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站间接空气冷却器自动清洗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站间接空气冷却器自动清洗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44
决定日:2012-08-02
委内编号:4W1014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10013347.9
申请日:2009-08-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方康
授权公告日:2011-07-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沈阳仪表科学研究院,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冬
合议组组长:王森
参审员:王刚
国际分类号:F28G9/00,F28G15/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不是同样的发明,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
全文:
本案涉及专利号为200910013347.9,申请日为2009年8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7月6日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沈阳仪表科学研究院,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站间接空气冷却器自动清洗装置,它包括带有行走机构的清洗管束,清洗喷嘴,其特征是:在塔内靠近间接空冷机组的空气冷却器位置上固定设置有一封闭环形轨道,在环形轨道上设置有一带行走驱动装置的行走桁架;在行走桁架上设置有一沿轨道垂直方向水平移动的立式框架,在行走桁架上还设置有立式框架的导向限位机构;在立式框架上设置有一垂直移动导轨,在垂直移动导轨上依次设置有垂直行走机构,垂直驱动机构;在垂直行走机构上还设置有清洗机构,该清洗机构包括至少双排清洗管束,在清洗管束上均匀分布有清洗喷嘴,该清洗喷嘴的喷射方向与空气冷却器清洗面相垂直,清洗管束通过高压软管与高压水发生装置相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站间接空气冷却器自动清洗装置,其特征是:行走驱动装置包括:行走桁架沿环形轨道移动的驱动装置及行走桁架沿环形轨道移动的转向装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站间接空气冷却器自动清洗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垂直驱动机构是由驱动电机、减速机、连轴器、同步齿形带轮、包角轮,通过齿形带来带动垂直行走机构行走的。”
方康(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2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申请日为2009年7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3月31日,专利权人为常州创新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授权公告号为CN201435657Y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3月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4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4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5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情况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认为,附件1没有公开如下技术特征:在行走桁架上设置有一沿轨道垂直方向水平移动的立式框架,在行走桁架上还设置有立式框架的导向限位机构;在立式框架上设置有一垂直移动导轨,在垂直移动导轨上依次设置有垂直行走机构,垂直驱动机构;在垂直行走机构上还设置有清洗机构。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清洗装置在塔外设置,而本专利是地上且塔内设置,附件1是悬挂导轨,本专利是地轨。双方当事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请求人作为证据提交的附件1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经合议组核实,对其真实性亦予以认可。同时,附件1为他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提出并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公开的中国专利申请,因此,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2、关于新颖性
本案属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专利权,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一项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不是同样的发明,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站间接空气冷却器自动清洗装置。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公开了一种间接空冷发电机组散热器垂直布置的清洗装置,所述清洗装置包括竖直喷洗管(相对于本专利的清洗管),其中该竖直喷洗管管壁上设置有一排沿管壁轴向的若干喷嘴,所述清洗装置包括导轨支架8和在其顶部导轨8-1,且该导轨支架可以是圆形的(参见其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附图1),所述清洗装置包括竖直桁架。经对比,两者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附件1没有公开在行走桁架上设置有一沿轨道垂直方向水平移动的立式框架,在行走桁架上还设置有立式框架的导向限位机构;在立式框架上设置有一垂直移动导轨,在垂直移动导轨上依次设置有垂直行走机构,垂直驱动机构;在垂直行走机构上还设置有清洗机构。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同,两者不属于相同的发明,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的理由不成立。
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3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基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但由于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的理由不成立,故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3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现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910013347.9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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