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挤奶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46
决定日:2012-08-06
委内编号:5W10305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20057580.X
申请日:2011-03-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志富
授权公告日:2011-08-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孙兆洪
主审员:张莹
合议组组长:涂洪文
参审员:董杰
国际分类号:A01J5/00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决定要点:如果说明书已经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那么应当认为发明或实用新型已经对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描述。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120057580.X,申请日为2011年03月0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8月24日,专利权人为孙兆洪。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挤奶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挤奶杯组、胶管、奶桶、真空罐、脉动器和真空泵;所述奶桶上设置有奶桶盖;所述真空泵与真空罐连接;所述胶管包括双连管和奶管;所述双连管的一端与所述脉动器连接,其另一端与所述挤奶杯组连接;所述奶管的一端与所述奶桶连接,另一端与所述挤奶杯组连接;所述挤奶机还包括能根据奶流量大小自动调节真空压力和脉动速率的控制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挤奶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真空罐上安装有真空表。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挤奶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脉动器是电子脉动器。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挤奶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挤奶机还包括推车。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挤奶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挤奶杯组具有透明外壳部分、和/或不锈钢奶杯、和/或柔性韧胶内套。”
请求人于2012年02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3、4、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4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2月06日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1015342Y的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证据2:发布日为1999年08月06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JB/T 7880-1999 挤奶设备 术语》复印件,共15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8月19日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1290294Y的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a)说明书第2页第2段指出“所述真空泵安装在所述真空罐上”,该特征有悖于公知常识;(b)说明书第2页第4段指出“所述挤奶机还包括能根据奶流量大小自动调节真空压力和脉动速率的控制器”,该特征是含糊不清的,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得知控制器的位置、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以及控制器的具体结构,致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实用新型;控制器位置和连接关系的特征是必要技术特征,缺少这个特征致使该说明书不完整;另外,该专利中的部件“控制器”是很大的概念,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清楚、正确的理解该部件如何实现说明书指出的工作过程和功能;(c)说明书第2页第9段,“挤奶杯组1具有透明外壳部分,便于观察奶牛各乳头出奶情况”,挤奶杯组还具有不锈钢奶杯和韧胶内套,说明书以及说明书附图中未记载透明外壳部分、不锈钢奶杯和韧胶内套的位置关系,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当透明外壳内衬不锈钢奶杯和韧胶内套时如何观察出奶情况;(d)说明书附图没有记载真空泵、电机、控制器的位置和连接关系,特别是,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当真空泵安装在真空罐时,真空泵、电机如何连接,真空泵与真空罐如何连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2)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该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根据奶流量大小自动调节真空压力和脉动速率”只是一种功能或效果限定,本专利中对控制器的这种功能性限定不应当被允许。(3)由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时,该专利权利要求5特征部分是“所述挤奶杯组具有透明外壳部分、和/或不锈钢奶杯、和/或柔性韧胶内套”,请求人认为:首先连续两个“和/或”的表述方式是不清楚的,存在逻辑错误;其次,按照排列组合的方式分析其可能包括的技术方案有七种方案:其中五、六、七三个方案之间逻辑上不清楚。(4)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缺少控制器具体结构、其在挤奶机中的位置以及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而这些特征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5)权利要求1、2、4的方案均被证据1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6)权利要求1的方案被证据2结合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都被证据2或者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包括七种方案,这些方案要么有悖于公知常识,要么不符合逻辑,因此权利要求1-5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2月2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无效请求人又于2012年03月23日提交了补充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4:加盖了“淄博市技术标准情报所资料专用章”封面章和骑缝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JB/T 7880-1999 挤奶设备 术语》复印件,
证据5:发票号码为237031100110、盖有“淄博市标准化协会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复印件,用以证明该行业标准(证据2、证据4)的真实性。
并认为,证据2、4的内容系国家相关部门颁布以指导相关企业加以实施的标准文件,专利权人作为挤奶机的生产者应当了解并能获得该标准,如果专利权人质疑该标准内容的真实性,应当出具相反证据。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缺席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4、5的原件。请求人当庭放弃了权利要求5关于专利法第26条4款的无效理由中关于方案五、六、七逻辑不清楚的具体无效理由;认为证据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根据奶流量大小自动调节”的特征,但坚持权利要求1、2、4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并坚持其它书面无效请求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4、5的原件,鉴于专利权人缺席本次口头审理,也未曾在给定期限内提交任何意见陈述,因而合议组代为核实人证据4、5的真实性。经核实,合议组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瑕疵,因此合议组对证据4、5予以采信,而证据4是用于证明证据2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经核实证据4内容与证据2的内容完全一致,并且合议组未发现影响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瑕疵,因此对证据2也予以采信,而且其发布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用于评价创造性。
证据1和3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开日期分别是2008年02月06日、2009年08月19日,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JB/T 7880-1999 挤奶设备 术语》的发布日期为1999年08月06日,均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经核实,合议组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瑕疵,因此证据1、3均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具体理由的阐述
2.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如果说明书已经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那么应当认为发明或实用新型已经对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描述。
(1)请求人认为,说明书第2页第2段指出“所述真空泵安装在所述真空罐上”,该特征有悖于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尽管真空泵安装在所述真空罐上这种方案会由于真空泵的震颤造成真空罐的安装结构的不稳定,但是真空泵安装在所述真空罐上这样的技术方案是完全可以实现的,这种安装方式也可以达到挤奶机按照预定方式挤奶的技术效果,只不过将真空泵安装在所述真空罐上不是技术人员的较优选方案而已。因此,对于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2)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所述挤奶机还包括能根据奶流量大小自动调节真空压力和脉动速率的控制器”描述是含糊不清的,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知控制器的位置、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以及控制器的具体结构,致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实用新型;控制器位置和连接关系的特征是必要技术特征,缺少这个特征致使该说明书不完整;另外,该专利中的部件“控制器”是很大的概念,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清楚、正确的理解该部件所指的是什么以及如何实现说明书指出的工作过程和功能。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所述挤奶机还包括能根据奶流量大小自动调节真空压力和脉动速率的控制器”,能完成根据液体量自动调节真空压力和脉动速率的控制器是公知的现有技术,例如可根据液体流量计输出的信号是否到达某个阈值来控制真空压力和脉动速率的档位等,且说明书第0016段比较详细地举例描述了根据液体量自动调节真空压力和脉动速率的控制器的控制方法,控制器的具体结构无需进一步说明,控制器位置和连接关系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输入和控制对象而很容易实现的,其安装位置能够方便地接收奶流量信号的输入、并给真空泵和脉动器输出相应的控制信号即可,与其他组件的连接关系已隐含在说明书相应部分的描述中。因此,对于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3)请求人认为,说明书第2页第9段,“挤奶杯组1具有透明外壳部分,便于观察奶牛各乳头出奶情况”,挤奶杯组还具有不锈钢奶杯和韧胶内套,说明书以及说明书附图中未记载透明外壳部分、不锈钢奶杯和韧胶内套的位置关系,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当透明外壳内衬不锈钢奶杯和韧胶内套时如何观察出奶情况。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锈钢奶杯和韧胶内套、透明外壳,这几个部件在挤奶机中都是用于奶杯上的常用部件,如何配套使用以及相互位置关系都是本领域公知公用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实际使用的需要来搭配使用这几个常用部件,这些内容即使在说明书中没有进一步说明,也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本专利挤奶机的方案。因此,对于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4)请求人认为,说明书附图没有记载真空泵、电机、控制器的位置和连接关系,特别是,根据说明书的记载, 当真空泵安装在真空罐时,真空泵、电机如何连接,真空泵与真空罐如何连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真空泵、电机、控制器这些部件在电动真空泵挤奶机中很常见,真空泵、电机、控制器在挤奶机中的位置和相互连接关系也是本领域公知的,本专利无需在说明书中具体说明这些内容,这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挤奶机的方案,亦不会导致本专利说明书的不清楚和公开不充分。因此,对于请求人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2.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根据奶流量大小自动调节真空压力和脉动速率”只是一种功能或效果限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中的控制器使用了这样的功能性限定,但这种控制器应当使用结构特征来描述,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所述挤奶机还包括能根据奶流量大小自动调节真空压力和脉动速率的控制器”这样的描述,其含义是清楚的,并且能完成根据液体量自动调节真空压力和脉动速率的控制器是公知的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常识利用例如检测液体流量计输出的信号是否到达某个阈值来控制真空压力和脉动速率的档位等的电子设备很容易地实现这种功能,也可以采用其他合适的方式来实现所述功能,因此,可以采用已知的多种结构来实现该控制器功能,本专利对控制器的这种功能性限定就是涵盖了可以实现这种功能的所有实施方式,因此该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不如用功能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因此这种功能性限定是允许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2.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缺少控制器具体结构、其在挤奶机中的位置以及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而这些特征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挤奶机,其中的控制器具有自动控制功能。为解决该技术问题,具有根据奶流量大小来自动调节真空压力和脉动速率的控制器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但是这种控制器用例如常规的液体流量计结合对应的检测组件、或者其他多种已知的合适方式很容易实现,其具体结构、其在挤奶机中的位置以及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并不是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2.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审查员首先应当判断被审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相同,则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不是同样的发明。
因此,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完全相同,则两者不构成相同的发明创造。
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挤奶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挤奶杯组、胶管、奶桶、真空罐、脉动器和真空泵;所述奶桶上设置有奶桶盖;所述真空泵与真空罐连接;所述胶管包括双连管和奶管;所述双连管的一端与所述脉动器连接,其另一端与所述挤奶杯组连接;所述奶管的一端与所述奶桶连接,另一端与所述挤奶杯组连接;所述挤奶机还包括能根据奶流量大小自动调节真空压力和脉动速率的控制器。
证据1公开了一种移动式挤奶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具体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第17行至第3页第23行附图1):挤奶装置固定安装在可移动的车架底座上,该挤奶装置由集乳器6、脉动器15、奶桶组1(证据1中的奶桶组1就相当于该专利的奶桶)组成,集乳器的吸入口连接用于吸奶的奶杯组7(证据1中的奶杯组7和集乳器6就相当于本专利的挤奶杯组),集乳器的输出口通过输奶管组13(证据1中的奶管13就相当于该专利的奶管,都是用于连接奶桶和挤奶杯组)接至奶桶组1,并同时通过长脉动管14与脉动器15(证据1中的脉动器15就相当于该专利的脉动器)相连通,奶杯内外套之间形成的桶状空间由短脉动管与脉动器相连接。脉动器15通过短脉动管28和长脉动管14(证据1中的长脉动管14和短脉动管28就相当于该专利的双连管,都是用于连接脉动器和挤奶杯组)分别与奶桶和集乳器6接通,来控制整个挤奶过的脉动频率。真空泵机组及动力源单元装置包括汽油机、旋转式真空泵、真空调节器、真空表、消声器和润滑装置等部件,汽油发动机与真空泵2(证据1中的真空泵2就相当于本专利的真空泵,且真空泵1与稳压罐9连接)通过皮带连接传动,还带有稳压罐9(证据1中的稳压罐9就相当于本专利的真空罐),稳压罐直接与真空泵连通,由真空调节器10(证据1中的真空调节器10就相当于本专利的控制器)控制调节内压,通过真空阀11、真空管12与奶桶1连通。挤奶的动力源是真空,奶杯内外套之间形成的壁间室通真空时,为挤奶节拍,奶液被吸出,壁间室通大气时为休息节拍,切断吸奶真空停止吸奶。此外,从附件1说明书附图1中可以毫无疑义地看出,奶桶组1上具有奶桶盖。
但是,证据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关于“挤奶机还包括能根据奶流量大小自动调节真空压力和脉动速率的控制器”技术特征。因此,无效宣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2)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新颖性,因此,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1也同样是具备新颖性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3具备创造性
证据2是一份机械行业标准中关于挤奶设备的相关术语的文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具体参见证据2的“一般性术语”部分,附图1):5.1挤奶杯组(证据2中的挤奶杯组就相当于本专利的挤奶杯组)由“集乳器5.3”和“奶杯5.2”组成,4.15长脉动管连接集乳器和脉动器,5.2.5短脉动管连接脉动室和集乳器(长脉动管和短脉动管就相当于本专利的双连管)。6.1长奶管(证据2中的长奶管就相当于本专利的奶管)将集乳器中的牛奶送离的连接管;参见图1,桶式挤奶机和直接入罐式挤奶机都是将挤出的奶进入一个储奶桶或者储奶罐(证据2中的储奶桶或者储奶罐就相当于本专利的奶桶),挤奶设备还包括4.1真空泵、4.4稳压罐(就相当于本专利的真空罐,与真空泵连接)、4.11脉动器。此外,由于奶桶与提供真空的桶或者罐相连,因此,奶桶必定是带盖封闭的。
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的区别在于:所述挤奶机还包括能根据奶流量大小自动调节真空压力和脉动速率的控制器。据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自动调节真空压力和脉动速率来避免“过挤”现象。证据2仅仅是一种挤奶设备的行业标准,是生产或使用挤奶设备时应当遵循的标准,但根据证据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到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证据3公开了一种大型挤奶厅电子脉动器控制器,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2页第4行至第9行,第17行至第18行):电子脉动器控制器的微处理器产生频率为20次/分~120次/分连续可调的+12V方波,用户根据需求选择合适频率后锁紧。
也就是说,证据3的电子脉动器控制器是用户根据需要对频率进行选择,选定频率锁紧后该频率不会发生改变(除非用户重新选择),而不是根据奶流量大小自动调节真空压力和脉动速率。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没有在证据3中并没有公开,并且证据3也无法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没有相关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3或证据2公开的内容自然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2)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也都不成立。
综上,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120057580.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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