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汽车防盗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62
决定日:2012-07-24
委内编号:6W1015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058181.4
申请日:2007-06-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市运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5-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家源
主审员:张鹏
合议组组长:钱亦俊
参审员:何伦健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807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
: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网络证据具有数字性产生的修改不通过技术手段难以判定的特点,因此在网络证据真实性的判定中需要对于网络证据是否经过修改专门加以判断。因此,在上述证据原件的核实以及证据内容是否真实判断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判断网络证据是否经过修改。具体到网络证据是否经过修改,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判断:修改的技术可能性和修改的主观动机。在具备修改的技术可行性和修改的动机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为该网络证据经过了修改,不具备真实性。对于修改的技术可行性而言,应该以网络证据的基本技术作为逻辑起点,综合考虑网络证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730058181.4,申请日为2007年06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5月14日。
请求人于2011年09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证据1、2、3分别能够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11)粤穗广证内经字第97642号公证书复印件,共42页;
证据2:请求人声称2006年出版的《中国行业资讯大全汽车用品行业卷》封面、第165页复印件,共2页;
证据3:200510034852.3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25页。
请求人认为,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在先设计证明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证据1所公开的钜甲锁包含顶柄、U形护罩、锁芯体和U形锁梁,顶柄的一端端头固定在U形护照的U形底部,锁芯体固定在U形护照相对于顶柄伸出方向相反一侧的外壁上,U形锁梁的两个穿插柱依次穿过锁芯体和U形护照的两个折弯伸出的部分,与本专利没有区别,属于相同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能够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同理,证据2与本专利没有区别,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证据3与本专利的差别仅在于本专利产品有皮套,二证据3没有,请求人认为这一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证据2和证据3也分别能够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4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5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并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于合议组组成人员没有回避请求,其明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在于:本专利与证据1所公开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本专利与证据2公开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本专利与证据3公开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1的原件,请求人明确使用证据1中的附件5第1、7-9页和附件6第1、2、3、7、8页。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2的原件,明确使用证据2第165页右下角图片。请求人明确适用证据3附件1b作为在先设计。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2008年12月27日修正后的《专利法》已经施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此制定的《施行修订后的专利法过渡办法》的规定,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除上述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据此,由于本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06月21日,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证据1系(2011)粤穗广证内经字第97642号公证书,其中记载了爱卡汽车网站的部分网页。首先,由于上述网页记载了钜甲锁的外观设计,因此,证据1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其次,根据公证书的记载,上述证据系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在清洁缓冲之后进行操作打印获得的网页,该证据的来源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之处,并且该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证据1具备合法性。
关于证据1的真实性,合议组认为,证据1系(2011)粤穗广证内经字第97642号公证书,无效宣告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当庭提交了证据原件,经合议组核实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综合判断证据1中所有内容,并未发现其证据内容存在不真实之处,亦即从证据内容而言没有发现其真实性方面的合理怀疑。然而,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网络证据具有数字性产生的修改不通过技术手段难以判定的特点,因此在网络证据真实性的判定中需要对于网络证据是否经过修改专门加以判断。具体到本案而言,在核实上述证据原件以及认定证据内容真实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判断上述网络证据在首次发布后是否还作了修改。
就网络证据的表现形式而言,证据1中所记载的网页系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在清洁缓冲之后访问获得的,采取公证书的方式加以固定。如果网络证据具有正式的并且固化的表现形式,那么该网络证据的真实性较强。证据1中所记载的网页具有正式的并且固化的表现形式,就其载体而言不具有易变性。就网络证据的形成而言,需要考虑网络证据的报文原始数据产生和系统可靠性。首先,就报文原始数据的产生而言,基于该网站作为论坛的基本属性(参见公证书附件1所示,其为汽车论坛、汽车社区),其原始数据是由他人人工录入,而非网站自动生成。其次,就网络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设备的可靠性而言,需要判断网络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设备在主要关键时刻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从证据1中所示的网站用户“九天揽秀”所发布的消息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并无明显的前后不一致等逻辑性问题。就网络证据的存储而言,需要考虑如下四方面因素:存储方法、存储介质、存储主体和加密措施。就现有证据的情况而言,其网站的网址www.xcar.com.cn展现了该网站采取独立存储介质。另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号查询系统查询结果的显示,该网站域名为xcar.com.cn,可见其具有独立域名,并非服务器托管型网站。还有,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号查询系统查询结果的显示,该网站具有合法的备案/许可证号“京ICP备09041801号”。就网络证据的传送与接收而言,证据1附件5中所示的网址为“ http://www.xcar.com.cn/bbs/viewthread.php?tid=4458017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