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定位枢钮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双向定位枢钮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77
决定日:2012-08-06
委内编号:5W1029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210336.3
申请日:1999-05-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昆山刚毅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0-03-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新日兴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徐可
合议组组长:张曦
参审员:苏志国
国际分类号:G12B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相同技术领域的另一属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披露且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两个现有的技术方案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3月2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双向定位枢钮器”的99210336.3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1999年5月21日,专利权人是新日兴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双向定位枢钮器,该枢钮器由一固定座、一枢轴、一定位板及数个管簧架组成,固定座可设置于电脑的本体内,固定座一侧形成有结合孔,一横槽设于结合孔侧边并与其相通,枢轴可与电脑的屏幕结合,枢轴另端具有一转轴,其特征在于:
一工形槽形成于结合孔的端部并可与结合孔相通,在结合孔、工形槽中设有管簧架,管簧架底部以间隔距离形成有端部,其可分别位于固定座的工形槽中定位,所说各管簧架中央分别形成有一轴孔,各轴孔可分别供环设有油槽的枢轴穿入其中以供枢转。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向定位枢钮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结合孔侧边形成有一组相对的挡块,于转轴上设有一定位板,定位板周边形成有一扇形片,该扇形片可靠抵于相邻的挡块侧边。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向定位枢钮器,其特征在于:衔接所说各端部间形成一匚形部,而匚形部可位于固定座的纵槽中定位。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向定位枢钮器,其特征在于:所说定位板内部形成椭圆孔,所说转轴内侧端部形成有椭圆部,椭圆部可与椭圆孔相互配合组装。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向定位枢钮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管簧架的端面形状设计为“9”字型。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向定位枢钮器,其特征在于:所说各管簧架上所形成的油槽亦为一种由各管簧架的内部贯穿至外部的型态。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向定位枢钮器,其特征在于:所说各管簧架上所形成的油槽亦为一种形成于各管簧架中的形态。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向定位枢钮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管簧架的端面形状设计为“Ω”型。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向定位枢钮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管簧架的端面形状设计为侧“9”字型。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向定位枢钮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管簧架设计为一体式结构,且管簧架端面形状设计为略呈“C”型且开口朝上。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向定位枢钮器,其特征在于:在一组端部间形成有缺口。”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昆山刚毅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1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31990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5月19日;
附件2:公告编号为284318的中国台湾专利公报3页及其专利说明书,其公告日为1996年8月21日;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15625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2月16日;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17458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8月17日;
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62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向定位枢钮器,附件1公开了一种双向定位枢钮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枢钮器还包括定位板;(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在结合孔的端部形成有与结合孔相通的工形槽,而附件1中在结合孔12的端部形成有与结合孔12相通的横槽13;(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枢轴上环设有油槽,而附件1的枢轴22上无油槽,油槽设在簧片40上。
关于区别特征(1),附件3公开了一种可停滞定位的枢轴结构,其中的定位块1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定位板,其功能在于在使用时将电脑屏幕定位,与本专利中定位板的功能相同;此外,附件4中也公开了定位块16,其功能也与本专利的定位板相同;即附件3或附件4对上述区别特征(1)给出了启示;
关于区别特征(2),尽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沟槽名称不同,但两者使用了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具有基本相同的功能并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两者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其目的均是使弹性元件定位,且槽的形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弹性元件的端部形状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得到的,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区别特征(3),首先,利用环设在枢轴上的油槽进行注油和润滑枢接部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附件2中也披露了环设在枢轴上的油槽的技术特征,即也对上述区别特征(3)给出了启示;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3的结合、附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2、4的结合或附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
2.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向定位枢钮器,附件2公开了一种可调式枢钮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枢钮器还包括定位板;(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在结合孔的端部形成有与结合孔相通的工形槽,在结合孔的侧边形成有横槽,而附件2中在枢孔12上有定位槽14。
关于区别特征(1),如前所述,附件3或附件4对上述区别特征(1)给出了启示;
关于区别特征(2),本专利中的横槽和工形槽与附件2中的定位槽具有相同的功能,都是为了使弹性元件在固定座中定位,至于槽的具体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弹性元件的突出端部而设计,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3的结合或附件2、4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2-11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附件1-4所公开,或为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故当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1月2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随同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3月15日收到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
关于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时的创造性问题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在于:(1)定位板;(2)一工形槽形成于结合孔的端部并可与结合孔相通;(3)环设有油槽的枢轴;(4)只有管簧架而省略了簧片与横弹片套叠的结构。
关于区别特征(1),附件3和附件4中所公开的定位块的作用是避免与转轴连接的盖体被掀起到底,也就是起到终端定位的作用,其并不具备如本专利中公开的定位板与固定座上的档块相互构成双向定位枢钮结构的作用;而本专利中的定位板上的扇形片与固定座上的一组相对的档块相互构成双向定位枢钮结构,其作用是限制枢轴的转动范围从而防止管簧架出现颈部断裂的现象,可见其与附件3和附件4中公开的定位块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完全不同;
关于区别特征(2),本专利中的工形槽可用来放置不同端部形状的管簧架,工形槽上部和下部的横槽可用于配合管簧架上额外的端部结构,以增强管簧架的固定,然而附件1-4中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
关于区别特征(4),本专利中省略了簧片结构,这样减小了枢钮器执行开合动作时的晃动,然而附件1-4中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4);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3的结合、附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2、4的结合或附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2.关于以附件2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时的创造性问题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之间的区别特征在于:(1)定位板;(2)一工形槽形成于结合孔的端部并可与
结合孔相通;(3)管簧架结构。
由前述可知,上述三个区别特征在附件1-4中均未公开,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3的结合或附件2、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3.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11也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3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2年5月9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3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告知请求人在一个月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卢亚丽出庭参加,专利权人委托公民代理人俞涤炯出庭参加。
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表示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及使用的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分别使用附件1、2、3的结合、附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2、4的结合、附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2、3的结合或附件2、4的结合来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3.关于创造性
(1)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3的结合或附件2、4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a.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枢钮器还包括定位板;b.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在结合孔的端部形成有与结合孔相通的工形槽,在结合孔的侧边形成有横槽,而附件2中在枢孔12上有定位槽14。
关于区别特征a,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枢钮器还包括定位板。
请求人认为:附件3公开了一种可停滞定位的枢轴结构,其中的定位块1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定位板,其功能在于在使用时将电脑屏幕定位,与本专利中定位板的功能相同;此外,附件4中也公开了定位块16,其功能也与本专利的定位板相同;即附件3或附件4对上述区别特征a给出了启示;
对此,专利权人认为:附件3和附件4中所公开的定位块的作用是为了弥补附件3、4技术方案中摩擦力过小无法将屏幕定位的缺陷,其与本专利中定位板所起到的技术效果完全不同;另外,本专利中的定位板通过定位板与固定座上的档块相互构成双向定位枢钮结构,可限制枢轴的转动范围从而防止管簧架出现颈部断裂的现象,且附件3、4中均只有一个定位角度,而本专利中定位板上的扇形片与固定座上的一组相对的档块相互构成正、反双向定位枢钮结构;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实际上仅仅公开了定位板,并没有公开定位板的具体结构,也没有公开定位板上具有扇形片以及档块的结构。
关于区别特征b,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在结合孔的端部形成有与结合孔相通的工形槽,在结合孔的侧边形成有横槽,而附件2中在枢孔12上有定位槽14。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中的横槽和工形槽与附件2中的定位槽具有相同的功能,都是为了使弹性元件在固定座中定位,至于槽的具体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弹性元件的突出端部而设计,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此,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的工形槽可用来放置不同端部形状的管簧架,工形槽上部和下部的横槽可用于配合管簧架上额外的端部结构,以防止管簧架被拉出,增强管簧架的固定。
(2)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3的结合、附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2、4的结合或附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其意见与请求书及专利权人答复的意见陈述书中所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3)针对权利要求2是否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3中的定位块15的侧端形成有凸缘151,凸缘151相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扇形片,固定架10的外侧有一档片102,档片10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档块,定位块15在工作时其凸缘151可被档片102止档;此外,附件4中也公开了定位块16及上述相应的技术特征;且附件3、4中的定位块所起到的作用均是在使用时将电脑屏幕定位的作用,与本专利中定位板的作用相同,而当屏幕需要双向定位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根据常识设置一组相对的档块;即附件3或附件4对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给出了启示;
对此,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的定位板、扇形片和档块相互协同作用构成双向定位枢钮结构,可限制枢轴的转动范围从而防止管簧架出现颈部断裂的现象,进而可延长整个枢纽器的使用寿命;
请求人认为:附件3、4中的定位块结构实质上也起到了限制转动角度的作用,且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没有提到延长枢纽器的使用寿命这个技术效果。
(4)针对权利要求3-11的创造性问题,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其意见与请求书及专利权人答复的意见陈述书中所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附件1、3、4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于附件1、3、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附件1、3、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上述三份专利文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附件1、3、4上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附件2为中国台湾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经合议组核实,认可附件2的真实性,附件2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由于其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其上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经审查,附件2公开了一种可调式枢钮器,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附件2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段至第7页结尾,图1-3):该可调式枢钮器由固定于电脑主机上的固定座10、组装于液晶显示器上的枢转座20及其间所夹设的弹性元件30所组成,在枢转座20的枢轴21末端组装有调整螺栓40,在固定座10上方设有贯穿的枢孔12,在枢孔12一侧设有定位槽14;在枢转座20的一端为枢轴21,在枢轴21末端设有锥孔22,锥孔22之内侧设有螺纹孔23,并在枢轴21外侧开设有深入锥孔22及螺纹孔23中之剖沟24,另在枢轴21的外表面上设有螺旋状的油沟25;弹性元件30由一片材卷绕而成,在其一侧设有开缝32,而让弹性元件30具有撑张与收缩之空间,又在该弹性元件30的外侧设有间隔的定位凸点36,该定位凸点36卡合在固定座10枢孔12一侧的定位槽14中定位,令弹性元件30与固定座10枢孔12之间不会有相对转动,因而能够将枢钮器的转动设定在枢轴21与弹性元件30之间。
根据附件2的记载可知,首先,附件2的枢纽器可在电脑使用时枢转到屏幕打开位置定位,相应地,其也可在电脑不使用时枢转到屏幕关闭的位置,故其也是一种定位枢纽器;其次,附件2中的固定座10、枢孔12、枢轴座20、枢轴21、油沟25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固定座、结合孔、枢轴、转轴、油槽;附件2的枢孔12中设有弹性元件30,弹性元件30底部间隔形成有定位凸点36,该定位凸点36位于定位槽14中定位,保持弹性元件30与固定座10的枢孔12之间不会有相对转动,而且枢轴21穿入弹性元件30中间的轴孔并在其中枢转,可见,附件2的弹性元件30的位置及其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的管簧架相同,因此附件2的弹性元件30相当于本专利的管簧架,定位凸点36则相当于本专利的管簧架底部形成的端部,且该定位凸点同样是以间隔距离形成。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相比较可知,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枢钮器还包括定位板;b.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在结合孔的端部形成有与结合孔相通的工形槽,在结合孔的侧边形成有横槽,而附件2中在枢孔12上形成有定位槽14。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其作用在于通过机械阻滞的方式将电脑屏幕切实定位在某一极限位置;附件3公开了一种可停滞定位的枢轴结构,与本专利、附件2均属于同一技术领域,附件3中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4页第1段-第5页结尾,图1):该可停滞定位的枢轴结构包括固定架1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固定座),其上形成有一档片102,转轴2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枢轴)在固定架10的枢孔11内枢转,转轴20上套设有一定位块15,该定位块15侧端形成有止档用的突块151,突块151与固定架10上的档片102配合作用以提供电脑屏幕的终端限止功能,可避免屏幕被掀启到底;可见,附件3中公开了该枢轴结构包括一定位块15,且该定位块15的工作方式与本专利中的定位板相同,且所起到的作用也相同,都是起到将电脑屏幕切实定位的作用。另外,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来看,其中仅限定了定位板来实现双向定位,并未限定定位板的具体结构,而附件3中的枢轴结构是用于笔记本电脑屏幕上,由于其定位块可将屏幕打开位置限制在某一极限位置,而闭合屏幕的极限位置显然是通过屏幕与键盘部分的扣合实现的,因此其也给出了双向定位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获知附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了将屏幕打开时切实定位在某一极限位置,很容易想到在附件2的枢纽器中也设置上述定位块,以更好地将电脑屏幕双向定位。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其作用是使管簧架在固定座中切实定位,如上所述,在附件2中的固定座10上也形成有定位槽14,其作用也是使相当于本专利中管簧架的弹性元件30在固定座中定位,即附件2中已经给出了通过设置槽体以限制管簧架在固定座中转动的这种技术启示,即该区别实质上仅在于定位槽的形状有所不同;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其均知晓该定位槽的具体形状是要与管簧架端部的形状相互匹配作用的,也很容易想到对附件2中定位槽的形状进行调整以使其能够配合各种形状的管簧架端部,以使管簧架能够在固定座中切实定位,这并不需要克服任何技术上的困难,也没有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且在本专利说明书中,除了仅记载了该工形槽与管簧架上的端部及匚形部等形状相匹配的部件配合限制转动之外,并未记载工形槽可为本专利的双向定位枢纽器带来何种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该区别特征也不会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带来创造性。
因此,在附件2的基础结合附件3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I.附件3和附件4中所公开的定位块的作用是为了弥补附件3、4技术方案中摩擦力过小无法将屏幕定位的缺陷,其与本专利中定位板所起到的技术效果完全不同;另外,本专利中的定位板通过定位板与固定座上的档块相互构成双向定位枢钮结构,可限制枢轴的转动范围从而防止管簧架出现颈部断裂的现象,且附件3、4中均只有一个定位角度,而本专利中定位板上的扇形片与固定座上的一组相对的档块相互构成正、反双向定位枢钮结构;II.本专利中的工形槽可用来放置不同端部形状的管簧架,工形槽上部和下部的横槽可用于配合管簧架上额外的端部结构,以防止管簧架被拉出,增强管簧架的固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I.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仅仅限定了枢纽器包括一定位板,但并没有限定该定位板的具体结构,也没有限定与该定位板相互配合作用的协同结构,故在该权利要求1中的定位板,顾名思义,其起到的是一种定位作用,而如前所述,附件3中所公开的定位块15也起到了相同的作用,即使电脑屏幕能够切实定位,故与权利要求1中所提到的定位板并无不同;另外,如专利权人所述,限制枢轴的转动范围可防止管簧架出现颈部断裂现象,那么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未限定定位板具体结构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可以预见,由于附件3也限制了枢轴转动范围,其也必然能够避免管簧架颈部断裂;II.如前所述,定位槽的具体形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相配合的管簧架的端部形状而进行常规设计的,这并不需要克服任何技术上的困难,当管簧架端部具有某些横向、纵向结构时,与其相配合作用的定位槽也必然会具有横槽、纵槽,其横槽也必然能够起到防止管簧架被拉出的作用。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说结合孔侧边形成有一组相对的档块,于转轴上设有一定位板,定位板周边形成有一扇形片,该扇形片可靠抵于相邻的档块侧边”。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的定位板、扇形片和档块相互协同作用构成双向定位枢钮结构,可限制枢轴的转动范围从而防止管簧架出现颈部断裂的现象,进而可延长整个枢纽器的使用寿命。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附件3中公开了一种可停滞定位的枢轴结构,该结构包括一定位块15,该定位块15上形成有一突块151,其可以与固定架10上的档片102相配合以提供电脑屏幕的限止功能,可避免屏幕被掀启到底,而屏幕扣合的极限位置显然仅是通过屏幕与键盘扣合在一起时作为枢转终止位置,可见附件3中公开的定位块与档片的配合只是单方向作用,其中并没有公开如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所述的扇形片与一组档块呈双向限位配合的这种结构,即附加3中没有公开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但是,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一般情况而言,电脑枢轴结构均是在电脑屏幕的开启方向设置一限位装置,以避免屏幕被掀启到底,而在屏幕的关闭方向并不设置这种限位装置,仅是将屏幕扣合到主机上完成关闭,附件3中所公开和使用的也正是这种结构,但是,附件3明确给出了通过某种机械结构的设置能够实现限制转动范围的技术启示,附件3中的定位块上的突起与挡片的配合方式也并非仅适用于单向的限位,在面对解决双向限位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附件3中突起与挡片的结构按照一侧的配合方式改为两侧相同的结构便可实现,这是非常容易想到和做到的,不需要克服任何认识上和制造上的困难,至于双向限位这个技术问题能否被本领域技术人员发现并加以解决,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以及附件3中的枢纽器或枢轴结构均是用于诸如笔记本电脑的产品当中,就像上面分析的那样,任何笔记本电脑的枢轴实际上均天然地限定了扣合状态下的极限位置,即使要进一步通过在枢轴上结构的变化来限制这一位置,也不能影响屏幕的正常扣合,因此枢轴转动的这一活动范围是可以根据附件3和其应用的场合合理推知的,在此情形下,无论是技术问题的发现、解决还是具体的双向限位机械结构,均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且无论是附件3中突块与挡片的配合或本专利中扇形片与挡块的配合,无非是在圆周上设置截止结构与转动部件上的适应结构,由此通过抵靠的方式实现运动的阻止。由此可见,在附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扇形片定位板与挡块配合的结构,并解决限制枢轴转动范围防止管簧架颈部断裂等技术问题。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亦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11的创造性
①权利要求3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衔接所说各端部间形成一匚形部,而匚形部可位于固定座的纵槽中定位”。
经审查,附件1公开了一种双向定位枢钮器,与本专利、附件2、附件3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附件1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图5):该双向定位枢钮器包括固定座10和纵弹片70,纵弹片70位于固定座10内结合枢转,固定座10上形成有纵槽14,该纵弹片70的端部71可在固定座10的纵槽14内结合定位,可见附件1中的横槽13和纵槽14亦形成了一种十字交叉的形式,籍此保证枢轴转动时弹片在固定座中定位,而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匚形部其作用也是在管簧架底部形成的端部上形成与纵槽配合的定位装置,因此虽然形状与匚形部有差异,但其在附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匚形部在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同,均能够防止管簧架(即横、纵弹片)从固定架中被扭转拉出,匚形形状只是因为端部间隔开而进行的适应性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获知附件1公开内容的情况下,在面对本领域中管簧架(即横、纵弹片)在扭转过程中易被从固定架中扭转拉出的这种技术问题时,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在附件2的固定座中也设置一纵槽,在附件2中的两定位凸点之间也设置一可在固定座的纵向槽中定位的端部,即形成一匚形部,以使其能够在固定座的纵向槽中定位,从而防止管簧架(即横、纵弹片)从固定架中被扭转拉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3和附件1的结合亦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匚形部是与管簧架末端固定连接的管簧架以外的额外部件,可以避免管簧架从定位槽中脱出,而附件1中并没有这种额外部件。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的纵弹片上虽然没有额外部件,但如前所述,其给出了在固定座10上形成纵槽,使纵弹片端部在固定座的纵槽内结合定位,以防止管簧架(即横、纵弹片)从固定架中被扭转拉出的这种技术启示,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领域中管簧架(即横、纵弹片)在扭转过程中易被从固定架中扭转拉出的这种技术问题时,也能够想到在附件2的固定座中也设置一纵槽,在附件2中的两定位凸点之间也设置一可在固定座的纵向槽中定位的端部,即形成一匚形部,以使其能够在固定座的纵向槽中定位,从而防止管簧架(即横、纵弹片)从固定架中被扭转拉出。
②权利要求4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说定位板内部形成椭圆孔,所说转轴内侧端部形成有椭圆部,椭圆部可与椭圆孔相互配合组装”。
经审查,附件3中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4页第1段-第5页结尾,图1):从附件3附图1中明确可见,定位块15的内部形成有椭圆孔150,转轴20内侧端部形成有椭圆部,该椭圆部可与定位块15上的椭圆孔150相互配合组装,且其在附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同,均起到使定位板在枢轴上卡合定位的作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2、3的结合亦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③权利要求5、8、9均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件技术特征分别限定了管簧架端面的形状。
经审查,附件1中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第3页倒数第2段,附图1、5):该双向定位枢纽器的弹片可呈9字型,也可呈Ω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获知附件1公开内容的情况下,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可将附件2中的弹性元件也设计呈上述形状;此外,侧9字型也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管簧架形状的简单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5、8、9相对于附件2、3和附件1的结合亦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④权利要求6、7均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限定了管簧架上的油槽结构。
经审查,附件2中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附件2权利要求2):弹性元件30上开设有贯穿的油槽,且其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同,均是起到润滑作用;此外,将油槽设置为隐藏式油槽也是本领域中常见的油槽设计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6、7相对于附件2、3的结合亦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⑤权利要求10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说的管簧架设计为一体式结构,且管簧架端面形状设计为略呈“C”型且开口朝上”。
经审查,附件2中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附件2专利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段至第7页结尾,图1-3):从附件2附图1中明确可见,弹性元件30为一体式结构,且略呈“C”型开口朝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2、3的结合亦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⑥权利要求11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在一组端部间形成有缺口”。
经审查,附件1中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第3页倒数第2段,附图1、5):从附件1附图1中明确可见,在弹片60的一组端部61之间形成有缺口。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1相对于附件2、3和附件1的结合亦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1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11应予无效;鉴于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所依据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不再进行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99210336.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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