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抗ErbB2抗体治疗的制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28
决定日:2012-08-08
委内编号:4W1013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814590.3
申请日:2000-08-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赛特瑞恩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12-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杰南技术公司
主审员:冯怡
合议组组长:张晓飞
参审员:曹克浩
国际分类号:A61K39/395;C07K16/32;A61P3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在化学领域中,如果请求保护的制药用途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仅在于给药剂量和\/或给药方案不同,而该给药剂量和\/或给药方案只与医生对治疗方案的选择密切相关,与药物及其制剂本身没有必然联系,则上述仅仅体现在用药过程中的区别技术特征不能使该用途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0814590.3,最早优先权日为1999年08月27日,申请日为2000年08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2月17日。本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抗ErbB2抗体在制备用于治疗易患或已诊断患有以过度表达ErbB2受体为特征的人类患者病症之产品中的用途,所述产品包含治疗易患或已诊断患有以过度表达ErbB2受体为特征的人类患者的初始使用和继续使用的联合药物,其中所述初始使用的药物是包含抗ErbB2抗体的以6mg/kg、8mg/kg或12mg/kg的剂量给药的药物,所述继续使用的药物是包含抗ErbB2抗体的以2mg/kg的剂量、每周一次给药的药物,该继续使用的药物在通过初始使用的药物获得目标谷血清浓度10-20μg/ml后使用。
2. 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初始使用的药物是包含抗ErbB2抗体的以8mg/kg的剂量给药的药物,所述继续使用的药物是包含抗ErbB2抗体的以6mg/kg的剂量、按照3周的间隔给药的药物。
3. 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初始使用的药物是包含抗ErbB2抗体的以12mg/kg的剂量给药的药物,所述继续使用的药物是包含抗ErbB2抗体的以6mg/kg的剂量、按照3周的间隔给药的药物。
4. 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初始使用的药物是包含抗ErbB2抗体的以8mg/kg的剂量给药的药物,所述继续使用的药物是包含抗ErbB2抗体的以8mg/kg的剂量、按照每周或每2-3周的间隔给药的药物。
5. 抗ErbB2抗体在制备用于治疗易患或已诊断患有以过度表达ErbB2受体为特征的人类患者病症之产品中的用途,所述产品包含治疗易患或已诊断患有以过度表达ErbB2受体为特征的人类患者的初始使用和继续使用的联合药物,其中所述初始使用的药物是包含抗ErbB2抗体的在第1、2和3天每日一次注射至少1mg/kg使该初始注射施用抗ErbB2抗体的总量大于4mg/kg的药物,所述继续使用的药物是包含抗ErbB2抗体的以6mg/kg的剂量、每3周一次给药的药物,该继续使用的药物在通过初始使用的药物获得目标谷血清浓度10-20μg/ml后使用。
6. 权利要求1-5任一项的用途,其中初始使用的药物通过静脉注射施用,且其中至少一次继续使用的药物是通过皮下注射施用。
7. 权利要求1-5任一项的用途,其中初始使用的药物通过静脉注射施用并施用至少两次继续使用的药物,所述继续使用的药物是通过选自基本上由静脉注射和皮下注射组成的组中的一种方法来施用的。
8. 权利要求1-5任一项的用途,其中初始使用的药物和至少一次继续使用的药物是通过皮下注射施用。
9. 权利要求1-5任一项的用途,其中所述病症是良性或恶性肿瘤。
10. 权利要求9的用途,其中所述病症是癌症。
11. 权利要求10的用途,其中所述癌症选自乳腺癌、白血病、鳞状上皮细胞癌、小细胞肺癌、非小细胞肺癌、胃肠癌、胰腺癌、恶性胶质瘤、子宫颈癌、卵巢癌、膀胱癌、肝细胞瘤、结肠癌、结肠直肠癌、子宫内膜癌、唾液腺癌、肾癌、肝癌、前列腺癌、外阴癌、甲状腺癌、和各种类型的头颈部癌症。
12. 权利要求11的用途,其中所述癌症是乳腺癌。
13. 权利要求12的用途,其中所述癌症是转移性乳腺癌。
14. 权利要求11的用途,其中所述抗体与ErbB2受体的胞外结构域相结合。
15. 权利要求14的用途,其中所述抗体与ErbB2胞外结构域序列内的4D5表位相结合。
16. 权利要求15的用途,其中所述抗体是人源化4D5抗ErbB2抗体。
17. 权利要求16的用途,其中所述抗体是huMAb4D5-8。
18. 权利要求11的用途,进一步包括施用有效量的化疗剂。
19. 权利要求18的用途,其中所述化疗剂是taxoid。
20. 权利要求19的用途,其中所述taxoid是紫杉醇或紫杉萜。
21. 权利要求18的用途,其中有效量抗ErbB2抗体和有效量化疗剂联合时的用量,小于有效量的该抗ErbB2抗体和有效量的该化疗剂各自单独用药时用量的总和。
22. 权利要求18的用途,其中化疗剂是蒽环类抗生素的衍生物。
23. 权利要求22的用途,其中蒽环类抗生素的衍生物是阿霉素或表阿霉素。
24. 权利要求22的用途,其中该用途进一步包括施用心脏保护剂。
25. 权利要求11的用途,其中效力是通过测定疾病进展时间或应答速率而测出的。
26. 一种产品,包括容器和包装插页,所述容器中含治疗易患或已诊断患有以过度表达ErbB2受体为特征的人类患者的初始使用和继续使用的联合药物,其中所述初始使用的药物是包含抗ErbB2抗体的以6mg/kg、8mg/kg或12mg/kg的剂量给药的药物,所述继续使用的药物是包含抗ErbB2抗体的以2mg/kg的剂量、每周一次给药的药物,该继续使用的药物在通过初始使用的药物获得目标谷血清浓度10-20μg/ml后使用,所述包装插页包括向给药者说明包含抗ErbB2抗体的初始使用的药物以6mg/kg、8mg/kg或12mg/kg的剂量给药,所述包含抗ErbB2抗体的继续使用的药物以2mg/kg的剂量、每周一次给药,并且该继续使用的药物在通过初始使用的药物获得目标谷血清浓度10-20μg/ml后使用。
27. 权利要求26的产品,其中所述初始使用的药物是包含抗ErbB2抗体的以8mg/kg的剂量给药的药物,所述继续使用的药物是包含抗ErbB2抗体的以6mg/kg的剂量、按照3周的间隔给药的药物。
28. 权利要求26的产品,其中所述初始使用的药物是包含抗ErbB2抗体的以12mg/kg的剂量给药的药物,所述继续使用的药物是包含抗ErbB2抗体的以6mg/kg的剂量、按照3周的间隔给药的药物。
29. 权利要求26的产品,其中所述初始使用的药物是包含抗ErbB2抗体的以8mg/kg的剂量给药的药物,所述继续使用的药物是包含抗ErbB2抗体的以8mg/kg的剂量、按照每周或每2-3周的间隔给药的药物。
30. 权利要求26-29任一项的产品,其中说明书用于说明初始使用的药物通过静脉注射给药和至少一次继续使用的药物通过皮下注射给药。
31. 权利要求26-29任一项的产品,其中初始使用的药物和至少一次继续使用的药物经皮下注射给药。
32. 权利要求30或31所述的产品,其中所述抗体是huMAb4D5-8。
33. 权利要求26的产品,其中包装插页进一步包括化疗剂给药的说明。
34. 权利要求33的产品,其中化疗剂是taxoid。
35. 权利要求34的产品,其中taxoid是紫杉醇或紫杉萜。
36. 权利要求33的产品,其中化疗剂是蒽环类抗生素的衍生物。
37. 权利要求36的产品,其中说明书进一步包括施用心脏保护剂的说明。
38. 权利要求26的产品,进一步包括贴在容器上的或由容器附带的一个标签,所述标签指明该联合药物可用于治疗以过度表达ErbB2受体为特征的病症。
39. 权利要求38的产品,其中所述标签指明所述联合药物可用于治疗乳腺癌。
40. 权利要求26的产品,其中所述抗ErbB2抗体与所述受体的胞外结构域相结合。
41. 权利要求40的产品,其中所述抗ErbB2抗体与ErbB2胞外结构域序列内的4D5表位相结合。
42. 权利要求41的产品,其中所述抗体是人源化4D5抗ErbB2抗体。
43. 权利要求42的产品,其中所述抗体是huMAb4D5-8。”
请求人赛特瑞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权利要求1-4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PCT国际专利申请WO 99/31140的公开文本及其国际检索报告,英文复印件共42页;
证据2:Baselga J.等人,“Phase II study of Weekly Intravenous Recombinant Humanized Anti-p185HER2 Monoclonal Antibody in Patients With HER2/neu-Overexpressing Metastatic Breast Cancer”,Journal of Clinical Oncology,第14卷第3期第737-744页,1996年3月,英文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和5的主题为制药用途,却采用治疗过程中的给药方案进行限定,且未给出药物初始使用后至第一次继续使用之间的间隔时间;权利要求26要求保护产品,却未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限定,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2-4和27-29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和26,其中又限定出给药方案的不同保护范围;权利要求18中“进一步包括施用有效量的化疗剂”属于治疗方法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9-25中分别包括“该用途进一步包括施用心脏保护剂”和“效力是通过测定疾病进展时间或应答速率而测出”的技术特征,与所述权项的用途主题不相适应,导致上述权项不清楚。权利要求2-4、6-17、19-25和27-29还存在与其引用的权项相同的不清楚缺陷,因此权利要求1-43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本专利涉及抗ErbB2抗体的制药用途,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提供初始剂量的抗ErbB2抗体继而提供继续量的等量或小量该抗体而早期获得有效目标谷血清浓度,从而达到比常规治疗更有效的治疗。然而说明书中没有给出能够证实所述用途以及效果的试验数据,甚至没有给出与本发明权利要求中的给药方案相对应的试验方案。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证据1公开了以抗ErbB2抗体和化疗剂的组合治疗相关病症的方法和产品,初始给药剂量是4 mg/kg,继续给药剂量是2 mg/kg,每周一次。证据2公开了rhuMAB HER2抗体治疗转移性乳腺癌的方法,初始剂量为3-5 mg/kg,继续给药剂量为1.2-2 mg/kg。然而给药特征仅仅体现在用药过程中,对制药过程没有限定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43相对于证据1、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
4)权利要求1-17、26-32、38-43相对于证据2、权利要求18-25、33-37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1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2年1月29日,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和2的部分中文译文共13页。
2012年2月7日,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2年1月29日提交的译文转交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2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2项),其中所作修改为在授权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12和17并入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27、32、38和39并入权利要求26,删除权利要求3、4、9-11、14-16、28、29和40-43,并调整剩余权利要求的编号。
专利权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药物初始使用和第一次继续使用之间的间隔,由于药物的使用分成剂量不同的初始使用和继续使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清楚反映了所述药物以规定的剂量方案给药。同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已经通过结构或组成特征经行了限定,其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另外,相应的引用上述权项的其他权利要求也是清楚的。
2)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2描述了4 mg/kg加载剂量和持续数周、每周2 mg/kg维持剂量的治疗方案,图3中显示了抗体谷血清浓度均值,说明书第45-46页记载了尽可能早地实现较高血清浓度能提高治疗效果。因此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了本发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22相对于证据1和2均存在区别特征,给药剂量和给药方案的区别特征应当在判定新颖性时予以考虑,且上述技术方案也不是能显而易见得到的,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2012年3月12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2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转交给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4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5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2年4月25日,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于2012年2月27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下列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3:Y.Tokuda等,“Dose escalation and pharmacokinetic study of a humanized anti-HER2 monoclonal antibody in patients with HER2/neu-overexpressing metastatic breast cancer”,British Journal of Cancer,第81卷第8期第1419-1425页,1999年,英文复印件7页;
证据4:K.Koizumi等,“Multicompartmental analysis of the kinetics of radioiodinated monoclonal antibody in patients with cancer”,J.Nucl.Med. 第27卷第1243-1254页,1986年,英文复印件12页;
证据5:R.R.Eger等,“Kinetic model for the biodistribution of an 111In-Labeled monoclonal antibody in humans”, Cancer Research;第47卷第3328-3336页, 1987年,英文复印件10页;
证据6:专利权人于2010年12月24日提交的欧专局无效程序文件,英文复印件25页。
2012年4月27日,请求人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证据2的补充译文9页和证据3-6的相关内容译文59页。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15中删除了授权的权利要求1和26中的给药剂量和间隔的特征,扩大了保护范围,不属于删除式或合并式修改,因此该修改文本不能予以接受。
2)本专利没有公开在所述技术方案中如何确定获得了目标谷血清浓度为10-20μg/ml。权利要求15-22中增加的“标签”特征不符合用产品结构特征来限定产品的规定。因此权利要求1-22仍然不清楚。
3)实施例2无法证明本专利8 mg/kg初始剂量给药方案的效果,也不能由图3的数据简单翻倍获得抗体药物的药代动力学数据。证据3-6用于证明单克隆抗体的非线性药代动力学。
4)本专利涉及的给药方案本身与药物制备或产品没有关联,给药特征在新颖性判定时不应予以考虑。证据1教导了0.1-20 mg/kg初始剂量的抗体给药,其他给药方案易于利用常规实验进行监测。因此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2012年5月11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人员的出庭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口头审理过程中认定的事实如下:1)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分别于2012年4月25日和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和证据副本转交给专利权人。
2)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6项),其中所作修改为在2012年2月27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删除权利要求2-5、16和17。合议组当庭将其转交给请求人。
3)请求人认为上述修改非删除式修改,该修改文本不能接受。合议组当庭告知,结合继续使用药物的特征以及说明书的记载来看,授权的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存在矛盾,应理解为并列使用的技术方案。
4)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加盖“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信息服务部”红章的证据2-5的复印件,以及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2年5月3日出具的(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566号公证书原件证明从欧专局网站下载证据6。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对证据3-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超过举证期限,不应予以考虑,证据6无关联性,且因当庭转交,需在庭后核实后再对证据3-6的译文准确性发表意见。
5)请求人放弃关于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针对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明确其无效的理由和范围是: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6分别相对于证据1和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6)关于新颖性,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和2中没有公开本专利所述的给药剂量和/或给药方案,制药过程中需考虑各个因素环节,而剂量与制药过程密切相关,对药物制备过程有限定作用,使用剂量直接关系到成品的药物含量。而产品包括容器和包装插页,包装插页或标签是产品的结构特征,具备限定作用。因此本专利制药用途和产品具备新颖性。
7)合议组给予专利权人关于抗体药代动力学非线性结论的20日答辩期限。
专利权人于2012年5月11日当庭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6项)如下:
“1. huMAb4D5-8抗体在制备用于治疗易患或已诊断患有以过度表达ErbB2受体为特征的人类患者乳腺癌之产品中的用途,所述产品包含治疗易患或已诊断患有以过度表达ErbB2受体为特征的人类患者的初始使用和继续使用的联合药物,其中所述初始使用的药物是包含huMAb4D5-8抗体的以8mg/kg的剂量给药的药物,所述继续使用的药物是包含huMAb4D5-8抗体的以6mg/kg的剂量、按照3周的间隔给药的药物,该继续使用的药物在通过初始使用的药物获得目标谷血清浓度10-20μg/ml后使用。
2. 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癌症是转移性乳腺癌。
3. 权利要求1的用途,进一步包括施用有效量的化疗剂。
4. 权利要求3的用途,其中所述化疗剂是taxoid。
5. 权利要求4的用途,其中所述taxoid是紫杉醇或紫杉萜。
6. 权利要求3的用途,其中有效量抗ErbB2抗体和有效量化疗剂联合时的用量,小于有效量的该抗ErbB2抗体和有效量的该化疗剂各自单独用药时用量的总和。
7. 权利要求3的用途,其中化疗剂是蒽环类抗生素的衍生物。
8. 权利要求7的用途,其中蒽环类抗生素的衍生物是阿霉素或表阿霉素。
9. 权利要求7的用途,其中该用途进一步包括施用心脏保护剂。
10. 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效力是通过测定疾病进展时间或应答速率而测出的。
11. 一种产品,包括容器和包装插页,所述容器中含治疗易患或已诊断患有以过度表达ErbB2受体为特征的人类患者的初始使用和继续使用的联合药物,其中所述初始使用的药物是包含huMAb4D5-8抗体的以8mg/kg的剂量给药的药物,所述继续使用的药物是包含huMAb4D5-8抗体的以6mg/kg的剂量、按照3周的间隔给药的药物,该继续使用的药物在通过初始使用的药物获得目标谷血清浓度10-20μg/ml后使用,所述包装插页包括向给药者说明包含huMAb4D5-8抗体的初始使用的药物以8mg/kg的剂量给药,所述包含huMAb4D5-8抗体的继续使用的药物以6mg/kg的剂量、按照3周的间隔给药,并且该继续使用的药物在通过初始使用的药物获得目标谷血清浓度10-20μg/ml后使用,其中所述产品进一步包括贴在容器上的或由容器附带的一个标签,所述标签指明该联合药物可用于治疗以过度表达ErbB2受体为特征的乳腺癌。
12. 权利要求11的产品,其中包装插页进一步包括化疗剂给药的说明。
13. 权利要求11的产品,其中化疗剂是taxoid。
14. 权利要求13的产品,其中taxoid是紫杉醇或紫杉萜。
15. 权利要求12的产品,其中化疗剂是蒽环类抗生素的衍生物。
16. 权利要求15的产品,其中说明书进一步包括施用心脏保护剂的说明。”
2012年5月31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重申了口头审理时陈述的意见。
2012年5月31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下列反证:
反证1:由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2年5月29日出具的(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08533号公证书原件71页及其相关部分译文3页。
专利权人认为:1)请求人于2012年4月25日和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3-6超过举证期限,不应予以接受。同时证据3-6与本发明无关,不能用于评价本发明的专利性。
2)权利要求书中的“目标谷血清浓度”是本领域的标准术语,通过已知方法测定该浓度即可清楚限定初始使用和第一次继续使用之间的间隔。
3)反证1中所列附件是从欧专局网站下载的该专利在欧专局异议程序中药动学领域的专家证词,证明了实施例2和图3中给药频率维持谷血清浓度的能力,即能证明本专利的公开充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2年5月11日口审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6项),经核实,相对于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2和17并入权利要求2,将权利要求32、38和39并入权利要求27,删除权利要求1、3-12、14-17、26、28-32、38-43。其中权利要求2和27虽分别采用引用权利要求1或26的从属方式撰写,但实质上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或26是并列的,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是专利权人于2012年5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和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1-61页以及说明书附图第1-6页。
2.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因此合议组对此亦予以认可。
3.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鉴于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根据请求人的当庭确认并结合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确定本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6分别相对于证据1和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在化学领域中,如果请求保护的制药用途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仅在于给药剂量和/或给药方案不同,而该给药剂量和/或给药方案只与医生对治疗方案的选择密切相关,与药物及其制剂本身没有必然联系,则上述仅仅体现在用药过程中的区别技术特征不能使该用途具备新颖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huMAb4D5-8抗体在制备用于治疗易患或已诊断患有以过度表达ErbB2受体为特征的人类患者乳腺癌之产品中的用途,所述产品包含治疗易患或已诊断患有以过度表达ErbB2受体为特征的人类患者的初始使用和继续使用的联合药物,其中所述初始使用的药物是包含huMAb4D5-8抗体的以8mg/kg的剂量给药的药物,所述继续使用的药物是包含huMAb4D5-8抗体的以6mg/kg的剂量、按照3周的间隔给药的药物,该继续使用的药物在通过初始使用的药物获得目标谷血清浓度10-20μg/ml后使用。
证据1公开了鼠4D5的人源化抗ErbB2抗体(HERCEPTIN?)和化疗剂(阿霉素或表阿霉素)联合治疗易患或诊断患有过度表达ErbB2的转移性乳腺癌患者的方法,初始剂量为4 mg/kg,一周后进行每周一次的2 mg/kg施用(参见证据1译文第1页摘要和权利要求1、6、9,第5页“给药和剂量”)。证据1中所述的HERCEPTIN?即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huMAb4D5-8抗体(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4段)。比较权利要求1和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两者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给药剂量和方案为初始剂量8 mg/kg、获得目标谷血清浓度10-20μg/ml后,继续按照3周的间隔、6 mg/kg的剂量使用。
然而上述区别,即权利要求1中给药剂量和给药时机的限定是医生在治疗时于用药过程中的选择,其不会对本专利制药的原料、制造方法以及适应症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对于该药品的制备过程和适应症等没有影响,对该药物的制药用途来说不能构成实质性的区别,即不能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10分别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中,如所述癌症是转移性乳腺癌;包括使用化疗剂taxoid;所述taxoid是紫杉醇或紫杉萜;所述抗体和化疗剂的用量小于各自单独使用时的用量;所述化疗剂是蒽环类抗生素的衍生物阿霉素或表阿霉素;其中还包括施用心脏保护剂;其中效力通过测定疾病进展时间或应答速率而测出。然而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全部被证据1公开,所述HERCEPTIN?抗体与化疗剂阿霉素或表阿霉素或紫杉醇TAXOL?联合使用(参见证据1译文的第1页权利要求6、10、11、译文第5页“给药和剂量”),其中还包括环磷酰胺(参见证据1译文第5页“化疗”,即心脏保护剂,其作用描述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53页第4段),所述抗体和化疗剂的用量小于各自单独使用时的用量,效力通过测定疾病进展时间或应答速率而测出(参见证据1译文的第1页权利要求12和13)。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不能赋予上述权项以与证据1的新的区别,因此权利要求2-10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产品,包括容器和包装插页,所述容器中含治疗易患或已诊断患有以过度表达ErbB2受体为特征的人类患者的初始使用和继续使用的联合药物,其中所述初始使用的药物是包含huMAb4D5-8抗体的以8mg/kg的剂量给药的药物,所述继续使用的药物是包含huMAb4D5-8抗体的以6mg/kg的剂量、按照3周的间隔给药的药物,该继续使用的药物在通过初始使用的药物获得目标谷血清浓度10-20μg/ml后使用,所述包装插页包括向给药者说明包含huMAb4D5-8抗体的初始使用的药物以8mg/kg的剂量给药,所述包含huMAb4D5-8抗体的继续使用的药物以6mg/kg的剂量、按照3周的间隔给药,并且该继续使用的药物在通过初始使用的药物获得目标谷血清浓度10-20μg/ml后使用,其中所述产品进一步包括贴在容器上的或由容器附带的一个标签,所述标签指明该联合药物可用于治疗以过度表达ErbB2受体为特征的乳腺癌。
证据1公开了一种产品,包括容器,所述容器中包含人源化4D5抗ErbB2抗体的组合物和包装插页,所述包装插页使用说明,还包括贴在容器上的或由容器附带的一个标签,所述标签指明该联合药物可用于治疗以过度表达ErbB2受体为特征的病症乳腺癌(参见证据1译文第1页的权利要求14-19)。如同上文针对权利要求1所评述的,权利要求11和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1中对于给药剂量和方案为初始剂量8 mg/kg、获得目标谷血清浓度10-20μg/ml后,继续按照3周的间隔、6 mg/kg的剂量使用进行了文字说明。
然而由于上述给药剂量和给药时机的文字说明不属于药盒产品本身的结构和/或组成特征,不会给本专利的药盒产品本身带来实质性的变化,即上述区别不能使得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因此权利要求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16分别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1所述的产品,其中包装插页还包括化疗剂的给药说明,化疗剂是taxoid,所述taxoid是紫杉醇或紫杉萜,化疗剂是蒽环类抗生素的衍生物,以及说明书还包括施用心脏保护剂的说明。然而如同上文针对权利要求3-5、7和9的评述,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而对化疗剂或心脏保护剂的施用说明不能为权利要求11所述的产品本身带来结构和/或组成上实质性变化。因此在权利要求1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16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于专利权人陈述的“关于给药剂量和/或给药方案,以及包装插页或标签的文字说明的技术特征限定能够为制药用途带来实质性影响,应在新颖性判断时予以考虑”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在配制药物的过程中加入的药量决定该成分在最终产品中的含量,因此药物的含量体现在制药用途中,是药物产品的技术特征;但是给药剂量的多少由使用的药物分量所决定,其产生于医生的治疗行为,体现在用药过程中,是使用药品的特征。在临床实践中,如果单位剂量的药物含量未达到用药量,医生可以给患者一次服用多个单位剂量的药物,如果药物的含量大于治疗剂量,则可以减量服用。而给药的时机也可通过测量谷血清浓度的水平,根据患者的症状由医生判断给药间隔或与其他药物联用。也就是说,医生可以通过调整患者的用药数量、判断检测结果来达到实际需要的使用剂量、给药间隔,其主观行为对经已客观存在的产品或制药用途本身不会产生影响,不具有限定作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述的给药剂量、给药时机的变化仅仅停留在用药过程中,不介入制药过程,不能使制药用途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区别。2)同样,包装插页或标签上的文字说明也只是提供所述产品在使用中的相关信息,对产品的结构组成没有本质上的影响,不能使得所述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专利权人提供的反证1只限于证明本专利公开充分,与本专利的新颖性判断无关。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得到合议组的支持。
综上所述,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6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而应予被宣告无效,故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0814590.3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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