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热熔胶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67
决定日:2012-08-15
委内编号:6W1022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318411.9
申请日:2003-01-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国红
授权公告日:2003-08-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胡余东
主审员:何龙桥
合议组组长:张美菊
参审员:高桂莲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805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9条
决定要点: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08月27日授权公告的03318411.9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热熔胶枪,其申请日为2003年01月17日,专利权人为胡余东。
针对本专利,张国红(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4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02361762.4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共1页,其申请日是2002年09月16日,公告日是2003年05月07日,专利权人为:申箭峰和关汝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的整体形状相同,各主要组成部分的形状、图案相同,因此两者外观的整体视觉效果相同。两者的区别为证据1比本专利多一个挂钩孔位,且证据1的枪嘴和枪尾带有塑料套,本专利没有,但该挂钩孔位在整体中所占比例很小,枪嘴和枪尾的塑料套使用时可以摘下,均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4月2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请求人于2012年05月1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重申了无效宣告请求书的观点,并称补充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中心的GW120261号外观设计检索报告,但请求人于2012年05月18日提交的文件中未见该报告。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6月07日将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合议组告知通知书,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和本案的具体情况,本案优先适用专利法第9条。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双方当事人也未在指定期限内对合议组提出回避请求。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证据认定
证据1:02361762.4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发表意见,合议组经核实确认其真实性,证据1的申请日是2002年09月16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2003年01月17日之前,证据1的公开日是2003年05月07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申请人与本专利不同,因而证据1可以用作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证据。
3、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证据1中公开了一种“热熔胶枪”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本专利也是“热熔胶枪”的外观设计,二者用途相同,属于种类相同的产品,具有可比性,可以将二者进行相同和相近似判断。
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公开了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由其公开视图可知,本专利整体呈手枪的形状,由枪嘴、枪身、枪尾、手柄、扳机等部分组成,其枪身近似长方体,其底部有一金属丝支架,顶部有一拱桥形凸起,枪身中部两侧各有一矩形凸起,凸起的前部有矩形内凹,尾部呈梳齿状;枪身和枪尾之间有一“∪”形凹槽,枪头呈铅笔头状,枪尾有一个环形凸起,凸起中间有一圆孔;手柄上部以弧线与枪体过渡相连,宽度上小下大,下部为三条折线组成的多边形;扳机呈扇形,位于手柄的中上部,手柄底部有一个圆点,其使用状态参考图显示盖圆点为连接电源线的位置。(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公开了六面正投影视图,由其公开视图可知,在先设计整体呈手枪的形状,由枪嘴、枪身、枪尾、手柄、扳机等部分组成,其枪身近似长方体,其底部有一金属丝支架,顶部有一弧形凸起,弧形凸起上有一个拱桥形结构;枪身中部两侧各有一矩形凸起,凸起的前部有矩形内凹,尾部呈梳齿状;枪身和枪尾之间有一“∪”形凹槽,枪头上带有笔头状护套,枪尾有一个环形凸起,凸起中间有一圆孔;手柄上部以弧线与枪体过渡相连,宽度上小下大,下部为三条折线组成的多边形;扳机呈扇形位于手柄的中上部,手柄底部有电源线。(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点在于:两者的整体形状以及各部分的位置、比例、形状及其装饰均相同,已经形成了基本相同的整体视觉效果。两者的不同点在于在先设计枪身顶部有一个拱桥形结构、枪头带有护套,本专利没有上述部分;在先设计枪尾的圆环比本专利稍大,请求人认为这是在先设计的枪尾也装了护套的缘故。合议组认为上述存在不同点的部分在产品整体中所占比例都很小且处于产品的边缘,对整体视觉效果没有显著影响。另外虽然在先设计有电源线,本专利的正投影视图没有电源线,但其使用状态参考图有电源线,且本专利在使用过程中必然要连接电源线,因此有无电源线的区别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没有显著影响。综上所述,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结论
根据审查指南的第4部分第7章的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因此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有他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提出申请并获得授权,根据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应宣告本专利无效。
三、决定
宣告03318411.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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