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双瓶防暴喷雾驱散器及其灌粉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01
决定日:2012-08-02
委内编号:4W1014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071179.0
申请日:2005-05-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河南威达军警装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6-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中科泰安脉冲气压喷射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洋
合议组组长:谢有成
参审员:王萌
国际分类号:F41H9/06,F41B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某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且请求人提供的其它对比文件中也未给出获得该区别特征的相关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区别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具备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6月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双瓶防暴喷雾驱散器及其灌粉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510071179.0,申请日是2005年5月24日,专利权人原为陈来明,后变更为北京中科泰安脉冲气压喷射技术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双瓶防暴喷雾驱散器,是由气瓶、粉瓶和喷雾枪所组成,气瓶的口部设有截止阀,其特征是:在粉瓶的口部设有气粉头,气粉头的一侧设有接管,粉瓶通过接管连接气瓶,气粉头的中心设有插入粉瓶底部且与接管连通的滤管,所述的滤管是于管壁上布有多个直径小于粉粒直径的小孔的长管,于滤管的端部设有单向阀,气粉头的顶部设有出粉孔,于气粉头上设有连通出粉孔和粉瓶的通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瓶防暴喷雾驱散器,其特征是,所述的通孔是多个且分布于滤管的四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瓶防暴喷雾驱散器,其特征是,所述的通孔为5个,通孔直径为2毫米。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瓶防暴喷雾驱散器,其特征是,所述的通孔是设于滤管四周的环形通道。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瓶防暴喷雾驱散器,其特征是:所述的气粉头顶部的出粉孔是设于气粉头的一侧,其轴线与气粉头的中心线相交叉,其夹角为30°。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瓶防暴喷雾驱散器,其特征是:所述的滤管是由金属粉末或丝网烧结而成的网管。
7、一种用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瓶防暴喷雾驱散器的灌粉方法,其步骤是:
1)接管由气瓶口的截止阀拆开,将气粉头上连接喷雾枪的软管从管接头上拆开;
2)接管连接真空吸管,气粉头上的管接头接吸粉软管,并将真空吸管接真空系统;将吸粉软管插入装粉容器;
3)启动真空系统,使粉瓶内形成负压而将药粉从装粉容器吸入粉瓶中。”
针对上述专利权,河南威达军警装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3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而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下称证据1):申请号为02205560.6,授权公告号为CN2536314Y,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2月19日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2(下称证据2):申请号为89212014.2,公告号为CN2042753U,公告日为1989年8月16日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1)证据1公开了一种烟雾喷射装置,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自本专利气粉头的中心插入粉瓶底部的长管为滤管,滤管管壁上布有多个孔径小于粉粒直径的小孔,滤管端部设有单向阀。证据2与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公开了一种包括压气囊、粉气喷出管和喷铲等的多用喷粉器,其分气道插入盛粉瓶端部设有出气逆闭阀(相当于本专利中“滤管端部设有单向阀”);其分气道端部外侧设有气流喷嘴,气流喷嘴侧面设有气流喷孔(相当于本专利滤管管壁上布有多个孔径小于粉粒直径的小孔)。出气逆闭阀(单向阀)设置的目的在于,避免粉粒回吸进入分气道,基于该考虑,气流喷嘴上的气流喷孔孔径必然选择小于粉粒直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1、2中给出了技术启示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7为用于权利要求1喷雾驱散器的灌粉方法,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基于该双瓶防暴喷雾驱散器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把接管与气瓶口的截止阀拆开并与真空系统的真空吸管连通、把气粉头上连接喷雾枪的软管从管接头拆下并把管接头与吸粉软管连接,把吸粉头插入装粉容器,利用真空系统使粉瓶内形成负压装粉的技术方案。该方案是与证据1和2得到的技术方案相伴存在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用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得到,该方案未带来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3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4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通过分析证据1的内容可知证据1中的减压阀属于不能省略的必要技术特征,证据1中的管路属于中、低压范畴,而本专利属于高压范畴,且证据1没有披露权利要求1中的“气粉头的一侧设有接管,粉瓶通过接管连接气瓶,气粉头的中心设有插入粉瓶底部且与接管连通的滤管,所述滤管是于管壁上布有多个直径小于粉粒直径的小孔的长管,于滤管的端部设有单向阀,气粉头的顶部设有出粉孔,于气粉头上设有连通出粉孔和粉瓶的通孔”的技术特征;证据2为医疗、化工及生活日用等的喷粉器械,与本申请的防暴喷雾驱散器并非相同技术领域;证据2中并无滤管,请求人认为的证据2中的分气道插入盛粉瓶在证据2中实际上是气流喷嘴(5)插入盛粉瓶(6);如果证据2上气流喷孔(12)采用本专利的滤管上的小于粉粒直径的小孔,由于孔径太小,人的力气无法挤压证据2中的压气囊,气流无法从喷孔喷出,况且证据2中并无气流喷孔孔径大小的描述,仅有对其功能的描述:“由气流喷孔(12)将空气有效地喷入盛粉瓶(6)中”,而本专利滤管的作用是灌粉时,通过滤管将粉瓶抽真空从而有效地将粉剂吸入瓶中,并通过滤管将吸入的粉剂与真空泵隔离。在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的装置具有限定作用,进而权利要求7也具备创造性。同时,专利权人还提交了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的科技查新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中心检索报告以及背负式防暴喷雾驱散器鉴定会材料,以此作为本专利具备新颖新、创造性的参考资料。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5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2年7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了公民代理人田小伍、贺保平、刘飞,专利权人委托了公民代理人王兆法、谢晓魁、穆瑞生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请求人明确表示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
关于创造性:
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的滤管管壁分布有多个直径小于粉粒直径的小孔,滤管端部设有单向阀。证据2中公开了:气流喷嘴(5)的底部和侧面均开有若干气流喷孔(12)(参见证据2权利要求3),证据2的附图1中的出气逆闭阀即是单向阀,证据2的背景技术记载了存在粉末被吸入压气囊中的问题,根据证据2中的喷粉器的工作过程可知,若将压气囊换做高压气瓶,则无需进气逆闭阀3,这样就产生了本专利粉末回吸的技术问题,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出气逆闭阀4下移置于气流喷孔12的下端,并且使气流喷孔12小孔直径小于粉粒直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证据2的结构也可以实现防止粉末回流的效果。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的减压阀是很重要的部件,而本专利没有这个部件;证据1中使用的压力为0.6~7Mpa,属于中低压,本专利压力范围为12~22Mpa,属于高压;证据1中仅有管子,并无本专利的滤管;关于证据2,其为风箱结构,其气流喷孔仅仅起到将空气喷入粉瓶的作用,而本专利的滤管具有双向作用,既可通过气瓶给粉瓶中打入高压气体,又可以不全拆开即可抽真空灌粉,滤管可以把粉瓶和真空泵隔绝,粉不会进入真空泵,因此本专利的作用与证据2的作用不同。请求人认为:减压阀是根据实际需要而设置的;至于高压、低压容器,仅需对容器厚度进行设计即可实现;气流喷嘴5具有滤管作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气流喷嘴5上的小孔未记载直径小于粉粒直径;证据1、2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至少是相近领域。
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2-4,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4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2-4中提及的通孔对应于3、4、6、7中的附图标记9和11,是经过多次实验才确定的,通孔的大小、分布、如何使用均具有技术含量。
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5-6,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规选择;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5中出粉角度的改变能够起到“使得连接软管长度可减小,由1050mm减至900mm,减小约15%。通道截面积增加,长度减小,降低了通道阻力,有利于增加射程”的作用;权利要求6中能使用的材料有多种,该权利要求排除纸质等材料,对请求人的意见不认可。
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7,请求人认为:结合证据1、2容易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产品,进而容易想到该产品的灌粉方法,证据2的背景技术中给出了灌粉的技术启示。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中没有公开区别特征滤管,那自然也无法想到如何灌粉,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7就具备创造性。
双方当事人表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已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本次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2两份证据,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审查,证据1、2均为专利文献,合议组认可证据1、2的真实性,并且证据1、2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瓶防暴喷雾驱散器,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全文及附图1-3)一种烟雾喷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该装置包括高压气瓶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气瓶)、粉末容器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粉瓶)、射枪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喷雾枪),高压气瓶1上的阀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截止阀,旋塞盖1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气粉头,其设置于粉末容器3的口部,从附图1中可见旋塞盖13的一侧设有接管,旋塞盖13通过接管以及减压阀2与高压气瓶1连接,旋塞盖13上设置有进气管10,该进气管10插入粉末容器3的瓶底,证据1中图2的排出孔12通到外部的外端就对应本专利的出粉孔,粉末容器与所述排出孔外端之间的部分相当于本专利的通孔。
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气粉头中心设有滤管,且该滤管管壁上分布有多个直径小于粉粒直径的小孔,滤管端部设有单项阀。
证据2公开了一种多用喷粉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全文及附图1)该喷粉器的盛粉瓶6中设有气流喷嘴(5),气流喷嘴(5)开设若干气流喷孔(12),其作用是将空气有效地喷入盛粉瓶(6)中,气流喷嘴(5)内设置有出气逆闭阀(4),出气逆闭阀安装在进出分气道(2)的端部。
证据2并未公开如下技术特征:滤管管壁上分布有多个直径小于粉粒直径的小孔,于滤管的端部设有单向阀。并且根据证据2公开的内容可知,其采用的是在进出分气道2两端分别设置两个单向阀的技术手段,气流喷嘴上开设的气流喷孔是为了将空气有效地喷入盛粉瓶中,没有给出要在滤管管壁上设置多个直径小于粉粒直径的小孔以此阻止粉粒回吸的技术启示,且证据2中的出气逆闭阀4设置于进出分气道上,并未设置于气流喷嘴5端部。上述区别特征使得本专利的滤管只能通气不能通粉,便于直接灌粉,在灌粉时需要真空吸粉,此时单向阀关闭,由于滤管上的小孔直径小于粉粒直径,粉粒不会进入真空系统中,这样就不必将气粉头卸下即可将药粉吸入粉瓶,灌粉方式更为简单、有效,在喷粉时,单向阀打开,高压空气能够畅通无阻进入粉瓶。另外,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2中并未公开下列区别特征,滤管管壁上分布有多个直径小于粉粒直径的小孔,于滤管的端部设有单向阀。其次,证据2防止粉末回吸是通过采用设置两个单向阀,即进气逆闭阀3和出气逆闭阀4的技术手段来实现的,证据2中喷粉器气流喷嘴(5)上的气流喷孔(12)仅用作挤压压气囊(1)时将空气有效喷入盛粉瓶(6)中,松开压气囊后,由于出气逆闭阀(4)闭合,空气以及粉粒不会从盛粉瓶(6)进入气流喷孔(12),而是从进气逆闭阀(3)中进入压气囊(1),因此证据2中的出气逆闭阀(4)可阻挡空气以及粉粒进入压气囊。根据证据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要去掉进气逆闭阀3,更不能获得将气流喷孔(12)的直径小于粉粒直径、并讲单向阀设在气流喷嘴的端部的技术启示,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6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7是用于权利要求1所述双瓶防暴喷雾驱散器的灌粉方法,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具备创造性,而权利要求7的灌粉方法又是因权利要求1的特定结构而进行的操作步骤,因而权利要求7的方法权利要求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510071179.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