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登机桥辅助支撑装置和带有该装置的登机桥及其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35
决定日:2012-08-10
委内编号:4W101237、4W1013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04652.9
申请日:2004-02-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蒂森克虏伯机场系统(中山)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8-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岑艳
合议组组长:周晓军
参审员:李卉
国际分类号:B64F1/305(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若根据原始申请文件中的记载可以清楚、唯一地确定,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某一特征实际是对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装置的功能的描述,将这种对功能的描述删除并未改变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实质内容,则这种修改没有超出该专利原始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4年02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8月22日、名称为“登机桥辅助支撑装置和带有该装置的登机桥及其控制方法”的200410004652.9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原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登机桥辅助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设置于该登机桥的行走装置的行走横梁两端的下部,包括一伸缩调节装置、一支撑装置,该伸缩调节装置一端与该行走横梁连接,另一端与该支撑装置连接,该支撑装置可在地面与距地面一高度内移动,并可形成辅助支撑点,辅助支撑该行走横梁及其上部的登机桥结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登机桥辅助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支撑装置为一万向轮,该伸缩调节装置一端与该行走横梁连接,另一端与该万向轮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登机桥辅助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辅助支撑装置还包括一弹性缓冲装置,设置于该伸缩调节装置与该万向轮之间。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登机桥辅助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该伸缩调节装置为一手动调节装置。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登机桥辅助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该伸缩调节装置为一动力推杆,该动力推杆由一固定杆端和一活动杆端组成,其固定杆端与该行走横梁连接,活动杆端与该支撑装置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登机桥辅助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支撑装置为一支撑座。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登机桥辅助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支撑装置为一万向轮。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登机桥辅助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活动杆端与该支撑座通过一铰链连接。
9、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登机桥辅助支撑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动力推杆为伸缩油缸或电动推杆。
10、一种登机桥,包括:
一通道,设置于该行走横梁上部,一端固定于机场登机入口处,另一端连接于飞机入舱口;
一升降装置,设置于该通道与飞机入舱口连接的一端;
一行走装置,设置有
一行走横梁,其上设置有一由回转支撑、铰支座、铰支轴组成的支撑组件;
一行走轮组,设置于该支撑组件下部,并可绕该回转支撑转动;
一控制系统,用于控制行走装置的行走转向,以及升降装置的升降;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辅助支撑装置,设置于该行走装置的行走横梁两端的下部,包括一伸缩调节装置、一支撑装置,该伸缩调节装置一端与该行走横梁连接,另一端与该支撑装置连接,该支撑装置可在地面与距地面一高度内移动,并可形成辅助支撑点,辅助支撑该行走横梁及其上部的登机桥结构。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登机桥,其特征在于,该支撑装置为一万向轮,该伸缩调节装置一端与该行走横梁连接,另一端与该万向轮连接。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登机桥,其特征在于,该辅助支撑装置还包括一弹性缓冲装置,设置于该伸缩调节装置与该万向轮之间。
13、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登机桥,其特征在于,该伸缩调节装置为一动力推杆,该动力推杆由一固定杆端和一活动杆端组成,其固定杆端与该行走横梁连接,活动杆端与该支撑装置连接。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登机桥,其特征在于,该支撑装置为一支撑座。
15、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登机桥,其特征在于,该支撑装置为一万向轮。
16、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登机桥,其特征在于,该活动杆端与该支撑座通过一铰链连接。
17、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登机桥,其特征在于,该动力推杆为伸缩油缸或电动推杆。
18、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登机桥,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测转角机构,设置于该行走横梁上,测量该行走轮组的行进方向与登机桥纵向所形成的夹角,并将夹角信号传输到该控制系统。
19、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登机桥,其特征在于,该辅助支撑装置可通过调整该伸缩调节装置,使该万向轮在登机桥运动范围内以一定范围内的预压力支撑在地面上。
20、一种应用权利要求10所述的登机桥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设置一行走装置,具有一行走横梁,其上设置有一由回转支撑、铰支座、铰支轴组成的支撑组件;一行走轮组,设置于该支撑组件下部,并可绕该回转支撑转动;用于带动登机桥行走;
2)设置一通道,设置于该行走横梁上部,用于连通机场登机入口与飞机入舱口;
3)设置一升降装置,用于升降该通道,使之与飞机入舱口连接;
4)设置一控制系统,用于控制该行走装置的行走转向,以及升降装置的升降;
5)设置一辅助支撑装置,安装于该行走装置的行走横梁两端的下部,包括一伸缩调节装置、一支撑装置,该伸缩调节装置一端与该行走横梁连接,另一端与该支撑装置连接,用于通过登机桥的控制系统控制调节该辅助支撑装置的伸缩调节装置,使该支撑装置可在地面与距地面一高度内移动,并支撑于地面上,形成辅助支撑点,辅助支撑该行走横梁及其上部的登机桥结构,使得登机桥在行驶过程中有一定幅度的侧摆时,该辅助支撑装置起作用,防止登机桥的摆动。
21、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登机桥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5中,该辅助支撑装置的支撑装置设置为万向轮。
22、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登机桥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5中,在该辅助支撑装置的伸缩调节装置与万向轮之间还设置有弹性缓冲装置,并通过调节该伸缩调节装置,通过弹性缓冲装置使该万向轮以一定范围的预压力支撑在地面上,该预压力克服造成登机桥左右摆动的各种侧偏力,使该登机桥稳定。
23、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登机桥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5中,该辅助支撑装置的伸缩调节装置设置为动力推杆,该支撑装置设置为支撑座;并在登机桥行驶至接机位后,通过控制系统控制动力推杆动作,以一定推力将该支撑座支撑在地面上,辅助支撑登机桥使之稳定;当登机桥需要再次行驶前,通过控制系统控制动力推杆再次动作,收回支撑在地面上的该支撑座。
24、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登机桥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5中,该辅助支撑装置的伸缩调节装置设置为动力推杆,该支撑装置设置为万向轮;并在登机桥的行驶过程中,通过登机桥的控制系统控制该动力推杆以一定的推力推动活动杆端的万向轮,支撑在地面上,该推力克服造成登机桥左右摆动的各种侧偏力,从而使登机桥稳定。
25、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登机桥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5中还包括一步骤:设置一测转角机构,安装于该行走横梁上,用于在登机桥在行驶过程中,该控制系统通过该测转角机构的电位器获取该行走轮组的行进方向与该登机桥纵向所形成夹角的角度信号,并将夹角信号传输到该控制系统,通过该夹角的角度信号控制该动力调节装置动作,以一定的推力推动该支撑装置的伸出或收回。
26、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登机桥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当该夹角大于第一角度α时,登机桥的控制系统控制该动力调节装置动作,以一定的推力推动该支撑装置伸出并支撑在地面上;当该夹角小于第二角度β时,登机桥的控制系统控制该动力调节装置动作,收回支撑在地面上的该支撑装置;当该夹角大于第二角度β且小于第一角度α时,该控制系统控制该动力调节装置不动作。
27、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登机桥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该第一夹角α总是大于该第二夹角β。”
(一)针对本专利,蒂森克虏伯机场系统(中山)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0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一,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22-2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01年12月18日公开的US6330726B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9页;
证据2:1996年06月11日公开的US5524318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
证据3:1998年12月10日公开的CA2207499A1的加拿大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50页;
证据4:1972年04月26日公开的GB1271941的英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证据5:1989年11月09日公开的DE8909614.2的德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6:1991年04月10日公开的EP0421191A1的欧洲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7:1989年10月19日公开的DE3812562C1的德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8:1985年09月19日公开的DE8517846.2的德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
证据9:1972年04月25日公开的US3658377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
证据10:1979年08月22日公开的JP昭54-107097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
证据11:1986年07月10日公开的JP昭61-108700U的日本公开实用新案公报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证据12:1975年08月19日公开的US3900119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
证据13:2001年04月25日授权公告的CN242742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14:1987年04月29日公告的CN8620415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15:1965年01月05日公开的US3163873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16:2000年03月16日公开的CA2247663A1的加拿大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5页。
证据17:2001年10月10日授权公告的CN245288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
证据18:1996年08月14日公开的CN223289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19:1999年01月05日公开的US5855035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0中任一篇不具备新颖性,证据1-10反映了在登机桥上安装辅助支撑装置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内容完全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1中任一篇不具有创造性;证据12-16中揭示的辅助支撑装置与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辅助支撑装置结构相同,且证据12-16的应用领域也是交通工具,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1中任一篇或多篇和证据12-16中任一篇或多篇的结合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17-19中任一篇或多篇或证据1、12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12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4-8、13、14中任一篇或多篇所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10、12、14分别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11分别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17-19中任一篇或多篇或证据1、12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17、18中任一篇或多篇所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11中任一篇所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前序部分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17、18所公开,而特征部分的特征与权利要求1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1、17、18中任一篇或多篇以及用来评述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中任一篇或多篇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17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于权利要求2-3、5-9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11-17也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9公开,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1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8、19也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0是与装置权利要求10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因此在权利要求10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0也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1、22、2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1、1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1-24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5-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9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27也不具有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中“以一定范围内”、权利要求22中“一定范围”、权利要求23、24中“一定推力”及权利要求25、26中“一定的推力”的具体含义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19、22-26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1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一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1年11月21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并同时提交了如下补充证据:
附件1:证据1及其部分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35页(以下统称为证据1);
附件2:证据2第3-4栏及相关部分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2页(以下统称为证据2);
附件3:证据3著录项目页、第8-10页及相关部分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5页(以下统称为证据3);
附件4:证据4第1、2页及相关部分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4页(以下统称为证据4);
附件5:证据5著录项目页、第3页及相关部分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4页(以下统称为证据5);
附件6:证据6著录项目页、第2、3页及相关部分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5页(以下统称为证据6);
附件7:证据7著录项目页、第1-4栏及相关部分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5页(以下统称为证据7);
附件8:证据8著录项目页、第6、7页及相关部分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5页(以下统称为证据8);
附件9:证据9第1-6栏及相关部分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4页(以下统称为证据9);
附件10:证据10著录项目页、第460页及相关部分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4页(以下统称为证据10);
附件11:证据11著录项目页、第3-5页及相关部分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6页(以下统称为证据11);
附件12:证据12第3-4栏及相关部分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2页(以下统称为证据12);
附件13:证据15第1-2栏及相关部分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2页(以下统称为证据15);
附件14:证据19全文及相关部分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10页(以下统称为证据19);
附件15:本专利的实审审查文件复印件,共10页(以下统称为证据20);
附件16:请求人声称为白云机场实物照片的复印件,共2页(以下统称为证据21-1);
附件17:原告为专利权人,被告为请求人的起诉状复印件,共4页(以下统称为证据21-2);
附件18: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的(2010)粤穗海证经字第7921号公证书复印件,共8页(以下统称为证据21-3);
附件19:“机坪驱动乘客登机桥操作和维护手册 附录Y 液压稳定器”及其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25页(以下统称为证据22-1);
附件20:请求人声称为2000年12月于旧金山国际机场拍摄的照片及其相关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24页(以下统称为证据22-2);
附件21:请求人声称为近期于旧金山国际机场拍摄的照片及其相关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36页(以下统称为证据22-3);
附件22:雷蒙德?K?斯特里斯的宣誓书、相关附件以及公证文件、相关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26页(以下统称为证据22-4);
附件23:雷蒙德?G?克萨达的宣誓书、相关附件以及公证文件、相关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23页(以下统称为证据22-5);
附件24:弗里特赫姆?沃彭贝尔格的宣誓书、相关附件以及公证认证文件、相关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21页(以下统称为证据22-6);
附件25: 2000年11月23日的传真件及其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24页(以下统称为证据23-1);
附件26:请求人声称于2000年11月24日经蒂森-亨舍尔公司米埃莱核准的绘图及其部分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3页(以下统称为证据23-2);
附件27:关于2000年10月03日会议的备忘录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3页(以下统称为证据23-3);
附件28:2000年11月17日发出的5封邮件及其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15页(以下统称为证据23-4);
附件29:2000年11月18-22日视察旧金山国际机场的技术报告及其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6页(以下统称为证据23-5);
附件30:2000年11月22日发出的主题为“旧金山国际机场登机桥的晃动问题”的电子邮件及其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3页(以下统称为证据23-6);
附件31:2000年11月24日发出的主题为“旧金山国际机场的修改问题”的电子邮件及其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3页(以下统称为证据23-7);
附件32:2000年11月24日发出的主题为“旧金山国际机场视察报告”的电子邮件及其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6页(以下统称为证据23-8);
附件33:2001年03月01日由REJ出具的ABM-5001-RAM号提单及其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3页(以下统称为证据23-9);
附件34:TSI公司项目经理2001年02月07日致机场克里斯?史密斯的信件及其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4页(以下统称为证据23-10);
附件35:2001年10月03日关于批准5520.L号合同第4号修改及附件A的备忘录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9页(以下统称为证据23-11);
附件36:2001年10月16日旧金山机场委员会日程及其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25页(以下统称为证据23-12);
附件37:旧金山机场委员会01?0313号决议及其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3页(以下统称为证据23-13);
附件38:2001年10月16日合同修改的批准文件、附件A及其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11页(以下统称为证据23-14);
附件39:2002年02月07日合同订单及其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4页(以下统称为证据23-15);
附件40:旧金山国际机场网站页面及其部分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113页(以下统称为证据23-16);
附件41:2001年10月16日机场委员会会议记录及其部分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41页(以下统称为证据23-17);
附件42:“蒂森?斯特恩斯公司”于2002年12月23日更名为“蒂森克虏伯机场系统公司”的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6页(以下统称为证据23-18);
附件43: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调取证据“(2011)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07号案2011年10月25日开庭庭审笔录”申请书复印件,共2页(以下统称为证据24);
附件44:机坪驱动乘客登机桥操作和维护手册封面及附件清单、附录Y液压稳定器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共33页(以下统称为证据25);
附件45:清华大学出版社于2004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理论力学》封面、版权页、目录、第15-27页复印件,共16页(以下统称为证据26)。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第11页第1-2行“行走横梁2……该回转支撑转动”的相关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无详细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具有该技术特征的发明;说明书的文字描述与涉及现有技术的附图3和与本发明相关的附图4-6、8具有明显区别,甚至相互矛盾;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0-2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0、20实质上没有得到说明书支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0-2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没有对权利要求10、20中的技术特征作出清楚的表述,不能确定其保护范围,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0-2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4)本专利权利要求20-27在实质审查中删除了“使得登机桥……防止登机桥的摆动”,这种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5)本专利权利要求1、5、6、9、10、17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5、6、8-10、13、14、16、17、20、23相对于证据21-1至21-3、证据22-1至22-6、证据23-1至23-18、证据24至26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权人针对转送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及其所附证据副本于2012年01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外文证据均未提供中译文;2、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未针对各项权利要求分别指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结合对比文件对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分析,也没有指明具体的创造性结合方式,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要求;3、证据1-19未公开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也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4、权利要求19、22-26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2年02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4月0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11年11月21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1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合议组于2012年03月08日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口头审理通知书,将原定口头审理时间改为2012年04月27日。
专利权人于2012年03月26日针对转送的请求人补充意见及补充证据提交了答复意见,其主要意见如下:1、对于请求人提交的部分证据中文译文有异议,对有异议的部分本方提交了补充译文共7页;2、提交了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年0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专用汽车构造与设计》相关页共7页(下称反证1)以证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9中所涉及的支腿是起重设备的主要承重部件,不是辅助支撑部件;3、请求人未提交证据16的中文译文,该证据应视为未提交;4、请求人在补充意见陈述书中仍然没有指明具体的创造性结合方式;5、证据26的出版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不构成本专利现有技术范畴内的公知常识;6、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附图4、5、6、8与权利要求10-27中关于行走横梁、行走轮组的相应技术特征的描述并不矛盾;7、本专利权利要求10-27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8、请求人未说明权利要求10-27不清楚的具体理由,该无效理由应视为未提出,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0-27已清楚表示了所请求的保护范围;9、权利要求20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删除的特征“使得……防止登机桥的摆动”是对技术效果的描述,该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20-27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10、关于创造性的具体意见:(1)请求人提交的域外证据未经公证认证手续,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2)证据21-1至21-3的公证文书及其取证行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不构成现有技术,并且其显示的广州白云机场登机桥与其他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来证明其他证据的公开时间或内容;(3)证据22-1、证据25的产品操作和维护手册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且其余证据22-2至22-6、23-1至23-18,也不足以与证据22-1和证据25形成证据链。
(二)针对本专利,蒂森克虏伯机场系统(中山)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2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二,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前28份证据(下称为证据1′-证据28′)与无效宣告请求一中的证据21-1至证据24分别对应,其他证据如下(按前序顺序编号):
证据29′:道格拉斯?沙利文的宣誓书、附件及相关中文译文复印件,共75页;
证据30′:维基百科对于美国加州《公共记录法》的介绍网页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8页;
证据31′:旧金山机场雷蒙德?G?克萨达2011年11月30日的公证书、宣誓书及附件及相关中文译文复印件,共71页;
证据32′:美国蒂森克虏伯机场系统公司雷蒙德?K?斯特里斯12月5日的证明、附件及其公证认证文件和相关中文译文复印件,共69页。
请求人认为:(1)证据1′至证据28′形成证据链证明证据4′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被公开,是公开出版物,因此权利要求1、5、6、8-10、13、14、16、17、20、23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证据1′至证据30′结合形成证据链证明证据29′的附件3-5(包括证据4′)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被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5、6、8-10、13、14、16、17、20、23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3)证据1′至证据32′结合形成证据链证明证据29′的附件3(包括证据4′)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被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5、6、8-10、13、14、16、17、20、23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2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二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2年03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4月2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2年03月31日提交了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认为:(1)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没有将证据4′(证据29′的附件3)记载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进行特征对比,即没有说明具体的无效理由,该无效理由应视为未提出;(2)证据1′至证据28′不仅在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上存在瑕疵,且不能构成完整证据链来证明证据4′构成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3)证据29′、证据30′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不能与证据1′至证据28′构成完整证据链来证明证据4′(证据29′的附件3)构成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4)证据31′、证据32′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不能与证据1′至证据28′构成完整证据链来证明证据4′(证据29′的附件3)构成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5节关于案件的合并审理的相关规定,合议组将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并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将无效宣告请求一中专利权人于2012年03月26日提交的答复意见及无效宣告请求二中专利权人于2012年03月31日提交的答复意见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提交了2份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据27: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02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理论力学》第7-10页、封面页、版权页、序言等的复印件共26页;证据28: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0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工程力学(1)》第20-24页、封面页、版权页、序言等的复印件共24页),并出示了相应原件,请求人明确表示证据27、28仅作为针对权利要求8、16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反证2(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年0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专用汽车工作装置原理与设计计算》封面页、版权页、第113、114页复印件共4页),并出示了相应原件。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放弃反证1。合议组当庭将证据27、28转送给专利权人,将反证2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24涉及的(2011)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07号案2011年10月25日庭前交换证据笔录及10月26日、10月28日的开庭笔录复印件共46页。请求人当庭明确将无效宣告请求一中证据21-1至证据25(即无效宣告请求二中证据1′至证据28′)统称为证据组1,将无效宣告请求二中证据29′、证据30′统称为证据组2,将无效宣告请求二中证据31′、证据32′统称为证据组3。请求人当庭出示了无效宣告请求二中证据4′-24′、27′、29′、31′、32′的公证认证件及证据25′、26′的原件。请求人明确表示:关于专利文献证据的使用方式,权利要求1-27的新颖性、创造性以2011年11月21日提交的书面意见为准,且书面意见中出现“或多篇”等的不明确表述全部放弃;关于证据组的使用方式,在无效宣告请求一中,权利要求1、5、6、8-10、13、14、16、17、20、23相对于证据组1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证据组1证明附录Y是公开出版物,在无效宣告请求二中,权利要求1、5、6、8-10、13、14、16、17、20、23相对于证据组1-3形成的证据链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证据组1-3证明附录Y是公开出版物。关于其它无效理由,请求人明确以2011年11月21日提交的书面意见为准。对于证据的质证(以下涉及证据组时均按无效宣告请求二的证据编号):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无效宣告请求一中的证据16、26,且证据28′、30′不作为证据,仅供合议组参考。专利权人对证据1-19的真实性及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对证据20、27、28、证据1′-3′、25′、2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24′、27′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29′、31′、32′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请求人对反证2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一方有证人雷蒙德?G?克萨达就其出具过的证言到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相关事实充分发表了意见。
请求人于2012年05月07日就口头审理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于2012年05月07日就口头审理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0-27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删除了“使得登机桥……防止登机桥的摆动”(参见证据22),这种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上述删除的内容是对本专利目前的权利要求20的技术方案客观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的描述,根据本专利目前的权利要求20中对辅助支撑装置的相应限定及其与登机桥其他部件之间的相关关系已经可以明确得出上述技术效果,因此即使将上述对技术效果的描述删除,对该权利要求来说其保护范围并未改变,并且目前的权利要求20-27的技术方案明确地记载于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中,因此权利要求20 -27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第11页第1-2行“行走横梁2……并可绕该回转支撑转动”的相关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无详细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具有该技术特征的本发明;(2)本专利说明书的文字描述与涉及现有技术的附图3和与本发明相关的附图4-6、8具有明显区别,甚至相互矛盾;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无法实施本专利权利要求10-27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1)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说明书第11页第1-2行的描述是对本专利的登机桥的行走装置的组成部分的描述,其记载了行走横梁、支撑组件、行走轮组及其相对位置关系。对于上述内容,本专利说明书已在背景技术和发明内容、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采用文字说明、附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充分说明。而且,这些内容属于现有技术,在本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也明确引证了体现上述技术特征的两份现有技术专利文献,并结合附图1、2对单点支撑和双点支撑两种情况下行走横梁、行走轮组及支撑组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进行了文字说明。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完全可以清楚地了解行走轮组、行走横梁和支撑组件各部分的结构位置关系,进而实现本专利;(2)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的相关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附图3是对现有技术双点支撑方式的描述,而附图4-6、8是对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描述,在这些附图中,组成支撑组件的回转支撑、铰支座、铰支轴虽未具体标示,但是支撑组件在本专利中所实现的功能和所处位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其设置在行走横梁与行走轮组之间,使行走轮组可绕行走横梁回转,这与本专利说明书中的相应描述也是一致的,没有矛盾之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0-27的技术方案的说明已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并予以实施,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基于与上述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类似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0、20实质上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0-2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判断一项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应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以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为基础,整体考察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得出。就本专利而言,由上述对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分析可知,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0、20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1-19、21-27中对于行走横梁、行走轮组及支撑组件的相应限定与本申请说明书中的相应文字及附图描述是一致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从说明书的描述中得到这些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0-27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1)基于与上述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类似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0-27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中“以一定范围内”、权利要求22中“一定范围”、权利要求23、24中“一定推力”及权利要求25、26中“一定的推力”的具体含义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19、22-26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1)由上述对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相应分析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0-27中对行走横梁、行走轮组及支撑组件的相应限定与本申请说明书中的相应文字及附图描述是一致的,其限定方式也是清楚、无歧义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确定这些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2)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中“以一定范围内”、权利要求22中“一定范围”、权利要求23、24中“一定推力”及权利要求25、26中“一定的推力”均是表达一种限定范围的含义,所述范围是由所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相关的技术条件和欲达到的技术目的所共同限定的,所述的表述方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0-27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6.1、使用专利文献证据的情形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0中任一篇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证据1-11中任一篇或证据1-11中任一篇与证据12-16中任一篇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10、20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在如上用于评价权利要求1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的证据(或证据组合)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17、18中任一篇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1-19、21-27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证据1-15、17-19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及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对其真实性及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确认。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明确放弃了证据16,因此合议组对该证据及涉及该证据的组合方式不予评述。由于证据1-15、17-19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登机桥辅助支撑装置,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可移动桥系统,其中第二个桥单位24的外端34通过一个连接器280被固定至驱动系统32的支腿278上,以及通过连接器284被固定至支腿282上;可以提升和降低连接至其上的横梁292和轮组机构294,此外,轮组机构294可在使用者要求下加以提升和降低,驱动系统32也包括一个右侧外支腿300和左侧外支腿306,其具有内支腿302和308,右外支腿和左外支腿为第二端34提供稳定支撑(参见该证据中文译文第2页第7行-第6页第7行,附图1、3、7、8)。
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本专利中的伸缩调节装置与支撑装置共同形成登机桥的辅助支撑,而根据证据1中的相关描述(尤其是附图7、8),其驱动系统具有两个工况,在图7工况时由下伸缩支腿302 300、308 306支撑实现升降,此时轮组机构294离地悬空,即只有下伸缩支腿做主支撑而无辅支撑,图8工况时轮组机构294支撑实现行走,下伸缩支腿的内支腿302、308是离地的,并且不接触地面,即只有轮组机构做主支撑而无辅助支撑(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3页3-5段、第4页第1-2段),因此可见,两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证据1未公开本专利的设置于登机桥的行走装置的行走横梁两端的下部,并可形成辅助支撑点辅助支撑该行走横梁及其上部的登机桥结构的登机桥辅助支撑装置。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登机桥单点支撑的横向稳定性差和双点支撑的结构复杂。显然,证据1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并且证据1也未给出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并且由于采用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的登机桥横向稳定性好,且结构简单,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并且这种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2、3均公开了一种可推动伸缩桥组件10,其包括前部伸缩桥段11,后部伸缩桥段12,前部延伸件13,为协助定位前部和后部桥段11、12,支承16、17都配备液压缸18、19,通过降低在四个液压稳定千斤顶安设在要求位置时,也提供了固定的桥架(参见所述证据的附图1及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4公开了一种千斤顶,在乘客登机或下机时,车2将径直开往飞机6,此时登机梯完全降低,车前端和后端的千斤顶10被降低(参见该证据的附图1、3及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5公开了一种舷梯,可伸出的支柱7能够保证飞机的稳定性(参见该证据的附图1及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6公开了一种舷梯式汽车,当过渡平台到达飞机入口处时,可下降的支柱5便起动伸出,以便即使是在侧风情况下也能保证舷梯式汽车1的稳定性(参见该证据的附图1及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7公开了一种支架式汽车1,司机在汽车驾驶室可将飞机乘客舷梯8移动到与有关机型相适合的高度上,并且该汽车可牢牢地固定在汽车底板支撑4和5上(参见该证据的附图及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8公开了一种飞机乘客舷梯10,为了在乘客登飞机和下飞机过程中使自行装置14的状态保持不变,还给其安装了一个可下降的支撑24(参见该证据的附图1-3及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9公开了一种运输车,其中梁12具有支腿16,其优选采用传压介质进行致动(参见该证据的附图及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10公开了一种装有登机桥6的车体1,在高度调节方面,在车体1下侧的支腿2的左右两侧安装一对同步驱动的伸缩脚装置7、7’(参见该证据附图1-5及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2-10公开的都是具有载重牵引车的登机通道或登机梯,这些证据中在行驶工况下均是由车轮支撑汽车及其上的登机梯,而当可伸出的支腿或千斤顶等部件工作时,由这些支腿或千斤顶支撑汽车其上的登机梯,此时支腿或千斤顶是主支撑而不是辅助支撑装置,由此可知,这些证据也未公开本专利的设置于登机桥的行走装置的行走横梁两端的下部,并可形成辅助支撑点辅助支撑该行走横梁及其上部的登机桥结构的登机桥辅助支撑装置。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10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并且证据2-10也未给出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并且由于采用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的登机桥横向稳定性好,且结构简单,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并且这种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0中任一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11公开了一种旅客登机桥,登机桥行驶时,由一个车轮24承担自重并安装到飞机上,安装后,通过轮叉21将液压缸22的杆压缩后,将车轮抬高到上部,推进器框架6的左右脚部27下端设定的间隙25由于下端有缓冲橡胶26的脚部27接地而消失,登机桥不再由脚部27固定,离开车轮24,改由钢体固定负荷(参见该证据附图1及相关中文译文)。
由分析可知,证据11中腿部27本身并不伸缩,而是在液压缸22致使车轮24上升后,脚部接触地面,即车轮和脚部是交替做主支撑,因此证据11也未公开本专利的形成辅助支撑点辅助支撑该行走横梁及其上部的登机桥结构的登机桥辅助支撑装置,并且该证据中也未给出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的启示,由于采用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的登机桥横向稳定性好,且结构简单,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并且这种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12-15涉及的均不是登机桥领域的技术,并且这些证据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解决本专利登机桥左右摇晃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前述对证据1-11的创造性评述的基础上,即使将证据1-11中任一篇与证据12-15中任一篇结合起来,也不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1中任一篇与证据12-15中任一篇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
权利要求10、权利要求20的技术方案中均包含有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0、20相对于证据1也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并且,没有证据表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而证据17、18也没有揭示本专利的登机桥辅助支撑装置,因此即使在如上用于评价权利要求1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的证据(或证据组合)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17、18中任一篇,也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0、20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1-19、21-27也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
6.2、使用证据组的情形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5、6、8-10、13、14、16、17、20、23相对于证据组1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证据组1证明附录Y是公开出版物;(2)权利要求1、5、6、8-10、13、14、16、17、20、23相对于证据组1-3形成的证据链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证据组1-3证明附录Y是公开出版物。
专利权人对证据组1中证据1′-3′、25′、2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组1中证据4′-24′、27′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组2中证据29′以及证据组3中证据31′、32′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
合议组认为:证据1′-3′显示的是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于白云机场拍摄的登机桥的照片,其不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因此这些证据与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无关联性。
概括而言,请求人认为证据4′(附录Y)基于两个证据链构成公开出版物,其一是以证据组1证明请求人在2001年向旧金山国际机场交付登机桥产品时将产品使用及维护手册也同时公开;其二是以证据组1-3共同作为证据链,其中证据组2的公证书证明附录Y的另一种公开方式,即公众可以向旧金山国际机场调取所述附录Y从而使所述证据处于公开状态。
对于证据组1作为证据链的公开方式,即在产品交付使用的同时其产品使用及维护手册也同时公开,合议组认为:所述附录Y是一份产品操作和维护手册,该证据本身没有任何能够表明其公开时间的文字或标记,由于其是一份显示由蒂森?斯特恩斯公司自行印制的非正规出版物,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其公开日期。在证据组1中用于证明该附录Y公开时间的证据实际上仅有证据7′-9′的证人证言,由于出具证据7′、9′的两位证人都是请求人公司的职员,出具证据8′的证人雷蒙德?G?克萨达是旧金山国际机场的工作人员,与请求人有长期合作关系;并且根据出具证据8′的证人雷蒙德?G?克萨达在本案口头审理中的当庭证言,其证据8′中所附的附件3(即附录Y)是由蒂森公司在准备该证言时提供的,其作为旧金山机场工作人员没有采用机场保存的文件作为证据而是采用其他公司提供的文件,不符合常理。由上所述,合议组认为三份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根据证据组1的证据,不能证明附录Y的公开时间。
对于以证据组1-3共同作为证据链的公开方式,合议组对证据组1的评述同上,而对于以证据组2的公证书证明附录Y的另一种公开方式,这种证明方式中的关键证据是证据29′,该证据是一份证人证言,其证言反映的是该证人道格拉斯?沙利文于2011年获取附录Y的行为,这种获取的行为发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因此不能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该附录Y已被以出版物形式公开;同时,该证人称该证据所附附件6是负责机场方面工作的旧金山市地方检察官助理(该证人向其索取附录Y)向其发出的电子邮件,并在该邮件中告知附录Y的公开时间。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6作为电子邮件证据,由于其在产生及存储过程中的可靠性较低,在没有其他佐证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该附件6的真实性不能认定。并且,该证据中对附录Y的公开时间并未给出明确的答复,而只是就该附录Y的公开时间进行推测,这种推测是不确定的,因此证据29′也未证明附录Y的公开时间。而证据组3的证据31′、32′实际也是2份证人证言,所述证言中也没有直接证明所述附录Y实际提交给旧金山国际机场的时间,因此不能证明所述附录Y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以出版物形式公开的具体时间。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组1或证据组1-3的组合均不能形成证明所述附录Y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以出版物形式公开的证据链,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所述附录Y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以出版物形式对公众公开的主张不予支持,所述附录Y不能用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证据1、5、6、8-10、13、14、16、17、20、23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410004652.9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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