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内圆抛光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47
决定日:2012-08-07
委内编号:5W1031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617223.X
申请日:2010-11-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雷炳全
授权公告日:2011-10-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门市亚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旭暄
合议组组长:岑艳
参审员:宋轶群
国际分类号:B24B29/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说明书中的某些缺陷对发明的整体技术方案不会产生实质影响,并且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结合说明书中其它部分清楚理解其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并且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则应该认为说明书的公开是充分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名称为“一种内圆抛光机构”,专利号为201020617223.X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0年11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0月0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内圆抛光机构,包括机座(1),机座上设有依次由下而上连接的纵向滑台(2)、横向滑台(3)、微调纵向滑台(4)、微调横向滑台(5),于微调横向滑台上设有滑座(5),滑座上设有带第一电机(6)的电机座(7),第一电机输出端设有安装抛光轮的抛光转轴(8),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滑座上固定有滑块,电机座的底部设有与滑块配合的滑轨,滑座上设有减速电机(9),滑座上设有由减速电机驱动的偏心件(10),偏心件与电机座之间通过连杆机构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抛光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偏心件为一倒T型偏心轮,减速电机的输出轴(11)与偏心轮安装固定,输出轴的轴线与偏心轮的圆心轴线不在同一轴线上;所述电机座上以轴联接有一倒T型从动轮(12),偏心轮与从动轮之间以一连接板(13)连接,连杆机构由电机座、从动轮、连接板、偏心轮组成。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抛光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纵向滑台内设有控制横向滑台纵向滑动的纵向转轴(14),纵向转轴由设于纵向滑台上的手动转轮(15)控制其驱动;横向滑台内设有控制微调纵向滑台横向滑动的横向转轴(16),横向转轴由设于横向滑台上的第二电机(17)控制其驱动;微调横向滑台于微调纵向滑台上的纵向滑动和滑台于微调横向滑台上的横向滑动都通过气压或液压传动。”
针对上述专利权,雷炳全(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3月0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3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0567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6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8年08月20日,公开号为CN10124453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0月0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9695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电机座的底部设有与滑块配合的滑轨,表明电机座与滑座是采用轨道式的滑动连接,而减速电机驱动偏心件带动滑座作循环的前后滑动,由于电机座与滑座是活动连接,滑座的前后滑动不能令抛光轮也前后移动,因此无法实现本专利使抛光轮前后进退的目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和权利要求3中记载了微调横向滑台于微调纵向滑台上的纵向滑动和滑台于微调横向滑台上的横向滑动通过气压或液压传动,而说明书中未给出任何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不清楚微调横向滑台与微调纵向滑台之间的连接关系,因而该手段含糊不清,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3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2年04月06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4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406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4与证据1或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4月16日将请求人于2012年04月06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于2012年05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6月0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证据3不作为无效证据使用;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与权利要求1和3相对应的内容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4以及公知常识或证据2和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和常规技术手段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与本领的公知常识所公开;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均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请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认为,根据说明书第[0004]段的记载并结合附图3所示,“通过减速电机驱动偏心件的转动,利用偏心的原理,带动滑座做循环的前后移动”,由于电机座与滑座是通过滑轨和滑块活动连接,因此,滑座的前后滑动并不能令抛光轮也前后进退,无法实现本专利使抛光轮对工件抛光时还能进行一进一退的循环抛光动作以及提高抛光的速度和效率的有益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 根据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第[0012]段最后1句的描述“滑座上设有减速电机,滑座上设有由减速电机驱动的偏心件10,偏心件与电机座之间通过连杆机构连接”以及说明书第[0013]段第2-4行的描述“电机座上以轴联接有一倒T型从动轮12,偏心轮与从动轮之间以一连接板13连接,连杆机构由电机座、从动轮、连接板、偏心轮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的确定从动轮是与电机座连接的。虽然附图3中的附图标记“18”在说明书中表示为“滑座”以及说明书第[0004]段的记载了“通过减速电机驱动偏心件的转动……带动滑座做循环的前后移动”,但上述内容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明显不一致,属于撰写上的缺陷,上述撰写上的缺陷并不足以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产生错误的理解,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可以毫无疑义的确定附图3中的附图标记“18”实质上是指“电机座”,从动轮必然与电机座连接,减速电机通过偏心件带动的是电机座,从而实现抛光转轴上的抛光轮前后移动。
请求人还认为,权利要求1和3中“微调纵向滑台和微调横向滑台”具体的连接关系,以及如何采用气压或液压传动都没有说明,对运动状态的控制是如何实现的不清楚,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第[0012]段第1-2行的描述,并结合附图1所示,机座上设有依次由下而上连接的纵向滑台2、横向滑台3、微调纵向滑台4、微调横向滑台5,可见微调横向滑台5设置在微调纵向滑台4上,至于两者之间的连接关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滑台之间通过滑轨相互纵横以实现两者之间可相对移动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方案,也是传统机床中普遍采用的技术手段;气压传动和液压传动已广泛应用于各个工业领域,通过气压传动或液压传动实现两者之间位移的自动控制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能够通过常规的技术手段实施微调纵向滑台和微调横向滑台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所采用的气压或液压传动的控制方式并实现本发明所欲达到的目的。
基于上述理由,本专利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证据认定
请求人在提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了证据1-4共4份证据,但在口头审理时,请求人放弃了证据3作为无效证据使用,因此,本决定对上述放弃的证据不予评述。
证据1,2和证据4均是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且专利权人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亦予以认可,同时由于证据1、2、4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1 对于权利要求1,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双头抛光机(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段,第5页第2-5段,第6页第4段,第7页第2段,附图1-3),其可以抛光圆柱形或锥形金属杯外表面,包括抛光轮机构1和工件装夹机构2,所述抛光轮机构1包括支承架3和分别左右安装在该支承架上的两套抛光轮4及其传动装置5和驱动电机6,所述工件装夹机构2共有两套,分别对应每套抛光轮4的位置安装,每套工件装夹机构2包括一个安装在支承架3上可上下滑动的底座7和安装在该底座7上可前后滑动的纵向滑座8,以及安装在该纵向滑座8上可左右移动的横向滑座9,和安装在该横向滑座9上可以旋转的转座10,还有安装在该转座10上的工件装夹装置11,该工件装夹装置11包括工件夹头12和驱动工件夹头转动的传动机构13及电机14,在所述底座7、纵向滑座8、横向滑座9下具有滑动驱动装置15和导向机构18,在纵向滑座8和横向滑座9之间还安装有可控制横向滑座9前后滑动的气动快速推进装置16,在转座10下还设置有转动定位装置17;其中导向机构18是一种燕尾槽导向机构;气动快速推进装置16可以使工件快速靠近和离开抛光轮,节约时间,而纵向滑座8上的手动丝杆驱动装置用于位置补偿,细致调整工件的抛光位置和抛光压力;转动定位装置17包括设置在转座10下并固定在横向滑座9上的转台171,以及连接它们的回转轴172,在转座10上设置有绕回转轴172回转的圆弧形长孔173,可调角度是±15°,在转台171上对应圆弧形长孔173 位置设置有穿过该圆弧形长孔173的定位螺栓174及紧定螺母175,当调整角度好后用定位螺栓174及紧定螺母175固定转座10;由于在工件装夹机构2中采用了可以上下、前后、左右等滑动机构,可以随工件的大小调节抛光位置,使抛光工件的许可直径和行程范围加大,同时也采用了可以调整工件抛光面角度的转座10和转动定位装置17,使其通过调整转座角度,既可以抛光圆柱形工件外表面,又可以抛光锥形工件外表面。
由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知,证据1中工件装夹机构2采用了可以上下、前后、左右等滑动机构,其中的纵向滑座8、横向滑座9分别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纵向滑台、横向滑台,都是用于实现前后、左右位置的调整,但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本专利是抛光轮的定位,而证据1是抛光工件的定位,证据1中的转座10用于调整工件抛光面角度,证据1中的电机14用于驱动工件夹头的转动,而本专利的第一电机用于驱动抛光轮的转动,由此可见,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内圆抛光机构,第一电机输出端设有安装抛光轮的抛光转轴,机座上还设有微调纵向滑台、微调横向滑台,微调横向滑台上固定有滑块,电机座的底部设有与滑块配合的滑轨,滑座上设有减速电机,滑座上设有由减速电机驱动的偏心件,偏心件与电机座之间通过连杆机构连接。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应用于工件内圆抛光的内圆抛光机构,使其能精确定位抛光轮对工件内圆的抛光位置,抛光轮在转动的同时也能前后移动,提高对工件内圆抛光的质量和效率。
经查,证据4公开了柱面锥面二维抛光机(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附图1,2),其包括抛光夹1、夹支撑架2、压片3、导轨I4、卡盘5、电机6、滑块I7、导轨II8、偏心轮电机9、滑块II10、滑块II固定夹11和基座12。抛光夹支撑架2和导轨I4固定安装在基座12上,压片3压住抛光夹用螺钉固定在夹支撑架2上。滑块II10放置在导轨II8上,可以前后移动。偏心轮电机9和导轨I4固定在滑块II10上。偏心轮电机9通过连杆与滑块I7活动连接。滑块I7放置在导轨I4上,可以前后自由滑动。电机6和卡盘5安装在滑块I7上。卡盘5可以随电机6旋转。它的工作过程如下:工件安装在卡盘5里;给抛光夹粘贴上合适等级的抛光纸或者抛光纸加上研磨粉,然后用压片3压住,用螺钉安装在夹支撑架2上。移动滑块II10到合适的位置,使工件正好放置在抛光夹里,然后固定滑块II10。由偏心轮电机9带动滑块I7前后移动,以此带动电机6、卡盘5和工件前后移动。在移动过程中,电机6旋转,带动卡盘5、工件旋转。从而达到工件在抛光夹里旋转和来回运动,也就达到了对工件表面的二维抛光和研磨;对柱体端面的抛光,只需要工件旋转。由此可见,证据4公开了一种可使工件在旋转的同时也能前后运动的外表面抛光机,其中前后运动是通过偏心轮电机9驱动连杆机构实现。
由证据4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知,证据4中公开的是一种外表面抛光机,其通过偏心连杆机构实现了被加工工件的前后运动,而证据1中公开的也是一种外表面抛光机,其通过滑台实现被加工工件前后、左右位置的调整,也就是说,证据4和证据1都没有给出用于内圆抛光机,使其抛光轮实现前后运动的技术启示,而且证据1和证据4中也没有给出进一步设置微调纵向滑台和微调横向滑台以实现精确定位抛光轮的抛光位置的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说明在内圆抛光机中使抛光轮前后移动、以及设置多级滑台结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根据工件内表面曲线加工的特殊性,提供了一种应用于工件内圆抛光的内圆抛光机构,抛光轮在转动的同时也能前后移动,并且能精确定位抛光轮的抛光位置,可提高对工件内圆抛光的质量和效率,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 对于权利要求1,请求人还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内抛光机(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2页,附图1,权利要求2),其主要由底座1、机头部份2、抛光轮装置3组成,其中抛光轮装置3由抛光轮31、电机32、转动平台33、横向导轨34和纵向滑杆导轨35组成,抛光轮31装在电机32输出轴上,电机32装在转动平台33上;转动平台33装在横向导轨34上,横向导轨34装在纵向滑杆导轨35上,纵向滑杆导轨35装在底座1上;并且具有振动气缸36,该振动气缸36的缸体端连接底座1,活动端连接纵向滑杆导轨35;工作时,工件4放入模具222内,调整由纵导轨23和横导轨24组成的纵横移动系统以及转动平台25,并调整转动平台33、横向导轨34和纵向滑杆导轨35,使工件4和抛光轮31可以互相接触,并获得合适的抛光位置为止,这时开动电机32使抛光轮31转动,并启动振动气缸36使抛光轮31左右振动,从而使工件4获得更好的抛光效果。
由证据2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知,证据2中抛光轮装置3的横向导轨34、纵向滑杆导轨35和电机32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横向滑台、纵向滑台和第一电机。证据2中在横向导轨上装有转动平台33,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设置有微调纵向滑台和微调横向滑台;证据2中振动气缸的活动端连接纵向滑杆导轨,用以驱动抛光装置在纵向滑杆导轨上左右振动,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通过偏心连杆机构实现抛光轮的前进后退。由此可见,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机座上还设有微调纵向滑台、微调横向滑台,微调横向滑台上固定有滑块,电机座的底部设有与滑块配合的滑轨,滑座上设有减速电机,滑座上设有由减速电机驱动的偏心件,偏心件与电机座之间通过连杆机构连接。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设置在多级滑台结构上的偏心驱动机构,使抛光轮在转动的同时也能前后移动,并且能够精确定位抛光轮抛光位置的抛光机。
而根据证据4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证据4中公开的是一种外表面抛光机,通过偏心连杆机构实现了被加工工件的前后运动,其并没有给出用于内圆抛光机,在多级滑台结构上设置偏心连杆使抛光轮实现前后运动的技术启示,而证据2虽然公开的是一种内圆抛光机,但其实现抛光轮左右振动的振动气缸用于驱动底层的纵向滑杆导轨, 并也没有给出在多级滑台结构上设置偏心驱动机构的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在多级滑台结构上设置偏心驱动机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根据工件内表面曲线加工的特殊性,提供了一种应用于工件内圆抛光的内圆抛光机构,抛光轮在转动的同时也能前后移动,并且能精确定位抛光轮的抛光位置,可提高对工件内圆抛光的质量和效率,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3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和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和常规技术手段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与本领的公知常识所公开。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合议组对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创造性直接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020617223.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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