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硬岩掘进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90
决定日:2012-08-08
委内编号:4W1015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012409.5
申请日:2007-08-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9-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谢有成
合议组组长:杨加黎
参审员:房宝盛
国际分类号:E21C25/06,E21C25/10,E21C35/18,E21C35/22,E21C3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请求人对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如果用以支持其提出的专利权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的证据不能被接受,则其主张也不成立,合议组对该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予支持。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9月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硬岩掘进机”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10012409.5,申请日是2007年8月8日,专利权人是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 硬岩掘进机,具有截割部(1)、铲板部(2)、第一运输机(3)、本体部(4)、行走部(5)、液压系统(7)、电气系统(8)、除尘系统及灭尘系统,其特征在于:截割部(1)的截割头(17)采用小直径大惯量截割头,直径范围为1.0-1.1m,转动惯量范围为230-210kg.m2;在截割部(1)的镐齿座(24)上装配有超深表硬齿体耐磨镐齿(25),镐齿表面硬度达62HRC,深度2-3mm。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硬岩掘进机,其特征在于:截割部(1)设有截割减速机(20)和截割电机箱体(18),在截割部(1)的截割头(17)后部装有外置内喷雾系统(16);在截割减速机(20)前部和截割电机箱体(18)前端两侧装有雾线结合外喷雾系统(19)。
3. 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的硬岩掘进机,其特征在于:外喷雾系统(19)包括环形外喷水座(30)、低压喷嘴(31)、高压喷嘴(32)、块形外喷水座(33)、侧喷嘴(34),环形外喷水座(30)与截割部(1)的截割臂(15)联接在一起,低压喷嘴(31)和高压喷嘴(32)装在环形外喷水座(30)上,块形外喷水座(33)与截割部(1)的截割电机箱体(18)联接在一起,侧喷嘴(34)装在块形外喷水座(33)上。
4.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硬岩掘进机,其特征在于:截割部(1)的截割头(17)与截割臂(15)联接位置位于截割头(17)后部。
5.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硬岩掘进机,其特征在于:本体部(4)后侧安装后支承(6),后支承(6)上装配有水平侧支撑装置(9),该侧支撑装置(9)由液压缸控制。
6.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硬岩掘进机,其特征在于:除尘系统为长压短抽式除尘系统,相联接的控尘装置(23)和除尘装置(22)位于掘进机后部,除尘风筒(21)从控尘装置(23)起一直延伸到掘进机中部。
7.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硬岩掘进机,其特征在于:电气系统(8)具有振动传感器、电流传感器及核心控制器,振动传感器、电流传感器分别与核心控制器联接。
8.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硬岩掘进机,其特征在于:液压系统中的升降和回转多路阀上装有二次溢流阀。
9.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硬岩掘进机,其特征在于:截割部(1)的电机与截割电机箱体(18)、截割减速机(20)与截割电机箱体(18)、截割臂(15)与截割减速机(20)、截割头(17)与截割臂(15)、行走部(5)与本体部(4)、后支承(6)与本体部(4)、掘进机回转台(35)和回转轴承与本体部(4)之间的联接采用防松螺纹联接。
10.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硬岩掘进机,其特征在于:行走部采用护板全封闭结构,配有由行走液压马达、驱动链轮(28)、行走减速机(29)构成的行走驱动装置,行走液压马达与行走减速机(29)联接在一起,行走减速机上两个法兰盘,一个与行走架(11)联接在一起,一个与驱动链轮(2)联接在一起。”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请求宣告上述专利权权利要求全部无效。针对所述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佳木斯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介绍、EBZ200介绍的复印件,共2页;
附件2:2007李雅庄矿三一EBZ200H介绍、现场会议议程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3:三一重型有限公司EBZ200部分销售明细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4:三一重型装备掘进机产品介绍的复印件,共2页;
附件5:煤炭矿用安全使用证的复印件,共1页。
请求人用上述附件来证明本专利在申请日之前已处于公开销售的状态,因而不具备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4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6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7月19日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因故延期到2012年7月24日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人欧玉金、裴旭,专利权人委托公民代理人刘明玉、朱武、王丹玉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并未出示附件1-5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5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认为附件1?5全部都是复印件,在没有看到原件的前提下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并表示附件1是对公司的介绍,即使是真实的,也只能说明该公司存在销售这种掘进机的行为,并没有披露本专利的技术特征。附件3上有一个传真号,说明其是传真件,因此对其真实性更加有异议,且附件3显示其是专利权人的材料,然而附件3最后一页上的章经专利权人核实后根本就不存在。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合议组对附件1-5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随后当庭宣布,鉴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没有证据支持,因此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维持本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有效。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了附件1-5作为支持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证据。专利权人认为这五份附件没有原件,不认可其真实性。经审查,附件1是一份2页的复印件,第一页上印有“佳木斯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等字样,第二页上印有“系列EBZ200系列掘进机”等字样;附件2是一份3页的复印件,请求人声称为2007李雅庄矿三一EBZ200H介绍和现场会议议程;附件3是一份4页的复印件,请求人声称为三一重型有限公司EBZ200部分销售明细;附件4是一份2页的复印件,第一页上印有“SANY”等字样,第二页上有对三一EBZ200H硬岩掘进机的客户评价等内容;附件5是一份1页的复印件,请求人声称为煤炭矿用安全使用证。请求人在口头审理结束前并未提供上述附件的原件,在无其他证据能够验证所述附件真实性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这五份附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基于此,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没有证据支持,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主张不予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应被维持有效。
三、决定
维持200710012409.5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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