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支持混合自动重复请求的高速下行链路公用信道用户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73
决定日:2012-07-18
委内编号:5W102939
优先权日:2001-10-19
申请(专利)号:02281994.0
申请日:2002-10-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10-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交互数字技术公司
主审员:柴瑾
合议组组长:张霞
参审员:郭琼
国际分类号:H04L12/28H04L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同技术问题时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2年10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01年10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15日、名称为“支持混合自动重复请求的高速下行链路公用信道用户设备”的02281994.0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交互数字技术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用户设备,包括:
一个媒体接入控制器,包括:
一个混合自动重复请求装置,用于接收数据块并且确定是否需要重新发送已收到的数据块并请求重新发送,所述收到的数据块基于收到的数据块的优先级而以一个顺序发送,并且每个收到的具有一发送序列号; 以及
至少一个重新排序装置,用于基于每个收到的数据块的发送序列号而重新排序所述收到的数据块。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户设备,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重新排序装置被连接到所述混合自动重复请求装置。”
针对上述专利权,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1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据此请求宣告本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号为CN130049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开日为2001年06月20日,共19页;
附件2:MAC for WATM air interface: impact of error control schemes on protocol design,Borgonovo, F等,1999 IEEE 49th,第2064-2069页,公开日为1999年07月31日,共6页;
附件3:附件2的部分中文译文,共1页;
附件4:IEEE Xplore的网络打印页,用于证明附件2的公开日,共2页;
附件5:授权公告号为CN258070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即本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15日,共13页。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收到的数据块基于收到的数据块的优先级而以一个顺序发送”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导致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3)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允许较高优先级发送取代较低优先级发送以及允许在任何时候重新开始发送的能力”,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接收数据块并且确定是否需要重新发送已收到的数据块并请求重新发送所述”“所述收到的数据块基于收到的数据块的优先级而以一个顺序发送,并且每个收到的具有一发送序列号”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2年02月20日即提起无效请求的一个月内又提交了补充意见,其包括五份新附件(序号接前):
附件6:UTRA High Speed Downlink Packet Access(HSDPA);Overall description;Stage2(Release 5),3GPP TS 25.308 V5.0.0,日期标注为2001-09,共20页;
附件7:网址为http://www.3gpp.org/ftp/Specs/html-info/25308.htm的网络打印页,用于证明附件6的公开日,共1页;
附件8:公告号为CN100459744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优先权日为2001年10月19日,申请日为2002年10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2月04日(即本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专利同族);
附件9:本专利的优先权文件,共17页;
附件10:WIPO网站上关于WO2003036844下载页的网络打印页,用于证明附件9的来源,共1页。
请求人补充的新的无效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中的“媒体接入控制器包括:一个混合自动重复请求装置和至少一个重新排序装置”与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例相比概括上位以及权利要求1未写明其应用领域,导致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6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3)权利要求1、2与附件8中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实质相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4)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与附件9的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的优先权不能成立,因此附件8可作为本专利的抵触申请,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8不具备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3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意见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3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7月03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4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附件6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收到的数据块基于收到的数据块的优先级而以一个顺序发送”,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6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附件9中已有记载,因此优先权成立,附件8不能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新颖性;(3)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4)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收到的数据块基于收到的数据块的优先级而以一个顺序发送”不同于附件8中的技术特征“安排该H-ARQ实体以随时接收一新的传输以取代未结束的再传输”,因此二者的保护范围不同,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5)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6)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7)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得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合议组于2012年05月04日发送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了请求人。
针对该转文通知书,请求人于2012年06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进行了一一答辩,并坚持所有的无效请求理由。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2年06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当庭转送给专利权人,后经合议组核实该副本与请求人于2012年06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相同。请求人当庭出示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附件2、6通过互联网下载的公证书;并当庭表示放弃2012年06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第四点关于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8的权利要求7-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的意见。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其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各自的具体主张及理由: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收到的数据块基于收到的数据块的优先级而以一个顺序发送”,专利权人认为基于说明书中的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当新发送数据块的优先级高于正在发送(或重发)数据块时,必然允许正在发送(或重发)数据块被新发送数据块中断,才能达到按照优先级顺序发送数据块的目的”,请求人认为该技术特征属于上位概括,其涵盖了所有发送时考虑优先级的技术方案;关于附件6第6.2.3节的理解,专利权人认为其只明确记载了发送端进行了优先级处理,但由此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推断出数据块是以优先级发送的,请求人认为发送端对数据进行的处理就是为发送做准备,因此发送端既然对待发送的数据进行了优先级处理,则必然能够得知数据块是以优先级发送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附件6公开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在采用附件6评述权利要求创造性的过程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附件6的区别在于功能模块的具体划分不同,该区别属于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于2012年07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再次强调了口审中关于证据6中的“优先级处理”不等同于本专利的“基于优先级发送”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是在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作出的。
2、证据认定
附件6是3GPP的标准化文件,请求人提供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以证明该文件从3GPP标准化机构网站下载的全过程,专利权人认可了该附件的真实性;3GPP是一个国际标准化机构,是目前和通信领域相关的重要国际性组织之一,其官方网站www.3gpp.org公信度高,所有文件的上传及修改都有明确的时间记载,因此合议组亦认可附件6的真实性,并以公证书和证据7中3GPP网站公示的上传日期2001年10月02日为公开日,该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即优先权日),故附件6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请求人在补充意见书中对证据6的部分段落进行了翻译,专利权人认可上述附件6部分段落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因此合议组将就附件6的译文部分对本专利的创造性进行评价。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户设备,附件6第6节公开了MAC结构、第7节公开了HARQ协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6第6.1.3节、第6.2.3节、第7.3节及其相关中文译文,附图8、10):UE侧的MAC结构,其中的MAC-hs(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媒体接入控制器)处理HSDPA具体功能,该MAC-hs模型包括HARQ实体、HARQ处理及重排实体三个功能单元;HARQ实体负责处理HARQ协议,HARQ处理单元如果没有检测到错误,将解码后的数据转发给重排实体并产生一个ACK,如果检测到错误,则产生一个NACK(HARQ实体、HARQ处理实现的功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混合自动重复请求装置实现的功能,即接收数据块并且确定是否需要重新发送已收到的数据块并请求重新发送);重排实体(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重新排序装置)基于传输序列号将接收到的数据进行重排,根据TSN(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每个收到的具有一发送序列号)将接收的数据块插入到队列中的合适的位置;在UTRAN侧,在MAC-hs中,每个MAC-d协议数据单元均应该进行优先级处理(UTRAN侧为发送端,发送端对数据进行的处理是为发送做准备,既然发送端对待发送的数据进行了优先级处理,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数据将基于优先级而以一个顺序发送)。
权利要求1与附件6相比,其区别在于:具体模块的划分不同,权利要求1将媒体接入控制器划分为混合自动重复请求装置和重新排序装置,附件6将MAC-hs划分为HARQ实体、HARQ处理及重排实体三个功能单元。而功能模块的具体划分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自由划分的,比如根据功能细分程度的不同具体可以将一个装置划分为两个或三个模块,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附件6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混合自动重复请求装置和重新排序装置的连接关系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附件6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附件6第7.3节及其相关中文译文):HARQ处理单元如果没有检测到错误,将解码后的数据转发给重排实体并产生一个ACK。既然HARQ处理单元能够将数据转发给重排实体,则二者必然是相连接的,否则无法实现上述功能,故重新排序装置被连接到混合自动重复请求装置是可以从附件6公开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专利权人认为的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收到的数据块基于收到的数据块的优先级而以一个顺序发送”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当新发送数据块的优先级高于正在发送(或重发)数据块时,必然允许正在发送(或重发)数据块被新发送数据块中断,才能达到按照优先级顺序发送数据块的目的”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附件6中公开了“在UTRAN侧,在MAC-hs中,每个MAC-d协议数据单元均应该进行优先级处理”,即附件6公开了对待发送的数据进行优先级处理(并发送)的技术内容,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基于数据块的优先级而以一个顺序发送”。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对发送的数据进行优先级处理就是为“基于优先级发送”服务的。且专利权人强调的基于优先级发送的具体方式在权利要求中并未体现。更进一步的,即使针对说明书中的实施例,其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优先级设置是HARQ领域一种常见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需求进行相应设置,比如按数据到达先后设置优先级、按数据QoS排序设置优先级、按数据格式设置优先级等,这些具体的优先级规则设置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现有技术中重发数据中断新数据发送的技术方案,其也是一种优先级设置的情形,相当于设定重发数据有最高优先级,所以优先发送重发数据;本专利说明书中的实施例只是将现有技术中默认的重发数据的最高优先级取消了,仅依据数据自身特点设置优先级,这种规则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自由设定的,其并不能使得本专利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鉴于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理由成立,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02281994.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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