简单、降低成本的好处,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查,合议组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集装箱内置移动托盘的导向装置,并具体公开了:该移动托盘10包括底部带有滚轮20的矩形底盘16,导向装置45设置于底盘的两侧侧部,导向装置为导向轮40结构,导向轮外周面凸出于底盘的侧边11(参见证据1说明书及附图)。证据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导向装置还设置在前缘角部;(2)导向轮由主轴与外圈间隙配合组成,所述间隙填充润滑油脂;(3)导向轮的外圈开设有贯穿壁厚的注油通道,所述通道口部连接堵头。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证据2公开,证据2公开了一种集装箱内置移动托盘的导向装置,并具体公开了:该移动托盘1包括底部带有滚轮17的矩形底盘3,导向装置设置于底盘的前缘角部,导向装置为导向轮20结构,导向轮外周面凸出于底盘的侧边11(参见证据2说明书及附图)。区别技术特征(2)、(3)对导向轮的结构及其润滑注油方式进行了限定。证据5是公知常识性证据,介绍了润滑方法及润滑装置的分类、特点及应用,本专利的润滑方式属于其中的干油润滑/分散润滑/间歇压力润滑,虽然这种润滑方式是机械领域常用的手段,但是没有证据表明将这种润滑方式应用于移动托盘的导向装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证据5中提到的旋盖式油杯的作用是造成压力从而将润滑脂压到摩擦副上,这与本专利中的堵头作用是不同的,本专利的堵头仅起到密封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证据1-2中无法得到启示,来设计出本专利中导向轮的润滑方式,而且证据5也不能证明导向轮的这种润滑方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限定的导向轮结构及其润滑方式带来制作简单、使用方便、降低重量的优点,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有创造性。
又查,合议组认为:证据3公开了一种集装箱内置移动托盘的导向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引导辊126(即本专利的导向轮)设置于底部带有旋转辊44(即本专利的滚轮)的矩形底盘125的两侧侧部与前缘角部(见图74,位于托盘中部的数个引导辊),所述导向装置为引导辊结构,所述引导辊外周面凸出于底盘的侧边(参见证据3说明书及附图)。证据3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导向轮由主轴与外圈间隙配合组成,所述间隙填充润滑油脂;(2)导向轮的外圈开设有贯穿壁厚的注油通道,所述通道口部连接堵头。区别技术特征(1)、(2)对导向轮的结构及其润滑注油方式进行了限定。证据5是公知常识性证据,介绍了润滑方法及润滑装置的分类、特点及应用,本专利的润滑方式属于其中的干油润滑/分散润滑/间歇压力润滑,虽然这种润滑方式是机械领域常用的手段,但是没有证据表明将这种润滑方式应用于移动托盘的导向装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证据5中提到的旋盖式油杯的作用是造成压力从而将润滑脂压到摩擦副上,这与本专利中的堵头作用是不同的,本专利的堵头仅起到密封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证据3中无法得到启示,来设计出本专利中导向轮的润滑方式,而且证据5也不能证明导向轮的这种润滑方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限定的导向轮结构及其润滑方式带来制作简单、使用方便、降低重量的优点,具有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有创造性。
(2)对于权利要求2
请求人主张: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4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参见前面评述,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020270678.9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2年4月10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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