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热风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散热风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42
决定日:2012-08-09
委内编号:4W1010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68778.2
申请日:2004-09-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庄国贤
授权公告日:2009-01-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伟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王瀚
国际分类号:F04D29/66(2006.01);F04D29/54(2006.01);F04D29/38(2006.01);F04D29/02(2006.01);G06F1/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另一篇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的技术启示,上述结合也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410068778.2,申请日为2004年09月0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1月21日,专利权人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散热风扇,其包括:
一外框;
一叶轮,具有一轮毂及多个环设于所述轮毂周围的扇叶,其中所述轮毂的顶端周缘部分具有一斜面或曲弧面,且所述轮毂还具有一轴向部分,所述扇叶的顶端内侧缘连接于所述斜面或曲弧面与所述轴向部分的交界处;以及
一基座,设置于所述外框中,用以承置所述叶轮于其上,其中所述扇叶的顶端缘与垂直于所述散热风扇轴线的水平线呈一上扬的第一倾斜夹角,所述扇叶的底端缘与垂直于所述散热风扇轴线的水平线呈一上扬的第二倾斜夹角,所述第一倾斜夹角和所述第二倾斜夹角不相等。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第一倾斜夹角或所述第二倾斜夹角的范围为3°~45°的角度。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扇叶的底端内侧缘略高于所述轴向部分的底端。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轮毂的顶面具有多个散热孔,所述散热风扇还包括一铁壳,套接于所述轮毂内,其具有多个孔洞,其中所述铁壳的顶端周缘具有阶梯状结构,对应于所述轮毂的斜面或曲弧面的位置。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还包括多个支撑杆或静叶片,位于所述基座与所述外框之间,其中所述多个支撑杆或静叶片的顶端缘或底端缘与所述水平线呈一倾斜夹角,所述多个支撑杆或静叶片的顶端缘的倾斜夹角可大于、等于或小于所述多个支撑杆或静叶片的底端缘的倾斜夹角,所述多个支撑杆或静叶片位于所述散热风扇的出风口端或入风口端。
6. 一种散热风扇,其包括:
一外框;
一叶轮,具有一轮毂及多个环设于所述轮毂周围的扇叶;以及
一基座,设置于所述外框内,用以承置所述叶轮于其上,其中靠近和远离于所述散热风扇的入风口端的所述扇叶的端缘与垂直于所述散热风扇轴线的水平线呈一上扬的倾斜夹角,所述倾斜夹角的范围在3°~45°角度之间。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靠近于所述散热风扇入风口端的所述扇叶端缘的倾斜夹角大于、等于或小于远离所述散热风扇入风口端的所述扇叶端缘的倾斜夹角。
8. 一种散热风扇,其包括:
一外框;
一叶轮,具有一轮毂及多个环设于所述轮毂周围的扇叶;以及
一基座,设置于所述外框内,用以承置所述叶轮于其上,其中所述扇叶的一端缘与垂直于所述散热风扇轴线的水平线呈一上扬的第一倾斜夹角,所述扇叶的另一端缘与所述水平线呈一上扬的第二倾斜夹角。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扇叶的内侧缘高度低于所述轮毂的顶面高度。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第一倾斜夹角为3°~45°。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第二倾斜夹角为3°~45°。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第一倾斜夹角大于、等于或小于所述第二倾斜夹角。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还包括一铁壳,套接于所述轮毂内,其具有多个孔洞。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铁壳的顶端周缘具有阶梯状结构。
15. 如权利要求8或13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还包括一驱动装置,设置于所述铁壳或所述轮毂内,用以驱动所述叶轮转动,以产生气流。
16.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轮毂的顶端周缘具有斜面或曲弧面结构。
17.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还包括多个支撑杆或静叶片,位于所述基座与所述外框之间,且所述多个支撑杆或静叶片位于所述散热风扇的出风口端或入风口端。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多个支撑杆或静叶片的一端缘与所述水平线呈一第三倾斜夹角。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第三倾斜夹角为3°~45°。
20.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多个支撑杆或静叶片的另一端缘与所述水平线呈一第四倾斜夹角。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第四倾斜夹角为3°~45°。
22.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第三倾斜夹角大于、等于或小于所述第四倾斜夹角。
23.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多个支撑杆或静叶片的其中一端连接于所述基座,而其另一自由端朝向所述外框内侧壁方向延伸;或者所述多个支撑杆或静叶片的其中一端连接于所述外框内侧壁,而其另一自由端朝向所述基座方向延伸;或所述多个支撑杆或静叶片的其中一部分的一端连接于所述外框内侧壁而另一自由端朝向所述基座方向延伸,而另一部分的一端连接于所述基座而另一自由端朝向所述外框内侧壁方向延伸。
24.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支撑杆或静叶片自所述基座至所述外框内侧壁方向的截面变化呈渐进式缩小或增加,或呈内凹型或外凸型的形状。
25.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外框、所述基座和所述多个支撑杆或静叶片一体注塑成型,其中所述外框、所述基座和所述多个支撑杆或静叶片的材料为塑料、金属。
26.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支撑杆或静叶片的个数小于所述扇叶的个数,所述多个支撑杆或静叶片可以为条状、曲弧状、梯型或翼型的结构,所述外框为一正方形、长方形或圆形结构。
27.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扇叶为一曲弧状结构,具有一倾斜角,其范围在15°~60°角度之间。
28.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外框具有一外扩部,位于所述散热风扇的出风口端或入风口端,以增加其进出风量,所述散热风扇还包括多个支撑杆或静叶片,位于所述基座与所述外扩部之间。 ”
针对本专利,庄国贤(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7月0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权利要求1、3、8、9、12、15、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权利要求1-2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8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1年06月07日、公告编号为438953的中国台湾专利公报,复印件,共109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4年05月21日、公告编号为588496的中国台湾专利公报,复印件,共45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7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2725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
证据4:申请日为2004年01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4月0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9063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证据5:公开日为2003年12月21日,公告编号为568508的中国台湾专利公报,复印件,共30页;
证据6:公开日为2004年01月21日,公告编号为573932的中国台湾专利公报,复印件,共32页;
证据7:公开日为2000年12月12日、公开号为US6158985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7页;
证据8:由高丽图书有限公司于1994年12月20日六版二刷的《流体机械》一书的封页、扉页、序、目录页、第105、版权页,以及借书记录页,复印件,共13页。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提出的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3、8、9、12、15、16相对于证据2或7没有新颖性;权利要求8、12、15相对于证据1没有新颖性;权利要求8、9、12、15、16相对于证据3没有新颖性;权利要求8、9、12、15、16相对于抵触申请证据4没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3、6-12、16-28相对于证据1、2、3或7的单独对比,或证据2、3、7其中之一与证据1的组合对比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13-15相对于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证据对比方式基础上再附加证据5的组合没有创造性;另外,权利要求5、17-26、28相对于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证据对比方式的基础上再附加证据3及或6或证据8或公知常识没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9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0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证据8并非原件,未经公证认证程序,且公开日期不能确认,因此不能作为评价 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证据;请求人关于本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1-2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主张不能成立;本专利权利要求1-28相对于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1月0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2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1年11月08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0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提交了其声称已于2011年12月08日寄交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陈述书;
合议组当庭将该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对上述意见陈述书进行答复,并告知专利权人:若合议组在本次口头审理结束后收到的意见陈述书与上述意见陈述书一致,将不再另行将其转送专利权人;
(2)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8的公证认证手续;
专利权人对证据1-8的真实性和证据7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3)请求人陈述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8、9、12、15、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其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新颖性及创造性的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3、8、9、12、15、16相对于证据2或证据7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8、12、15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8、9、12、15、16相对于证据3或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3、6-12、16-28相对于证据1、2、3、7或者证据2、3、7与证据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13-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17-26、2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证据6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而在所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结束后,本案合议组收到请求人于2012年12月0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经核实,该意见陈述书与请求人当庭提交并已转送给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相同,故本案合议组不再另行将其转送专利权人。
2011年12月16日,专利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在该修改文本中,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7、12中“第一倾斜夹角等于第二倾斜夹角”的技术方案删除。鉴于上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所涉及的修改方式仅涉及技术方案的删除,同时专利权人在该意见陈述书中所述意见与口头审理中所陈述的意见基本相同,故合议组不再将其转送请求人。
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12如下: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靠近于所述散热风扇入风口端的所述扇叶端缘的倾斜夹角大于或小于远离所述散热风扇入风口端的所述扇叶端缘的倾斜夹角。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第一倾斜夹角大于或小于所述第二倾斜夹角。”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将授权文本权利要求7、12中“第一倾斜夹角等于第二倾斜夹角”的技术方案删除,经审查,上述修改方式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专利权人2011年12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8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7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证据8为中国台湾地区公开出版发行的图书复印件,上述证据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据7相关部分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8的真实性以及证据7相关部分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亦予以认可。
证据1-3、5-8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4的申请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公开日晚于本申请的申请日,故其记载的技术内容仅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3、关于创造性
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3、6-12、16-28相对于证据1、2、3或7单独使用,或者证据2、3、7与证据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13-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17-26、2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证据6或证据8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而在所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1、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散热风扇。经查,证据7公开了一种具有防水结构的风扇1(参见证据7中文译文第3页第12-18行、第21行,第4页第23-25行,图1-3),该风扇包含一马达3,马达3作为驱动源并包含一枢转轴5,马达3用以从该枢转轴的轴向方向的一侧吸入空气,并从另一侧排出。如图3所示,纸张的右侧和左侧分别是入风侧和出风侧。风扇1包含外壳7(对应于本专利的外框),叶轮83(对应于本专利叶轮),叶轮83包含一杯状元件89(对应于本专利的轮毂),杯状元件具有一圆柱形叶片设置墙87(对应于本专利的轮毂轴向部分),该圆柱形叶片设置墙87设置于转子之外,并以数个叶片85(对应于本专利的扇叶)设置于其外周缘。又如图3所示,杯状元件89的入风侧周缘具有曲弧面,叶片85的入风侧内侧缘连接于所述曲弧面与所述圆柱形叶片设置墙的交界处,马达基座29(对应于本专利的基座)设置于外壳7之中,叶片85的入风侧侧缘具有向入风侧上扬的夹角(参见图3,对应于本专利“垂直于所述散热风扇轴线的水平线呈一上扬的倾斜夹角”的技术特征),叶片85的出风侧侧缘也具有整体上向入风侧上扬的夹角,上述两夹角不等。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7比较可知,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扇叶底端缘与垂直于所述散热风扇轴线的水平线呈一上扬的第二倾斜夹角”,而证据7中叶片85出风侧一侧的侧缘虽然整体上向入风侧倾斜,但其叶片根部附近的侧缘,基本垂直于散热风扇轴线或者略微向出风侧倾斜的角度(参见证据7图3),而后才开始整体向入风侧倾斜。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证据7图3已经明确示出了其叶片出风侧边缘在整体上呈向入风侧倾斜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中得到将该边缘全部设置为向入风侧倾斜的技术启示,并且这种设置方式也未给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7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同时,虽然证据7未明确公开“轮毂的顶端周缘部分具有一斜面”的技术特征,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其“入风侧周缘具有曲弧面杯状元件89”获得将该周缘设置为斜面的技术启示,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7所公开的内容也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包含“轮毂的顶端周缘部分具有斜面”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且本专利说明书也未记载该技术特征的引入能够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该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第一倾斜夹角或所述第二倾斜夹角的范围为3°~45°的角度。
如证据7图3所示,其叶片85的入风侧边缘具有一倾斜的角度,其出风侧边缘在整体上也具有一倾斜的角度,如图所示,上述角度落入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3°~45°”的范围之内,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扇叶的底端内侧缘略高于所述轴向部分的底端。
如证据7图3所示,其叶片85的出风侧边缘(即底端内侧缘)与圆柱状叶片设置墙87之间的连接位置相对于圆柱状叶片设置墙的出风侧边缘(即底端)略向出风侧边缘偏移。也就是说,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7所公开,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4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轮毂的顶面具有多个散热孔,所述散热风扇还包括一铁壳,套接于所述轮毂内,其具有多个孔洞,其中所述铁壳的顶端周缘具有阶梯状结构,对应于所述轮毂的斜面或曲弧面的位置。
经查,证据5公开了一种自我散热良好的风扇(参见证据5第3图,说明书下标第7页倒数第1段-第8页第1段),其具有轮毂610(对应于本专利的轮毂),铁壳500(对应于本专利的铁壳),轮毂及铁壳上均具有散热孔620、510,如第3图所示,铁壳500套接于轮毂610内,且铁壳的顶端具有对应于轮毂的阶梯状结构。又如上文所述,轮毂表面具有曲弧面的技术特征已被证据7所公开,而且在证据7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具有斜面的轮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显而易见的。
证据7与证据5与本专利同属于散热风扇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获知证据5和证据7所公开内容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将上述两技术方案相结合进而获得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的启示,并且上述结合也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7和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5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还包括多个支撑杆或静叶片,位于所述基座与所述外框之间,其中所述多个支撑杆或静叶片的顶端缘或底端缘与所述水平线呈一倾斜夹角,所述多个支撑杆或静叶片的顶端缘的倾斜夹角可大于、等于或小于所述多个支撑杆或静叶片的底端缘的倾斜夹角,所述多个支撑杆或静叶片位于所述散热风扇的出风口端或入风口端。
经查,证据8公开了一种斜流泵(参见证据8第105页图4.3),其中包括叶轮(对应于本专利的叶轮),导流片(对应于本专利的支撑杆或静叶片),并且如图4.3所示,该导流片位于该泵体的出口侧,两侧分别与泵体外壳(对应于本专利的矿体)和固定的叶轮中轴(对应于本专利的基座)连接,其具有倾斜的夹角,并且两侧的夹角、方向不相同。
证据8属于流体泵,与本专利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8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获得将其应用到如证据7所公开的散热风扇上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7和证据8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并且上述结合也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所以权利要求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本案合议组认为:
第一,虽然证据8中仅图示了导流片两侧夹角、方向不同的技术方案,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风扇应用的实际情况对其夹角进行改变,此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应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设计能力,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也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包括“支撑杆或静叶片的顶端缘的倾斜夹角可大于、等于或小于所述多个支撑杆或静叶片的底端缘的倾斜夹角”的技术方案均不能使得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
第二,虽然证据8中的导流片位于斜流泵泵体的出口侧,并未公开权利要求5中所限定的静叶片位于入口侧的技术方案,但是将静叶片设于泵体入口侧或者出口侧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这种选择也未给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过,因而,这种选择也不能使得权利要求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6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散热风扇。如上所述证据7公开了一种具有防水结构的风扇1(参见证据7中文译文第3页第12-18行、第21行,第4页第23-25行,图1-3)。该风扇的外壳7对应于本专利的外框,叶轮83对应于本专利叶轮,设置于外壳7之中马达基座29对应于本专利的基座,叶片85对应于本专利的扇叶。该叶片85的入风侧侧缘具有向入风侧上扬的夹角(对应于本专利“垂直于所述散热风扇轴线的水平线呈一上扬的倾斜夹角”的技术特征),叶片85的出风侧侧缘也具有整体上向入风侧上扬的夹角,叶片85的入风侧侧缘所具有的角度以及出风侧侧缘所整体上具有的角度在3°~45°之间。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6与证据7比较可知,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远离于所述散热风扇入口端的所述散热扇叶端缘与垂直于所述散热风扇轴线的水平线呈一上扬的倾斜夹角”,而证据7中叶片85出风侧一侧的侧缘虽然整体上向入风侧倾斜,但在其起始时具有一水平或者出风侧倾斜的角度(参见证据7图3),而后才向入风侧倾斜。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证据7图3已经明确示出了其叶片出风侧边缘在整体上呈向入风侧倾斜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中得到将该边缘全部设置为向入风侧倾斜的技术启示,并且这种设置方式也未给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7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7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靠近于所述散热风扇入风口端的所述扇叶端缘的倾斜夹角大于或小于远离所述散热风扇入风口端的所述扇叶端缘的倾斜夹角。
如证据7图3所示,其叶片入风侧边缘所具有的角度大致地等于在出风侧边缘所整体具有的角度,因此在权利要求7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地想到权利要求7中“靠近于所述散热风扇入风口端的所述扇叶端缘的倾斜夹角等于远离所述散热风扇入风口端的所述扇叶端缘的倾斜夹角”的技术方案。同时,叶片两侧边缘的角度的选择(大于、等于或者小于)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设计选择,并且这种常规设计也未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7所公开的内容获得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8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散热风扇。通过比较权利要求8与前文已经公开的证据7的相关技术内容可知,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中“扇叶的一端缘与垂直于所述散热风扇轴线的水平线呈一上扬的第一倾斜夹角,所述扇叶的另一端缘与所述水平线呈一上扬的第二倾斜夹角”,而证据7中叶片85出风侧一侧的侧缘只是整体上向入风侧倾斜,在其根部起始时具有一水平或者出风侧倾斜的角度(参见证据7图3)。
如上文所述,合议组认为:在证据7图3已经明确示出了其叶片出风侧边缘在整体上呈向入风侧倾斜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中得到将该边缘全部设置为向入风侧倾斜的技术启示,并且这种设置方式也未给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7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9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扇叶的内侧缘高度低于所述轮毂的顶面高度。
如证据7图3所示,杯状元件89(对应于本专利的轮毂)的入风侧周缘具有曲弧面,叶片85(对应于本专利的扇叶)的入风侧内侧缘连接于所述曲弧面与所述圆柱形叶片设置墙的交界处,叶片的内侧缘低于杯状元件的顶面高度。也就是说,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7所公开,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0权利要求10-12
权利要求10-12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其中所述第一倾斜夹角为3°~45°;其中所述第二倾斜夹角为3°~45°;其中所述第一倾斜夹角大于或小于所述第二倾斜夹角。
如证据7图3所示,叶片85入风侧具有一倾斜夹角,出风侧整体上具有一倾斜夹角,上述两夹角位于3°~45°的范围,并且两夹角不等。
合议组认为:首先,如上文所述,在证据7公开了叶片85出风侧在整体上具有一倾斜夹角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出风侧边缘改为采用直线倾斜的设计,并且这种改变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第二,虽然证据7只公开了两倾斜夹角不等的情况,但是扇叶边缘倾斜夹角的设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所应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设计能力范围内可以作出的常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针对扇叶的倾斜角度进行改变,这种变化也未给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基于上述理由,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11权利要求13
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还包括一铁壳,套接于所述轮毂内,其具有多个孔洞。
如上所述,证据5公开了一种自我散热良好的风扇(参见证据5第3图,说明书下标第7页倒数第1段-第8页第1段),其具有轮毂610(对应于本专利的轮毂),铁壳500(对应于本专利的铁壳),轮毂及铁壳上均具有散热孔620、510,铁壳500套接于轮毂610内。
也就是说,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5所公开。证据7与证据5与本专利同属于散热风扇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获知证据5和证据7所公开内容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将上述两篇证据所公开的内容相结合进而获得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的启示,并且上述结合也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7和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12权利要求14
权利要求14是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铁壳的顶端周缘具有阶梯状结构。
如证据5第3图所示,其铁壳500的顶端周缘具有阶梯状结构。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5所公开,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13权利要求15
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8或1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还包括一驱动装置,设置于所述铁壳或所述轮毂内,用以驱动所述叶轮转动,以产生气流。
经查,证据7所公开的风扇采用马达3(对应于本专利的驱动装置)作为驱动源,如图3所示,马达3至于杯状元件89(对应于本专利轮毂),以及杯状元件77(对应于本专利的铁壳)之中,其中杯状元件89设置于杯状元件77的外侧。比较可知,证据7中未限定其杯状元件77是铁制的。然而,在证据5已经公开了铁壳500的情况下,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能成为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14权利要求16
权利要求16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轮毂的顶端周缘具有斜面或曲弧面结构。
如上所述,证据7已经公开了一种入风侧顶端周缘具有曲弧面的杯状元件89(对应于本专利的轮毂),同时,在证据7公开了顶端周缘具有曲弧面形状的杯状元件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获得采用斜面形状的杯状元件89的技术启示,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15权利要求17
权利要求17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还包括多个支撑杆或静叶片,位于所述基座与所述外框之间,且所述多个支撑杆或静叶片位于所述散热风扇的出风口端或入风口端。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散热风扇的扇框22,其包括一外框221(对应于本专利的外框),一导流部223、224,多个静叶片225(对应于本专利的支撑杆或静叶片)排列于基座(对应于本专利的基座)和外框内表面之间(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3页第10-17行),所述导流部位于扇框的入风侧或出风侧,所述静叶配置于所述外框内的导流部位置上(参见证据3权利要求5、7)。
也就是说,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证据7、证据3与本专利同属于散热风扇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将上述两篇证据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结合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并且上述结合也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7与证据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16权利要求18-20
权利要求18-2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其中所述多个支撑杆或静叶片的一端缘与所述水平线呈一第三倾斜夹角;其中所述第三倾斜夹角为3°~45°,其中所述多个支撑杆或静叶片的另一端缘与所述水平线呈一第四倾斜夹角。
如上文所述,证据8公开了一种斜流泵(参见证据8第105页图4.3),其导流片对应于本专利的支撑杆或静叶片,并且如图4.3所示,该导流片两侧均具有倾斜的夹角,并且两侧的夹角、方向不相同,其中导流片入风侧夹角为3°~45°。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8、19、2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8所公开。证据8属于流体泵,与本专利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8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获得将其与证据7以及证据3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8-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17权利要求21、22
权利要求21、22是权利要求20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其中所述第四倾斜夹角为3°~45°;其中所述第三倾斜夹角大于、等于或小于所述第四倾斜夹角。
虽然证据8中图示了导流片两侧夹角角度和方向不同,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风扇应用的实际情况对其夹角角度、方向进行改变属于常规设计,这种设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也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1、2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8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多个支撑杆或静叶片的其中一端连接于所述基座,而其另一自由端朝向所述外框内侧壁方向延伸;或者所述多个支撑杆或静叶片的其中一端连接于所述外框内侧壁,而其另一自由端朝向所述基座方向延伸;或所述多个支撑杆或静叶片的其中一部分的一端连接于所述外框内侧壁而另一自由端朝向所述基座方向延伸,而另一部分的一端连接于所述基座而另一自由端朝向所述外框内侧壁方向延伸。
如证据3第6页第24-26行所述,多个静叶片(对应于本专利的支撑杆或静叶片)也可设计为其中一端只连接于基座(对应于本专利的基座),而另一自由端朝向该导流部处延伸(也即外框内侧壁方向),反之也可。也就是说,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23中“多个支撑杆或静叶片的其中一端连接于所述基座,而其另一自由端朝向所述外框内侧壁方向延伸;或者所述多个支撑杆或静叶片的其中一端连接于所述外框内侧壁,而其另一自由端朝向所述基座方向延伸”的技术特征,而且在证据3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获得采用“所述多个支撑杆或静叶片的其中一部分的一端连接于所述外框内侧壁而另一自由端朝向所述基座方向延伸,而另一部分的一端连接于所述基座而另一自由端朝向所述外框内侧壁方向延伸”的技术启示,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19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4是权利要求1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支撑杆或静叶片自所述基座至所述外框内侧壁方向的截面变化呈渐进式缩小或增加,或呈内凹型或外凸型的形状。
如上所述,证据3已经公开了静叶片由基座向导流部(也即外框内侧壁方向)延伸的技术特征,而静叶片的形状以及截面变化的设计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公知常识的采用也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所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20权利要求25
权利要求25是权利要求1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外框、所述基座和所述多个支撑杆或静叶片一体注塑成型,其中所述外框、所述基座和所述多个支撑杆或静叶片的材料为塑料、金属。
如证据3第7页第6-7行所述,外框、基座、导流部和多个静叶片可以一体射出成型方式支撑,其所用的材料可为塑料或金属。因此,权利要求25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所公开,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21权利要求26
权利要求26是权利要求1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支撑杆或静叶片的个数小于所述扇叶的个数,所述多个支撑杆或静叶片可以为条状、曲弧状、梯型或翼型的结构,所述外框为一正方形、长方形或圆形结构。
如证据3图2C所示,其静叶片225具有曲弧状的结构,其外框为正方形或者长方形的结构。虽然证据3中未公开其“支撑杆或静叶片数量小于扇叶的个数”的技术特征,但是支撑杆或静叶片的数量、形状以及其与扇叶数量的相对关系,还有外框的形状选择均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设计,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26采用上述常规设计也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22权利要求27
权利要求27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扇叶为一曲弧状结构,具有一倾斜角,其范围在15°~60°角度之间。
如证据4图1所示,其散热风扇10的扇叶12具有一曲弧状结构,并且具有一倾斜角。如证据5第2(b)图所示,其扇叶也具有曲弧状结构和一定倾斜角度。证据6第一图也图示了具有曲弧状结构和一定倾斜角度的扇叶。而扇叶倾斜角度的选择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选择也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证据4、证据5和证据6均为散热风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将上述证据与证据7相结合的技术启示。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7以及证据4、证据5或者证据6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2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23权利要求28
权利要求28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外框具有一外扩部,位于所述散热风扇的出风口端或入风口端,以增加其进出风量,所述散热风扇还包括多个支撑杆或静叶片,位于所述基座与所述外扩部之间。
如上所述,证据3公开了一种散热风扇的扇框22,其包括一外框221(对应于本专利的外框),一导流部223、224,如图2A所示,导流部223属于外框221向外延伸的部分,多个静叶片225(对应于本专利的支撑杆或静叶片)排列于基座(对应于本专利的基座)和外框内表面以及导流部内表面之间(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3页第10-17行),所述导流部位于扇框的入风侧或出风侧,所述静叶配置于所述外框内的导流部位置上(参见证据3权利要求5、7)。
也就是说,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且证据3与本专利同属于散热风扇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将其与证据7结合的技术启示,并且上述结合也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7与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2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根据上述理由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28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结论,故本决定不再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以及相关的证据进行评述。
综上,合议组作出决定如下。

三、决定
宣告200410068778.2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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