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散热器固定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51
决定日:2012-07-24
委内编号:5W1032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153543.4
申请日:2010-04-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汪振义
授权公告日:2010-12-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铼立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柴瑾
合议组组长:李阳
参审员:喻颖
国际分类号:H05K7/20、G06F1/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仅仅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且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10年04月0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08日、名称为“散热器固定结构”的201020153543.4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铼立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散热器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包含:
一背板,该背板延伸设有多个支板,该每一支板设有一第一透孔;
多个调整件,该调整件滑设于该背板的支板,又该每一调整件设有一基座,该基座上方设有一凸肋,该凸肋设有外螺纹。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器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该第一透孔一端设有一端口。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器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基座下方设有一抵部,该抵部滑设于该背板其支板的第一透孔下方。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器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凸肋设有螺固件,该螺固件设有内螺纹。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器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该调整件设有一透孔。
6. 一种散热器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包含:
一背板,该背板延伸设有多个支板,该每一支板设有一第一透孔;
多个调整件,该调整件滑设于该背板的支板,又该每一调整件设有一基座,该基座上方设有一凹部,该凹部设有内螺纹。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散热器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该第一透孔一端设有一端口。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散热器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基座下方设有一抵部,该抵部滑设于该背板其支板的第一透孔下方。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散热器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凹部设有螺固件,该螺固件设有外螺纹。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散热器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该调整件设有一透孔。”
针对上述专利权,汪振义(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4月0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5、6、8、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据此请求宣告本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58522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共12页,申请日为2009年11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9月15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118169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1月14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89964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5月16日。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具体理由是:(1)说明书缺少基座、调节件与端口之间的匹配关系及“调节件上透孔、支板的端口、基座和抵部”形状,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三者之间是如何进行组装实施使用的,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2)独立权利要求1、6缺少如下必要技术特征:①第一透孔一端设有端口,②该基座下方设有一抵部,该抵部滑设于该背板支板的第一透孔下方,③该调整件设有透孔;(3)权利要求1、6没有限定调整件与支板之间的分配关系,权利要求2、7缺少对“端口”的解释和限定,权利要求3、8没有限定抵部与基座的连接关系,权利要求5、10没有限定透孔与基座之间的匹配关系,导致上述权利要求不清楚;(4)证据1属于本专利的抵触申请,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5)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3,或者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4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对于请求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专利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6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7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此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此次口头审理,合议组按照规定进行缺席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关于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坚持其他无效请求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及法律适用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是在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作出的。
由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是2010年04月02日,晚于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的施行日2009年10月01日、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的施行日2010年02月01日、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施行日2010年02月01日,因此本案适用于修改后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2010。
2、证据认定
证据1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针对证据1既未提交书面的意见陈述也未出席口头审理,经合议组核实,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证据1的申请日为2009年11月13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10年04月0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9月15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散热器固定结构,证据1公开了一种散热器支撑背板,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4-37、40-42段,附图2-6):散热器支撑背板(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散热器固定结构)包括一背板本体1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一背板)、多个限位垫片2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多个调整件)以及多个结合件30,该背板本体10的四角呈辐射状朝外延伸出四翼部1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背板延伸设有多个支板),各翼部11对应于该主机板40的固定孔41设有四个定位部,各定位部包括形成于该背板本体10的翼部11的一长型贯孔1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每一支板设有一第一透孔);多个限位垫片20分别固定于该背板本体10的翼部11的表面相对于定位部的位置,如图5、6所示,限位垫片20可根据CPU主机板40的固定孔41的位置而安置于翼部11的不同位置,以适合于不同规格的CPU及其主机板以及散热器的固定(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调整件滑设于该背板的支板);各结合件30包括一螺栓3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基座)以及一螺帽32,该螺栓31的螺杆311穿过该背板本体10的长型贯孔12后再穿设于该限位垫片20的限位孔21内(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每一调整件设有一基座),如图2-4所示,螺杆31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基座上方设有一凸肋)上设有外螺纹。由此可知,证据1已经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且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相同的散热器固定结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即快速调整散热器固定结构,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适合于不同规格的CPU及其主机板以及散热器的固定,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参见证据1附图3):长型贯孔12为长条形,故而其端部设有明显的端口。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7段,附图3、5、6):如图3所示,螺栓31下方设有一抵部;螺栓31的螺杆311穿设于背板本体10的长型贯孔12且能在该长型贯孔12中移动(相当于权利要求3抵部滑设于该背板其支板的第一透孔下方)。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7段,附图3、4):各结合件30包括一螺栓31以及一螺帽32(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螺固件),该螺栓31的螺杆311穿过该背板本体10的长型贯孔12后再穿设于该限位垫片20的限位孔21内,之后再穿过该主机板40的固定孔41后与固定在散热器本体50的螺帽32固定(螺帽必然设置有内螺纹,其才能与具有外螺纹的螺杆固定,这属于证据1隐含公开的内容)。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6段,附图3):各限位垫片20包括形成于该限位垫片20且对应于该长型贯孔12的一限位孔21(相当于权利要求5的透孔)。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6)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散热器固定结构,证据1公开了一种散热器支撑背板,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4-37、40-42段,附图2-6):散热器支撑背板(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散热器固定结构)包括一背板本体10(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一背板)、多个限位垫片20(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多个调整件)以及多个结合件30,该背板本体10的四角呈辐射状朝外延伸出四翼部11(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背板延伸设有多个支板),各翼部11对应于该主机板40的固定孔41设有四个定位部,各定位部包括形成于该背板本体10的翼部11的一长型贯孔12(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每一支板设有一第一透孔);多个限位垫片20分别固定于该背板本体10的翼部11的表面相对于定位部的位置,如图5、6所示,限位垫片20可根据CPU主机板40的固定孔41的位置而安置于翼部11的不同位置,以适合于不同规格的CPU及其主机板以及散热器的固定(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调整件滑设于该背板的支板);各结合件30包括一螺栓31以及一螺帽32,该螺栓31的螺杆311穿过该背板本体10的长型贯孔12后再穿设于该限位垫片20的限位孔21内,之后再穿过该主机板40的固定孔41后与固定在散热器本体50的螺帽32固定,如图2-4所示,螺杆311上设有外螺纹,螺帽32上设有一凹部(螺帽必然设置有内螺纹,其才能与具有外螺纹的螺杆固定,这属于证据1隐含公开的内容)。由此可知,证据1已经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两者的区别仅在于螺栓和螺帽安装时位置的互换,而本技术领域中螺栓和螺帽属于一对配套使用的固定件,安装时二者位置的对换并不会带来使用效果上的差异,这种螺栓和螺帽安装位置的互换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证据1与权利要求1属于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证据1中的螺帽3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基座。且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相同的散热器固定结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即快速调整散热器固定结构,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适合于不同规格的CPU及其主机板以及散热器的固定,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参见证据1附图3):长型贯孔12为长条形,故而其端部设有明显的端口。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7段,附图3、5、6):螺栓31的螺杆311穿设于背板本体10的长型贯孔12且能在该长型贯孔12中移动;如图3所示,螺帽32的下方也设有一防止从孔中脱落的抵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7段,附图3、4):各结合件30包括一螺栓31(相当于权利要求9的螺固件)以及一螺帽32,该螺栓31的螺杆311穿过该背板本体10的长型贯孔12后再穿设于该限位垫片20的限位孔21内,之后再穿过该主机板40的固定孔41后与固定在散热器本体50的螺帽32固定;如图2-4所示,螺杆311上设有外螺纹。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10)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6段,附图3):各限位垫片20包括形成于该限位垫片20且对应于该长型贯孔12的一限位孔21(相当于权利要求10的透孔)。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鉴于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成立,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020153543.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