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退壳射钉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自动退壳射钉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95
决定日:2012-08-01
委内编号:5W1031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20049826.9
申请日:2011-02-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宜宾市鑫瑞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9-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方福政
主审员:王琦琳
合议组组长:黄颖
参审员:刘雷
国际分类号:B25C1/14B25C1/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包括的全部技术特征中,至少有一个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所公开,现有技术中也未针对该技术特征给出技术启示,而且该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120049826.9,申请日为2011年02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9月2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自动退壳射钉器,包括套筒,套筒内有活塞体,活塞体上开有复位通槽,活塞体内有打钉杆,其特征是:套筒上设置有复位销,活塞体后端连接有弹膛体,活塞体后端连接有弹膛体,弹膛体后端有中心锥孔;弹膛体后端套有退壳套,退壳套端面有中心圆孔,圆孔内有阶台;中心锥孔和中心圆孔组成填弹孔;退壳套上有限位通槽,在弹膛体相适应的位置有限位孔;有限位销穿过限位通槽固定在限位孔内;复位通槽的前端有台阶。”

请求人于2012年03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80000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其申请日为2010年9月30日,公开日为2011年4月20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填弹孔的结构不同,但是为了实现退壳,将凸起的阶台与孔的阶台结合的填弹孔变更为中心锥孔与中心圆孔结合的填弹孔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4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2年4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152997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其公开日为2010年7月21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161908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其公开日为2010年11月3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154419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其公开日为2010年8月11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10029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其公开日为1992年4月1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弹膛体后端套有退壳套”,但是对退壳套和活塞体的关系未作限定,因此其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次,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其区别在于本专利还包括打钉杆以及在复位通槽设有台阶,但是上述技术特征是证据2必定包括的部件,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即使退一步说,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的区别也被证据4所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最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的区别在于本专利还包括打钉杆,但是证据3中必然包括该部件,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与证据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退壳套端面有中心圆孔,圆孔内有阶台,阶台为圆形的,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公知常识或者根据证据5所公开的内容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5 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7月4日举行口头审理。后于2012年6月6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2年4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未予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3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使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或者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放弃使用证据4。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首先,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弹膛体后端套有退壳套”可理解为退壳套仅套弹膛体和退壳套同时套在弹膛体和活塞体上两种关系,如果仅套弹膛体,则无法实现本专利,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退壳套就是同时套在弹膛体和活塞体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理解该连接关系。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填弹口位置不同,本专利为中心锥孔和中心圆孔结构,后者为凸起的台阶和孔中台阶结合的结构,但是为了实现退壳将凸起的阶台与孔的阶台结合形成填弹孔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或者证据3的区别在于中心圆孔和中心锥孔,但是结合中心圆孔和中心锥孔来实现退壳作用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认为:证据5第7页第1段第4、5行所公开的“拨叉半边阶梯园用来与射钉弹底部突缘接触起拨弹壳作用”给出了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将证据3的半圆结构改成整个圆,实现拨弹效果。专利权人认为:首先,与证据1相比,本专利是中心圆孔,弹膛是锥形,结构完全不同;另外,证据2和证据3虽然公开了锥形孔的结构,但是没有公开中心圆孔,而且,中心圆孔的结构解决了防止弹壳掉入射钉器内部的技术问题,证据5的结构则与本专利完全不同,其半圆结构正好会产生弹壳掉入的技术问题。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5均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中,证据2~5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1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弹膛体后端套有退壳套”可理解为退壳套仅套弹膛体和退壳套同时套在弹膛体和活塞体上两种关系,如果仅套弹膛体则无法实现本专利,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退壳套就是同时套在弹膛体和活塞体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理解该连接关系。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涉及一种自动退壳射钉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在该领域下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套筒内有活塞体,活塞体内有打钉杆,活塞体后端连接有弹膛体,弹膛体后端有中心锥孔,弹膛体后端套有退壳套,这些部件都是构成射钉器的特定部件,分别完成某项具体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这些部件的名称和功能,可以理解在射钉器击发之前,活塞体2后端位于退壳套内。并且,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说明书附图也对上述位置关系作了清楚说明,同时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也对权利要求书中的这一限定作出了与说明书中一致的解释,即退壳套同时套在弹膛体和活塞体上。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理解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保护的范围,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4、关于本专利的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证据1区别在于填弹口位置不同,但是该区别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自动退壳射钉器,证据1是同一专利权人申请在前公开在后的另一项专利,其中也公开了一种自动退壳射钉器。与证据1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其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弹膛体后端有中心锥孔,退壳套端面有中心圆孔,圆孔内有阶台,中心锥孔和中心圆孔组成填弹孔”,即,证据1并未公开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质上相同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另外,请求人主张该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但是使用公知常识结合证据1评价该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的评述方式违背新颖性单独对比的审查原则,即请求人主张结合公知常识来评价新颖性的观点也不成立。

5、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包括的全部技术特征中,至少有一个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所公开,现有技术中也未针对该技术特征给出技术启示,而且该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自动退壳射钉器,证据2公开了一种射钉器退壳机构,包括外套管(相当于本专利的套筒);中套管(相当于本专利的活塞体),中套管上开有第一滑槽(相当于本专利的复位通槽);外套管上设有第一限位销(相当于本专利的复位销);中套管后端设置有弹膛体(相当于本专利的弹膛体);弹膛体前部伸入中套管内腔,在中套管外的弹膛体上活套有退弹套(相当于本专利的退壳套);退弹套后部为退弹套底板,弹膛体后端设有缺口,退弹套底板位于该缺口内,且内表面与弹膛内壁相齐,在退弹套底板内表面尾部上设有与弹膛台阶尺寸一致的退壳台阶(其功能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填弹孔);退弹套上有第二滑槽,径向安装在弹膛体外侧壁上的第二限位销插入该第二滑槽中(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限位通槽和限位销)。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本专利的活塞体内有打钉杆;本专利组成填弹孔的是中心圆孔和中心锥孔;本专利中复位通槽的前端有台阶。
其中,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中心圆孔和中心锥孔构成的填弹孔其退弹和填弹更加方便快速,复位通槽前端的台阶与复位销配合,可避免打钉杆失控冲出时损害部件。现有技术中并无技术启示教导将上述手段应用在自动退壳射钉器中,因此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自动退壳射钉器,证据3公开了一种射钉器退壳机构,包括外套管(相当于本专利的套筒);中套管(相当于本专利的活塞体),中套管上开有第一滑槽(相当于本专利的复位通槽);外套管上设有第一限位销(相当于本专利的复位销);中套管后端设置有弹膛体(相当于本专利的弹膛体);弹膛体前部伸入中套管内腔,在中套管外的弹膛体上活套有退弹套(相当于本专利的退壳套);退弹套后部为退弹套底板,弹膛体后端穿出退弹套底板,在弹膛体后端所开的弹膛内有环向台阶形成弹膛台阶,在退弹套底板上有台阶部分形成退壳台阶,退壳时,退壳台阶与弹壳后部配合实现退壳(其功能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填弹孔);退弹套上有第二滑槽,径向安装在弹膛体外侧壁上的第二限位销插入该第二滑槽中(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限位通槽和限位销)。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在于:本专利的活塞体内有打钉杆;本专利组成填弹孔的是中心圆孔和中心锥孔;本专利中复位通槽的前端有台阶。
其中,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中心圆孔和中心锥孔构成的填弹孔其退弹和填弹更加方便快速,复位通槽前端的台阶与复位销配合,可避免打钉杆失控冲出时损害部件。现有技术中并无技术启示教导将上述手段应用在自动退壳射钉器中,因此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

请求人还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在证据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证据5第7页第1段第4、5行所公开的“拨叉半边阶梯园用来与射钉弹底部突缘接触起拨弹壳作用”给出了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将证据3的半圆结构改成整个圆,实现拨弹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上述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评述可知,首先,证据5中仍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复位通槽前端有台阶的区别技术特征;其次,根据证据5所公开内容的描述,其采用拨叉半边阶梯圆来接触射钉弹底部突缘,与证据2、证据3类似,均是半圆阶台结构,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中心圆孔和中心锥孔结构,也不能实现本专利说明书中所描述的那样,退弹填弹更加方便快速的技术效果。即,证据5所公开的内容并不能针对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那样的用中心圆孔和中心锥孔结构形成填弹孔的技术方案给出技术启示,因此请求人的观点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提出的全部无效请求的理由均不成立,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120049826.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