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内圆自动抛光机构总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48
决定日:2012-08-07
委内编号:5W1031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265048.X
申请日:2009-12-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雷炳全
授权公告日:2010-10-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门市亚泰自动抛光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旭暄
合议组组长:岑艳
参审员:宋轶群
国际分类号:B24B29/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应以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实现其所述技术方案为准。如果说明书中给出的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含糊不清,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具体实施所述的技术方案,那么说明书就没有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应该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名称为“内圆自动抛光机构总成”,专利号为200920265048.X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12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0月1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内圆自动抛光机构总成,包括安装加工工件的旋转圆盘工作台组件(100)以及安装于工作台组件周边的抛光机械(200),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工作台组件包括立于外物上的一机架(101),机架内设有第一减速机(102),第一减速机驱动机架内的第一转轴(103)转动,第一转轴套接有设于机座上的可旋转圆盘(104),圆盘上固定有若干个抛光装置(105),各抛光装置包括固定在圆盘上的固定座(1051),固定座上固定有第二减速机(1052),第二减速机驱动设于固定座上的第二转轴(1053),第二转轴可固定连接加工工件(1054);所述的抛光机械包括一机座(201),机座上设有可滑动的滑台装置(202),滑台装置支承有抛光机械臂(301),抛光机械臂的前端固定有可伸入加工工件内腔抛光的抛光轮(20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抛光机构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滑台装置包括由下而上连接的可横向滑动的第一滑台(2021)、可纵向滑动的第二滑台(2022)和第三滑台(2023);所述的第一滑台连接设于机座内的第一螺杆(2024),第一螺杆由设于机座上的第三减速机(2025)驱动;所述的第二滑台与第一滑台之间设有连接座(2026),连接座上设有第四减速机(2027),第四减速机驱动设于连接座内的第二螺杆(2028),第二螺杆连接第二滑台;第二滑台上固定连接第三滑台,第三滑台由滑轨座(2029)和滑块座(2030)相互配合组成,滑轨座与滑块座以滑轨和滑块配合可实现相对纵向滑动;所述的滑块座上竖立有与抛光机械臂连接的立架(2031),立架上设有第三转轴(2032),第三转轴的轴外壁环设有若干个花键(2033);所述的抛光臂上设有螺栓(2034)与第三转轴的各个花键配合连接,螺栓与花键可相对滑动并限定第三转轴的旋转角度。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抛光机构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抛光机械臂包括与第三滑台立架连接的机械臂座(3011),机械臂座的一端设有减速机座(3012),减速机座上固定有第五减速机 (3013),第五减速机连接固定于机械臂座上的从动轮(3014);所述的减速机座一端固定于机械臂座上,另一端以弹簧(3015)连接机械臂座;所述的机械臂座的另一端设有一伸出杆(3016),伸出杆的前端以螺钉固定抛光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抛光机构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工作台组件上还设有真空吸件装置(401),真空吸件装置连通中空的第二转轴,第二转轴设有可吸附加工工件的吸头(402)。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抛光机构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抛光装置为8台,抛光机械为6台。”
针对上述专利权,雷炳全(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3月0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7年08月15日,公开号为CN10101590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8年08月20日,公开号为CN10124453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7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8910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3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2年04月06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4:公开日为2005年10月07日,公开号为KR10-0519640B1的韩国专利公告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节译,共15页;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5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4477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
证据6:公告日为1990年03月14日,公告号为CN205439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在证据4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证据5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根据说明书第[0022]段记载的抛光机械臂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4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6月05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2年04月16日将请求人于2012年04月06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合议组当庭明确了以下事项:
(1)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删除权利要求1,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当庭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同时放弃证据1、证据3和证据6;并明确无效宣告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原权利要求2-5相对于证据4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4和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专利权人对证据2,证据4和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口头审理结束后,专利权人于2012年06月0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内圆自动抛光机构总成,包括安装加工工件的旋转圆盘工作台组件(100)以及安装于工作台组件周边的抛光机械(200),所述的工作台组件包括立于外物上的一机架(101),机架内设有第一减速机(102),第一减速机驱动机架内的第一转轴(103)转动,第一转轴套接有设于机座上的可旋转圆盘(104),圆盘上固定有若干个抛光装置(105),各抛光装置包括固定在圆盘上的固定座(1051),固定座上固定有第二减速机(1052),第二减速机驱动设于固定座上的第二转轴(1053),第二转轴可固定连接加工工件(1054);所述的抛光机械包括一机座(201),机座上设有可滑动的滑台装置(202),滑台装置支承有抛光机械臂(301),抛光机械臂的前端固定有可伸入加工工件内腔抛光的抛光轮(203),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滑台装置包括由下而上连接的可横向滑动的第一滑台(2021)、可纵向滑动的第二滑台(2022)和第三滑台(2023);所述的第一滑台连接设于机座内的第一螺杆(2024),第一螺杆由设于机座上的第三减速机(2025)驱动;所述的第二滑台与第一滑台之间设有连接座(2026),连接座上设有第四减速机(2027),第四减速机驱动设于连接座内的第二螺杆(2028),第二螺杆连接第二滑台;第二滑台上固定连接第三滑台,第三滑台由滑轨座(2029)和滑块座(2030)相互配合组成,滑轨座与滑块座以滑轨和滑块配合可实现相对纵向滑动;所述的滑块座上竖立有与抛光机械臂连接的立架(2031),立架上设有第三转轴(2032),第三转轴的轴外壁环设有若干个花键(2033);所述的抛光臂上设有螺栓(2034)与第三转轴的各个花键配合连接,螺栓与花键可相对滑动并限定第三转轴的旋转角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抛光机构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抛光机械臂包括与第三滑台立架连接的机械臂座(3011),机械臂座的一端设有减速机座(3012),减速机座上固定有第五减速机 (3013),第五减速机连接固定于机械臂座上的从动轮(3014);所述的减速机座一端固定于机械臂座上,另一端以弹簧(3015)连接机械臂座;所述的机械臂座的另一端设有一伸出杆(3016),伸出杆的前端以螺钉固定抛光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抛光机构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工作台组件上还设有真空吸件装置(401),真空吸件装置连通中空的第二转轴,第二转轴设有可吸附加工工件的吸头(402)。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抛光机构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抛光装置为8台,抛光机械为6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2年06月0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具体修改为:将授权公告文本中的原权利要求1删除,相应地修改了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经审查,所述修改属于权利要求的删除,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2年06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授权公告文本中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根据说明书第[0022]段记载的抛光机械臂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虽然从说明书附图中不能看出从动轮和第三转轴的关系,但根据说明书第[0022]段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从动轮是带动第三轴转动的,可通过皮带带动;而弹簧的设置在其被拉伸到极致的时候,具有限位作用。
对此,合议组认为,
(1)说明书第[0022]段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附图3)“抛光机械臂包括与第三滑台立架连接的机械臂座3011,机械臂座的一端固定有减速机座3012,减速机座上固定有第五减速机3013,第五减速机连接固定于机械臂座上的从动轮3014。减速机座一端固定于机械臂座上,另一端以弹簧3015连接机械臂座;机械臂座的另一端设有一伸出杆3016,伸出杆的前端以螺钉固定抛光轮。以第五减速机作用机械臂座上从动轮使第五减速机对机械臂座产生拉力,从而实现机械臂的上下摆动。”根据上述描述,机械臂的上下摆动是通过第五减速机作用于从动轮所产生的拉力而实现。说明书第[0021]段的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第6-9行,附图3)“滑块座上竖立有与抛光机械臂连接的立架2031,立架上设有第三转轴2032,第三转轴的轴外壁环设有四个花键2033;抛光臂上设有螺栓与第三转轴的各个花键配合连接,螺栓与花键可相对滑动并限定第三转轴的旋转角度”,“在立架第三转轴上的各花键与抛光臂上的螺栓的相互配合可实现抛光臂的上下摆动,调整抛光轮的准确加工位置,且花键与螺栓的配合可限定抛光臂的摆动角度”,根据上述描述,第三转轴设在立架上,由于第三转轴上的花键与抛光臂上的螺栓相配合,第三转轴的转动可带动抛光臂上下摆动。
基于对上述内容理解,抛光臂的上下摆动是由第三转轴的转动实现,第五减速机通过从动轮提供抛光臂上下摆动的动力。由于 “第三转轴”设于“立架”上并可相对于“立架”转动,而“机械臂”、“第五减速机”和“从动轮”都固定在“机械臂座”上,并根据附图3所示,“第五减速机”位于“机械臂座”的一端,显然,“抛光机械臂”的重心位于“机械臂座”装有“第五减速机”的这一端,在说明书及附图中都没有记载“第五减速机”与“从动轮”,“从动轮”与“第三转轴”之间的传动连接关系的基础上,即使采用如专利权人所陈述的“带传动”,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难以理解,如何通过位于“抛光机械臂”上的“第五减速机”提供动力经由“从动轮”使“第三转轴”相对于“立架”转动,以克服“抛光机械臂”明显偏向一方的重力,从而使“抛光机械臂”上下摆动,以调整抛光轮的准确加工位置。
此外,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强调实际产品中,从动轮是一个偏心轮,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并没有对从动轮的具体形式进行限定,也没有记载从动轮如何驱动第三转轴实现机械臂摆动的相关内容,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观点不予支持。
(2)说明书第[0022]段还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附图3)“减速机座上固定有第五减速机3013……减速机座一端固定于机械臂座上,另一端以弹簧3015连接机械臂座……在减速机座与机械臂座之间还设有的弹簧可使减速机对机械臂座的拉力大小作限制,不会使机械臂的上下摆动的摆幅过大,同时弹簧还具有对机械臂的回复作用”。根据上述描述,减速机座一端固定于机械臂座上,表示两者之间是固定连接,即使减速机座的另一端通过弹簧连接在机械臂座上,由于上述一端的固定连接关系,导致设在减速机座与机械臂座之间的弹簧并不能活动,从而也就无法实现限制减速机对机械臂座的拉力大小,以及对机械臂的回复作用。
由于与说明书记载的抛光机械臂结构相对应的是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中的抛光机械臂结构,因此,基于上述理由,说明书对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已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得出说明书对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结论,故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针对权利要求2-4的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作出评述。
3、证据认定
请求人在提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了证据1-6共6份证据,但在口头审理时,请求人放弃了证据1,3和6作为无效证据使用,因此,本决定对上述放弃的证据不予评述。
证据2和证据5是中国专利文献,证据4是韩国专利文献,上述证据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专利权人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亦予以认可,同时由于证据2、4和5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对于证据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专利权人表示认可,合议组经核实亦确认证据4的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证据4的中文译文为准。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1 对于权利要求1,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和2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内圆自动抛光机构总成,经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旋转式自动抛光机(参见证据4的中文译文第2页,图1,4-5):其包括输送被加工件(1)的输送机构(200)(对应于本专利的安装加工工件的旋转圆盘工作台组件),用于抛光被加工件(1)表面的多个抛光单元(300)(对应于本专利的安装于工作台组件周边的抛光机械);输送机构(200)包括立于外物上的下部支架(21)(对应于本专利的机架),在下部支架(21)的中央处垂直安装有旋转轴(46)(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转轴),旋转轴(46)上安装有能够驱动的圆盘状旋转盘(22)(对应于本专利的圆盘);在旋转盘(22)的上面,顺着圆周及指定间隔,安装有多个底座(27),被加工工件(1)能插入到底座(27)上,在其外侧端面上形成有多个真空口,能真空吸附被加工件(1);底座(27)与后方的电机(29)(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二减速机)连接在一起的驱动轴(28)(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二转轴)结合在一起,向正方向或反方向旋转;抛光单元(300)安装在机座(31)(对应于本专利的机座)上并设置在旋转盘(22)的圆周侧面,机座(31)上设有支架(40)(对应于本专利的滑台装置),支架(40)可以滑动,轴(36)(对应于本专利的抛光机械臂)的前端安装有抛光轮(37),轴(36)装在支架(40)上,支架(40)上装有电机(32),电机(32)旋转使抛光轮(37)也一起旋转以对被加工件(1)的表面进行抛光。
由证据4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4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三级滑台结构,而证据4仅仅公开了可滑动的支架;②权利要求1限定了抛光臂可上下摆动的结构并且限定了抛光轮可伸入加工工件内腔抛光,而证据4没有公开相应的内容;③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转轴由第一减速机驱动,第一减速机设置在机架内,而证据4中仅公开了旋转轴46由驱动装置驱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调整抛光轮的准确加工位置,提高内腔抛光的效率。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内抛光机(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2页,附图1,权利要求2),其主要由底座1、机头部份2、抛光轮装置3组成,其中抛光轮装置3由抛光轮31、电机32、转动平台33、横向导轨34和纵向滑杆导轨35组成,抛光轮31装在电机32输出轴上,电机32装在转动平台33上;转动平台33装在横向导轨34上,横向导轨34装在纵向滑杆导轨35上,纵向滑杆导轨35装在底座1上;并且具有振动气缸36,该振动气缸36的缸体端连接底座1,活动端连接纵向滑杆导轨35;工作时,工件4放入模具222内,调整由纵导轨23和横导轨24组成的纵横移动系统以及转动平台25,并调整转动平台33、横向导轨34和纵向滑杆导轨35,使工件4和抛光轮31可以互相接触,并获得合适的抛光位置为止,这时开动电机32使抛光轮31转动,并启动振动气缸36使抛光轮31左右振动,从而使工件4获得更好的抛光效果。
由证据2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知,证据2中抛光轮装置3的横向导轨34和纵向滑杆导轨35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可横向滑动的第一滑台和可纵向滑动的第二滑台,证据2中在横向导轨上装有转动平台33,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设置有由滑轨座和滑块座相互配合形成的可纵向滑动的第三滑台。由此可见,证据2中并没有公开三级滑台结构以及抛光臂可上下摆动的结构,也就是说,证据2没有给出三级滑台结构以及抛光臂可上下摆动的结构的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说明在设置多级滑台结构以及使抛光臂可上下摆动的结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调整抛光轮的准确加工位置,提高内腔抛光的效率,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4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 对于权利要求1,请求人还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和5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5公开了一种内圆自动抛光机,其包括支撑机械组件的机架1,安装被抛光件的工作台组件以及安装于工作台组件对面的抛光机械臂2,抛光机械臂2连接有抛光部件3;抛光机械臂2包括由电机4驱动的转轴5,转轴5输出端装配固定抛光部件3并带动其旋转,抛光机械臂的底部设有以导轨连接的基座6(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滑台装置),基座6包括控制抛光机械臂2纵向运动的上层结构7(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可纵向滑动的第二滑台)与控制上层结构7横向运动的下层结构11(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可横向滑动的第一滑台);上层结构7与抛光机械臂2底部连接,上层结构7包括电机1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第四减速机),及由电机12驱动的螺杆(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第二螺杆),螺杆连接驱动抛光机械臂2底部;下层结构11包括电机8(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第三减速机)驱动的中轴9并带动中轴9上的齿轮10转动,齿轮10传动上层结构7,使上下两层结构作相对运动;另外,控制抛光机械臂2移动的液压泵装置13固定于上层结构7上,在上层结构7对应液压泵装置13的输出轴设有定位轴,抛光机械臂2固定于液压泵装置13的输出轴并沿定位轴轨迹运动,定位轴使抛光机械臂作微小的横向或纵向移动,使抛光机械臂加工能准确定位;此外,抛光机械臂上还设有能调节抛光机械臂高度的调节螺杆。这种液压泵装置不但可以降低抛光机械臂移动距离时的误差,使抛光机械臂与被抛光件的抛光面的压力过大或过小时能调整抛光机械臂的进入深度达到最佳的抛光效果,而且可以改善系统的稳定性和抛光的精确度。
由证据5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知,证据5中的液压泵装置13设置在上层结构7上,其输出轴与抛光机械臂固定,可使抛光机械臂作微小的移动,用于准确定位抛光机械臂,其中上层结构7也与抛光机械臂2的底部连接,与下层结构11结合使用使抛光机械臂移动到被抛光件的基本位置。而本专利中可纵向滑动的第三滑台设置在第二滑台上,第二滑台并不与抛光机械臂连接;第三滑台包括滑轨座和滑块座,其中滑块座上设有与抛光机械臂连接的立架,抛光机械臂相对于立架可上下摆动,以调整抛光轮的准确加工位置,当抛光机械臂上下摆动时,滑轨座和滑块座可相对滑动,对立架与第三滑台有一定的缓冲,减少因抛光臂的摆动对离家或第三滑台所造成的顺坏。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滑台结构与证据5中公开的滑台结构不同,证据5中也没有公开可使抛光机械臂上下摆动的结构,也就是说,证据5没有给出设置上述滑台结构以及抛光机械臂上下摆动的结构的技术启示,而请求人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说明设置上述的滑台结构以及使抛光臂可上下摆动的结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调整抛光轮的准确加工位置,提高内腔抛光的效率,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4和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265048.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2年06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