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管道稳管压重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45
决定日:2012-07-20
委内编号:5W1023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139715.2
申请日:2010-03-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廊坊市中益德石油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11-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黄福洪
主审员:郑直
合议组组长:张琳
参审员:周围
国际分类号:F16L1/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中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则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020139715.2,申请日为2010年03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1月2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管道稳管压重袋,其特征在于:包括位于管道左侧和右侧的左负重袋和右负重袋。所述左负重袋和右负重袋内均填充有负重物,所述左负重袋与所述右负重袋顶端通过连接带连接,所述连接带与所述左负重袋和所述右负重袋一体成形或分体成形,所述连接带跨置于所述管道上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道稳管压重袋,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带形成顶部负重袋,所述顶部负重袋内设有负重物。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道稳管压重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左负重袋与所述右负重袋本身为一个装物袋或者包括至少两个为一体成形的装物袋。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管道稳管压重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左负重袋、右负重袋形状为矩形或椭圆形或倒置葫芦形,所述顶部负重袋为矩形或椭圆形。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管道稳管压重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左负重袋和所述右负重袋设有吊装带,所述吊装带与所述左负重袋和右负重袋固定,所述吊装带沿所述左负重袋和右负重袋的底部和侧部固定。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管道稳管压重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填充物为沙子或砾石。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管道稳管压重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左负重袋与所述右负重袋中下部设有收紧线。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管道稳管压重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左负重袋与所述右负重袋设有将其固定在所述管道上的绑带。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管道稳管压重袋,其特征在于:所述绑带上设有锁环。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管道稳管压重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左负重袋和所述右负重袋设有封口布,所述封口布端部使用系带封口。”
请求人于2011年08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5、6、8、10的全部内容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CN200986062Y,公开日为2007年12月05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0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 年11 月2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删除了权利要求9,并认为第一,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连接带与所述左负重袋和所述右负重袋一体成形或分体成型”的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1中所述“连接带”不管是与负重袋一体成形还是分体成型,其与左负重袋和右负重袋在管线方向上的长度是一样的,其与对比文件1所述的“连接带”本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3、5、6、8、10具备新颖性;第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所述连接带与所述左负重袋和所述右负重袋一体成形或分体成型”的技术特征,而本专利中由于连接带很宽,负重物的重量通过连接带作用在管道上时,管道可以受力均匀,防止管道变形,而且还可以有效的保护管道上的防腐层或保温层,保证管道的安全运行;而且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连接带跨置于所述管道上方”,这样连接到不仅起到将左右两个负重袋连接在一起的作用,还能够将负重袋安装在管道上,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利用上述技术特征的教导或歧视,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上述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4、7也具备创造性。第三,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连接带形成顶部负重袋,所述顶部负重袋内设有负重物”,该特征可以使得整个压重袋的重心发生转移,向管道的正上方靠近,使得压重袋的整体配重效果更好,本专利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 年12 月 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 年 02月14 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当事人出庭身份无异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涉及连接带与左右负重袋分体成型的技术方案。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依据即为授权公告文本中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涉及连接带与左右负重袋分体成型的技术方案以及删除了权利要求9后的权利要求书。双方当事人在坚持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充分陈述了意见,其中对于“一体成型”是否属于公知常识发表了意见,请求人认为现有技术中连接带与负重袋有后加工在一起的,也有一体成型的,无论是一体成形还是分体成型,都是现有技术中现有的,属于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新颖性在于一体成型,现有技术没有公开“一体成型”的技术方案,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而且“一体成型”也不属于公知常识。
合议组于2012年04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之(4)的规定:“请求人请求宣告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引用关系的某些权利要求无效,而未以同样的理由请求宣告其他权利要求无效,不引入该无效宣告理由将会得出不合理的审查结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引入该无效宣告理由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审查”,合议组依职权对权利要求1、3、5、6、8、10相对于附件1是否具备创造性进行审查,要求双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权利要求1、3、5、6、8、10的创造性发表意见。
请求人于2012年05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连接带与所述左负重带和所述右负重带一体成形”,但是“连接带与左右两个负重袋一体成形”是本领域一种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左负重袋与所述右负重袋本身为一个装物袋”被对比文件1公开,“所述左负重袋与所述右负重袋包括至少两个为一体成形的装物袋”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6、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5、6、8、10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中涉及连接带与左右负重袋分体成形的技术方案,并删除了权利要求9。请求人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修改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清楚起见,在本决定的第二部分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管道稳管压重袋,其特征在于:包括位于管道左侧和右侧的左负重袋和右负重袋。所述左负重袋和右负重袋内均填充有负重物,所述左负重袋与所述右负重袋顶端通过连接带连接,所述连接带与所述左负重袋和所述右负重袋一体成形,所述连接带跨置于所述管道上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道稳管压重袋,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带形成顶部负重袋,所述顶部负重袋内设有负重物。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道稳管压重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左负重袋与所述右负重袋本身为一个装物袋或者包括至少两个为一体成形的装物袋。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管道稳管压重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左负重袋、右负重袋形状为矩形或椭圆形或倒置葫芦形,所述顶部负重袋为矩形或椭圆形。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管道稳管压重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左负重袋和所述右负重袋设有吊装带,所述吊装带与所述左负重袋和右负重袋固定,所述吊装带沿所述左负重袋和右负重袋的底部和侧部固定。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管道稳管压重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填充物为沙子或砾石。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管道稳管压重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左负重袋与所述右负重袋中下部设有收紧线。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管道稳管压重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左负重袋与所述右负重袋设有将其固定在所述管道上的绑带。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管道稳管压重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左负重袋和所述右负重袋设有封口布,所述封口布端部使用系带封口。”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权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3. 具体理由的阐述
由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3、5、6、8、10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4、8不具备创造性。一方面,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2、3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2、3的从属权利要求,基于这些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以及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依职权对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进行审查;另一方面,权利要求5、6、8、10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1、2、3,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重点陈述了上述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合议组在综合考虑了请求人的意见、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新颖性和创造性之间的审查逻辑之后,依职权引入了对权利要求5、6、8、10的创造性审查。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管道稳管压重袋,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河山管道浮力控制压袋,其也是应用于穿越于江河湖的水、油、气输送管道的浮力控制,与本专利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5行-第6页第6行):该河山管道浮力控制压带包括两个袋体,袋体内填满沙砾后,通过封口绳系紧。两个袋体之间连接有连接带,连接袋使两个袋体连接在一起,使两个压袋能够稳固的分别搭在管道的两侧。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位于管道左右两侧的左右负重袋,两个负重袋内填充有负重物,并通过连接带连接,连接袋跨置在管道上方。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记载压袋与连接带之间是否是一体成形的。由此确定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压袋与连接带一体成形。
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两个负重袋既可以分别制成再通过连接带缝合在一起,也可以将三者一体成形。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制成压重袋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涉及的管道稳管压重袋的附加技术特征在于,连接带形成顶部负重袋,并且顶部负重袋内设有负重物。对比文件1公开的河山管道福利控制压袋仅包括两个压袋,通过连接带搭在管道的两侧。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连接带连接两个压袋,也公开了连接带跨置于管道之上,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的连接带内部可以设有负重物用于充当顶部负重袋的技术特征。为了实现稳管压重,在管道上方施压是一种公知常识,而且左右负重袋的作用也是使得连接带具有向下的压力,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跨置于管道上方的连接带中填满压重物以实现压重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压重袋的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无论采用哪种具体结构的压重袋,即无论其是一个袋子还是由两个以上的袋子一体成形形成,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负重袋的形状。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设置负重袋的形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所需的形状选择,这种负重袋形状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和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吊装带的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1行)公开了两个袋体侧边的封口端部连接有吊装带,该吊装带沿负重袋的侧边固定并延伸至底部。由此可见,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填充物为沙子或砾石。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4行)公开了在压袋中填满沙砾。由此可见,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左右负重袋的中下部设有收紧线。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6行-倒数第2行)公开了将袋体下部缝合成密封的“V”字型,其目的是当袋体内填满材料时,使有效重量上移,可以充分利用空间,密实的压在管道上。其“V”字型缝线的作用与权利要求7中的收紧线的作用实质上是相同的,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缝线有效控制重量分配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7中在负重袋的中下部设置收紧线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还包括一个将左右负重袋固定在管道上的绑带。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5页倒数7行-倒数第6行)公开了在两个袋体之间连接有平衡带,其两端分别连接在两个袋体的侧边下部,其作用是控制袋体收紧平衡,使袋体紧贴在管道上,调整压袋的中心位置。对比文件1中的平衡带的作用与权利要求8中的绑带的作用是相同的,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绑带控制固定负重袋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通过设置绑带将负重袋固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左右负重袋具有封口布,并使用系带封口。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2行)公开了在袋体端部设置封口,并在封口内设置有封口绳。由此可见,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4.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记载左右负重袋为一体成形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并且陈述了左右压重袋一体成形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意见。对此,合议组认为:第一,对比文件1的确没有明确记载左右负重袋是一体成型形成的,而且根据其文字描述“一种河山管道浮力控制压袋,包括两个袋体和设置在袋体端部的封口,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内设有封口绳,两个袋体间连接有连接带”,以及说明书附图,也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的判断出对比文件1中的左右压袋是否为一体成形形成,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第二,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明确记载左右压袋一体成形,但是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无论是通过分别制作左右压袋再将其缝制在一起,还是直接一体形成一个一体的压重袋都是一种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 201020139715.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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