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单处理器的数字相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53
决定日:2012-07-23
委内编号:5W1027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175315.4
申请日:2009-08-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天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5-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鸿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峥
合议组组长:郑直
参审员:胡瑾
国际分类号:H04N1/00,H04N1/2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这些区别特征均被其它证据所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则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为200920175315.4,名称为“具有单处理器的数字相框”,申请日为2009年08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26日,专利权人为鸿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具有单处理器的数字相框,包含:
一扫描组件,用以扫描一图片产生一模拟影像数据;
一模拟转数字组件,耦接至该扫描组件,用以将该模拟影像数据转换成一数字元数据;
一处理器,耦接至该模拟转数字组件,用以处理该数字元数据成为一数位图数据;
一逻辑组件,耦接至该扫描组件及该处理器,用以接收该处理器所发出的一第一信号来控制该扫描组件;
一存储单元,耦接至该处理器,用以存储来自该处理器的该数位图数据;以及
一显示器,耦接至该处理器,用以输出来自该处理器的该数位图数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相框,还包含:
一馈纸滚动条组件,用以接收一图片;
一馈纸滚动条驱动器,耦接至该逻辑组件及该馈纸滚动条组件,用以驱动该馈纸滚动条组件,其中该逻辑组件接收该处理器所发出的一第二信号来控制该馈纸滚动条驱动器;以及
一馈纸传感器,耦接至该处理器,用以当该图片接触到该馈纸滚动条驱动器时,发出一第三信号给该处理器。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相框,还包含一记忆卡插槽,耦接至该处理器,用以存取一记忆卡的一数据。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相框,还包含至少一外接端口,分别耦接至该处理器单元,用以连接一计算机或一多媒体装置,其中:
该至少一外接端口是以下其中之一:通用串行总线(USB1.0、USB1.1、USB2.0、USB3.0)接口、推荐标准232接口(RS232)、电机电子工程学会1394标准接口(IEEE1394)或其他传输接口;或
该至少一外接端口可连接一外接扫描仪,用以传输来自该外接扫描仪的一图片数据至该数字相框。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相框,还具有一休眠功能,用以节省耗电。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相框,还包含一控制面板,耦接至该处理器,用以控制该数字相框。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相框,其中该扫描组件是为一电荷耦合组件(CCD)或一接触式影像感应组件(CIS)。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相框,其中该处理器是为一数字信号处理器(Digital?Signal?Processor,DSP)。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相框,其中该逻辑组件是为一复杂的可规划逻辑组件(Complex?Programmable?Logic?Device,CPLD)。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相框,其中该模拟转数字组件是为一模拟前极(Analog?Front?End,AFE)信号处理电路。
11. 一种具有单处理器的数字相框,包含:
一扫描组件,用以扫描一图片产生一模拟影像数据;
一模拟转数字组件,耦接至该扫描组件,用以将该模拟影像数据转换成一数字元数据;
一处理器,耦接至该模拟转数字组件及该扫描组件,用以处理该数字元数据成为一数位图数据,及控制该扫描组件;
一存储单元,耦接至该处理器,用以存储来自该处理器的该数位图数据;以及
一显示器,耦接至该处理器,用以输出来自该处理器的该数位图数据。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数字相框,还包含:
一馈纸滚动条组件,用以接收一图片;
一馈纸滚动条驱动器,耦接至该处理器及该馈纸滚动条组件,用以驱动该馈纸滚动条组件,其中该处理器用来控制该馈纸滚动条驱动器;以及
一馈纸传感器,耦接至该处理器,用以当一图片接触到该馈纸滚动条驱动器时,该处理器启动该馈纸滚动条驱动器。”
针对上述专利权,天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1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6-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关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1226553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份共17页,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4月22日;
附件2:公开号为CN1464635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1份共13页,公开日为2003年12月31日;
附件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G113775号检索报告复印件1份共9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7-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附件1公开,其余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因此以上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相对于附件1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因此相对于附件1、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不是对产品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所作的限定,因此该权利要求非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1年12月16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如下证据:
附件4:“图解打印机/扫描仪原理与维修”一书的封面页、版权信息页及正文第207-209、220、230-231页的复印件1份共9页,公开日2003年09月30日。
请求人认为:附件4能够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4、7中包含的多项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以上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1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2011年12月16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以上全部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 2012年02 月2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具有单处理器的数字相框只有一个处理器;附件1虽然在其附图3中只能看到一个处理单元302,但根据其说明书第7页第1-5行的内容可知,其扫描模组104必然具有一个处理单元来处理影像撷取元件144所撷取的资料以产生影像数据IMD,因此附件1是使用两个不同的处理单元分别执行数码相框的功能和将资料处理成影像数据IMD,因此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附件2、附件4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由于采用了单处理器而可以达到减少制作成本、增加稳定度、减少信号处理步骤及简化整体组件设计的优点,因此具备创造性。相应地,权利要求11及从属权利要求2-10、12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 2012年 03月 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2年 04月 26日举行口头审理。合议组于2012年 03月 09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2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无效请求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6-10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未提交附件3的原件,并表示该文件仅供合议组参考。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4的原件,并明确表示该证据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合议组当庭将附件4原件转送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对附件1-2、4的真实性无异议。在口审辩论阶段,关于权利要求1-4、6-12,请求人陈述了以上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具体以书面意见为准;专利权人认为除了在2012年02 月24 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表明的区别特征外,权利要求1还具有独立于扫描组件的模拟转数字组件和逻辑组件,附件1-2、4均未公开所述独立的模拟转数字组件、逻辑组件以及上述部件与处理器和扫描组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因此坚持认为以上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关于权利要求5,专利权人表示将于庭后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件,删除该项权利要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2年04月2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了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5,并对其它权利要求的序号进行了适应性调整,未进行其它修改。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2年04月2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删除了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5。经审查权利要求书的上述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的相关规定,合议组予以接受。因此本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以及专利权人于2012年04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2. 证据认定
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所使用的证据包括附件1-2、4,其中附件1、2为中国专利文献,附件4为国内公开出版物,请求人提交了附件4的原件;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以上证据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3.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具有单处理器的数字相框。附件1(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行至第7页第5行,附图3)公开了一种多功能数码相框,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扫描模组10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扫描组件),包括影像撷取元件144,可以是电荷耦合元件或CMOS影像感测元件,对文件进行扫描,撷取整篇文件上的影像并产生影像数据IMD;一个处理单元30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处理器),在接收到文件被放入扫描模组104的感测信号DS时,启动影像撷取元件144开始对文件进行扫描生成所述影像数据IMD,同时控制马达驱动电路312驱动马达148进行文件移动,并且依据影像数据IMD控制显示模组102输出影像;显示模组10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显示器)耦合到处理单元302,输出来自处理单元302的影像;储存媒体32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存储单元),耦合到处理单元302并存储来自处理单元302的影像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认,影像撷取元件144可以是电荷耦合元件或者CMOS影像感测元件,这一部件在扫描过程中只能生成模拟电流信号;而处理单元302所接收的影像数据IMD应为数字格式的图像元数据,只有将扫描产生的模拟电流信号模数转换为处理单元302能够接收的数字图像元数据,该数码相框才能够进而实现附件1所记载的显示、存储影像数据等功能,因此在影像撷取单元144和处理单元302之间必然存在一个耦合于二者之间的模拟转数字组件,从而将影像撷取元件144产生的模拟电流信号转换为数字格式的图像元数据,进而实现附件1所记载显示、存储影像数据等功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1的记载,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其隐含公开了一个耦合于影像撷取单元144和处理单元302之间的模拟转数字组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处理器将数字元数据处理为数位图数据;附件1未公开处理单元将影像数据IMD处理为数位图数据;2)权利要求1还包括逻辑组件,接收处理器发出的第一信号来控制扫描组件;附件1虽然已经公开了处理单元302同步地控制扫描模组104中的影像撷取元件144和马达驱动电路312开始对文件进行扫描,但并未公开通过一逻辑组件来实现这一控制过程。基于以上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数位图的转换,以及如何借助一逻辑电路实现对扫描组件的控制,以使其扫描与纸质图片的输送相同步。对于区别特征1),在本领域中,数字元数据和数位图数据都是公知的图像格式,利用处理器进行数字元数据到数位图数据之间的格式转换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处理方法,因此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区别特征2),附件1已经公开了处理单元302同步地控制扫描模组104的影像撷取元件144和马达驱动电路312,使纸质文件的扫描和输送相同步,即公开了与本专利相同的控制原理和过程,区别特征2)仅仅是利用一逻辑组件作为处理器对扫描组件进行控制的接口。附件2(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8行至第6页第15行,附图5)公开了一种用于影像扫描仪的步进马达控制装置,其中马达控制讯号产生器502产生一组以并列方式输出的数字讯号,并接输入-串接输出接口504以序列方式送出步进马达控制讯号,串接输入-并接输出口52接收所述控制讯号并控制步进马达驱动器。所述并接输入-串接输出接口504和串接输入-并接输出口52是作为控制讯号的接口的逻辑部件。因此,附件2给出了将逻辑组件作为接口应用于对扫描部件进行控制的技术启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附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应用逻辑组件作为连接处理器和扫描组件的接口,经由逻辑组件实现附件1所公开的处理器对扫描组件的同步控制,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2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馈纸滚动条组件、馈纸滚动条驱动器以及馈纸传感器。附件1(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0行至第7页第5行)公开了当文件被送入扫描模组后,触发传感器142输出感测信号DS给处理单元302(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馈纸传感器),处理单元302控制马达驱动电路312(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馈纸滚动条驱动器)驱动马达148;马达148透过皮带152带动传动机构146(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馈纸滚动条组件),使文件可以朝扫描方向移动。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附件1中公开,因此相对于附件1、附件2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记忆卡插槽。附件1(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8行至9行)公开了数码相框100预备有用于插入SD卡、MS卡、CF卡等存储卡的存储卡插槽,可见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附件2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外接端口。证据1(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0行至第15行)公开了数据相框100配置数据传输接口326,该接口是标准的数据传输接口,例如通用串行总线接口或RJ45接口,用于连接数码相机、个人电脑等外部存储装置。关于权利要求4中的IEEE1394接口,以及连接扫描仪的外接端口,也均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附件2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控制面板。附件1(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3行至第7行)公开了具有耦接至处理单元302的操作界面322,其中操作界面322具有多个操作单元,操作单元可以是多个功能按键,可见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附件2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扫描组件、处理器、逻辑组件和模拟转数字组件的电路元件。以上附加技术特征涉及的CCD、CIS、DSP、CPLD和AFE等电路元件均是本领域广泛应用的元器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也是其常规应用,因此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9相对于附件1、附件2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0涉及一种具有单处理器的数字相框。附件1(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行至第7页第5行,附图3)公开了一种多功能数码相框,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扫描模组104(相当于权利要求10的扫描组件),包括影像撷取元件144,可以是电荷耦合元件或是CMOS影像感测元件,对文件进行扫描,撷取整篇文件上的影像并产生影像数据IMD;一个处理单元302(相当于权利要求10的处理器),在接收到文件被放入扫描模组104的感测信号DS时,启动影像撷取元件144开始对文件进行扫描生成所述影像数据IMD,同时控制马达驱动电路312驱动马达148进行文件移动,并且依据影像数据IMD控制显示模组102输出影像;显示模组102(相当于权利要求10的显示器)耦合到处理单元302,输出来自处理单元302的影像;储存媒体324(相当于权利要求10的存储单元),耦合到处理单元302并存储来自处理单元302的影像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认,影像撷取元件144作为电荷耦合元件或是CMOS影像感测元件,这一部件在扫描过程中只能生成模拟电流信号;而处理单元302所接收的影像数据IMD应为数字格式的图像元数据,只有将扫描产生的模拟电流信号模数转换为处理单元302能够接收的数字图像元数据,该数码相框才能够进而实现附件1所记载的显示、存储影像数据等功能,因此在影像撷取单元144和处理单元302之间必然存在一个耦合于二者之间的模拟转数字组件,从而将影像撷取元件144产生的模拟电流信号转换为数字格式的图像元数据,进而实现附件1所记载显示、存储影像数据等功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1的记载,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其隐含公开了一个耦合于影像撷取单元144和处理单元302之间的模拟转数字组件。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其区别特征包括:权利要求10的处理器将数字元数据处理为数位图数据;附件1未公开处理单元将影像数据IMD处理为数位图数据。基于以上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0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数位图的转换,以及借助一逻辑电路实现对扫描组件的控制,以使其扫描与纸质图片的输送相同步。然而,在本领域中,将数字元数据和数位图数据都是公知的图像格式,利用处理器进行数字元数据到数位图数据之间的格式转换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处理方法,因此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馈纸滚动条组件、馈纸滚动条驱动器以及馈纸传感器。附件1(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0行至第7页第5行)公开了当文件被送入扫描模组后,触发传感器142输出感测信号DS给处理单元302(相当于权利要求11的馈纸传感器),处理单元302控制马达驱动电路312(相当于权利要求11的馈纸滚动条驱动器)驱动马达148;马达148透过皮带152带动传动机构146(相当于权利要求11的馈纸滚动条组件),使文件可以朝扫描方向移动。可见,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附件1中公开,因此相对于附件1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专利权人针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提出了以下意见:1)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单处理器;附件1虽然在其附图3中只能看到一个处理单元302,但其扫描模组104必然具有一个处理单元来处理影像撷取元件144所撷取的资料以产生影像数据IMD,因此使用了两个不同的处理单元。2)权利要求1还具有独立于扫描组件的模拟转数字组件和逻辑组件,附件1-2、4均未公开所述独立的模拟转数字组件、逻辑组件以及上述部件与处理器和扫描组件之间的连接关系。
对于以上意见,合议组认为:关于意见1),附件1中影像数据IMD的产生只能证明在影像撷取单元144和处理单元302之间必然存在一个执行模数转换的模拟转数字组件,而不能证明二者之间必然具有一个执行图像处理功能的处理单元;影像撷取单元144所产生的模拟电流信号只要经过模数转换,就可以作为影像数据IMD由处理单元302接收,实现数码相框的相应功能,而不必须经过另一个处理单元加以进一步的处理,因此在附件1公开了采用一个处理单元302的单处理器技术方案的前提下,不应认为其必然具有双处理器的结构。关于意见2)的模拟转数字组件、逻辑组件及二者与处理器和扫描组件的关系,在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已经详加阐明,合议组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1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920175315.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为200920175315.4,名称为“具有单处理器的数字相框”,申请日为2009年08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26日,专利权人为鸿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具有单处理器的数字相框,包含:
一扫描组件,用以扫描一图片产生一模拟影像数据;
一模拟转数字组件,耦接至该扫描组件,用以将该模拟影像数据转换成一数字元数据;
一处理器,耦接至该模拟转数字组件,用以处理该数字元数据成为一数位图数据;
一逻辑组件,耦接至该扫描组件及该处理器,用以接收该处理器所发出的一第一信号来控制该扫描组件;
一存储单元,耦接至该处理器,用以存储来自该处理器的该数位图数据;以及
一显示器,耦接至该处理器,用以输出来自该处理器的该数位图数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相框,还包含:
一馈纸滚动条组件,用以接收一图片;
一馈纸滚动条驱动器,耦接至该逻辑组件及该馈纸滚动条组件,用以驱动该馈纸滚动条组件,其中该逻辑组件接收该处理器所发出的一第二信号来控制该馈纸滚动条驱动器;以及
一馈纸传感器,耦接至该处理器,用以当该图片接触到该馈纸滚动条驱动器时,发出一第三信号给该处理器。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相框,还包含一记忆卡插槽,耦接至该处理器,用以存取一记忆卡的一数据。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相框,还包含至少一外接端口,分别耦接至该处理器单元,用以连接一计算机或一多媒体装置,其中:
该至少一外接端口是以下其中之一:通用串行总线(USB1.0、USB1.1、USB2.0、USB3.0)接口、推荐标准232接口(RS232)、电机电子工程学会1394标准接口(IEEE1394)或其他传输接口;或
该至少一外接端口可连接一外接扫描仪,用以传输来自该外接扫描仪的一图片数据至该数字相框。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相框,还具有一休眠功能,用以节省耗电。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相框,还包含一控制面板,耦接至该处理器,用以控制该数字相框。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相框,其中该扫描组件是为一电荷耦合组件(CCD)或一接触式影像感应组件(CIS)。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相框,其中该处理器是为一数字信号处理器(Digital?Signal?Processor,DSP)。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相框,其中该逻辑组件是为一复杂的可规划逻辑组件(Complex?Programmable?Logic?Device,CPLD)。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相框,其中该模拟转数字组件是为一模拟前极(Analog?Front?End,AFE)信号处理电路。
11. 一种具有单处理器的数字相框,包含:
一扫描组件,用以扫描一图片产生一模拟影像数据;
一模拟转数字组件,耦接至该扫描组件,用以将该模拟影像数据转换成一数字元数据;
一处理器,耦接至该模拟转数字组件及该扫描组件,用以处理该数字元数据成为一数位图数据,及控制该扫描组件;
一存储单元,耦接至该处理器,用以存储来自该处理器的该数位图数据;以及
一显示器,耦接至该处理器,用以输出来自该处理器的该数位图数据。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数字相框,还包含:
一馈纸滚动条组件,用以接收一图片;
一馈纸滚动条驱动器,耦接至该处理器及该馈纸滚动条组件,用以驱动该馈纸滚动条组件,其中该处理器用来控制该馈纸滚动条驱动器;以及
一馈纸传感器,耦接至该处理器,用以当一图片接触到该馈纸滚动条驱动器时,该处理器启动该馈纸滚动条驱动器。”
针对上述专利权,天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1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6-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关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1226553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份共17页,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4月22日;
附件2:公开号为CN1464635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1份共13页,公开日为2003年12月31日;
附件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G113775号检索报告复印件1份共9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7-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附件1公开,其余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因此以上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相对于附件1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因此相对于附件1、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不是对产品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所作的限定,因此该权利要求非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1年12月16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如下证据:
附件4:“图解打印机/扫描仪原理与维修”一书的封面页、版权信息页及正文第207-209、220、230-231页的复印件1份共9页,公开日2003年09月30日。
请求人认为:附件4能够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4、7中包含的多项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以上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1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2011年12月16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以上全部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 2012年02 月2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具有单处理器的数字相框只有一个处理器;附件1虽然在其附图3中只能看到一个处理单元302,但根据其说明书第7页第1-5行的内容可知,其扫描模组104必然具有一个处理单元来处理影像撷取元件144所撷取的资料以产生影像数据IMD,因此附件1是使用两个不同的处理单元分别执行数码相框的功能和将资料处理成影像数据IMD,因此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附件2、附件4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由于采用了单处理器而可以达到减少制作成本、增加稳定度、减少信号处理步骤及简化整体组件设计的优点,因此具备创造性。相应地,权利要求11及从属权利要求2-10、12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 2012年 03月 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2年 04月 26日举行口头审理。合议组于2012年 03月 09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2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无效请求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6-10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未提交附件3的原件,并表示该文件仅供合议组参考。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4的原件,并明确表示该证据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合议组当庭将附件4原件转送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对附件1-2、4的真实性无异议。在口审辩论阶段,关于权利要求1-4、6-12,请求人陈述了以上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具体以书面意见为准;专利权人认为除了在2012年02 月24 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表明的区别特征外,权利要求1还具有独立于扫描组件的模拟转数字组件和逻辑组件,附件1-2、4均未公开所述独立的模拟转数字组件、逻辑组件以及上述部件与处理器和扫描组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因此坚持认为以上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关于权利要求5,专利权人表示将于庭后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件,删除该项权利要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2年04月2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了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5,并对其它权利要求的序号进行了适应性调整,未进行其它修改。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2年04月2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删除了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5。经审查权利要求书的上述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的相关规定,合议组予以接受。因此本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以及专利权人于2012年04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2. 证据认定
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所使用的证据包括附件1-2、4,其中附件1、2为中国专利文献,附件4为国内公开出版物,请求人提交了附件4的原件;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以上证据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3.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具有单处理器的数字相框。附件1(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行至第7页第5行,附图3)公开了一种多功能数码相框,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扫描模组10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扫描组件),包括影像撷取元件144,可以是电荷耦合元件或CMOS影像感测元件,对文件进行扫描,撷取整篇文件上的影像并产生影像数据IMD;一个处理单元30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处理器),在接收到文件被放入扫描模组104的感测信号DS时,启动影像撷取元件144开始对文件进行扫描生成所述影像数据IMD,同时控制马达驱动电路312驱动马达148进行文件移动,并且依据影像数据IMD控制显示模组102输出影像;显示模组10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显示器)耦合到处理单元302,输出来自处理单元302的影像;储存媒体32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存储单元),耦合到处理单元302并存储来自处理单元302的影像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认,影像撷取元件144可以是电荷耦合元件或者CMOS影像感测元件,这一部件在扫描过程中只能生成模拟电流信号;而处理单元302所接收的影像数据IMD应为数字格式的图像元数据,只有将扫描产生的模拟电流信号模数转换为处理单元302能够接收的数字图像元数据,该数码相框才能够进而实现附件1所记载的显示、存储影像数据等功能,因此在影像撷取单元144和处理单元302之间必然存在一个耦合于二者之间的模拟转数字组件,从而将影像撷取元件144产生的模拟电流信号转换为数字格式的图像元数据,进而实现附件1所记载显示、存储影像数据等功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1的记载,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其隐含公开了一个耦合于影像撷取单元144和处理单元302之间的模拟转数字组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处理器将数字元数据处理为数位图数据;附件1未公开处理单元将影像数据IMD处理为数位图数据;2)权利要求1还包括逻辑组件,接收处理器发出的第一信号来控制扫描组件;附件1虽然已经公开了处理单元302同步地控制扫描模组104中的影像撷取元件144和马达驱动电路312开始对文件进行扫描,但并未公开通过一逻辑组件来实现这一控制过程。基于以上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数位图的转换,以及如何借助一逻辑电路实现对扫描组件的控制,以使其扫描与纸质图片的输送相同步。对于区别特征1),在本领域中,数字元数据和数位图数据都是公知的图像格式,利用处理器进行数字元数据到数位图数据之间的格式转换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处理方法,因此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区别特征2),附件1已经公开了处理单元302同步地控制扫描模组104的影像撷取元件144和马达驱动电路312,使纸质文件的扫描和输送相同步,即公开了与本专利相同的控制原理和过程,区别特征2)仅仅是利用一逻辑组件作为处理器对扫描组件进行控制的接口。附件2(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8行至第6页第15行,附图5)公开了一种用于影像扫描仪的步进马达控制装置,其中马达控制讯号产生器502产生一组以并列方式输出的数字讯号,并接输入-串接输出接口504以序列方式送出步进马达控制讯号,串接输入-并接输出口52接收所述控制讯号并控制步进马达驱动器。所述并接输入-串接输出接口504和串接输入-并接输出口52是作为控制讯号的接口的逻辑部件。因此,附件2给出了将逻辑组件作为接口应用于对扫描部件进行控制的技术启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附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应用逻辑组件作为连接处理器和扫描组件的接口,经由逻辑组件实现附件1所公开的处理器对扫描组件的同步控制,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2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馈纸滚动条组件、馈纸滚动条驱动器以及馈纸传感器。附件1(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0行至第7页第5行)公开了当文件被送入扫描模组后,触发传感器142输出感测信号DS给处理单元302(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馈纸传感器),处理单元302控制马达驱动电路312(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馈纸滚动条驱动器)驱动马达148;马达148透过皮带152带动传动机构146(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馈纸滚动条组件),使文件可以朝扫描方向移动。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附件1中公开,因此相对于附件1、附件2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记忆卡插槽。附件1(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8行至9行)公开了数码相框100预备有用于插入SD卡、MS卡、CF卡等存储卡的存储卡插槽,可见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附件2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外接端口。证据1(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0行至第15行)公开了数据相框100配置数据传输接口326,该接口是标准的数据传输接口,例如通用串行总线接口或RJ45接口,用于连接数码相机、个人电脑等外部存储装置。关于权利要求4中的IEEE1394接口,以及连接扫描仪的外接端口,也均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附件2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控制面板。附件1(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3行至第7行)公开了具有耦接至处理单元302的操作界面322,其中操作界面322具有多个操作单元,操作单元可以是多个功能按键,可见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附件2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扫描组件、处理器、逻辑组件和模拟转数字组件的电路元件。以上附加技术特征涉及的CCD、CIS、DSP、CPLD和AFE等电路元件均是本领域广泛应用的元器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也是其常规应用,因此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9相对于附件1、附件2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0涉及一种具有单处理器的数字相框。附件1(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行至第7页第5行,附图3)公开了一种多功能数码相框,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扫描模组104(相当于权利要求10的扫描组件),包括影像撷取元件144,可以是电荷耦合元件或是CMOS影像感测元件,对文件进行扫描,撷取整篇文件上的影像并产生影像数据IMD;一个处理单元302(相当于权利要求10的处理器),在接收到文件被放入扫描模组104的感测信号DS时,启动影像撷取元件144开始对文件进行扫描生成所述影像数据IMD,同时控制马达驱动电路312驱动马达148进行文件移动,并且依据影像数据IMD控制显示模组102输出影像;显示模组102(相当于权利要求10的显示器)耦合到处理单元302,输出来自处理单元302的影像;储存媒体324(相当于权利要求10的存储单元),耦合到处理单元302并存储来自处理单元302的影像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认,影像撷取元件144作为电荷耦合元件或是CMOS影像感测元件,这一部件在扫描过程中只能生成模拟电流信号;而处理单元302所接收的影像数据IMD应为数字格式的图像元数据,只有将扫描产生的模拟电流信号模数转换为处理单元302能够接收的数字图像元数据,该数码相框才能够进而实现附件1所记载的显示、存储影像数据等功能,因此在影像撷取单元144和处理单元302之间必然存在一个耦合于二者之间的模拟转数字组件,从而将影像撷取元件144产生的模拟电流信号转换为数字格式的图像元数据,进而实现附件1所记载显示、存储影像数据等功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1的记载,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其隐含公开了一个耦合于影像撷取单元144和处理单元302之间的模拟转数字组件。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其区别特征包括:权利要求10的处理器将数字元数据处理为数位图数据;附件1未公开处理单元将影像数据IMD处理为数位图数据。基于以上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0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数位图的转换,以及借助一逻辑电路实现对扫描组件的控制,以使其扫描与纸质图片的输送相同步。然而,在本领域中,将数字元数据和数位图数据都是公知的图像格式,利用处理器进行数字元数据到数位图数据之间的格式转换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处理方法,因此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馈纸滚动条组件、馈纸滚动条驱动器以及馈纸传感器。附件1(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0行至第7页第5行)公开了当文件被送入扫描模组后,触发传感器142输出感测信号DS给处理单元302(相当于权利要求11的馈纸传感器),处理单元302控制马达驱动电路312(相当于权利要求11的馈纸滚动条驱动器)驱动马达148;马达148透过皮带152带动传动机构146(相当于权利要求11的馈纸滚动条组件),使文件可以朝扫描方向移动。可见,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附件1中公开,因此相对于附件1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专利权人针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提出了以下意见:1)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单处理器;附件1虽然在其附图3中只能看到一个处理单元302,但其扫描模组104必然具有一个处理单元来处理影像撷取元件144所撷取的资料以产生影像数据IMD,因此使用了两个不同的处理单元。2)权利要求1还具有独立于扫描组件的模拟转数字组件和逻辑组件,附件1-2、4均未公开所述独立的模拟转数字组件、逻辑组件以及上述部件与处理器和扫描组件之间的连接关系。
对于以上意见,合议组认为:关于意见1),附件1中影像数据IMD的产生只能证明在影像撷取单元144和处理单元302之间必然存在一个执行模数转换的模拟转数字组件,而不能证明二者之间必然具有一个执行图像处理功能的处理单元;影像撷取单元144所产生的模拟电流信号只要经过模数转换,就可以作为影像数据IMD由处理单元302接收,实现数码相框的相应功能,而不必须经过另一个处理单元加以进一步的处理,因此在附件1公开了采用一个处理单元302的单处理器技术方案的前提下,不应认为其必然具有双处理器的结构。关于意见2)的模拟转数字组件、逻辑组件及二者与处理器和扫描组件的关系,在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已经详加阐明,合议组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1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920175315.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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